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最应小心十大环保法规
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畜牧业养殖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类食品安全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畜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有效保护畜牧业养殖场的环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几个关键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畜牧业养殖场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一、《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要求养殖场必须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包括防止污染、净化环境、资源合理利用等要求。
养殖场在运作过程中必须合法取水,确保饲料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也适用于畜牧业养殖场。
根据该法律,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对于畜牧业养殖场而言,它们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此外,养殖场还需要定期监测和报告环境状况,确保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营。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畜禽养殖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旨在预防和控制畜禽养殖活动对环境的污染。
根据该法规,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推动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
四、《农田水利法》《农田水利法》是我国农业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在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中,水资源的管理至关重要。
该法规规定了农村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
畜牧业养殖场必须依法使用水资源,并遵守相应的水资源保护要求,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结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保护环境和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养殖业环境保护规定

养殖业环境保护规定引言: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养殖业逐渐成为了重要的产业之一。
然而,在迅速扩张的过程中,养殖业也面临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规范养殖业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养殖业环境保护规定,以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健康。
第一节:养殖场选址规定养殖场选址是保护环境的第一步。
良好的选址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利用当地的资源。
规定养殖场不得建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点附近或土壤质量差的地区。
同时,应注意合理规划场区布局,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噪音扰民等问题。
小节一:养殖废物处理规定养殖业产生的废物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应制定规定,要求养殖场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例如,禁止直接排放废物到水体中,要求养殖场建设相应的废物处理设施,进行合理利用或处理。
同时,鼓励养殖场进行有机废弃物的堆肥处理,以减少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小节二:养殖动物饲养管理规定养殖动物的饲养管理关系到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福利。
规定应要求养殖场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和饲养数量,以避免过度饲养导致的环境压力和动物患病的风险。
此外,还应规定饲料的使用和管理,鼓励选择化学合成饲料的替代品,减少化学物质的使用,保证养殖动物的健康。
小节三:养殖污染物排放限制规定养殖业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应制定规定,限制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
例如,规定固体废弃物和污水的排放标准,要求养殖场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并保证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同时,要求养殖场定期监测和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养殖场的排放符合规定。
小节四:环境监测与处罚规定为了确保养殖业环境保护规定的执行,应设立监测机构,定期对养殖场进行环境监测。
监测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以便监督与评估。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养殖场,应当及时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也应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公众参与举报,增强监管力度。
结论:养殖业环境保护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规模养殖场十项规章制度模板

规模养殖场十项规章制度模板一、用电使用规定1. 严格遵守电力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理用电的原则进行使用。
2. 各部门要制定合理的用电计划,避免电力浪费和滥用。
3. 维护养殖场内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报修,避免因电器故障引起的安全事故。
二、卫生与环境保护规定1. 养殖场要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
2. 各部门要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做到垃圾清运、垃圾分类、垃圾减量。
3. 合理使用水资源,避免水的浪费。
三、操作安全规定1. 养殖场内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出口畅通,避免人员、车辆和动物相互冲突。
2. 严禁擅自进入养殖场内的禁区,禁止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进行施工等。
3.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个人安全。
4. 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动物饲养与健康管理规定1. 遵守相关动物饲养管理规定,保证动物的合理饲养。
2.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问题,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3. 做好动物屠宰前的检疫和清洁工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五、消防与安全管理规定1. 养殖场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建立消防制度,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维护。
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3. 确保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的畅通和有效使用。
六、疫病防控规定1. 养殖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建立疫病防控制度,做好日常防疫工作。
2. 严格控制养殖场内的外来动物流入,避免疫病的传染。
3. 定期组织疫苗接种和病例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疫病问题。
七、员工管理规定1. 养殖场要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绩效评估等环节。
2. 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合理的劳动关系。
3. 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八、设备维护与保养规定1. 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进行设备巡查和维修。
养猪防生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养猪业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
然而,随之而来的动物疫病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养猪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养猪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养猪防生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养猪防生病法律规定,并提供实施指南。
一、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这是我国动物防疫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动物防疫的原则、制度、措施和法律责任,对养猪防生病工作起到了纲领性指导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养猪生产中的防疫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养猪场(户)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技术推广法》该法于2006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鼓励和支持畜牧技术推广,包括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质量安全作出了规定,包括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其中涉及野生动物疫病防控。
二、养猪防生病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养猪场(户)的防疫责任- 养猪场(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物防疫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 养猪场(户)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检测,发现疑似病例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 养猪场(户)应当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疫病调查和处理。
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养猪场(户)的动物防疫监督,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养猪的十大禁忌

