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3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渡口渡船的基本管理要求第五条渡口渡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等合法证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改造,并在标明位置上设置明显的船舶名称、船舶号码等标志以便于管理和辨识。
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严禁未经许可的改装和超载运营。
第九条渡口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渡口渡船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和操作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业务能力测试。
第三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组织第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属地为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经费。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渡船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渡船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由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渡船安全。
第五条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
第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质量和维护状态符合要求。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渡船的静态和动态的载重量、载客量的测量和校核,并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渡船的安全载重和载客。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和维护第九条渡船的建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渡船的结构安全和航行性能。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渡船制造单位的要求和操作手册,对新建渡船进行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安全性能试验,并取得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渡船的船体、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和其他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的船舶设备良好运行,设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渡船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驾驶和乘客的安全乘船。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船员,确保船员具备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了解渡船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航行计划,合理安排航次,并确保航次的及时安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第 2 页共 2 页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范渡口渡船营运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域内船舶(以下简称渡船)营运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船全部人、经营管理人、缆制员、船舶驾驶员及其他从事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本规定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渡口建设与管理第四条渡口应当符合经营所需、安全通畅的要求,建设、改造、维护应经县级以上水利、交通、港口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协同规划设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五条设计规范严格的渡口标志应当设置完整并明显,在不利天气和夜间应当亮度充足,最低应充足船舶自由通过的要求。
第六条渡口应当有较为完善的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坡式道路渡口局部设置坡度15%至20%、四周人群集聚场地等。
第七条同时要求各个下游的区域设置标志并明显,并且不得阻拦渡口的视线,以便利船舶顺当通过。
第三章渡船建筑与检验第八条渡船的建筑应经过水政部门的登记批准并附上相应证明,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所规定的相关质量测试指标。
第九条渡船应当具备强度和稳定性等技术性能,且必需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救生机具等)。
第十条渡船应当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设备安全有保障。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建立定期修理,装备更新等机制,确保充足最新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二条渡船营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不得偷工减料、瞒报测验情况等高危行为。
第十三条渡口应当设有专人负责船只停靠,帮助车辆的安全过渡并转移,同时在人流密集场所要设置加强指引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渡口应当适时清理污染物和垃圾,对船舶反应和异常,适时疏导察看,并要持续了解水文气象情形,实行针对性的措施来应对。
第十五条渡口积极与周边单位协作搭配,加强管理服务、稳定与前端保障的参数,通过紧密协作加强安全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的本领,提升综合文化素养,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营运环境。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保障旅客和水手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资产和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含渡船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适用于渡船全部人、经营者、船舶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渡船安全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防范为重;2.依法合规,明确责任,强化管理;3.保障旅客和水手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4.强化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渡船安全运营水平;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渡船建造与设备要求第四条渡船建造要求1.渡船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行标准和安全要求;2.渡船的主体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3.渡船的载重本领、旅客定员应符合相关规定;4.渡船采用的料子和零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耐用性和防火性能;5.渡船的船壳、船舱门窗、排水装置、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渡船设备要求1.渡船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2.渡船应配备有效的导航、通信和监控设备,如雷达、通信台、监控摄像机等,确保航行安全;3.渡船应安装悬挂和照明设施,保证船舶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运行;4.渡船应具备排水、防沉、防漏水等必需的设备和措施,保障航行安全;5.渡船应装备消防设备和救援设备,保证船舶内部的火灾和事故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要求第六条渡船水手管理1.渡船水手应持有合法资质证书,且工作经验符合相关要求;2.渡船水手应参加必需的培训和考核,熟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紧急处理措施等,具备必需的应急处理本领;3.渡船水手应保持健康状态,定期体检,严禁饮酒和吸毒。
第七条渡船安全检查与维护1.渡船全部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渡船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3.渡船船舶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物料配送和使用应明确合规。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是指用于管理内河渡口渡船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确保渡船运营的安全性。
以下是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规定和措施:1. 渡船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落实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
2. 渡船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渡船的结构、设备以及各项安全装置的正常运行。
3. 渡船运营单位应经过许可并获得相应的资质才能开展渡船运营活动,同时要求渡船驾驶人员持有相应的渡船驾驶证。
4. 渡船运营单位应建立渡船安全技术档案和渡船驾驶员档案,随时掌握渡船和驾驶员的运行情况。
5. 渡船运营单位应配备充足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灭火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6. 渡船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或灾害。
7. 渡船运营单位应定期培训渡船驾驶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渡船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处理渡船安全隐患,并记录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9. 渡船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渡船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渡船的安全管理措施。
10.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和评估渡船运营的安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这些规定和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渡船运营的安全性,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3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渡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内河渡口的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渡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载客和载货能力,并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必备的应急设施。
第四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渡船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渡口渡船安全运行。
第五条渡船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船员持证上岗,并对船员进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船舶定期检验制度,确保渡船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渡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渡船的安全操作。
第八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
第十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渡口渡船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渡船事故及时上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章渡船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根据船载人员数量和载货量确定船舶类型,同时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修,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完好,安全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施,并按照规定位置摆放,方便使用。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应当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书。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培训船员的应急能力。
第十六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的航道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航道或者超载超员。
第十七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停靠,不得在未设有渡口的地方上下客或停泊。
第十八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的航行状态,船长应当保持清醒状态,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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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 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
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
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 监督管理。(对海事的管理机构角色定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
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 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 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
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 、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
口除外。
第七条 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 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 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 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 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 客候船亭等设施。 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 设备,如实记录称重情况。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 监控设施。 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 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 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渡运危 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 • 《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 渡运运载 危险品的车辆须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准运准渡证明,并实行 专船专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 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简称 9号 令 • 9号令的法律地位与作用及其意义: • 9号令是部门规章,属于法,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法规。 • 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成文法,它的 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有法可依,对维 护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团结,创建和谐社会将 发挥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交通运输部9号令解读.doc • 9号令共有七章51条
第十一条 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
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应当
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 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第十二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
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 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 育培训。 第十四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容: 安内 全河 管渡 理口 规渡 定船
总 则
渡 口
渡 员船 、和 渡渡 工船 船
渡 运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法 律 责 任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
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制 定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 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适用范围)
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
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 书。渡船检验证书应当标明船舶抗风等级。20米以上的渡船
,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载客定额证书;20米以下的
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船长小于15米的渡船 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则的,参照海事管理机构制 定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第十五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 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 习。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 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他船航行。 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 、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 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第十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制。
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 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 、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 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
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