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
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
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近年来,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备受关注。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这导致了法律体系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法律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和特点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中国法律体系基于大陆法系,而美国法律体系则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法典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明确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先前的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成为后续案件的指导性依据。
美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法院的判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和商法等。
二、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国的法治理念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在一些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权威。
美国的法治理念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一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程序注重行政干预和调解,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社会和谐。
中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审理时间较长,但在一些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中,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程序注重法庭审理和辩论,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公正。
美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洁,审理时间较短,但在一些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浅谈中美法官制度对比

浅谈中美法官制度对比作者:李方舟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法官作为法律的实行者,同时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代言者,这个职业总给人们一种神圣庄严的感觉,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法官也逐渐开始堕落,正义的天平也开始倾斜,法官的形象也受到了损害。
法律的正义性也在人们心中产生动摇。
【关键词】法官;公平;正义;法律形象法官一身黑色长袍让人们对他们肃然起敬,一个是因为他们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象征着公平和正义,他们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可是我国的法官随着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逐渐地走上了一条堕落的道路例如上海五法官集体嫖娼事件,视频发布者倪某某出于个人原因跟拍赵明华。
2013年6月13日起,他以自己在度假村消费时丢失了物品为由,要求调取相关监控录像,最终拷走了视频。
倪某称,2013年6月9日,他在赵明华等人去度假村娱乐时,拍到了部分视频,为获得清晰的监控视频,2013年6月13日起,他以自己在度假村消费时丢失了物品为由,要求调取相关监控录像。
2013年6月9日晚9点多,陈雪明等人的饭局结束,进入衡山度假村的KTV包间。
爆料人说,这个KTV包间叫“钻石一号”,价格应该是衡山度假村的KTV包间里是最贵的。
时间不长,十几名年轻女子进入该包房。
最终有5名女子留在包房内。
在唱了2个多小时的歌后,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离开KTV包房,分别进入衡山度假村的5个房间。
没过多久,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的房间各进入了一名年轻女子。
陈雪明、赵明华等人在屋内究竟做了什么,还不得而知。
衡山度假村是公共场所,监控系统十分健全,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的一系列行为被监控录像记录下来。
例如此类事件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举例了。
这就是我国现状如果这种表里不一的人作为公平正义的守门人我想这个社会就会又多一份不安因素。
那么世界上另一个超级大国号称以民主三权分立建国的美国的法律是如何规范法官的下面就有我来浅谈一下,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实行终身制,即:法官一经被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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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内容摘要:我国的法官制度改革在立足于法治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因为美国作为当今世界法治文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法官制度的设计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从优秀的律师群体中遴选法官,并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切实提高法官的保障力度,保证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并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
关键词:中国美国法官制度比较借鉴何谓法官制度,学者们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对法官制度的外延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法官制度是国家对法官的资格条件、任免晋升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和科学管理的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官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而设定的有关法官选任、培训、奖惩、职业道德、工资待遇以及罢免等一系列管理规则的总称。
由此看来,法官制度是一个内涵很丰富的范畴,具体包括法官遴选、法官考核、法官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惩戒等内容。
鉴于本文篇幅所限,笔者在这里只就法官的遴选、保障和惩戒这三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美法官制度做一比较,并阐述其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法官制度(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
与美国法官群体的高素质和丰富的职业经验及其崇高的威望相对应,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侧重于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性和精英性特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
首先,在法官遴选资格上,虽然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1)美国公民;(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在美国,任何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学习三年,修满学分,即授予JD学位,就是所谓的“法律职业博士”);(3)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担任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其次,在法官的遴选程序上,美国的联邦法院法官与州法院法官是有区别的。
联邦法院的法官遴选程序比较简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产生。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以及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再由总统任命。
州法院法官的遴选程序比较复杂,而且不同的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州法官由州长直接任命产生;有的州法官由州长提名,然后由州议会批准通过;还有的州法官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但上述这些遴选方式难免会出现诸如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和导致许多优秀的法律专门人才落选的弊端。
当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了一种经过修改的新的遴选方案,即“密苏里方案”,因其首次在密苏里州实行而得名。
这个方案规定,当法官出现空额时由特别提名委员会(由律师界推选三名律师,州长任命的三位公民和首席法官组成)提名三位候选人,州长从中择定一人为法官,其任期不得少于一年,在下届普选中由选民决定该法官是否留任。
如果得到大多数选民的认可,该法官即可以连续任满一届;如果未获大多数选民的认可,则按同一程序选择另一人为法官。
当他或她的任期届满时,无需对法官重新提名和任命,只要该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希望列入候选人名单,即由选民决定他或她是否留任,这些法官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绩来接受选举的考验,而无需与其他候选人竞争。
