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的特点和影响

欧盟法的特点和影响
欧盟法的特点和影响

欧盟法的特点和影响。

作为一个由诸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欧洲联盟拥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欧洲联盟法律体系。欧洲联盟虽然是以条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间组织,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欧洲联盟法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从主体上看,欧洲联盟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各成员国国家、欧洲联盟机构,还包括各成员国的法人和公民。在欧洲联盟法律关系中,除各成员国外,欧洲联盟机构和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都直接承受权利和义务,成员国公民同时具有成员国和联盟公民的双重身份。从欧洲联盟法的制定来看,欧洲联盟的立法与决策机关有权根据基础法自主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例、指令和决定,有权以欧洲联盟的名义直接与非成员国及国际组织缔结条约。从欧洲联盟法的效力来看,欧洲联盟的各个条约和欧洲联盟的各机构所指定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律规范可以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从欧洲联盟的执行来看,欧洲联盟设有自己的法院,有权审理由成员国、欧洲联盟机构和个人向欧洲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欧洲联盟法明显不同于国内法。欧洲联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它是独立于国内法的单独的法律体系。除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及立法程序等方面,两者有明显不同外,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欧洲联盟法与国内法也是相互独立的。欧洲联盟法不仅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某些因素,同时也是在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欧洲联盟的创始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法国法的影响最为突出,因此最初的欧共体法是按照大陆法系的模式塑造的,以成文法的唯一的法律渊源,实行立法和司法想分离的原则。

欧洲联盟法开创了新的法律模式,进一步促进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融合,不但对欧洲联盟各成员国,而且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欧洲联盟法是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共同影响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本身已经上升为兼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素的法律,它在成员国的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必然给这些国家的法律带来另一法系的影响。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适用欧洲联盟法意味着其法院正式承认判例渊源的合法性,并必须对其成文法传统作必要的理论变更。对英美法系国家来说,这种最初整个大陆法系模式创造出来的法律体系的直接适用,意味着必须调整本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大量接受大陆式法律术语和原理。欧洲联盟法已经成为使两大法系融合的一个重要动力。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 (一)欧盟法形成背景 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1993 年11 月1 日《, 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二)欧盟法概述 一、欧盟法的概念、渊源、法律特点与性质 (一)概念:欧洲联盟法是调整欧洲联盟在建立与内外关系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渊源: ( 1) 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 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 ( 2) 欧盟与第三国或国 际组织签订的条约; ( 3) 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这是欧盟 法的三个主要法律渊源。(4)其次,欧洲法院的判例经常被作为先

欧盟的法律法规及注册的进程(DOC 13)