一忌选址不当猪场宜离公路100米以上,应远离村庄和畜产品加工厂,来往行人要少,要在住房的下风向,地势高燥,避风向阳,土质坚实、渗水性强、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水源清洁、取水方便。
二忌设计不佳安排猪舍时要考虑猪群生产需要:公猪舍应建在猪场的上风区,既与母猪舍相邻,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哺乳母猪舍、妊娠母猪舍、育成猪舍、后备猪舍要建在距离猪场大门口稍近一些的地方,以便于运输。
三忌过于密集猪舍过于密集,易造成环境污染及猪群间相互感染疾病。
猪舍之间的距离应在8米以上,中间可种植果树等。
四忌建筑模式单一母猪舍、公猪舍、育肥猪舍模式都有各自的具体要求,不能都建一个样。
比如,母猪舍需设护子间,而其他猪舍就不需要;公猪舍墙壁需坚固些,围墙需高些等。
五忌无窗户或窗户太小有的猪场猪舍一个窗户也没有,有的虽有窗户,但窗户太小、太少,夏天不利舍内通风降温。
一般情况下,能养10头育肥猪的猪舍,后墙需留60~70厘米的窗户4个。
六忌粪便污水乱排猪舍外无粪池,一是收集粪尿难,肥料易流失,肥力会降低;二是会影响猪舍清洁卫生。
猪舍内污水沟应有足够的坡度,以利于污水顺利流到舍外,注意不要让污水在场内绕圈。
猪舍外必须建造沤粪池或沼气池,沤粪池或沼气池的大小可根据养猪的规模而定。
七忌缮瓦多缮草少农村猪场猪舍屋顶都是缮瓦多、缮草少。
这样做的弊端,一是因为瓦比草贵,加大了养猪成本;二是缮瓦夏热冬冷,不利于猪生长,而缮草则冬暖夏凉。
八忌饲槽规格不当饲槽一般要依墙而建,槽底应呈“O”形,饲槽大小应根据猪的种类和猪的数量而定。
九忌舍内无水槽缺少清洁饮水会影响猪的生长发育。
所以,猪舍内必须设置水槽或自动饮水器。
十忌舍小围墙矮猪舍太低不利于空气流通,猪舍的运动场围墙若太矮,猪会轻易越墙外逃,给管理带来麻烦。
一般猪舍后墙高宜为1.8米左右,围墙高宜在1.3米左右。
本文来自: 养猪巴巴网() 详细出处:/Article/181044.shtml。
养殖污染“十大”违法要担责

养殖污染“十大”违法要担责养殖选址违法: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担责:对禁养区养殖场将实施关闭、限期搬迁及清拆。
环境评价违法:在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前,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担责:未报、未批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同时”制度违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担责:前者有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后者有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质排放违法: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担责: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大气排放违法: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担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养猪场的规章制度

养猪场的规章制度
《养猪场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定
1. 猪舍内禁止私自携带火种和吸烟,避免引发火灾。
2. 猪舍内设施及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3. 猪舍内严禁乱扔垃圾和杂物,保持通风良好,减少疾病传播。
二、卫生管理规定
1. 猪舍内严禁过度饲养,保持猪只的舒适度和生长环境的卫生。
2. 猪舍内应经常进行消毒清洁,保持猪只健康。
3. 猪舍内严禁拒药和忽视疫苗注射,保证猪只的健康成长。
三、环境保护规定
1. 猪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整洁,减少污染。
2. 猪舍内的废物应按要求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猪舍应做好噪音污染的防治工作,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
四、生产经营规定
1. 猪舍内积极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做好养殖许可证和环保手续的相关申请。
2. 猪舍内做好猪只的生产记录和疫病防治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3. 猪舍内做好猪只的品质保证和标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养猪场的规章制度对于猪舍的安全生产、卫生管理、
环境保护和生产经营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确保猪舍的正常运营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养猪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养猪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养猪场的建设和运营对于保障猪肉供应、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养猪业的快速发展,养猪场的环境污染、动物防疫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养猪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养猪场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养猪场建设的规定1. 规划与选址(1)养猪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2)养猪场选址应考虑地形、地貌、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确保场区排水良好、通风良好。
(3)养猪场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 建设标准(1)养猪场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包括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环境要求等。
(2)养猪场应配备完善的粪便处理设施,实现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3)养猪场应配备完善的疫病防控设施,确保动物防疫工作。
3. 环保要求(1)养猪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2)养猪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对粪便、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3)养猪场应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养猪场运营的规定1. 动物防疫(1)养猪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2)养猪场应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处理疫情。
(3)养猪场应定期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提高动物免疫力。
2. 粪便处理(1)养猪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2)养猪场应设置粪便处理设施,实现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3)养猪场应定期对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环保管理(1)养猪场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2)养猪场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3)养猪场应设置环保设施,对污染物进行处理。
四、法律责任1. 违反规划与选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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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最应小心十大环保法规
发布时间:2014-04-01
1 最先遇到:环境评价报告
猪场未建,环评先行,先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则就是违建。
触及律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等。
核心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最倒霉:猪场就在禁养区
最悲剧的是猪场处在禁养区。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处理:早撤早安心!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最迟2015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
所以别指望你家小猪窝侥幸在禁养区发扬光大成规模猪场+小区。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 最憋屈:违反"三同时"制度
触及律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
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最易忽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触及律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最撩人心:污水排放
经有关部门检测,山东一猪场附近被污染的地下水粪大肠菌群超国家标准50倍之多。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等条文均有责令和罚款处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最易招邻居投诉:排放恶臭气体
猪场臭味一阵一阵飘远,闻着垂头丧气,最易引起周围住户反感。
触及律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7 最常见:乱扔死猪
触及律条:《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8 最悲催:不交排污费
猪也要拉撒,猪场每天都要排污,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排污费虽不菲,省不得。
涉及的条文超过五条,罚款数万元。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理:罚款不菲。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9 最生猛:拒绝配合检查
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行使权力,暴力阻止是拿鸡蛋碰石头,后果很严重。
触及律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处理:根据情况不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处罚。
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最不留退路:未制定应急预案(记得给你和猪留扇后门)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猪场也不例外。
处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