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制度(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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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法官终身制

浅谈美国法官终身制

浅谈美国法官终身制作者:兰英巧来源:《新一代》2013年第07期摘要:法官终身制是美国法制的一大特色,联邦法官任命终身制在美国的政治结构设立上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官任命终身制有助于实现司法独立,从而保障法院法官能够不受世俗影响去执行司法原则。

然而美国法官终身制却鲜有腐败情况发生。

关键词:法官任命终身制;司法独立;腐败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07-0259-01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实行终身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法官忠于职守者,得终身任职。

”第2条第4款规定:“法官任期无限制,只有在受到弹劾及裁判时,始得免职。

”实际上,法官终身制是美国法制的一大特色。

在西方宪政国家,宪法一般事先将政府推定为“恶”的,怀疑掌握权力者滥用权力的可能,因此产生了禁止总统、政府总理多次连选连任的宪法制度。

但惟独对于法官,各国宪法几无例外地给予其充分的生活保障和终身待遇。

为什么要实行法官终身制呢?美国联邦法官任命终身制在美国的政治结构设立上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所谓三权分立,本质上是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互相制衡的结构。

总统和国会身负行政和立法权力,由公民选举选出,向公民负责,在整个国家机器中扮演比较积极的角色,而司法部门在联邦政府中由总统直接任命,经国会确认后任期终身,法官不会参与立法或行政,但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对行政命令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司法部门有权驳回任何与美国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无论州法还是联邦法都是如此。

美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结构性问题是政治家迫于当选和每隔数年的改选压力,作出短视或讨好大众却未必对社会的长远利益有利的政治选择。

白宫易主,不同党派轮流执政,五花八门的意识形态各领风骚,必须保证大法官们可以不必担忧因独立的法律见解丢掉饭碗,不看行政当局眼色行事,不跟着党派压力随波逐流。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摘要:美国作为世界主要法治先进国家,其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治法官不良行为,维护法官形象,树立司法公信力起到巨大作用。

近年来我国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增强司法公信力,也逐步建立起了以错案追究终身责任制为主体的法官惩戒制度。

但由于我国法制起步较晚,故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我国应发扬扬长避短之精神,结合美国之先进经验,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完善。

一、美国法官惩戒制度概述美国拥有两套法官制度:法官弹劾制度和司法惩戒制度。

(一)法官弹劾制度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官还是州法官,都受法官弹劾制度的制约。

根据相关法律,美国法官被弹劾的启动条件为法官犯罪,其中,轻罪是美国法官受弹劾的最低标准,只要是涉嫌犯轻罪的法官,都应承担被弹劾的风险。

弹劾程序的启动由参议院负责,有关弹劾事件的调查权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享有(司法委员会通常由众议院授权由律师出生的人员组成),司法委员会调查完毕后,众议院就是否开始正式弹劾地调查进行投票表决,多数票通过时开始正式弹劾调查。

对于弹劾决定,应举行调查听证会,并就弹劾调查的结果进行表决。

如果众议院多数通过弹劾条款,众议院将选出追诉委员,并由其承担将弹劾诉状上交参议院的职责,就弹劾事项提出指控,并由参议院进行审理。

(二)司法惩戒制度于1980年开始生效《司法资格与能力丧失法案》确立了美国联邦的司法惩戒程序。

该法案规定,任何人均可针对法官有失偏颇的言行、违背法官公平居中的行为准则的行动,向上诉法院提出投诉。

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接受投诉后,若认为投诉合理,应任命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调查完毕后,委员会应将结果上交享有惩戒权的司法理事会。

司法理事会认定法官确实存在不当行为的,可采取私下责备或申诉、公开责备或申诉、命令其在一定时间段内不被派给案件、要求主动退休、提请国会考虑启动弹劾程序等措施。

二、中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及其不足长久以来,我国为保证法官的公正和廉洁,建立了一定的法官惩戒制度,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的揭露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更是以建立错案追究终身制为改革之目的。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周瑞 25008222 一、美国检察官概述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诉辩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两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检察官———独立检察官。

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

所有的检察官必须拥有律师执照。

不同类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不同类型的犯罪。

第一、联邦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联邦检察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共有94名,分属全国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其首长是联邦最高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部长兼任,受美国总统直接领导。

联邦检察官主要是行政官员,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由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

联邦检察官和近2000 名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比如白领犯罪、走私毒品和公职腐败案件。

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最高检察官) 非终身制,新总统上台以后,一般要撤换大部分联邦检察官。

第二、地方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包括州、县、市的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

地方检察官起诉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且,不对任何人负责。

州检察官负责执行本州刑法,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一般以县为单位) 行使起诉权。

