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员工管理办法
单位特殊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特殊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单位特殊人员,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特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老年人、照顾儿童家庭的职工等。
第三条单位应当尊重特殊人员的基本权益,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服务设施,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特殊人员的就业和生活。
第四条单位特殊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人性化、尊重、关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特殊人员管理,对于依法享受特殊保护的人员,还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特殊管理。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殊人员管理工作机构,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二章残疾人员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员管理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劳动能力等内容。
第八条对于残疾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适应性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适应性设施和劳动工具,保障其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员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保障其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单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侮辱残疾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孕妇管理第十二条孕妇应当享受特殊保护,单位应当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强度,保障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三条孕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产假,并且在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支付其相应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孕妇在工作中禁止从事对胎儿有害的工作,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孕妇在工作中如有特殊需求,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关爱和保护,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应当给予特殊关注和帮助。
第十七条对于在职场的未成年人,单位应当严格保障其权益,不得从事危险或者超时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在职场的老年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适应性培训和服务设施,保障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五章照顾儿童家庭的职工管理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支持照顾儿童家庭的职工,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和帮助。
西安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和调动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管理水平,健全完善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激励机制,保障残疾人专职委员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政策规定熟、工作靠得住、遵章守纪好的基层工作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残工委〔201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设置残疾人专职委员是坚持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促进残疾人就业相结合,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出资,分别设置在各街道、镇、社区、行政村,主要从事于服务于残疾人的专职岗位,是残疾人工作的宣传员、联络员、调查员和办事员。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根据全市行政区划的设置实行人员编制管理。
在全市各街道、镇、社区、行政村设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
每个街道、镇配置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残疾人在1500人以上街道、镇配置两名残疾人专职委员。
持证残疾人在20人以上的社区或行政村配置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残疾人在20人以下的社区或行政村与相邻社区或行政村合并配置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残疾人在150人以上的社区或行政村配置两名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区(县)残联统筹安排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配备,在每年1月底前对本年度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情况制定计划,填写年度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计划(附件1)报市残联备案。
计划配备以及实际配备的人员信息数据应与全国动态更新系统、中残联统计年报系统、西安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信息数据一致。
第三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和国家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陕西省和西安市服务保障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残疾人管理办法

残疾人管理办法残疾人是社会中特殊且需要关爱的群体,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提高生活质量,特制定以下残疾人管理办法。
一、残疾人的定义与分类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1、平等权利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教育权益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教育设施和教育服务。
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教育资助和辅助器具。
3、就业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得无故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4、医疗保障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和康复治疗。
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和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
5、无障碍环境公共设施和场所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活动。
对未达到无障碍标准的设施和场所,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三、残疾人管理服务机构1、设立专门的残疾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残疾人事务,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
2、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建立社区残疾人服务站,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四、残疾人康复服务1、建立健全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
2、加强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推动康复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五、残疾人社会保障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2、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对贫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
3、为残疾人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管理办法

残疾人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提升其生活质量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残疾人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机会。
二、残疾人定义与分类1. 残疾人定义残疾人是指具有生理、精神或智力上有缺陷,而导致其无法完全或部分地参与一般人类活动,需要特定支持和服务的个体。
2. 残疾人分类根据具体的残疾类型,残疾人可以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等不同类别。
对每个类别的残疾人,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服务措施。
三、残疾人权益保障1. 平等权益保障中国残疾人管理办法确保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等领域享有平等的权益。
禁止任何形式的残疾歧视行为。
2. 教育权益保障为了保障残疾人接受基础教育的权益,残疾人管理办法规定了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安排。
教育机构应提供无障碍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辅助设备和人员。
3. 就业权益保障残疾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残疾情况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的合理调整措施。
4. 医疗权益保障残疾人在医疗服务领域享有平等权益。
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五、残疾人服务与支持1.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设立社会保险、救助和福利等制度,为残疾人提供经济支持,以减轻他们经济负担。
2. 辅助器具与技术支持为了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社会需要提供适当的辅助器具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克服生活中的难题。
3. 障碍环境改造社会应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为残疾人创造一个更加友好和包容的环境。
修建无障碍通道、安装辅助设备是其中的一部分。
4. 社会参与与融合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融入社会。
社会应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交机会,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
六、残疾人权益监督与保障机制为了确保残疾人权益的有效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残疾人权益监督与保障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设立专门机构、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建立投诉举报渠道等。
新会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

新会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残疾人工作,规范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试行)>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4〕45号)《转发广东省残联关于规范我省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江残联函〔2017〕8号)和《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及落实人员待遇的通知﹥的通知》(江残联〔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是指在镇(街、区)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残协委员中,通过选聘产生的专职或相对专职,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委员。
第二章条件及选聘第三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二)熟悉残疾人工作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表达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镇(街、区)残联和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须具有新会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是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以上,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能够熟练使用电脑和手机客户端录入残疾人工作信息。
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须具有新会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是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以上,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四)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专职委员不得超过当地专职委员总数的20%。
第四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原则:(一)就地就近原则。
残疾人管理办法

残疾人管理办法残疾人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法规,旨在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福利,促进他们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本文将介绍残疾人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背景介绍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益。
然而,由于身体或智力上的障碍,他们面临诸多困难和歧视。
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中国政府颁布了残疾人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残疾人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对残疾人的保护和关怀。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主要内容:1. 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权益。
残疾人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因残疾歧视残疾人,应提供合理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实现平等参与社会的机会。
2. 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环境残疾人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残疾人生活环境的改善。
这包括修建无障碍设施,改造公共场所,确保残疾人的出行和日常生活更加便利。
3. 提供康复和教育服务残疾人有权获得适当的康复和教育服务。
残疾人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要建立健全的残疾人康复体系,提供必要的康复设备和技术支持。
此外,残疾儿童应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 促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残疾人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职业培训。
此外,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相关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三、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意义残疾人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将有助于改变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和偏见,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和多样性。
其次,残疾人将享有平等参与社会的机会,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
第三,通过提供康复和教育服务,残疾人能够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发展机会。
最后,促进残疾人就业将减少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在残疾人管理办法的指导下,中国政府将继续努力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同时,整个社会也需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扶持,创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平等的社会环境。
残疾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办法

