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行政法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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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林达: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者:林达美国国会众议院原多数党领袖汤姆·迪雷,因涉嫌把企业政治捐款通过共和党总部转给得克萨斯州的竞选,违反了得州法律,被得州地方检察官起诉。

迪雷只得从国会多数党领袖的位子上下来,回得州去应付官司。

这场官司还没有开始,双方却已经交手几个来回,为的是谁来当主审法官的问题。

美国司法有联邦和州两个体系之分。

联邦法官是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任职。

可州法官呢,各州宪法自有规定。

以北方新英格兰为主,有十几个州是类似联邦的体制,法官职位由现任州长提名,州议会通过。

还有三十几个州,却更为民主,州法官同州长和议员们一样,是全民选举产生的,定期改选。

得克萨斯州就是这样选举法官的州。

这次迪雷被起诉,法庭一开始指派法官帕金斯(Bob Perkins)主审。

迪雷的律师反对说,帕金斯曾经积极向民主党捐款,党派倾向鲜明,难以保证中立,要求换人。

法院同意,于是指定法院负责管理的施劳勃(B.B.Schraub)另选主审法官。

可是检察官一方提出异议,说这位施劳勃法官曾经向共和党捐款,也有党派倾向。

施劳勃立即表示退出,不参与此案。

他说,将请求最高层的得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杰弗逊(Wallace Jeffeson)为此案指派主审法官。

可是,杰弗逊大法官也是选举产生的,也就难免参与过党派竞选活动。

杰弗逊竞选大法官时,曾经从共和党全国委员会拿到25000美元的竞选资助。

杰弗逊知道自己必须表现中立,所以他指定半退休的资深法官普利斯特(Pat Priest)担任主审,而普利斯特是民主党人。

检察官一方对此还没有提出反对,不过早先却已经对由杰弗逊大法官指定主审法官表示异议,理由也是杰弗逊的党派性。

可是,照这样下去,得克萨斯恐怕难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主审法官。

因为这些法官的选举来源,决定了双方都有理由担心主审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和公正。

这个开场戏,被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批评为得克萨斯司法的"奇耻大辱",其根子却在于司法制度设计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法官怎么产生?法官的司法权力和任何权力一样,其行为受权力来源的制约。

论美国行政裁决中的行政法官制度

论美国行政裁决中的行政法官制度
样 的功 能 , 文将 他们 界定 为非行 政法法 官 ( o — 本 N n
关键 词: 国; 政裁决 ; 政法官 ; 代 性争议解决方式 ; 美 行 行 替 内 部 审 查 ; 法 审查 司
中 图分 类号 : 9 5 3 I 2 . 3 文献标志码 : A
现代社 会 中行 政机 关 被 赋 予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权 力, 行政 机关 拥有制 定规 章 的部 分 立法 权 力 , 同时 拥 有通 过行 政裁 决来 解决 争议 的准 司法 权力 。美 国社 会 的高度 发达 有 赖 于政 府 行 政 部 门的 高 效运 作 , 其 中最 重要 的就 是 及 时应作为 行 政 裁决 的主 要 实施 者 , 支 持这 一 对 机制 的成 功运 转起 着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官 , 权联 邦 贸易 委 员会 任 命 审 查 官 的 法律 条 文 在 授
法 、 法之外 的“ 四部 门” 立 第 。正 如纽 约 市 律 师 协会 的一份 报告 中指 出 的那样 , 现代政 府 的功 能几 乎都 “
提升 , 为 “ 政 法 法 官 ” amii rt elw u g , 成 行 (d ns ai d e t v a AL ) J 。有人 甚 至提 出行 政 法法 官应 该 更名 为 “ 国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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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官 的界 定
早在 1 4 9 6年 《 邦 行 政 程 序法 》 AP 颁 布 之 联 ( A) 前, 就存在 政府 官 员 作 为 听证 审 查 官 主 持 听证 并 作 出裁 决 的情 况 。“ 审查 官 ” ea nr 这 一 术 语 的使 (x mie) 用至 少可 以追 溯 到 1 0 9 6年 , 当时 立 法 机 构 修 订 了 《 际商业 法 案》 I t s t C mmec t , 就是 州 ( ne t e o ra re Ac) 也 Heb r 法案 , 法 案 授 权 任命 审 查 官 有 权 采 信 证 pun 该 据 。州际商 务 委员会 根据该 法令 立刻 行 使权 力 任命 了审查 官 , 并且 在 1 0 9 7年任 命 了首 席 审查 官 。1 1 94