州的最高检察官是州政府的最高执法官,有权审查州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投诉案件,有些州的最高检察官还审查一些投诉县、市检察官的案件。

在农村地区,最高执法官是县检察官。

在城市,最高执法官是市检察官,但有些小城市没有自己的检察官,检察职能由州检察官行使。

县、市检察官只负责执行县、市的法律。

大的县市检察官办公室一般内设不同部门,分别调查重罪、轻罪案件、审理和起诉案件。

第三、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高级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从白宫助理吸毒,到总统说谎,都是独立检察官调查的范围。

设立独立检察官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众对于刑事侦查公正性的信心。

独立检察官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任命,但1973年发生“水门事件”后,由于第一次涉及到总统,所以国会任命了一位独立检察官。

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

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

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在当代福利国家及管制国家的背景下,国家权力发展的特征之一即是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行政权介入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行政权力扩张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权力。

在美国,负责行政裁决的行政系统内的官员是行政法官。

行政法官制度可能未被我国公众所关注,但该制度伴随着美国的逐步兴盛而不断完善,充斥于美国社会的所有领域之中,并且使美国成为行政管理高效率的法治国家,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学习和借鉴的典范。

本文拟就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进行概况性梳理与介绍,以期增进我国读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并试图探寻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对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行政法官的界定(一)相关概念的区分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对于美国依法行政的贯彻实行,起着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也引起了国内行政法学者的关注。

在国内学者的讨论中,存在着将行政法法官、非行政法法官以及行政法官这三个易混淆的术语不作严格区分、忽略具体使用语境的现象,容易使人产生困惑。

要想清晰地了解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必须理清这些概念。

1.行政法法官(ALJ)与非行政法法官(Non-ALJ)行政法法官是指美国联邦行政法官,其称谓经历了不断变迁: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APA)颁布时称为“审查官(Examiner)”;1966年法典编纂时改为“听证审查官”(Hearing Examiner);1972又被改为“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

行政法法官的权力及独立性均由《联邦行政程序法》进行规定和保障。

除行政法法官外,还有数量巨大的不受《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供职于各个行政机关,称谓不同的非行政法法官(Non-ALJ)。

虽然称谓各不相同,但他们与行政法法官有着相似的职责和功能——代表各个行政机关,组织、主持听证,作出行政裁决,实际就是行政裁决者。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一、美国检察官概述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诉辩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两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检察官———独立检察官。

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

所有的检察官必须拥有律师执照。

不同类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不同类型的犯罪。

第一、联邦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联邦检察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共有94名,分属全国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其首长是联邦最高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部长兼任,受美国总统直接领导。

联邦检察官主要是行政官员,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由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

联邦检察官和近2000 名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比如白领犯罪、走私毒品和公职腐败案件。

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最高检察官) 非终身制,新总统上台以后,一般要撤换大部分联邦检察官。

第二、地方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包括州、县、市的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

地方检察官起诉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且,不对任何人负责。

州检察官负责执行本州刑法,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一般以县为单位) 行使起诉权。

州的最高检察官是州政府的最高执法官,有权审查州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投诉案件,有些州的最高检察官还审查一些投诉县、市检察官的案件。

在农村地区,最高执法官是县检察官。

在城市,最高执法官是市检察官,但有些小城市没有自己的检察官,检察职能由州检察官行使。

县、市检察官只负责执行县、市的法律。

大的县市检察官办公室一般内设不同部门,分别调查重罪、轻罪案件、审理和起诉案件。

第三、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高级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从白宫助理吸毒,到总统说谎,都是独立检察官调查的范围。

设立独立检察官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众对于刑事侦查公正性的信心。

独立检察官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任命,但1973年发生“水门事件”后,由于第一次涉及到总统,所以国会任命了一位独立检察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

D evelopm en t, 20, 2006, pp. 198 - 210; Norman Dorsen, “The Selection of U. S. Sup reme Court Justices, ”In t’l J Con L aw, 4
( 4) , 2006, pp. 652 - 663; Lawrence Baum , “Comparing the Policy Positions of Sup reme Court Justices from D ifferent Periods, ”
官体系的一部分 ,加以考察 ,研究大法官是怎样产生的 ,或是对某一大法官和特定大法官群体
最 高
加以微观的详细比较研究 。②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统计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最高法院 220 年历史 法
上任职的全部 111位大法官的出身 、教育 、职业背景 、宗教信仰 、年龄 、任职时间 、党派归属及任 院

