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欧盟法律渊源及效力

欧盟法律渊源及效力作者:黄海黄亦楠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7年第06期一、歐盟的概述1950年5月9日,当时的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
这个倡议得到了法、德、意、荷、比、卢6国的响应。
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
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
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
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
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
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
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
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
此次扩大后的欧盟成员国从15个增加到25个。
欧盟成员国的总面积达到397.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53亿。
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到10万多亿美元,经济实力与美国不相上下。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009—03-16 16:051、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答:首先,保护范围有限。
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
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其次,内容僵化。
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
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2、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答:(1)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2)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宣布“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3)承认并保障公民地权利与自由;(4)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独立;(5)宣布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3\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答:(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4、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5、《德国民法典》的特点答:(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德封建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6简述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
答:(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100个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

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约束主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有三点: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以下提供的是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阅读。
1、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沦国际习惯法的定义、性质、特征、作用以及证明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3、综述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4、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5、中越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6、中日韩海洋争端的法律文化解读7、中日东海问题“6·18共识”的国际法分析8、中美海外公民领事保护比较研究9、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机制研究10、中菲关于南海主权争端问题研究11、直线基线的划法及其对加拿大西北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影响12、政府间国际组织分布地域、工作语言、财政收入、职员来源实证分析13、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14、现代国际法的中世纪根源--吉奥瓦尼·德·雷格纳诺论战争与复仇15、调整国际贸易的多边法律体制--世界贸易组织16、条约在国内法制度中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17、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问题18、谈谈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19、谈淡中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20、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研究21、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22、试析专属经济区制度23、试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4、试析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25、试析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26、试析领事特权与豁免制度27、试析领海的航行制度28、试析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际29、试析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30、试析俄罗斯对于罗蒙诺索夫海岭的海权主张--兼论北冰洋大陆架的划界问题31、试析大陆架划界的规则32、试论沿海国渔权与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冲突与调和33、试论我国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34、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35、试论美国对华的门户36、试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37、试论国际组织的暗会权力38、试论《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9、人权习惯法规则在国内适用问题40、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关系初探41、人权国际保护对象初探42、清末中俄伊犁问题交涉述评43、浅析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44、浅析国际人权保护的争议性因素45、浅析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46、浅谈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路径选择47、评析近代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48、欧盟法规破坏小作物农药使用政策进度49、南海争端中海峡两岸开展维权执法合作路径探析50、南海涉外侵权中渔业权国际法保护之强化51、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及其主权内涵52、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53、论针对少数民族采取特殊保护的人权理论54、论香港回归中的几个条约法方法的问题55、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56、论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57、论条约与第三方的关系58、论条约无效与条约终止的异同59、论条约适用的范围60、论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及其在中国的实践61、论欧洲联盟法律秩序的特点62、论欧洲联盟缔结条约的权限63、论欧洲法院的地位和作用64、论欧洲变化会在欧盟立法中的地位65、论欧盟与中国关系中的几个法律问题66、论欧盟法学成员国法的关系67、论航空法中赔偿责任制度68、论国