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1)论文

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1)论文

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1)论文【论文摘要】:行政法法官是美国行政法中颇具特色的制度,上世纪40年代,加州试验将部分行政法法官集中合署办公,由此掀开地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序幕。

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理论、地方实践、成功经验和推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对行政法法官制度乃至美国行政法的这一新发展更深入地了解,对完善我国有关行政法律制度将会有所借鉴和帮助。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法官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行政法院行政法法官制度(ALJ,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是美国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1 400名联邦行政法法官为30多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工作,行政法法官的应用领域广泛,涉及到诸多领域的重要事项。

美国行政法法官的崛起大概是上世纪美国行政法律史上最重要的法律事件,现在行政法法官对行政决定的审查比法院的审查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深刻。

行政法法官有着与其他行政官员不同的特殊制度设计。

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Act,以下简称“APA”)规定,为了工作的需要,行政法法官和行政机关在一处办公,但是,行政法法官不接受行政机关任何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对案件拥有独立的事实认定权,有权做出初步裁决或者裁决建议,然后再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法法官选拔由美国人事局负责,通过公开选拔程序来挑选最合适的人选,并且只能由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进行听证才可免职。

APA的规定已使行政法法官独立于行政机关,可客观、中立、独立地对事实认定做出判断,但其实在制定APA之前或之后的几十年间,关于行政法法官独立化问题,一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争论不休,促使人们对行政法法官制度以及相关制度深入思考,也有力地推动了各州集中使用制度的实践。

一、关于行政法法官独立化的争议(一)设立行政法院的建议早在1929年,参议员诺里斯就提出过一个法案,主张设立一个美国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美国法官制度(中国法律网)

美国法官制度(中国法律网)

美国法官制度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探讨了美国法官的选任、免职、辞职、退休、处罚、待遇以及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

这对于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不同的管辖权。

州法院管辖的范围要比联邦法院广一些。

比如,州法院对于几乎所有的离婚和儿童监护案件、遗嘱和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青少年案件都有管辖权,并且审理大多数刑事、合同纠纷、交通违章和人身伤害案件。

一般来说,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涉及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以及州与州之间或者美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

即使案件本身并不涉及联邦法律,但是参加诉讼者是不同州的公民或是争议发生于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该案件也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律要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互相承认对方的判决,但是按照宪法的有关条款,联邦法律优先于任何与其冲突的州的法律。

由于各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院系统有不同之处,在分析州一级法院时,我们以马联邦法院的结构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级别的法院。

国会在最高法院之下建立了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两个层次的法院。

一审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一审法院。

在国会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几乎所有类型的应有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

联邦法院在全国设立了94个联邦地区法院,在各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至少每个地方一个。

每个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区至少有一个联邦破产法院。

美国的三个领地: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也有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包括破产案件在内的联邦案件。

另外,有两个特殊的一审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即国际贸易法院审理涉及国际贸易和海关问题的案件;联邦赔偿法院管辖大多数针对美国政府的损害赔偿要求、联邦合同争议、联邦政府对于私人财产的非法剥夺和一些其他针对美国政府的赔偿要求。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美国法官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它由各级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法官组成。

美国法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独立性、任期制和司法权力的分立。

首先,独立性是美国法官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法官在执掌司法权力时应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影响,以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这种独立性体现在法官的职位绝对分离和薪酬不可削减的特点。

法官的职位是终身任期,只有在其表现有失职失性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被取消任命。

此外,法官薪酬不能随意削减,以确保他们的独立性不受政治和经济压力的影响。

其次,美国法官制度采取任期制,这意味着法官的职位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确保了法官的交替和公正性。

联邦法官的任期为终身制,而州法官的任期则根据各州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任期制使得法官们能够免受政治压力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公正的判断。

同时,规定的任期限制也可以为新的人才提供更多的机会,促进司法体系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美国法官制度还强调司法权力的分立。

这意味着司法权力独立于执政和立法机关,并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审查和抑制。

司法权力的分立确保法律的透明、公正和可信赖。

通过审查和抑制执政和立法机关的行为,法官们保证了宪法的执行和法律的正确解释。

这种平衡和制衡的机制使司法体系能够平等和公正地对待每个人,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