职前的政治与司法经验等数据 ,把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所有的大法官作为一个整体 ,进行综合 法
约尔 》,《世界文化 》2009年第 11期 ;张毅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是如何产生的 》,《美国研究参考资料 》1989年第 2期 ; 丁
艳雅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过程中的政党因素 》,《学术研究 》2007年第 2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研究 》,左卫民主编 :《最高法院研究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2004 年 。此外 ,国内对美国最高法院的研究概况可参见胡晓
mecourtus. gov / about/members. pdf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 ,也有对 111位大法官的简单统计 。

④ 王希 :《原则与妥协 ———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5年 ,第 492页 。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32《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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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制度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探讨了美国法官的选任、免职、辞职、退休、处罚、待遇以及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

这对于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不同的管辖权。

州法院管辖的范围要比联邦法院广一些。

比如,州法院对于几乎所有的离婚和儿童监护案件、遗嘱和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青少年案件都有管辖权,并且审理大多数刑事、合同纠纷、交通违章和人身伤害案件。

一般来说,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涉及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以及州与州之间或者美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

即使案件本身并不涉及联邦法律,但是参加诉讼者是不同州的公民或是争议发生于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该案件也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律要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互相承认对方的判决,但是按照宪法的有关条款,联邦法律优先于任何与其冲突的州的法律。

由于各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院系统有不同之处,在分析州一级法院时,我们以马联邦法院的结构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级别的法院。

国会在最高法院之下建立了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两个层次的法院。

一审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一审法院。

在国会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几乎所有类型的应有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

联邦法院在全国设立了94个联邦地区法院,在各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至少每个地方一个。

每个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区至少有一个联邦破产法院。

美国的三个领地: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也有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包括破产案件在内的联邦案件。

另外,有两个特殊的一审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即国际贸易法院审理涉及国际贸易和海关问题的案件;联邦赔偿法院管辖大多数针对美国政府的损害赔偿要求、联邦合同争议、联邦政府对于私人财产的非法剥夺和一些其他针对美国政府的赔偿要求。

上诉法院全国94个联邦法院管辖区被划分成12个巡回区(circuits),每个巡回区设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审理巡回区内地区法院裁判后的上诉案件以及对于联邦行政机构的决定的上诉请求。

此外,联邦上诉法院还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比如涉及专利法的案件和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赔偿法院判决的案件。

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特区,是宪法特别设立的惟一法院。

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

最高法院在国会确定的权限内,自由决定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开始于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通常涉及关于美国宪法或是联邦法律的重要问题。

在每年数千宗上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大部分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联邦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旨意。

联邦法院的工作涉及影响普通人的许多最重要的问题,联邦法官在审理的案件中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任免待遇美国对法官的任命和罢免是两个互不干涉的系统,任命法官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和立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的制约;而对法官的罢免,则更多地体现了司法部门相对於行政和立法部门的独立。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的审议和认可,再由总统正式任命。

在美国历史上,总统对法官的任命权一直被行政部门当做控制司法部门的一个重要手段。

美国历届总统在任命法官,尤其是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偏向本党党员或至少在意识形态上接近自己的人。

虽然这种做法会招来反对党的批评,但已为美国各方政治势力所接受,而国会也极少反对总统对法官的提名与任命。

如果说对法官的任命权主要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那么对法官的罢免权则由立法部门所执掌。

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属于国会。

众议院弹劾一名法官,必须是由于他犯有或涉嫌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如联邦法官克莱勃恩在1983年因受贿、偷税漏税等被国会弹劾。

弹劾的原因是因为该法官不愿自动辞职,所以需要通过弹劾程序剥夺他的职位。

在美国200年的历史上,有13位联邦法官因为收受贿赂或其他严重的司法不当行为而被弹劾、定罪并撤销职务。

美国体制中弹劾权的关键在于:国会并不因为其不同意某一法官审判案件中做出的一个具体决定而撤销他的职务。

国会也不会因为不同意法官决定案件的总体方式而撤销法官的职务,更不会因为不喜欢一个法官或反对他的政见而弹劾他。

法官只有在从事了“叛国、受贿、严重的犯罪或错误行为”时才会被撤职。

因为对弹劾有这种严格的要求,而且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只要行为端正便可终身任职,因此,国会不可能通过弹劾对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造成制约。

众议院发起一件弹劾案必须由多数票通过,参议院要判决被弹劾者有罪,也必须由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这些严格的程序都保证了国会虽然有权罢免触犯法律的法官,但却无法干扰法官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所以,总的来说,虽然总统在任命法官时试图影响法院的政治倾向,但是,法官在任职后基本上不会因政治倾向问题而失去职位或薪酬。

美国司法界的一个著名例子是艾森豪威尔在回顾他的总统生涯时,认为自己所犯的最大错误是任命了两个上任后就与他的政见一贯相左的最高法院法官。

但即使如此,总统(或国会)也对该法官无可奈何。

因为法官一旦成为法官就可以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更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及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