欧盟的法律法规及注册的进程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王悦忠 一、欧盟注册的历史 1、1994年以前,过去的欧共体对进口和出口的食品由各成员国独立控制。自1980年起,我省的兔肉获得德国、英国、法国等各个成员国的注册,一直出口欧共体;1984年,中国参考欧共体的做法对出口食品厂库实施卫生注册制度,原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就是参考原西德的标准制定的;猪肉七十年代曾出口意大利;禽肉91年获得德国、法国、意大利注册,出口至96年8月;肠衣、蜂蜜等传统商品,多年来一直出口欧盟。 2、1994年,欧盟正式全面负责进口食品的控制,成员国仍然负责出口控制。欧盟第一次派出动植物方面的考察组,分成动物和植物两组,对中国的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进行一般性考察,植物组考察了广东,动物组考察了山东、上海,重点是禽病,考察组对中国的印象尚好。1994年12月31日,欧盟发布94/298/EC决议,中国被增补到94/85/EC决议的允许进口鲜禽肉的第三国名单。 3、1995年11月,欧盟第二次派出考察组,对山东、上海禽肉加工企业、禽病实验室、养鸡场等再次考核,认为新城疫和禽流感的控制情况良好,工厂条件良好,基于此次考察,欧盟提出对山东的青岛、临沂、潍坊,上海(崇明岛除外)区域化注册的政策,并通过94/984/EC 决议,上述地区从动物卫生的条件方面符合欧盟的要求,列入允许出口的地区。 4、1996年4月,我国其它省份在欧盟通过山东、上海的条件下,积极申请欧盟注册,纷纷要求国家再次邀请欧盟考察他们省份,欧盟在中方的强烈要求下,第三次考察了吉林、北京、天津、河北、四川等省,在考察过程中,各地根本不了解欧盟的要求,出现严重问题,欧盟当即以中国兽医体系存在严重问题为由,立即取消94/984/EC决议,发布95/456/EC决议,决定自1996年8月1日起,停止中国禽肉进口,从此,中国禽肉陷入低谷,欧盟注册的方向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不好把握。 5、1996年-1997年,中国政府为恢复欧盟注册,做出对欧盟答卷(1稿)(2稿),并做出了诸多承诺。后来还有水产品答卷、禽流感答卷、残留监控答卷、疯牛病答卷等。 6、1997年7月,欧盟对中国的禽肉、肠衣、水产品、兔肉分三个小组第四次进行考察,考察后欧盟发布97/871/EC决议(修订决议为97/467/EC决议)山东的3家兔肉加工厂获得注册,肠衣仍然继续出口欧盟。 7、水产品:欧盟1997年通过97/20/EC决议,决定停止中国的双壳贝类进口至今;1997年,欧盟在暂停中国进口一段时间后,通过97/368/EC决议,决定对中国水产品采取批批检 验微生物的严格检验措施;1998年中国有多家水产品加工厂获得欧盟注册;2000年,欧盟通过2000/86/EC决议,取消对中国水产品的严格检查措施;2001年欧盟通过2001/699/EC 措施,决定对中国和越南的虾产品采取严格的检查措施。 8、1998年9月,欧盟第五次派出考察团对中国进行考察,目的是再次检查中国的兽医卫生体系、禽肉、兔肉以及残留控制等,结果发现中国己烯雌酚问题、中国没有残留监控计划问题。 9、1999年3月,国家两部一局邀请欧盟专家在济南举办全国残留监控培训班,介绍欧盟的残留监控计划、指令,帮助中国建立了第一个残留监控计划。

德国、荷兰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特点与经验

德国、荷兰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特点与经验 来源:王诗成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0日 点击数:1080 一、德国海洋环境保护情况 (一)德国自然社会概况 德国位于中欧西部,面积约为35.7万平方千米,人口约为8 303万(2001年7月的统计)。主要自然资源有铁、煤炭、木材、铜、天然气等,森林面积占陆地面积的31%。德国经济发达,主要工业有采矿、冶金、机械、木材、造船、化工、食品等。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总统是国家的最高元首,但总理是事实上的政府首脑。议会实行两院制,目前分别有656个和69个议席,负责制定国家的法律。总理和其任命的各个部长在法律的授权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二)德国环境保护特点与立法 德国是欧洲和世界在现代意义上最早开始关注环境问题的国家之一。20世纪60年代末,鉴于当时大气、水体和其他方面的污染都已十分严重,加之一系列有关环境污染危害的研究报告的发表,在德国掀起了从政府到公众、从城市到乡村的广泛的环境热潮,环境法制建设也得到很快发展。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德国就已先后制定了《废弃物处置法》、《联邦水管理法》、《大气污染控制法》等早期的环境法律。之后,随着1976年的《能源节约法》、1980年的《化学品法》、1985年的《原子能控制法》、1987年的《废水纳税法》等法律的制定,到90年代随着一些有关全球环境问题立法的颁布,德国的环境法制体系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程度。环境保护作为德国的基本国策,政府采取了如下有效措施:①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国际上有关的海洋环境保护条约以及欧盟环保法律,德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各州依据上述法律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法制化;②从战略高度增加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公民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在自然保护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基地,免费向公众开放,让公众亲身接受环境保护教育;③采用经济措施保障环境持续发展,即采取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使用者付费的措施;④禁止的原则,即没有通过评价说明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项目禁止建设;⑤完善环境标准,根据国际以及欧盟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联邦德国的环境标准,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⑥环境承受能力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已建立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 德国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政府部门主要为联邦海洋与水道局、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联邦环境保护局、联邦自然保护局。其中,联邦海洋与水道局是负责实施海洋管理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海洋与水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洋使用及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和航道使用的协调;负责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负责组织北海和波罗的海的水文地理调查和水文预报;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活动的管理;航运管理;污染海洋环境处罚;海洋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主要是制定各种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及环境标准,具体实施管理的分别为其下属的环境保护局和自然保护局、放射线保护局。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3个直辖市组成。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责划分是由其基本法规定的,实行立法统一、执法相互监督的原则,即立法由联邦政府统一负责,执行分别由州政府和赋予职能的联邦机构执行。在海洋管理上,联邦德国实行分区管理的形式。即离岸12海里内海域由沿海各州政府实施管理,

