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绿建(云建设函[202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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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建(云建设函[202x]48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减隔震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文件的通知(发布时间:202x-08-24)云建设函[202x]485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2x]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云南省绿色建筑、减隔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减隔震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2x]153号)转发你们,并就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设计和审查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要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业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配套附属建设,可不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二、送审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附录a施工图审查集成表”。
送审时,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云建设[202x]285号)要求,将设计成果及本通知要求的“附录a 施工图审查集成表”交付建设单位统一送审(所有文本采用a4纸装订,并附电子文档)。
三、审查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进行审查,认真填写“附录b施工图审查对照表”,对审查完成的项目,通过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系统系统上传“b.7建议最低分得分统计--居住建筑”或“b.8建议最低分得分统计--公共建筑”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2x]320号)废止。
云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通知

云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14】320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大力推行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求,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绿色住宅小区。
各州(市)另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
(二)标准要求。
按照《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至少应满足一星级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三)职责划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内容修订。
本通知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的绿色建筑设计和审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当国家和地方修订绿色建筑标准或出台新的绿色建筑标准时,将对附件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附件说明(一)附件对绿色建筑设计的分类。
附件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对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文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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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1。
1为规范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使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特制定本要点。
1。
2本要点主要适用于云南省一般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文件的审查.1。
3为方便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使用,本要点将强制性条文也逐条列入。
1。
4本要点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从以下标准和规范中摘录,在本要点颁布之后,如下述标准和规范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有新标准和规范修订时,应以新标准和规范为准。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1。
5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建筑节能包括建筑节能、暖通空调节能、电气节能、设计的基本要求,并不是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设计责任。
1.6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否则应承担失察责任。
1.7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条文、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的问题必须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依据。
1。
8鉴于云南省气象特定条件,应根据建筑所在气候区划地域特定条件相应规范要点审查。
除公共建筑统一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审查外,居住建筑:ⅥC区采暖建筑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审查;ⅢC、ⅤA区采暖建筑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审查;ⅤB区设有空气调节建筑及ⅣB区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相关规定要点审查.温和地区无采暖、无空调的一般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应基本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规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77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号)等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曲靖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握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机遇,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工作出发点,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全面发展为工作主线,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推动全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自2019年8月1日起,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到2020年,曲靖市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
鼓励曲靖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逐步提高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建设比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云建设[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各州、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省政府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保证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质量,各州市建设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勘察设计(建管)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进行权限范围内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对三级和三级以下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小型、技术要求简单的工业及其它非工业建设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大、中、小型建设工程范围和建筑工程设计规模分级标准按建设部有关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执行(见附件)。
三、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特级建筑工程、一级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及特殊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工程和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建设2013-718号

云建设〔2013〕718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云南实际就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认定类别,审查范围执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及《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规定。
其中超过二类审查机构审查范围或由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建设项目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2号)规定送省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一般性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及审查,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及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13]345号)。
绿色建筑的施工图审查,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施工图审查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因审查工作需要,建设项目需委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须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各审查机构应严格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标准化流程的通知》(云建设[2013]178号)开展审图工作,审查完成后应按规定出具勘察文件审查报告、勘察文件审查告知书;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告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和最终审查报告。
五、全省统一执行《通知》附件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附件4《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