因此,自从密苏里州1940年开始实施“密苏里方案”以来,逐步削弱政党和政治的影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愈来愈多的州开始采纳这一方案。
(二)美国法官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美国规定了一系列较为健全的法官保障制度。
一般来讲,法官的保障制度包括法官的职务保障、法官的物质保障、法官的特权保障和法官的退休保障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法官的职务保障,美国实行的是任职终身制。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法官在忠于职守期间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享受报酬,其报酬于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美国法官任职终身制主要针对联邦法院法官而设立,所有的联邦法院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除了死亡、辞职或退休以外的免职,就只能通过有罪判决的弹劾程序才能罢免。
美国各州的法官任职期限不一定是终身制,但一般任期都较长,从4年到15年不等,而且只要“品行良好”便可续职,实际上也就是终身制。
第二,关于法官的物质保障,美国实行的是高薪制和薪金不得减少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其他八位大法官的年薪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成员工资大体相同,2005年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是171800美元,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年薪是162100美元。
而联邦政府普通公务员2006年的平均年薪是6.1万美元。
美国的法官薪金不得减少制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任职期间薪金不得减少;二是不能因为国家经济状况而减少薪金;三是保证法官的退休金。
第三,关于法官的特权保障,在美国,法官在执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法官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享有免负出庭作证义务的特权,当然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保持合理的限度。
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行为不检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他们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美国关于法官特权的保障,除了司法豁免权规则外,还有两项规则:一是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议的规则;二是禁止将正在被审理的案件或争端列入国会议程的规则。
前一规则主要在于防止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任意评论或妄下结论,避免法官因受公众的影响和左右而无法保持其实质独立。
后一规则在于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被立法机关随意干预。
第四,关于法官的退休保障,由于美国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因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崔锡猛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38退休年龄,但规定在自愿的前提下,法官年满65岁,任法官15年,或者年满70岁,任法官10年,可以带全薪退休。
法官退休以后,处于“资深法官”的地位,如果他本人愿意,经批准,可以在除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的其他联邦法院继续担任法官职务,享有法官的一切权利和福利待遇。
(三)美国法官惩戒制度。
为规范法官的行为,美国制定了单行的《法官行为规范》,对法官的庭外活动和庭上行为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对法官的纪律的执行,联邦和各州都设有调查委员会或类似专门负责调查处理法官行为不端和违法违纪的组织。
对联邦法院法官的制裁由国会的一个委员会受理,委员会可以对被指控的法官给予警告或者停止其工作,但不能剥夺其法官资格,联邦法院法官只能根据弹劾程序,经议会通过,才能剥夺其法官资格。
而且在美国弹劾案是很少的,只有在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时才使用弹劾程序,被指控的法官对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到联邦司法会议。
“在各州,委员会一般由5到13人组成,成员有法官、律师和一般公民。
委员会可以从各个方面听取对法官的指控,有权在调查核实后,给予各种制裁,制裁的方法包括:警告、公开警告、短期停止工作、撤销法官资格。
被裁判的法官如不服,可以向州最高法院上诉或者由特殊法院受理这类案件。
”各州也规定了可以通过弹劾程序罢免法官。
二、中国的法官制度(一)中国法官遴选制度。
中国法官遴选制度包括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两部分。
首先,在我国,对法官遴选资格的法律依据是《法官法》的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担任初任法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年满23周岁;(2)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到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3)德才兼备,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
我国自从2001年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从法官队伍“入口”处杜绝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司法领域,保证了司法队伍无论在法律专业素质上,还是在学历要求上大体有一个共同的基点。
这对于提高法官的遴选资格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关于法官遴选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两种:一是选任制;二是任命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各级法院的院长由相应级别的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但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的选任权限在本院院长。
就我国法官产生方式的实践来看,无论是经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法院在法官产生的过程中起不到主要作用,起实质性作用的是人事部门和党政部门。
(二)中国法官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保障制度,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也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法官的职务保障,我国法官法并未对法官任期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免职的理由也未作出明示,开除公职的理由也较为宽泛。
实践中罢免法官的现象多由地方一把手启动,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实际上强化了司法对行政的依附。
特别是在事关本地方的局部利益问题上,往往以党委“指示”、“决定”来干预法院行使职权,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凡法院受理外地当事人告本地企业的案件,要经本地党政领导人批准,或责令其按党委意图判决。
如果敢有依法违抗者,就说:“你有你的独立审判权,我有我的人事调动权!”对本该由人大任免的法官,由党委擅自加以调职或免职。
而一些法院的法官慑于外来权威的压力,不是认真地“只服从法律”,而是违心、违法地执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指示”,以致对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作枉法裁判。
第二,关于法官的物质保障,我国没有实行高薪制,法官的物质待遇与普通行政部门的人员适用同一标准,而且法官实际享受的待遇甚至普遍低于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关于法官的特权保障和退休保障,我国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法官退休年龄实际的做法是仿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三)中国法官惩戒制度。
我国对法官惩戒制度的规定,被分别规定在《刑法》、《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裁判责任法》(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
对法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法官的惩戒的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由其负责对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调查和对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惩戒。
三、中美法官制度之比较通过对上述中美法官制度中的遴选、保障和惩戒三个方面内容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中美两国的法官制度存在较大的差距。
下面我们对中美法官制度作进一步的比较分析,找出两国法官制度的异同并揭示其差距。
(一)关于法官遴选制度。
在法官遴选制度方面,中美两国虽然有不少相同之处,但在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上依然存在着较大差异。
首先,在法官遴选资格上,中美两国都要求初任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两国在初任法官的法律实践经验的要求上却存在明显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