欧盟法律基本特点

其基本特点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如普通法系

欧盟包装法规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探析及启示

法 商 研 究2001年第5期(总第85期)外国法制借鉴 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探析及启示 徐士英 邱加化 (徐士英,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邱加化,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上海 200042)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作为欧盟经济一体化法律保障的欧盟竞争法越来越受到环境保护浪潮的影响。尽管欧盟的环境政策与竞争法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协调是主旋律,环境保护因素已经融入欧盟竞争法的实施中。欧盟环境政策和竞争法的相互作用为我国加入WTO,应付环境与贸易竞争的挑战以启示:加强国内环境保护,提高国际竞争力;完善竞争法,配合环境政策实施其功能。 关键词:欧盟 环境政策 竞争法 冲突与协调 启示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贸易竞争和环境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新的议题。 其实,不单单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保障制度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受到来自环境保护的巨大冲击,作为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法律保障制度的欧盟竞争法也受到来自环境保护的巨大影响。本文对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试作分析:两者的目标是否一致,环境政策是如何在竞争法中得以体现和实施的。在对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关系概貌了解的同时,本文还对我国加入WT O,应付环境与贸易竞争的挑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概况 (一)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 欧盟的环境政策与该组织的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1957的 罗马条约 对环境只字未提,原因是环境保护在当时远未像今天那样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60年代后,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欧洲各政府开始致力于环境保护。与此同时,欧共体也开始对 罗马条约 进行扩展性解释,逐渐行使其环境保护的职能。 欧共体环境政策的正式诞生是在1972年巴黎举行的欧共体政府和首脑会议上,与会人员强调 对于无形的价值和环境保护应给予特别的关注,以便进一步真正服务于人类 。 1973年底,欧洲理事会批准了 第一个环境行动纲领 (1972~1976)。此后,每隔4~5年便出台一个新的环境行动纲领,目前已经步入第五个环境行动纲领时期。环境行动纲领虽对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其中的许多原则对指导共同体和成员国的立法和实践有重要意义。第一个行动纲领肯定了 罗马条约 序言和第2条确定的持续改善人们生活标准、工作条件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这个目标具体包括尽可能防止、减少、消除环境污染和环境公害;谨防过度掠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目录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1) 第一章 导论 (2)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2)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2) 第二章 欧盟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4) 第一节 欧盟发展历史上的主要条约 (5) 第二节 欧洲内部市场法 (6) 第三节 内部市场的对外法律(欧洲对外经济法) (10) 第四节 国际内部市场法 (12) 第五节 课程相关法律文件查询 (14) 第三章 欧盟经济法的参与人 (15) 第一节 立法和执法机构 (15)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Adressaten) (19) 第四章 欧盟经济宪法性质的法律依据 (21) 第一节 欧盟的经济模式 (21) 第二节 竞争、调控和补贴 (22) 第三节 实体法上的原则(市场自由) (24) 第五章 欧盟反垄断法 (30) 第一节 概论 (30) 第二节 Art. 101 TFEU (33) 第三节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 102条 (37) 第四节 欧盟并购监管 (43) 第六章 欧盟反倾销法 (45)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 (45) 第二节 构成要件 (46) 第三节 一般程序 (48) 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审查 (5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 中欧贸易和人员交流的繁荣 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二大进口市场。中国则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2011年1-6月,我国与欧盟的进出口累计额达到2658.9亿美元,据海关总署7月10日发布的数据,中国2011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7036.7亿美元,即与欧盟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的15.6%。中国在欧留学生达20万人,欧盟在华留学生也将近2万人。每年欧盟赴华游客约150万人次,赴欧中国公民也达100万人次。 二、 中欧经济摩擦时有发生 贸易: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处的预警信息表明,欧盟正准备通过高关税的方式对抗来自“中国的廉价商品”。搜狐资讯:《欧盟拟用高关税抵制中国商品》。知识产权:根据2010年7月欧委会发布的2009年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中国仍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在所查获的侵权产品中所占比重为64%。在欧洲委员会2007年的《欧中贸易和投资政策》工作报告中,中国已被指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 三、 借鉴 最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已从1957年建立时,6个成员国并主要是经济领域合作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为今天拥有27个成员国,合作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外交等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如欧盟反垄断法等。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欧盟经济法是指与欧盟共同市场运行有关的公司、私人、组织和程序法的统称。内容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了所有为促进欧盟共同市场效率增长或与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式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为统一和协调成员国内及制定欧盟法,通过立法和判决形成的、外部和内部的欧盟共同市场法。《欧洲原子能公约》也包含了相关特殊领域的欧盟经济法。基于欧盟条例和指令而“被欧盟化的”成员国国内法,既是欧盟也是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因此,欧盟经济法不仅包括原生的欧盟法,还包括被转化的欧盟法。 和公法上有关“欧盟法”的阐述不同,“欧盟经济法”的概念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和干预法,而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借助私法工具而进行的物资、服务和信息的交换。它是有关市场的框架性条件,在此(市场)通过交易参加人(国家、公司、雇员、商业代理人、消费