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只能通过弹劾程序才能被解职。

尽管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是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被公认为是成为一名职业法官的先决条件。

被提名者一般是非常杰出的私人或是政府律师、州法院的法官、司法官、破产法官,或是法学教授。

联邦法院在法官候选人提名和确认过程中不起作用。

联邦法官候选人的职业资格由美国司法部审查,并且由司法部和独立的非政府的律师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协商,该协会在审查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方面同样扮演着一个重要的且超党派的角色。

在现代,有两位由尼克松总统提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被律师联合会,即非政府超党派的美国律师协会评为低于其职业资格的平均水平。

这两位被提名人均遭到了参议院的否决。

在选择法官过程中,获得这一独立组织的赞同对保持最低的职业水准十分重要。

在提名和批准过程中,法官的政治见解会在参议院批准提名听证会和新闻界受到极为强烈的公众的仔细审查。

此外,在提名之前,被提名人还会受到由总统和联邦执法机构(联邦调查局)进行的私人询问和调查。

破产法官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上诉法院任命,任期14年。

治安法官也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任命,任期8年。

以上法官在任命过程中,由本地律师和其他公民组成的考绩选拔委员会协助法官选拔候选人。

这些法官不享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所享受的保护。

美国总统和参议院在破产法官和司法官的选择过程中不起作用。

在他们续任时,任命他们的法院必须发布通知,希望公众对于该任职人员的工作表现予以评价,然后召开考绩选拔委员会,征求他们的意见。

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并且需要参议院批准,任期15年。

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每个法院都有一个首席法官,首席法官除了审理案件外,还履行和法院管理有关的行政职责。

首席法官通常是在法院中工作年限最长的法官。

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开始任职时年龄必须低于65岁,任期最长为7年,并且70岁以后不能继续担任首席法官。

联邦宪法规定,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终身任职,因此并不要求他们退休。

但是如果年龄达到65岁并且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时,他们可以自愿退休,领取全额工资。

大多数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达到退休条件的都被返聘担任高级法官,继续专职或是兼职审理案件,但是没有额外的报酬。

退休的破产法官、司法法官和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也可以被返聘工作。

没有这些高级法官和返聘法官的工作,法院就得需要更多的法官来处理案件。

比如,高级法官一般处理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案件量的15至20%。

所有联邦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国会决定。

法官的工资大致等于国会议员的工资。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超过16万美金,联邦中级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14万美金,联邦初审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13万美金。

州法官的收入也很丰厚,但略低于联邦法官。

同时,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在任职期间得领受酬金,其金额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虽然法官这种职业在美国不是收入最高的职业,一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年收入可达20万美元以上。

但从总体来讲,法官仍属于收入较高的职业,而且还可享有相应的其他待遇制度上的保障。

这种优厚稳定的收入,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了物质上必备的条件。

法官的职业道德联邦法官必须遵守合众国法官行为法典,该法典是由合众国法官会议颁布的一套道德原则和方针。

法官会议是联邦法院系统最高决策机构,联邦司法部长主持工作,由26名法官组成,包括13个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12名由各个巡回区选出的法官和一名国际贸易法院的首席法官。

法官行为规范为司法公平与独立、法官的勤勉和公正、允许从事的司法外的活动,以及避免不当行为甚至表面不当行为提供准则。

法官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审理案件:自己对争议事实有了解,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个人偏见,曾在该案件中担任律师,或是对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是标的物有经济利益。

如果法官审理的案件与其个人有关或者有经济上利害关系,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使公平断案受到怀疑至即使他个人仍认为断案可以公平审理,该法官不得进行听证或断案。

如果诉讼涉及某一个公司,而法官或他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这个公司的哪怕是一点股份,他就会失去审理这个案件的资格。

美国实行法官专职及中立制。

即法官不得兼职,包括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议员、除教学以外的其它营利性职务,甚至不得有政党身份或从事政治活动。

在西方学者看来,法官只有不从事第二职业并在政治上保持中立,才能得以超然地和真正独立地依法行使职权,否则就有可能受到商业利益、有报酬职务或党派的影响而丧失独立、公正的地位。

法官应是公平的、中立的。

法官必须保证律师在出庭时履行职责合法,以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

即便是实行陪审团审理案件时,法官也可有巨大的影响。

所以,法官必须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出现,因为这种现象可能会对陪审团和案件判决结果造成不公正的影响。

根据法官道德规章,法官在行使他的司法权力时,应当勤勉、公平。

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及其他法官打交道时,应当谦恭、得体。

法官应尽量果断处理法庭事务,防止积压大量的未决案件,以使陪审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不浪费时间。

法官应注意双方的论点,并理智、正直地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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