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制度

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社会融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县(市、区)残联及相关部门,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工作机构县(市、区)残联设立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发放对象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残疾人;2、居住在本县(市、区)的残疾人;3、无常住地的残疾人,可在其暂住地办理残疾证发放手续。
五、证件种类残疾人可根据自身残疾程度,申请相应的残疾证:1、视力残疾证;2、听力残疾证;3、言语残疾证;4、肢体残疾证;5、智力残疾证;6、精神残疾证。
六、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明、残疾证明等。
2、初审材料: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会退回申请人,要求其补充完善。
3、评定残疾程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进行残疾程度评定,由专业医院或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工作。
4、颁发证件:经审核通过后,签发残疾证并登记档案,颁发给残疾人或其监护人。
七、管理要求1、严格审核: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发放条件。
2、保护隐私: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要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3、定期复查: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证持有者,应定期进行复查,如发现证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及时予以更改或撤销。
4、定期更新:残疾人证定期更新制度,每5年进行一次更新,如发现证件持有者康复或残疾情况有变化,应及时更改或撤销证件。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残疾人证的公平公正发放和管理。
九、制度宣传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属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十、监督检查县(市、区)残联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该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对于明显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
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
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XX省残联XX省卫生计生委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X县实际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仅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按照省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目录,县人民医院(X县人民医院)作为县级残疾评定机构,负责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类残疾等级;智力、精神类残疾等级评定到芝山精神病医院或郴州市精神病医院。
特殊情形,经县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有关规定条件。
县人民医院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按照残疾类别和评定难易程序,报经县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评定费,两者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手册由县残联办证室审核身份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备注栏内签注“免残疾评定费”字样并加盖办证专用章免收残疾评定费,为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便民、专业、客观的残疾评定服务。
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评定资料,经得起各种检验和检查。
第四条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成立XX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市县评定结论准确性进行抽查评估,以及对市县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的残疾评定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申请残疾等级鉴定的本县户籍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3张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照(1张粘贴残疾人证申请表,1张粘贴残疾评定表,1张粘贴残疾证)到县残联办证室免费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前往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
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略)残疾等级代码残疾类别代码18位公民身份号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第六条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附件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60121************ 4 3倒数第二位为残疾等级代码),倒数第一位为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残疾人证是对残疾人身份和残疾程度的认定及相关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地管理残疾人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制定一套严格的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一、残疾人证的申领审批1. 居民可以自愿申请残疾人证,但必须提供身份证件、相关医学证明和残疾程度评定材料等。
对于已经残疾的人,可以由其家属代为申请。
2.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评定。
评定结果需要经过专业医务人员审查和确认。
3. 审批结果应当在申请提交后一个月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申诉渠道。
二、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1. 通过审核的残疾人将获得残疾人证,并有权接受相应的福利和优待政策。
2. 残疾人证应当有统一的格式和标识,内容包括证件编号、残疾人姓名、残疾程度、有效期等。
3. 残疾人证的有效期根据残疾程度和医学评定结果有所不同,通常为一年或三年。
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评定和申请。
4. 残疾人证应由残疾人本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或转让。
证件遗失或损坏时,可以向原审批单位申请补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残疾人证的使用和管理1. 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可以享受特殊照顾和优待政策,如购买优惠票、优先上下车、免费或减免看病等。
2. 公共场所和服务单位应当给予残疾人优先服务,提供便利和无障碍环境。
3. 残疾人证严禁伪造、借用或滥用。
一经查实,将被撤销证件并追究法律责任。
4. 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证核查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持证人的宣传和教育,确保证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关于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对残障群体的关注和支持。
五、残疾人证的领取与归还1. 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应当凭证正本在相关部门进行领取。
领取时需要核实身份和相关材料,确保证件的真实性。
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办范围凡户籍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领《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办原则根据办证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定监护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未成年残疾人(16 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居)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再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办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设区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市、区)残联办理。
三、申办资格和条件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利益,促进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和影响等方面来探讨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背景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残疾人的数量庞大。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关照和保护。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有些人滥用残疾人证,违反了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成为必要的手段。
二、内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证件发放和使用要求:残疾人证的发放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残疾人持有证件后,应按照相应的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或滥用该证。
2. 证件有效期和变更:残疾人证的有效期限设定合理,必要时可以延长或变更证件。
变更证件时,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证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证件挂失和补办:残疾人证的挂失和补办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证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挂失后,凭相关手续可以补办新证。
4. 证件使用监督和管理:对残疾人证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持证人的身份核查,防止证件的滥用和伪造。
三、影响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可以有效防止残疾人证的滥用和伪造,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该办法可以规范残疾人证的使用,提高证件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促进对残疾人的合理关爱和支持。
再次,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对残疾人的监督和保护,完善社会对残疾人的帮扶机制,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总之,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关爱和支持残疾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办法的宣传和推广,使其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不断完善和优化该办法,以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为建设具有包容性的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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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如身份证为15位,以户口本人更正的18位身份证为准,如户口本上也无标注,请其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其18位身份证号码证明)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510402************ 4 3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五、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六、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
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七、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所辖区、市(县)残闻负责填发残疾人证。
八、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九、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十一、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二、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十三、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十四、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十五、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
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十六、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十七、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
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十八、各地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
十九、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