美国法官制度的成功体现在其历史中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判例和法律成就。

例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了种族隔离政策;罗伊斯诉穆尔案(Roe v. Wade)认可了堕胎权利;奥贝格费尔诉霍比特案(Obergefell v. Hodges)确保了同性婚姻合法性。

这些案例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说明了美国法官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然而,美国法官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认为法官过于政治化,对权力的分立产生了质疑。

此外,法官的终身任期也引发了关于年龄和健康问题的担忧。

美国行政体制

美国行政体制

一、美国中央政府与首脑美国联邦政府是美国得中央政府,他采用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制度。

根据其联邦宪法美国政府分为:1以美国总统未收的各执掌国事机构为行政部门,负责联邦日常行政事务。

2、由餐、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为立法部门,负责联邦立法等事务。

3、以最高法院为首的联邦法院为司法部门,监督联邦法令的实施。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美国总统也是世界上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在立法方面,他有立法否决权、立法倡议权,他还有权召集国会特别会议;在司法方面,总统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法院成员在内,但要获得参议院的认可;还可以对任何被判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者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在行政方面,总统可以发布法令、条例和指示,可以任免公务官员,但高级官员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有权征召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在战争或国家危急时,国会可以予总统更大的权力,以处理国家经济和保护合众国的安全。

有权宣布紧急状态,统帅和指挥武装部队;在外交事务中,他负责合众国和外国之间的关系。

有权代表美国同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缔结行政协定等。

有权任命任命大使。

但缔结条约和任命大使均须经由参议院的批准。

等等。

二、中央政府的职能美国联邦一级国家机关的总称。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权力。

联邦政府只拥有宪法规定的国防、外交、货币、邮政、最高司法和国内安全方面的权力。

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制,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参众两院、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和联邦司法系统行使。

三个权力部门互相制约平衡:国会通过的法律,需总统批准方能生效,同时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总统批准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如认为违宪,可宣布其无效;总统提名任命重要官员或与外国签订条约,需经国会(参议院)批准;总统有权任命各级联邦法官(也需经参议院批准),但无权罢免法官;国会有权弹劾总统和各级法官等。

国会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众议员由各州国会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美国的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美国的政治制度采用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互相制约,共同行使国家的管理、立法和司法职责。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的滥用和腐败。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负责国家行政工作、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国家发展的权力。

美国的行政权力由总统和其所设的政府机构组成,包括各部委、机构、署长等。

行政权力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法律政策,制定部门规则和指令;2.执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3.执行国际条约和协议,维护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利益;4.组织眼下的各种活动和事务,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福利。

总统作为行政权力的首脑,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他拥有任命和解雇行政机构成员的权力,对行政机构有较大的指挥权和决策权。

同时,国会也通过监察委员会和财务审计等方式来监督行政机构的行为和运作,以确保其真正实现公众利益。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指制定国家法律和政策,对行政机构行为和预算进行监管的权力。

美国的立法机关是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个部分组成。

立法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法律和政策;2.监督政府的管理和预算实施;3.对外交事务和关税等进行授权;4.处理政治和社会争议。

国会成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2年、4年或6年,并在每年的特别会议和常规会议中进行立法活动。

立法过程需要众议院和参议院互相协调,通过议案和法案的讨论、修改和授权,确保法律和政策的公正和有效。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指国家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力。

美国的司法机关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等。

这些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解释和执行法律;2.处理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3.审查和调查监管机构的行为;4.提供协助和指导,参加一些外部行动。

美国的司法系统采用了宪法法官制度,法官是联邦或州政府任命的,履行职责独立,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权分立的优缺点三权分立的优点在于避免过度集权和权力滥用,使法律和政策能够更公正、更有效地实施。

美国政治制度

美国政治制度

美国政治制度美国政治制度是基于宪法的共和制民主国家。

它的政治制度包括三个重要部分:行政、立法和司法。

这些机构通过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协商、合作和相互制约,并为公民提供了保障和自由。

本文将介绍美国政治制度的三个部分,以及它们如何在实践中运作。

一、行政机构美国行政机构包括总统、副总统和内阁。

总统是国家的最高执行官员,负责领导政府的工作。

他有权签署和否决法案,任命联邦法官和其他官员,以及与国外政府交涉和签署条约。

副总统的主要职责是成为总统的随行人员,帮助总统提高国家的形象和地位。

内阁由总统任命,由各个领域的部长组成,负责向总统提供建议和帮助管理政府运作。

美国行政机构的最大特点是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

美国行政机构只负责联邦政府领域的问题,而各州政府则有权决定自己的问题。

在实践中,这使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复杂而繁琐,但它确保了国家的自由和独立立场。