欧盟法(比较法PPT)

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 一、建立欧共体的原因:受到一战后“泛欧洲”运动的影响;战后初期,欧洲各国进一 步考虑联合问题,丘吉尔1946年提出英法建立“欧洲合众国”,在其倡议下,47年12月,建立“统一欧洲协调委员会”;48年1月,荷比卢三国正式建立关税同盟。 二、“舒曼计划”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经过长期秘密准备,50年5月9日,法 国外长舒曼和现代化及设备计划总专员莫内,向国际社会公布一项声明,阐述法德和解以及欧洲联合对欧洲以及世界和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先建立一个“经济的欧洲”,进而建立一个“政治的欧洲”,并提出煤钢共同体的倡议。 三、《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签署,1958 年1月1日生效,即两个《罗马条约》,基础条约,三个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标志着六国将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盟。 欧盟法的特质: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 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 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 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 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 一、基本法(Primary Law) 它是构成欧共体/欧盟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成文基本法和非成文基本法。(一)成文基本法 包括:建立欧共体的三个条约以及与此相关的附件、声明、备忘录(狭义),再加上《建立欧盟条约》和未来的《欧盟宪法条约》(广义); (二)非成文基本法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及习惯法(包括法院有拘束力的案例)。所谓“一般法律原则”是指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它客观法律原则(例如:比例性原则、信任保护原则等)。 二、派生法(Secondary Law) 由欧共体/欧盟立法机构(欧盟的理事会与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基本法所制定的、旨在实施基 本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规则;法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规则、法令与决定具有明

