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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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如身份证为15位,以户口本人更正的18位身份证为准,如户口本上也无标注,请其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其18位身份证号码证明)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510402************ 4 3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对于明显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

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

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学习解读第一部分主要原则一、目的、依据(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评残标准(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发放原则(第三条)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四、残疾人证内容1、制发单位:中国残联(第四条)2、残疾人证种类:(第四条)红色----视力残疾人证绿色----除视力外其他类别的残疾人3、残疾类别及代码(第四条)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多重残疾:7 (保障法释义要求:多重残疾应指出其类别。

)4、残疾等级及代码(第四条)(第十一条)一级:1 (填证:壹);二级:2 (填证:贰);三级: 3(填证:叁);四级:4 (填证:肆)。

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第八条)5、残疾人证号:20位编码(第四条)身份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18位) +(1位) + (1位)( 18位二代身份证号码)残疾等级码6、《残疾人证》信息填写:(第六条第4款)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7、遗失补发和换领新证(1)遗失补发残疾人证编码(第十四条)※原证作废(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编码方法:第一次遗失:原证号码+B第二次遗失:原证号码+B2(2)换领后新证编码:(第十五条)※ 新证号码与原证号码一致。

8、相片要求:(第六条第1款)二寸免冠(大一寸)加盖市级残联钢印(第五条第5款,第十条) 9、填发机关:(第六条第4款)加盖县级残联公章10、填发人:(第六条第4款)签名县级残联理事长(系统内部已经设定)11、批准机关(第五条第5款,第十条)加盖市级残联公章五、各级残联责任(第四条)县级残联:1、受理本辖区内残疾人办证申请;2、指定、组织医疗机构评残;3、填、发残疾人证;4、向市级残联报审;5、负责本级残疾人档案管理。

残疾证管理办法

残疾证管理办法

残疾证管理办法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残疾证的管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残疾证管理办法。

一、残疾证的申请1、申请资格具有本地区户籍,符合国家残疾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请残疾证。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病历或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

3、申请地点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对于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亲属或所在社区(村)的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二、残疾评定1、评定机构县级残联指定的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或专业评定人员进行残疾评定。

2、评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残疾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3、评定费用残疾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自理。

对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县级残联审核后,可给予适当减免。

三、残疾证的审核与发放1、审核程序县级残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评定结果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发放残疾证;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发放方式残疾证由县级残联直接发放给申请人或其监护人。

3、发证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县级残联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工作,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四、残疾证的使用1、享受优惠政策残疾人凭残疾证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康复服务、教育资助、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

2、验证与更新相关部门在提供优惠政策时,应对残疾证进行验证。

残疾证有效期为 10 年,期满后需重新评定换发。

3、遗失补办残疾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县级残联申请补办,补办流程与初次申请相同。

五、残疾证的监督与管理1、信息管理县级残联应建立健全残疾证管理信息系统,对残疾证的申请、评定、审核、发放等环节进行全程记录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2、监督检查县级残联应定期对残疾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残疾证管理办法

残疾证管理办法

残疾证管理办法残疾证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而设立的一种身份证明文件。

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可以帮助残疾人享受到各种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为了管理和监督残疾证的发放和使用,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残疾证管理办法。

下面将介绍残疾证管理办法的主要要点。

1. 残疾证的发放残疾证的发放是残疾证管理的重要环节。

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残疾证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事务部门负责。

申请残疾证的残疾人需要向当地社会事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残疾程度鉴定证明等。

社会事务部门将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放残疾证。

2. 残疾证的管理残疾证的管理是确保其有效性和可信度的重要环节。

各地社会事务部门将建立残疾证管理信息系统,对残疾证的发放、更新、注销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还将建立联网查询系统,方便公众随时查询残疾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残疾证的使用残疾证的使用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可以享受一系列的政策优惠和便利服务,如优先购买车票、优先就诊、优先办理各类证件等。

残疾证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出示,以证明持有人的残疾身份和相应的权益。

4. 残疾证的保护残疾证的保护是确保信息安全和防止伪造的重要措施。

社会事务部门将采取加密技术和防伪手段,确保残疾证的安全性。

同时,还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保密意识,保护残疾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5. 残疾证管理办法的完善为了不断提升残疾证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地社会事务部门将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残疾证管理办法。

他们将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残疾证管理工作的进展。

总结:残疾证管理办法是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残疾证而设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通过明确残疾证的发放、管理、使用和保护规定,可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残疾证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残疾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供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残疾人证是对残疾人身份和残疾程度的认定及相关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地管理残疾人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制定一套严格的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一、残疾人证的申领审批1. 居民可以自愿申请残疾人证,但必须提供身份证件、相关医学证明和残疾程度评定材料等。