二、立法机构美国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称为国会。

参议院由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众议院由根据人口分配的代表组成。

国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案和宪法修正案,并监督行政机构。

立法机构的作用是保证宪法各项法律得以贯彻,同时保障民主和公正。

美国立法机构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它的选举制度。

美国国会议员的选举采用的是间接选举方式。

这意味着公民首先投票给选举人,选举人再选择代表,代表最终成为国会议员。

这种选举制度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自由,但也使得选举过程更加复杂和耗时。

三、司法机构美国司法机构由联邦和州法院组成。

联邦法院有三个层次: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联邦政府的最高法庭,负责解决宪法和联邦法律的争议。

州法院则处理州政府及相关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监管地方法律问题。

美国司法机构的工作方式是根据授权法律的规定,以传统方式审理案件、取证和进行辩论。

这种公正和公正的司法机构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高级法官和助理法官大多由总统任命,经国会确认后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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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行政法官模式
美国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始于1887年州际贸易委员会的成立。

随后,20世纪30年代,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出现了大萧条,罗斯福上台后实施“新政”,为解决政府面临的复杂的社会问题,有必须委任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

美国行政机关的司法权力主要由独立管制机构和许多部来行使。

独立管制机构,如联邦电子委员会、联邦动力委员会、劳资关系委员会等;另外,还有农业部、内务部、劳工部等。

委员会对其管辖的对象是否违反法律,不仅有追诉权,而且有裁决的权力。

例如州际商业委员会对铁路公司的某项收费是否公平,是否违反规定的标准进行裁决。

这种权力具有司法的性质,本来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

由于委员会所管辖事务据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般法官缺乏这种能力。

于是国会立法把这类争端委托给执行该法律的机关处理。

美国政府的部往往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能够裁决不服本机关决定的个人和本机关之间的争端,或者裁决私人相互之间的争端。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职员的裁决不服时,法律往往规定可以上诉于本机关的主管官员,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手段。

当事人对上诉裁决不服,最后可以申请司法审查。

行政机构裁决案件遵循《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正式确定了行政法官的法律地位。

行政法官在组织上隶属于各行政机关,而在职业上独立于他们所属的行政机关,即对争议的裁决具有独立的权力。

在早期的听证中,没有固定的人员,长官可以随意指定听证人员。

1906年制定的赫普本法(Hepburn Act),授予主持听证的人员一个专门的名称-审查官(examiner)。

这时的审查官与所属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完全的从属关系,他们的任命、提升、薪金和保险全部由行政机关决定。

显而易见,根据行政长官的意志主持听证缺乏职业安全感。

三十年代,审查官的地位伴随着听证程序的公正性问题,一起提上了立法讨论的日程,行政机关对听证工作中审查官的独立性的轻视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

在这种批评声中,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

该法规定了一系列保证听证主持人员独立工作的措施:文官事务委员会从具有律师资格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通过考试
录用听证主持人,其工资和任职由文官事务委员会管理,不受所在行政机关的影响;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从文官事务委员会确定的合法合格的人员中任命听证主持人员;听证主持人员没有试用期,轮流听证,实行职能分离,不能执行和听证不相容的职务;听证主持人员除非有文官事务委员会所规定和确认的正常理由,并经正式的听证程序,不能罢免。

为了强调听证审查官的独立地位,1972年文官事务委员会将听证审查官改名为行政法官,表示听证审查官的工作性质基本上和司法官相同。

1978年,国会在其通过的一项法律中承认了行政法官的名称,使行政法官的威信和地位大大提高。

但是,行政法官和司法官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行政法官对案件只有初步决定权和建议权,司法官则有完全的决定权。

司法官的地位受到宪法保障,终身任职,而行政法官只有法律规定的保障。

行政法官的数量远远超过司法官,而且正在迅速发展。

另外,行政法官制度在美国的运用还有一种变异-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

即由一个统一的行政听证机构雇佣一批行政法官,这些行政法官不属于任何一个听证机构,也不专为一个行政机关服务,而是根据一个行政机关的要求被派往主持该机关的听证。

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行政法官脱离主持听证所在行政机关的独立地位,同时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减少开支,合理安排工作量,实现行政法官的集中管理以及制定统一的听证程序和职业纪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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