欧盟环境法的最新发展、不足与启示

欧盟环境法的最新发展、不足与启示 2010-1-22 15:49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摘要】出于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的共通性,欧盟环境法作为较先进的法域,理应成为我国研究与借鉴的重要对象。然而,我国学界对欧盟环境法的研究存在理想主义的倾向,许多欧盟环境法治内在的不足与缺陷往往无人提及。这违背了法学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基本方法论。因此,在阐明欧盟环境法新发展的同时,文章打破常规,剖析了欧盟环境法治依然存在的问题。并随之总结了对中国环境法治的启示。 【英文摘要】As globally common challenges,environmental problem and protection do not rely too much on economic as well as political regime. Countries are likely to learn from each other. European Union embraces a most developed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hence it inevitably becomes an object of reference and transplant within the context of environmental law. However,an prevail notion in the EU Environmental law study is that all the instruments,legislations and running condition are faultless,and this is over-idealistic. This paper,after explicating 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EU environmental law,pays great emphasis on the deficits of rule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EU. Then it draws a conclusion on implication of EU environmental law to China not only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but on the deficit analyzed. 【关键词】欧盟;环境法;新发展;不足 【英文关键词】European Union;Environmental Law;Latest development;deficit 【正文】 作为独树一帜的环境法治模式,欧盟环境法在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与立法借鉴中备受推崇。事实上,欧盟环境法的“走红”绝非偶然,这主要得益于其自身的特质。首先,在世界范围内,欧盟是唯一在基本法中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法域,[1]姑且不论它有没有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统一,作为独特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其中起重要作用的环境法自然是不可忽视的考察对象。其次,作为紧密超国家组织的环境法,欧盟环境法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整体性思维及所需的协调、跨界合作、整合无处不在。尽管权力结构不同,但我们依然能从中借鉴某些工具性、制度性的优秀做法;并且在跨界环境问题上得到启示。再次,与日益消极的美国不同,欧盟近年来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非常活跃,尤其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走在世界前端;另外,在多个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缔结中,欧盟促成各成员国发出同一声音,这让人既惊奇又惊喜,并吸引了更多的目光。最后,欧盟环境立法数量多、素质高,富 有创新性,拥有较为先进的制度工具。 然而,我国对欧盟环境法的研究与借鉴存在理想化倾向,对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视而不见,这违背了理论研究应具备的客观态度。殊不知,某些大受追捧的制度或法律在实施中可能并未取得良效,某些措施在欧盟内部饱受批评,某些立法结构或机构设置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在介绍欧盟环境法最新发展的同时,剖析了欧盟环境法的缺陷与不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2008.02(上旬刊)科教文汇 作为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欧盟通过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不仅在诸多领域引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而且又给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研究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欧盟法概述 欧盟法主要是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其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 —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益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究其原因,分歧与欧盟颇为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从《单一欧洲文件》到《欧洲联盟条约》,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的内容,但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后两者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特别是《欧洲宪法条约》,还体现出宪法和条约的两重性,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新的变数。 因此,要对欧盟法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先后出现甚至流行的描述似乎都不能科学地概括欧盟法的全貌。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suigeneris)①,有学者认为,这一提法似乎可以视为对欧洲法院所谓表述的学理界定,也是最稳妥和最恰当的界定②,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原因有: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一界定显得较为保守。 二、欧盟法的特征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欧盟内部并存的两个法律体系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互补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和产生直接效力;另一方面,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其成员的关系也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欧盟法的特征。 (一)欧盟法的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 “直接适用”(directapplicability)和“直接效力”(directeffect)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所采用的一个术语,后者则是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惯用的表达方式。关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的规定,见于《欧共体条约》第249条:“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另外,从《欧共体条约》关于条例的定义本身表明,条例也总是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属性,而指令和决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直接适用,尽管它们有可能产生直接效力。 在VanGendenLoo一案中,欧洲法院第一次确立了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③。《罗马条约》第177条赋予欧洲法院的权利是为了确保各国法院对条约进行一致解释,这同时也证实了各国承认共同体法有被国民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的权利。欧洲法院还认为,《罗马条约》第169条、170条的规定不能阻止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国内法院请求保护,相反,允许个人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弥补执行诉讼的不足,更有效地监督成员国执行欧共体法的情况。个人认为,这构成了对欧共体法律秩序的“双重保护”。 (二)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如前所述,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互补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两者也肯定存在某些冲突。这种情况下,哪一种法优先,如何解决冲突,既关系到欧盟法的前途,又牵连到各成员国法的效力。对此,基础条约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欧洲法院通过1964年的FlamingoCostaVENEL案首次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的原则④。1970年的InternationaleHandelsgesellschaft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原则。然而关于共同体法优先原则与成员国宪法冲突的处理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为此欧盟采取了一个明智的做法—— —欧洲法院只将基本权力概念纳入欧盟法律体系中,如此既保证了欧共体法优先地位,又处理了矛盾。因此,卢森堡、荷兰、法国、英国等成员国陆陆续续承认了这一原则。⑤ (三)欧盟法的强制执行力 直接适用和共同体法优先是关于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关系最重要的两个原则,同时也表明了欧盟法区别于一般国际法的两大特点。同时,欧盟法也有类似国际法的一般属性,即缺乏自己的强制执行力量。那么,欧盟法是如何得到适用的呢?欧盟法适用的基本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依靠成员国的国内法院通过其国内的程序法来适用以兹弥补,即遵循“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国内法院越来越被要求应当遵守相称性等原则来保障共同体法的适用。关于共同体法的适用问题的一个重要案件是1976年的Sarrland案。从该案可以看出,对于“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欧洲法院增加了均衡性或非歧视的限制,以保证共同体法能够同国内法一样,在实际实施中得以顺利执行。 三、结论 欧盟无疑是当今世界上发展最为成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其创造了一套复杂精致而又独具特色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不仅成功处理了联盟共性与其成员国个性之间的矛盾,而且建立了联盟权力和成员国主权统一协调的新型关系。不论欧盟的建设是否能代表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方向,研究欧盟的法律体系及其特点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欧盟的成功经验值得东亚和世界其他地区有益借鉴。 注释: ①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407. ②曾令良著.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80. ③SeeCase26/62VanGendenLoos[1963]ECR1. ④SeeCase6/64Costa(Flaminio)v.ENEL[1964]ECR585. ⑤卢森堡、荷兰认为条约优先无异议,而当时的其他四国在1970年以后逐渐接受;意大利在1973年的有关判决中,才承认欧共体条约优于时间在后的国内立法;.法国在1975年普通法院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而其行政法院在1989年才承认此原则;英国直到80年代中期基本接受欧共体法优先;德国直到今天仍未明确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于德国法,但司法实践及学理上承认.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张小华[1][2] ([1]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湖北?荆州434000;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欧洲联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共体的创建及欧盟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许多全新的实践,并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欧盟法律体系的特点表明欧盟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直接效力原则效力优先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2-129-01 政法行政 129