对于已经残疾的人,可以由其家属代为申请。

2.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评定。

评定结果需要经过专业医务人员审查和确认。

3. 审批结果应当在申请提交后一个月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申诉渠道。

二、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1. 通过审核的残疾人将获得残疾人证,并有权接受相应的福利和优待政策。

2. 残疾人证应当有统一的格式和标识,内容包括证件编号、残疾人姓名、残疾程度、有效期等。

3. 残疾人证的有效期根据残疾程度和医学评定结果有所不同,通常为一年或三年。

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评定和申请。

4. 残疾人证应由残疾人本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或转让。

证件遗失或损坏时,可以向原审批单位申请补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残疾人证的使用和管理1. 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可以享受特殊照顾和优待政策,如购买优惠票、优先上下车、免费或减免看病等。

2. 公共场所和服务单位应当给予残疾人优先服务,提供便利和无障碍环境。

3. 残疾人证严禁伪造、借用或滥用。

一经查实,将被撤销证件并追究法律责任。

4. 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证核查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持证人的宣传和教育,确保证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关于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对残障群体的关注和支持。

五、残疾人证的领取与归还1. 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应当凭证正本在相关部门进行领取。

领取时需要核实身份和相关材料,确保证件的真实性。

残疾证管理办法

残疾证管理办法

残疾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残障人士权益的重视,残疾证的管理办法也越来越重要。

残疾证是残障人士的身份证明,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因此,为了确保残疾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残疾证的管理办法应当得到重视和规范。

二、残疾证的申领条件1.身体上的残障:残障程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人员,如肢体残疾、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

2.心智上的残障:智力残疾或精神障碍程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人员。

三、残疾证的申领流程1.提交材料: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体检证明、病历记录等。

2.申请填写:填写残疾证申请表,并注明残疾类型和程度。

3.现场审核: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工作人员将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的残障情况。

4.领取证件: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到指定地点领取残疾证件。

四、残疾证的管理要求1.证件有效期限:残疾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2.信息变更:如残障程度发生变化或个人信息有所更改,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更正或更新。

3.证件遗失:如残疾证遗失,申请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挂失,并进行补办手续。

五、残疾证的使用和权益1.医疗优惠:残疾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药品价格优惠等政策。

2.社会福利:持证人员可以享受社会救助、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等福利待遇。

3.交通便利:残疾证持有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有优先权,可以利用专座等特殊服务。

六、残疾证的管理机构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事务部门负责残疾证的管理和颁发工作。

他们负责审核申请表、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残障情况,确保残疾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七、残疾证管理的挑战与改进措施1.制度创新:不断完善残疾证管理制度,提供更加便捷的申领流程和服务。

2.信息共享:建立残疾证数据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避免残疾证重复申领或滥用。

3.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假冒伪劣残疾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

八、结语残疾证的管理办法涉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对于残障人士的生活和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证管理制度

残疾证管理制度

残疾证管理制度一、概述残疾证是由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给符合一定条件的残疾人的证件,旨在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权益和福利保障。

残疾证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社会的包容与公正,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残疾证的发放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残疾证的发放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残疾类型:残疾证的发放需明确残疾人的身体或精神功能障碍类型,如视力、听力、语言、运动等方面的残疾。

2. 残疾等级:残疾证的发放需将残疾人按照残疾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如一级、二级等,以确保相应的福利与服务。

3. 医学证明:残疾证的发放需要由合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的医学证明,证明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类型。

4. 家庭经济状况:在一些地区,残疾证的发放还需要考虑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三、残疾证管理流程1. 申请: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需要前往残疾人事务部门或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医学证明以及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

2. 审核:残疾证管理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残疾人的残疾类型、等级以及其他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进行相应的认证工作。

3. 验证:在需要的情况下,残疾证管理机构可能会进行现场验证,以核实残疾人的残疾情况,并与医疗机构进行数据比对,确保信息准确性。

4. 发放:经过审核和验证后,残疾证管理机构将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残疾证,并加盖公章加以认证。

四、残疾证的作用与权益保障1. 便利出行: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座位等,方便他们的出行。

2. 就业保障:残疾证可以作为残疾人就业的凭证,相关部门会提供一定的就业援助和培训机会,促进他们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3. 优惠福利:残疾证持有者可以享受相关福利政策,如医疗费用报销、生活补贴、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备等,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 教育资源:残疾证可以为残疾人争取到一定的教育资源,如特殊教育补贴、优先入学等,保障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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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

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略)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第六条
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第八条
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办证服务。

第十二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残疾人证的审核、批准由区(县)残联负责。

第十三条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四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

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六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七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

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

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

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

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地市级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级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

批准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

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二十七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中国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的地方,可统一采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

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中国残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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