残疾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办法为了响应国家政策要求,促进残疾人就业,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使集团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法律及各地方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就业比例按企业人数的1.5%进行安置,对此,特别制定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残疾人种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残疾人来源:各地方民政局或残联办登记备案的残疾人,符合国家残疾评定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户籍归属企业注册地的可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户籍不在企业注册地的均不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三、聘用残疾人人数标准:政府对企业聘用残疾人有比例的规定,即各项目公司应按本项目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项目计划安排的残疾职工,由各级残联会同劳动部门负责推荐。
四、残疾人员工适用岗位:保洁人员、绿化人员、饭店厨房勤杂工、后勤服务人员、门岗管理员、仓管员、宿舍管理员、杂工等五、残疾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各项目公司残疾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可根据残疾人具体聘用岗位约定其他用工条款,须雇佣双方协商同意。
六、残疾人员工的福利待遇:凡属正式聘用的残疾人原则上与其他员工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各项目公司要按时缴纳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保证残疾职工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但由于残疾人自身条件等特殊情况,可酌情制定更为适合残疾人的相关福利待遇制度。
七、残疾人员工入职后的管理:原则上,残疾人入职后的日常管理与企业其他员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出于对残疾人就业的充分保护,各项目公司对残疾人的管理将由行政人事部门及工作部门进行专项管理,制定适合残疾人工作的管理制度。
八、聘用残疾人员工的风险规避:1、残疾人劳动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2、残疾人入职时,按正式员工标准办理入职手续;3、残疾人离职或解雇时,各项目公司必须慎重,做好相应的考核和离职手续的办理,并要求签字确认。
残疾人管理办法

残疾人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共融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残疾人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残疾人管理办法的一般性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管理办法的原则1. 平等和尊重原则: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社会应尊重每个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独立性,不得歧视、欺压或剥夺残疾人的权益。
2. 综合保障原则:残疾人管理办法应与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相协调,确保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福利等各个领域得到全面的保障。
3. 公众参与原则:社会应当广泛参与残疾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倡导多元化、多层次的参与方式,确保残疾人的声音被充分听取和吸纳。
4. 便利和适应原则:为了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相关机构和设施应提供便利的条件和服务,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参与各种活动。
5. 监督和评估原则:建立残疾人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和政策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残疾人权益保护:明确残疾人享有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教育权、就业权、医疗权、社会保障权等。
同时,规定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残疾人的全面参与和平等发展。
2. 辅助服务和设施提供:为了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相关机构和设施应提供适当的辅助服务和设施,如辅助器具、助行设施和无障碍交通等,以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3. 管理机构和责任:明确残疾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相关机构应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推动残疾人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4. 教育和培训:促进残疾人的教育和培训,推动残疾人享受平等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教育资源和支持,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5. 就业和职业发展:加强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鼓励雇主提供平等就业机会,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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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残疾员工管理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了规范集团及子公司残疾员工的招聘、任用、解除劳动关系等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和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
3.本制度相关用语定义
3.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的一到四级残疾等级的人员。
3.2残疾员工:能够胜任企业岗位工作适应符合本制度,可以录用并签订了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的残疾人,劳动合同需符合劳动合同法条款。
4.残疾员工管理
4.1.残疾员工的招聘
4.1.1残疾员工的招聘统一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4.1.2应聘的残疾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证件上注明残疾类别(属肢体、
听力、言语、视力等四类残疾的人员)方可录用;
●小学以上文化,具备完成工作岗位任务的能力和自理能力;
●与其它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户籍属本单位所在市内含县市区户口;
●能为其申办(续交)社会保险。
4.1.3残疾员工应聘时应自备以下相关材料
●《残疾人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寸免冠彩照10张。
●医院无传染病健康状况证明。
4.2.残疾员工的劳动合同
4.2.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残疾员工劳动合同书由人力资源部妥善保管,以便年检。
4.3.残疾员工的工资待遇
4.3.1 按集团公司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劳动报酬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员工与正常人同工同酬。
4.3.2. 依据国家财税〔2007〕92号文件,残疾员工的工资必须通过银行支付。
4.3.3.公司给予缴纳残疾员工的社会保险
4.3.4.公司给予具有残疾证书符合企业任用等级的残疾员工每月按等级1至2级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3-4级给予每月600元补贴。
如有特殊情况需人力资源部提报,COO审批执行。
4.3.
5. 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相关材料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妥善保管,以便年检。
4.3.6.残疾员工《残疾证》年检及必要的卫生检查,公司给予公假,由部门经理报中心审批。
4.4.残疾员工的劳动解除
4.4.1. 因各种原因辞退残疾员工,或由残疾员工提出辞职都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协商解决。
4.5.残疾员工的纪律规定
4.5.1.残疾员工应认真学习集团及所在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政策和法规,做到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和义务,努力为公司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4.5.2.遇有困难和问题以及各类矛盾纠纷,尽可能协商解决,对擅自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者,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4.6.考核奖惩规定
4.6.1. 残疾人在职享受同等岗位绩效考核,如有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报,COO 审核批准。
5.附则: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并由其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