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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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渝发改投[2005]1211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渝发改投[2005]121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5年11月29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附件)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中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渝府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内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印染项目,页岩气开发项目,以及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机场地区外、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项目备案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明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4号)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和市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我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江北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区委第76次常委会、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21日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政府债务管理,不得新增地方隐性债务。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区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项目按规定实行统一代码制度。

立项申请应当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财绩〔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果、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及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是指市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影响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支出项目,包括一般性项目和市级重点专项。

第三条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坚持明确责任、分类实施、强化应用、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

各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考核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渝科发计字[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发计字〔2008〕3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局)、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元月十七日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和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批准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种类第五条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项目种类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科技攻关(含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和软科学计划项目等基本计划项目,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计划项目。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计划。

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点基础研究。

分重点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给予资助。

第七条科技攻关计划。

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为主要目标的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与示范,以及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5•【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运行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强化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研究中心是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行业需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应坚持的原则:(一)坚持目标导向,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引导优势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万盛经开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2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万盛经开区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7月21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地,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载体,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引擎。

万盛经开区作为全市首批创新驱动发展试点示范区县之一,积极创建市级高新区,努力争创国家级高新区,对于推动万盛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市级高新区创建工作,努力探索依靠科技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之路,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高新区创建为抓手,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产业发展呈现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融合化、区域化的趋势特点,着力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集群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构筑高端产业高地,全面提升万盛自主创新能力,全力打造渝南黔北科技创新中心。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科学化、觃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觃定,制定本办法。

第事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仸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幵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高技术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觃定管理。

市级贡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觃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项目,包拪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高技术项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技术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简称“补贴资1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事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财,(一)研究提出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觃划和有关专项觃划,(事)研究提出年度实施的重点高技术产业专项,(三)初审和申报国家高技术项目,(四)组织评审市级高技术项目,批复市级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五)编制和下达年度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七)组织协调本市高技术项目实施工作,负财国家高技术项目和市级高技术项目的综合验收及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财,(一)负财辖区内企业投资高技术项目的备案、区县政府投资高技术项目的审批、项目核准报告申报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事)协助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推进辖区内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推进高技术项目的单项验收和后评估工作,(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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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六条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高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高新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立项申请送经济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报。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以及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比,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总投资规模增加的项目,立项申请时需附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

第九条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在取得规划、国土、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审查意见后,报送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分别按职能和有关规定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概算,由经济发展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中介机构的选择,按《高新区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项目资金
第十条财务局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财力情况安排建设资金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按《高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务规定专户存储。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工程建设手续,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

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和设备材
料供应单位。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按《高新区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经济发展局在立项或概算审批时予以明确。

招投标交易平台的选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施工招标限价由财务局通过预算评审确定。

预算评审按《高新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执行。

招标文件公告前须报经济发展局和建设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招投标结果送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财务局。

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财务局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如未超过批准的概算总额,属于一般变更;反之,属于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由项目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后实施,资金由工程基本预备费解决。

项目单位应按月将基本预备费动用情况报送经济发展局备案。

重大变更由经济发展局会同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经济发展和建设管理工作的委领导签署意见后实施,经济发展局根据签署意见调整概算。

累计调概幅度超过10%的,需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重大变更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和财务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概算调整仍按规定程序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建设标准、用地及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由财务局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工作未达到深度,不负责任的;
(三)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建设管理代理单位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及代理合同的。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用地及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投资管理失控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七)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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