际组织的缔约权69、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70、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71、论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提出的挑战72、论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73、论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74、论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75、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性质、特征、后果76、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77、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78、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与问题79、论国际法基本原则80、论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81、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82、论《开普敦公约》项下的空间资产概念83、论“约定必须遵守”与“情势变迁的之间的关系”84、论“条约必须遵守”85、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86、琉球主权再议的国际法思考87、流失海外的文物与国际法规则88、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89、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91、联合国强制行动的法律依据问题92、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对中国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启示93、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相关问题研究94、旧中国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缘起与撤废95、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路径探析96、航空安全犯罪的管理与预防--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97、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法律研究98、国家知情权的演变和运行99、国家对其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00、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问题。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1、楔形文字法特征结构体系完整、内容涉及广、重视财产和人身关系调整、司法判例汇编、世俗法2、古印度法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各种规范的混合体3、古希腊法特征各城邦法律组合、世俗法、编撰不完善的成文法及立法水平不高、倾向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冲突法”比较发达4、罗马法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技术发达、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5、日耳曼法特点团体本位、属人主义、具体、注重形式、法律行为外部表现、世俗法6、教会法特点封建性质的神权法、相当完备的体系、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7、城市法特点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混合法、自成体系、制定、适用和执行具有独立性、多元化渊源8、商法特点独立法律体系、习惯法、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9、伊斯兰法特点与伊斯兰教有密切关系、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分散性和多样性10、普通法特点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基本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11、衡平法特点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救济方法多样性、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12、英国宪法特点不成文、极强历史延续性、内容不确定性、柔性13、英美法系特点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归纳法为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私法14、美国《统一商法典》特点既可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买卖行为、法典内容窄、法典灵活实用15、美国公司法特点一般指有限公司、划分封闭和开发公司、加强对公司控制16、美国刑法特点多样性、分重罪和轻罪及各罪名等级不同、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17、美国法特点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18、法国《1793年宪法》特点①更民主、进步,内容更为丰富的《人权宣言》。
②废除君主立宪政体、宣布法兰西是一个统一密不可分的共和国,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
欧洲的法律与法制史

欧洲的法律与法制史欧洲作为一个重要的大陆,其法律与法制发展历史悠久而丰富多彩。
本文将重点探讨欧洲法律与法制的演变,并从古希腊罗马文明、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现代国家法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古希腊罗马文明古希腊和罗马文明被公认为西方现代文明的源头。
在古希腊,雅典民主政治开创了公民参与政治的先例,法律始终是维护公民自由和保障权益的基石。
希腊的法律思想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通过著述影响了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理论。
罗马帝国时期,尤其是古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欧洲法律影响深远。
古罗马法以普遍性和统一性为特点,将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建立起一套贯穿全体罗马帝国公民的法律体系,这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
二、中世纪封建制度中世纪欧洲是封建制度的主导时期,法律与政治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
在这个时期,封建法成为统治阶层维护自身权益和约束劳动人民的工具。
宗教法也开始兴盛,教会成为法律的主要制订者和执行者。
同时,在中世纪,各个国家开始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英国的普通法、法国的民法和德国的民法典等逐渐成型。
这些不同的法律体系为各自的国家提供了一种根据特定国情制定法律的基础,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现代国家法律近代以来,随着欧洲国家的政治改革和社会变革,现代国家法律逐渐形成。
法治原则开始得到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趋向于公正、公平和平等。
法律逐渐摆脱了宗教的束缚,而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
法律的发展离不开欧洲的立法机构的努力。
议会制度的日益完善,使得民众能够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
同时,法院的建立和独立司法权的确立,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在欧洲,法律与欧洲联盟的建立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欧洲联盟的法律体系促进了欧洲内部的统一和合作,为欧洲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起来,欧洲的法律与法制史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的影响、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制定和现代国家法律的发展。
这些轨迹对整个欧洲以及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洲法院
欧盟法体系包括基础性条约、派生性条约 、条例、指令、决定等,具有直接适用性 和优先适用性。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 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 。
司法管辖权
法律效力
