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全省公路建设项目推行施工脚手架与支架模板支撑系统验收挂牌的通知

合集下载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08)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08)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3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4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5 质量责任主体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机构。 2.0.16 质量行为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前 言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程序、 方法和记录等 方面工作,更好地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使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科学化、 标准化、 规范化和信息化, 特编写 《云 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以便更好地加强我省建筑工程的 质量管理。 本规程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结合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的具体情况综合编制的。既确保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全面实施, 又 体现了地方标准的相对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共分六个部分九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 《术语》 、 《基 本规定》 、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建筑工 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附录中主要编制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 观感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中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述内容均广泛 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编:650032) ,以供以后修定时参考。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强化源头监管、突出防控重点、提高管理水平、加大经费保障、明确考核追责,使全省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

全省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为推动云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专门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特别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新举措,对于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增强用意见指导工作的自觉性以及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6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6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

正文:
----------------------------------------------------------------------------------------------------------------------------------------------------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路政总队,厅质监局、造价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厅制订了《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3日——结束——。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反馈2018年度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成情况的函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反馈2018年度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成情况的函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反馈2018年度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成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反馈2018年度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成情况的函云南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关于报送2018年度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情况的函》要求,现将2018年度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有关情况函报如下:一、目标要求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46号),明确要求:2016年底,基本完成通行客运班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等安全防护不足、事故多发易发路段约4900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

2017年底,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约9800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约23500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实现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着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截至2017年底,全省2016—2017年2年累计建设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12000公里,超额完成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2016—2017年2年完成9800公里的目标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云政发〔2018〕50号)及其《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明确,2018年,优先实施全省未通客车建制村10000公里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到2020年底,力争完成约66000公里(国省干线公路5000公里、农村公路61000公里)的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安监〔2018〕33号)中明确,2018年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年度任务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2000公里,农村公路19000公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从业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就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省)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请结合以下工作一并抓好落实。

一、开展业绩自查和核查工作(一)核查范围。

“部(省)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省)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4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从业单位自查。

2024年6月30日前,请各从业单位对本单位信息进行自查自纠。

一是基本信息自查自纠。

各从业单位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等填写不完整或有误的,应定期补充更新。

二是业绩信息自查自纠。

各从业单位对在“部(省)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在滇业绩信息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或虚假的,应及时向省厅提交删除、修改申请及书面整改情况说明,申请删除的业绩不能再次录入。

凡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理。

(四)省厅组织核查。

2024年7—12月,省厅组织对部系统中发布涉及我省从业企业信息进行核查。

一是组织对注册地在云南省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注销的,将统一汇总后报部核销账户。

建质【2009】254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9】254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0.26•【文号】建质[2009]254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建设项目推行施工脚手架与支架模板支撑系统验收挂牌的通知(2011年9月11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交基建〔2011〕774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石锁、锁蒙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199号)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建设预防桥梁和隧道坍塌事故专项整治方案》(云交基建〔2011〕442号)的文件精神,为预防公路工程施工脚手架、支架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加强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控制环节,确保质量安全责任得到落实。

厅决定在全省公路建设领域推行施工脚手架、支架模板支撑系统验收挂牌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路工程施工脚手架、支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等国家、行业规范、规程,并按照《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10〕200号)的规定执行专家论证、监理审批制度。

二、公路工程施工脚手架、支架模板支撑系统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脚手板等材料在进场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外观、防锈、防腐等指标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三、公路工程施工脚手架、支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方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规范要求,对地基稳定性、承载力、硬化、排水措施等进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方可进行搭设。

四、公路工程施工脚手架、支架模板支撑系统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设计方案搭设完成后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并填写《施工脚手架安全质量验收表》(详细内容见附表)。

高支架需分段搭设时,每段必须进行验收。

五、支架验收合格,在醒目位置悬挂“验收合格”铭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铭牌中应公示“验收时间,施工单位技术或质量部门负责人、现场技术员、现场安全员、监理单位验收责任人,核定承载重量,核定上架人数”等信息(样式见附图)。

以上通知精神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施工脚手架与支架模板支撑系统安全质量验收表
2.《验收合格》铭牌样图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附表:
施工脚手架与支架模板支撑系统安全质量验收表
安全
签字:部门
监理
签字:单位
意见
注:支架材料检查、检测及地基验收证明资料作为附件。

附图:
《验收合格》铭牌样图(单位:c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