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
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制度

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社会融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县(市、区)残联及相关部门,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工作机构县(市、区)残联设立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发放对象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残疾人;2、居住在本县(市、区)的残疾人;3、无常住地的残疾人,可在其暂住地办理残疾证发放手续。
五、证件种类残疾人可根据自身残疾程度,申请相应的残疾证:1、视力残疾证;2、听力残疾证;3、言语残疾证;4、肢体残疾证;5、智力残疾证;6、精神残疾证。
六、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明、残疾证明等。
2、初审材料: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会退回申请人,要求其补充完善。
3、评定残疾程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进行残疾程度评定,由专业医院或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工作。
4、颁发证件:经审核通过后,签发残疾证并登记档案,颁发给残疾人或其监护人。
七、管理要求1、严格审核: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发放条件。
2、保护隐私: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要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3、定期复查: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证持有者,应定期进行复查,如发现证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及时予以更改或撤销。
4、定期更新:残疾人证定期更新制度,每5年进行一次更新,如发现证件持有者康复或残疾情况有变化,应及时更改或撤销证件。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残疾人证的公平公正发放和管理。
九、制度宣传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属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十、监督检查县(市、区)残联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该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对于明显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
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
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制定并实施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残疾人证的申请、领取、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细则,确保残疾人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申请条件1. 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居住地的残疾人证管理机构申请残疾人证。
2. 申请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残疾证明材料,包括医学诊断证明、残疾程度评定证明等。
三、申请流程1. 申请人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人将申请表和材料提交至居住地的残疾人证管理机构,经审核通过后,发放残疾人证。
3. 残疾人证的发放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使用范围1. 残疾人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残疾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凭证,包括就业、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
2. 残疾人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如残疾人津贴、残疾人辅助工具等。
五、管理与维护1. 残疾人证管理机构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更新和注销等工作。
2. 残疾人证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残疾人证,不得私自转借或仿制。
3. 残疾人证持有人有义务及时向残疾人证管理机构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地址、电话等变更。
4. 残疾人证管理机构定期对持证人进行核验和更新,确保残疾人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六、处罚措施1. 对于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管理细则的行为,残疾人证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停用证件等。
以上就是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高残疾人证的管理水平,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七、残疾人证管理机构的角色与职责1. 残疾人证管理机构是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和维护工作的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的残疾人事务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负责。
2. 残疾人证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残疾人证的申请、领取、使用和管理等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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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XX省残联XX省卫生计生委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X县实际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仅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按照省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目录,县人民医院(X县人民医院)作为县级残疾评定机构,负责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类残疾等级;智力、精神类残疾等级评定到芝山精神病医院或郴州市精神病医院。
特殊情形,经县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有关规定条件。
县人民医院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按照残疾类别和评定难易程序,报经县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评定费,两者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手册由县残联办证室审核身份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备注栏内签注“免残疾评定费”字样并加盖办证专用章免收残疾评定费,为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便民、专业、客观的残疾评定服务。
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评定资料,经得起各种检验和检查。
第四条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成立XX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市县评定结论准确性进行抽查评估,以及对市县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的残疾评定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申请残疾等级鉴定的本县户籍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3张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照(1张粘贴残疾人证申请表,1张粘贴残疾评定表,1张粘贴残疾证)到县残联办证室免费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前往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学习解读第一部分主要原则一、目的、依据(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评残标准(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发放原则(第三条)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四、残疾人证内容1、制发单位:中国残联(第四条)2、残疾人证种类:(第四条)红色----视力残疾人证绿色----除视力外其他类别的残疾人3、残疾类别及代码(第四条)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多重残疾:7 (保障法释义要求:多重残疾应指出其类别。
)4、残疾等级及代码(第四条)(第十一条)一级:1 (填证:壹);二级:2 (填证:贰);三级: 3(填证:叁);四级:4 (填证:肆)。
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第八条)5、残疾人证号:20位编码(第四条)身份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18位) +(1位) + (1位)( 18位二代身份证号码)残疾等级码6、《残疾人证》信息填写:(第六条第4款)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7、遗失补发和换领新证(1)遗失补发残疾人证编码(第十四条)※原证作废(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编码方法:第一次遗失:原证号码+B第二次遗失:原证号码+B2(2)换领后新证编码:(第十五条)※ 新证号码与原证号码一致。
8、相片要求:(第六条第1款)二寸免冠(大一寸)加盖市级残联钢印(第五条第5款,第十条) 9、填发机关:(第六条第4款)加盖县级残联公章10、填发人:(第六条第4款)签名县级残联理事长(系统内部已经设定)11、批准机关(第五条第5款,第十条)加盖市级残联公章五、各级残联责任(第四条)县级残联:1、受理本辖区内残疾人办证申请;2、指定、组织医疗机构评残;3、填、发残疾人证;4、向市级残联报审;5、负责本级残疾人档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
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略)残疾等级代码残疾类别代码18位公民身份号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第六条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7•【字号】皖政办[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7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安徽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2、组织协调救灾抗灾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职能、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和审批职能、国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科研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下级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研究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涉外社团和在我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同胞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市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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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安徽实际,依据《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保证残疾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据。
第三条残疾评定标准适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且申请办证的我省户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应及时予以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采用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位残疾类别代码和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等级代码
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多重残疾按其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将其具体类别和残疾等级在备注中逐一注明。
第四条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司法依据。
第五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办理残疾人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
应将残疾人证发放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工作流程等,在基层受理申请点以及当地政府网站或残联网站公告。
县级残联应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信息采集录入和日常管理,规范登记、备案、统计和上报工作,建好残疾人证档案资料。
第七条各级残联要仔细做好残疾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为有关组织对残疾人证真伪进行查询提供方便。
第八条各级残联要积极融入“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活动,定期与公安人口基础信息、民政救助信息等交换共享,做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
第九条各级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以及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共享而知悉的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条省、市、县三级残联要分别签署保密协议。
参与办理残疾人证人员须与所在残联签署保密承诺书。
各级残联如因工作需要变更办证业务人员时,需逐级递交申请报告,签署保密承诺书,一并上报省残联,由省残联办公室统一受理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变更。
第二章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
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式份。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开展网上申请。
第十二条受理。
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由办证人员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对信息不属实的,或经告知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残疾评定。
(一)县级残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要求其到县级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初次申领残疾人证,无诊断材料或诊断材料不全且难
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
、申请人要求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
、出现对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举报的;
、对原评定残疾类别、等级有异议的。
(二)残疾评定医疗机构要为申请评定人开辟绿色通道,向社会公示每周评定时间,制定并依照残疾评定检查必检项目目录进行评定,确定合理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
免收申请人残疾评定费,评定费由县级给予统筹安排。
残疾评定医疗机构要加大对残疾评定医疗设备配置的投入力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建设残疾评定过程影像记录系统,以留存备查。
(三)县级要建立残疾评定专家库,并建立专家定期更新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残疾评定专家库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经残疾评定业务培训合格的相关专业医生组成。
出现残疾评定医生变动等情况的,所在医院要及时向本级卫生计生委、残联报告,对评定医生及时调整补充。
(四)残疾评定由残疾评定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评定。
在核实申请评定人身份后,严格按照残疾标准,对其进行残疾评定,作出是否符合标准、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意见,填写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结果须有名评定医生签字,加盖评定机构印章后,将残疾评定表统一交县(市、区)残联。
(五)残疾评定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本人确因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达医疗机构的,可以在受理后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由残联组织相关专家入户开展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