欧洲法院对涉及欧盟法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可以受理个人、企业和成员国的诉讼。
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 盟法律时,依据的是欧盟 的法律体系,包括条例、 指令、决定等。
国际法
在处理涉及国际法的案件 时,欧洲法院会参考国际 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
与成员国法院关系协调
01
初步裁决程序
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程序,对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
及欧盟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02
案例选择及背景介绍
案例选择
选取涉及欧盟法与欧洲法院司法管辖 权和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如涉及欧 盟内部市场、竞争政策、人权保护等 领域的案例。
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 法规、政策、当事方及争议焦点等, 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案例分析过程展示
法律依据梳理
详细梳理案例涉及的欧盟法律条款、国际公约、成员国国内法等法 律依据,分析其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 ,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适用;另一方面,成员国法也可以补充和完善欧盟法的规定。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欧盟法将继续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欧盟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欧洲在政治、经济 、社会等领域的进一步融合。
引言
背景与目的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其法律体 系在成员国间具有普遍约束力,欧洲 法院则是解释和执行欧盟法的重要机 构。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问题: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答:1.从欧盟法的特质可以得知,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对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欧盟法以制定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但判例法的地位明显。
欧盟法的主要渊源是建立欧共体和欧盟的各个条约。
包括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1951年),建立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理事会与单一委员会的《合并条约》(1967年),确定1992年建成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单一欧洲法令》(1986年),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将欧盟一体化进程扩大的社会保障、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与防治犯罪领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次要渊源主要包括各个机构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推荐与意见,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条例是指由欧盟机构所颁布的具有全体适用性和直接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全体成员国,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须任何转化措施。
指令是欧盟针对个别成员国所发布的命令。
决定所指向的对象可能是成员国,也可能是法人或个人。
推荐与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授予个人可以在国内法庭上得到保障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但当欧盟机构所提出的推荐与意见是成员国制定有关法律条文的特别依据时,或者对解释欧共体法的其他条文有意义时,并且这些条文与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有关系时,国内法院就必须在有关地方提到这些条文。
实践中,欧洲法院的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主要通过三种途径:第一,在判决中提及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二,在判决中重复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三,在判决中,欧洲法院指示考虑其他类似的情况,该判决对类似情况具有拘束力。
由上可知,在欧盟法中,大部分的法律渊源是条约、条例、指令和决定。
条约是各成员国通过协商而制定出来的约束成员国的一般规范,其内容是一般性、抽象性的、建构式的规定。
高三统编版历史一轮复习近代西方的国家制度、法律教化与国际法的发展讲义

近代西方的国家制度、法律教化与国际法的发展讲义复习目标1.了解中国科举制与近代西方文官制度的渊源,知道近代西方文官制度的特点。
2.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3.了解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情况,以及国际法的发展。
知识点西方的文官制度1.背景(1)中古时期,西欧社会管理主要依靠教士和封建领主,后来出现专门服务于国王和权贵的官员。
(2)17—18世纪,欧美国家选官制度存在严重弊端。
①少数人或集团掌握着官员的任免权,营私舞弊、卖官鬻爵等政治乱象频发。
②“政党分肥制”造成腐败泛滥,行政效率低下。
(3)工业革命后,国家亟须建立能迅速处理日常事务的职业官僚体系,人们要求平等参与政府工作的愿望日益强烈。
2.建立(1)英国最早建立文官制度时间目的(原因) 内容18世纪初防止国王通过任命官员干预议会活动规定除了大臣以外,其他官员不得当选为下院议员19世纪初保证政府工作不受政党更替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开始设立常务次官的职位,负责具体事务,不受党派影响,可以长期任职1855年政府机构混乱,官员昏庸无能,人们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强烈不满建立不受党派干涉的文官委员会,对被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考试1870年再次颁布法令,规定多数重要文官职位必须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文官委员会有权独立决定文官的基本录用条件①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美国文官法》,建立了文官制度。
②二战后,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文官制度也最终建立起来。
3.特点: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政治中立和工作隐名;职务常任和论功晋升。
4.影响积极(1)规范了政府行政部门事务官的选用和管理,实现了政治和管理的分离(2)有利于政府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促进了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消极(1)容易滋生官僚习气和僵化现象(2)文官人数急剧膨胀,大大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文官的层次也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工作效率知识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1.渊源及发展进程内容渊源罗马法《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发展“日耳曼法”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颁布了“日耳曼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法教会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普通法系(1)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2)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民法系(“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融入了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后来形成了以其为代表的“民法系”,又称“大陆法系”(1)共同特征①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8.02(上旬刊)科教文汇