关于欧盟环境政策对于中国的一些启示

关于欧盟环境政策对于中国的一些启示 卢梓枫2013141431087 1.欧盟环境政策的概况 如我们之前的小组展示中所说的,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并不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工业他国家并没有停止发展,发展同样培环境增加了沉重的负担。作为世界的最大的经济体,欧盟环境政策在发展的历程中也经历了很多的曲折。其中一些方面很值得我们借鉴与深思。 欧盟环境政策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政策本身的动态发展,即环境政策范畴的扩大和深化:从最初狭义的环保内容,如保护饮用水、控制空气污染、处理危险化学品等,逐步扩展为囊括了环境、能源、自然资源、全球气候、野生动植物保护、生产及消费过程中的一切与环境相关的问题;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推动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二是政策目标的演进:从末端治理和仅仅作为共同市场的衍生品发展为独立完备的政策体系,在此过程中主动性不断增强,并渗透到经济、政治等领域,影响着外交和贸易(欧盟是最早和最频繁使用环境贸易壁垒的经济体)。欧盟环境政策目标随着政策本身的动态发展而不断提升,从最初的末端治理上升到全球战略层面。 其发展约经历过三个阶段: (一)环境理性的萌芽阶段(1951年-1972年):末端治理这一阶段,欧盟环境政策的目标重在末端治理。1951年,《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巴黎条约》)中明确提出了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是共同体层面上首 次关于环保的条款。其中明确提出了政策目标是“确保维护相关的条件, 以鼓励企业扩大和提高生产能力并建立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政策,从而 避免资源因缺乏这种考虑而耗竭”。 (二)现代环境主义阶段(1972年-1987年):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预防该阶段欧盟陆续出台了三个环境行动规划,为欧共体提供了一个自然资源 和环境保护的全面战略。其中第一个环境行动规划将环境议题真正纳入 了欧盟政策性领域,第三个行动规划则首次在规划中提出“综合污染控 制”的概念,重视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再生能力,强调环境政策的经济、 社会影响,指出将环境政策纳入共同体的各部门政策的必要性。它充分 重视环境政策的成本效应,开始更多地权衡环境政策的有效性和对经济 社会的影响。 (三)可持续发展时期(1987年-2000年):环境政策从衍生品走向完整体系可持续发展时期是欧盟环境政策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欧 盟签署了一系列的条约、环境行动规划、环境指令,并对之前的政策性 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期间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包括实施了两 个新的环境行动规划,建立了资源可持续利用,废物控制与循环、气候 变化、化学品、噪声、自然与生物多样性等领域众多的完备的政策体 系。欧盟环境政策在这一阶段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提出了“可持续发展” 的定义。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标准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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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4 1、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史(B)。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美国商法典》 2、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立法是(A)。 A.《煤炭经济法》 B.《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 C.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D.《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3、苏俄专门负责审理反革命案件的司法组织是(D)。 A.人民法院 B.人民法庭 C.最高法院 D.特别法庭 4、1868年,明治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是(B)。 A.《大宝律令》 B.《假刑律》 C.《新律纲领》 D.《改定律例》 5、在日本法制西化的过程中,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先后模仿的体制是(C)。 A.先德国后法国 B.先法国后美国 C.先法国后德国 D.先美国后英国 6、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的是(B)。 A.《大宝律令》 B.《养老律令》 C.《御成败式目》 D.《贞永式目》 7、标志欧洲联盟由关税同盟到单一市场、由经济一体化到政治一体化完成的是(A)。A.欧洲联盟条约 B.巴黎条约 C.罗马条约 D.单一欧洲条约 8、(A)是欧洲联盟最重要的立法、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 A.条例 B.指令 C.决定 D.欧洲法院判例 9、赋予日本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的是(A)。 A.1946年日本《宪法》 B.《明治宪法》 C.《裁判所构成法》 D.《裁判所法》 10、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际立法机构是(A),其在欧洲联盟中居于中枢地位。A.理事会 B.欧洲委员会 C.欧洲议会 D.欧洲法院 1、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的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2、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 3、德国《1975年1月1日修订的1871年5月15日刑法典》废除了死刑,将无期徒刑定为最高刑。(√) 4、日本明治维新前的法律属于中华法系。(√) 5、1924年苏联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6、俄罗斯联邦法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 7、欧洲联盟法的基本渊源是基础条约、欧洲联盟国际协定。(√) 8、德国1877年《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9、苏维埃国家的诉讼制度大量借鉴了资产阶级诉讼制度重的法律原则,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十分接近。(×) 10、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不是欧洲联盟法的渊源。(×) 1、《魏玛宪法》 1919年德国召开国民议会,改组政府,在魏玛召开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即《得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是西方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得比较详尽的一部宪法。 2、罗斯真理 公元11世纪,为适应封建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统治者陆续颁布法规并对习惯法和法规加以整理。汇编成古代罗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献《罗斯真理》。《罗斯真理》虽未包括当时的全部法律规范,但它描述了当时的社会制度,各等级的法律地位,国家结构,犯罪和刑罚的种类以及部分民事法律制度,基本特点是贯穿了封建特权的原则,反映了氏族制度解体和封建关系形成及发展的历史过程,成为俄罗斯国家的基本法律渊源,并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