作为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欧盟通过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不仅在诸多领域引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而且又给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研究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欧盟法概述
欧盟法主要是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
其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
—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益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究其原因,分歧与欧盟颇为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
从《单一欧洲文件》到《欧洲联盟条约》,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的内容,但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后两者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特别是《欧洲宪法条约》,还体现出宪法和条约的两重性,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新的变数。
因此,要对欧盟法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先后出现甚至流行的描述似乎都不能科学地概括欧盟法的全貌。
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suigeneris)①,有学者认为,这一提法似乎可以视为对欧洲法院所谓表述的学理界定,也是最稳妥和最恰当的界定②,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
原因有: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
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一界定显得较为保守。
二、欧盟法的特征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欧盟内部并存的两个法律体系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互补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和产生直接效力;另一方面,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其成员的关系也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欧盟法的特征。
(一)欧盟法的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
“直接适用”(directapplicability)和“直接效力”(directeffect)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所采用的一个术语,后者则是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惯用的表达方式。
关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的规定,见于《欧共体条约》第249条:“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另外,从《欧共体条约》关于条例的定义本身表明,条例也总是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属性,而指令和决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直接适用,尽管它们有可能产生直接效力。
在VanGendenLoo一案中,欧洲法院第一次确立了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③。
《罗马条约》第177条赋予欧洲法院的权利是为了确保各国法院对条约进行一致解释,这同时也证实了各国承认共同体法有被国民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的权利。
欧洲法院还认为,《罗马条约》第169条、170条的规定不能阻止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国内法院请求保护,相反,允许个人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弥补执行诉讼的不足,更有效地监督成员国执行欧共体法的情况。
个人认为,这构成了对欧共体法律秩序的“双重保护”。
(二)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如前所述,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互补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两者也肯定存在某些冲突。
这种情况下,哪一种法优先,如何解决冲突,既关系到欧盟法的前途,又牵连到各成员国法的效力。
对此,基础条约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欧洲法院通过1964年的FlamingoCostaVENEL案首次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的原则④。
1970年的InternationaleHandelsgesellschaft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原则。
然而关于共同体法优先原则与成员国宪法冲突的处理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为此欧盟采取了一个明智的做法——
—欧洲法院只将基本权力概念纳入欧盟法律体系中,如此既保证了欧共体法优先地位,又处理了矛盾。
因此,卢森堡、荷兰、法国、英国等成员国陆陆续续承认了这一原则。
⑤
(三)欧盟法的强制执行力
直接适用和共同体法优先是关于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关系最重要的两个原则,同时也表明了欧盟法区别于一般国际法的两大特点。
同时,欧盟法也有类似国际法的一般属性,即缺乏自己的强制执行力量。
那么,欧盟法是如何得到适用的呢?欧盟法适用的基本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依靠成员国的国内法院通过其国内的程序法来适用以兹弥补,即遵循“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国内法院越来越被要求应当遵守相称性等原则来保障共同体法的适用。
关于共同体法的适用问题的一个重要案件是1976年的Sarrland案。
从该案可以看出,对于“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欧洲法院增加了均衡性或非歧视的限制,以保证共同体法能够同国内法一样,在实际实施中得以顺利执行。
三、结论
欧盟无疑是当今世界上发展最为成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其创造了一套复杂精致而又独具特色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不仅成功处理了联盟共性与其成员国个性之间的矛盾,而且建立了联盟权力和成员国主权统一协调的新型关系。
不论欧盟的建设是否能代表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方向,研究欧盟的法律体系及其特点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欧盟的成功经验值得东亚和世界其他地区有益借鉴。
注释:
①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407.
②曾令良著.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80.
③SeeCase26/62VanGendenLoos[1963]ECR1.
④SeeCase6/64Costa(Flaminio)v.ENEL[1964]ECR585.
⑤卢森堡、荷兰认为条约优先无异议,而当时的其他四国在1970年以后逐渐接受;意大利在1973年的有关判决中,才承认欧共体条约优于时间在后的国内立法;.法国在1975年普通法院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而其行政法院在1989年才承认此原则;英国直到80年代中期基本接受欧共体法优先;德国直到今天仍未明确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于德国法,但司法实践及学理上承认.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张小华[1][2]
([1]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湖北·荆州434000;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欧洲联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共体的创建及欧盟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许多全新的实践,并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欧盟法律体系的特点表明欧盟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直接效力原则效力优先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2-129-01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