欧洲适航管理特点简介

欧洲适航管理特点简介 欧洲联合航空局(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 JAA)是应空客公司与波音公司相互竞争的大背景而诞生的;而欧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EASA)则是伴随欧洲一体化进程诞生的。与JAA作为欧洲各国适航当局的协会不同,EASA是在欧盟框架下,依据欧盟议会规章的相关规定,集中行使各成员国部分民航管理主权的政府组织。随着欧洲航空制造业的发展,EASA已成为与FAA同等话语权的重要适航当局。 欧洲航空产业同样具有金字塔结构:塔尖是以空客公司为代表的、在欧洲跨国合作、拥有雄厚技术实力和巨大市场份额的航空制造业巨擘;基座同样是数量众多、充满活力、各具技术特点、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经济总额巨大的小型航空制造企业。但与美国小型航空制造企业相对独立的特点不同的是,这些小型航空制造企业往往作为大的航空制造企业的供应商来提供各种机载设备、零部件和飞机加改装方案,同时,这些企业具备专业化的特点,在各自领域具有其独到的技术优势。 与欧洲这种航空制造业的产业特点相适应,EASA在管理思路上也充分体现了欧洲航空制造业的特点。由于欧洲的众多航空制造企业作为主要航空制造企业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技术,EASA的适航管理特别关注企业的能力,并且制定了颇具特色的组织批准(Organization Approval)的适航管理方式,通过对设计生产组织进行评审和批准的方式来确保企业的能力。EASA要求航空制造企业通过获得设计组织批准书(Design Organization Approval, DOA)和生产组织批准(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pproval, POA)的方式来证明其设计与生产能力。DOA的具体规章要求包含于欧洲21部的J分部中,其核心内容是要求申请人具备成熟的设计保证系统(Design Assurance System,DAS)并且通过编制和贯彻设计保证手册(Design Organization Manual)来实施DAS系统,以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适航责任。 1.发展简述 1990年,塞浦路斯协议的签订,标志着JAA的成立,JAA是一个联合体,它是由欧洲一些国家的民用航空局组成的。到目前为止,JAA已有42个成员国。 1991年,欧盟议会颁发第3922/91号欧盟议会规章——民用航空领域规章和管理程序的协调,规定JAA成员国应采纳联合航空要求(Joint Aviation Regulation, JAR)作为协调一致的民航规章。由此,整个欧洲都采用JAR中的适航规章部分作为统一的适航标准。 2002年,欧盟议会颁发第1592/2002号欧盟议会规章——民用航空领域的通用规则和建立欧洲航空安全局。以此为标志,欧洲开始建立一个在欧洲范围内统一的民航当局,并授权制定欧洲范围内统一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强制性的民航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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