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法律具体案件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法律实践中,中外法律案件对比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为我国法律改革与发展提供借鉴。
本文选取了中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具体案件,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二、案例一:美国“奥姆斯特德诉纽约市”案(一)案件背景1973年,美国纽约市一家餐馆的老板奥姆斯特德因涉嫌非法经营而被警方逮捕。
随后,奥姆斯特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其被捕违法。
此案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适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不得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不得限制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餐馆老板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政府无权限制。
(三)判决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餐馆老板奥姆斯特德胜诉,认为政府无权限制餐馆老板的言论自由。
三、案例二:中国“黄光裕案”(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家电巨头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因涉嫌非法经营、操纵股价等罪名被警方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经济领域反腐倡廉的重要案例。
(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法院认为黄光裕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操纵股价罪。
(三)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五千万元。
四、对比分析1.法律制度背景美国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核心,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注重平衡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
我国法律制度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案件性质美国“奥姆斯特德案”涉及言论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冲突,体现了美国法律对个人权利的重视。
中美法律差异家暴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都在努力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打击家暴行为。
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处理家暴案件时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本文将通过对中美两国家暴案例的比较分析,探讨中美法律差异对家暴案件的影响。
二、案例背景案例一:美国某市,妻子阿曼达在遭受丈夫连续家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禁止令。
案例二:中国某市,妻子李梅在与丈夫发生争执后,遭受丈夫殴打,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李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中美法律差异1. 定义差异美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较为广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
而中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较为狭隘,主要指身体暴力。
2. 案件管辖美国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可以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
而中国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一般要求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 禁止令制度美国法律设有禁止令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发布禁止令,禁止其与原告接触或进入原告住所。
而中国法律没有禁止令制度,但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被告进行限制。
4. 证据要求美国法律对家暴案件的证据要求较为宽松,包括证人证言、医疗记录、报警记录等。
而中国法律对家暴案件的证据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原告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家暴事实。
5. 离婚诉讼美国法律在离婚诉讼中,对家暴案件给予特殊关注,法院会根据家暴情况,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或判决。
而中国法律在离婚诉讼中,虽然对家暴案件给予关注,但并未将其作为离婚案件的主要考量因素。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分析在美国,阿曼达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禁止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家暴情况,对被告进行制裁。
同时,阿曼达可以寻求社会救助,如心理咨询、庇护所等。
2. 案例二分析在中国,李梅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不会给予家暴案件过多的关注。
李梅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取证困难、赔偿难以落实等问题。
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

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入,建立符合新时期司法安全保障需要的司法警察体制,已成为实现我国警察法治的重要内容。
通过中美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考察美国联邦法警在体制建构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借鉴,可以发现在司法警察立法、组织领导体制、警务保障、用警机制等方面均有改革与完善的空间。
标签:中国;美国;法院;警察引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是独立于我国公安机关等警察机关的一种隶属于司法审判机关的特有警察体制。
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行体制进行改革,不仅是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国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保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更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集中到法院以期得到裁决,法院案件受理数量连年攀升,这种形势对人民法院审判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挑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安保主导力量的地位日益突显。
然而,现行司法警察体制却阻碍了其效能的发挥,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随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均简称为《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司法警察体制列为改革对象,其长期存在的体制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
目前我国学者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相关研究还相当粗浅、匮乏,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寻找一个成功的参照范式便显得尤为必要,通过中外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科学建构司法警察体制提供必要的借鉴。
一、中美法警体制比较通过对中西方警务改革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
中国有综合治理,西方有社区警务;中国有街道治保会,西方有邻里守望制度……所有这些,都足以反映出东西方的警学研究存在着相同的基础和发展趋向,体现出的更多的是对同一目标诉求过程中的殊途同归[1]。
在中美法院安保体制中同样存在这样的基础与发展趋向。
美国的法院系统与我国不同,实行“双轨制”,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的法院系统。
中美司法体系比较(下)剖析

Suppression of evidence 证据的禁用
一、“证据的禁用”,即禁止非法获得的证据 在法庭使用,这是合法的行为。 二、是“隐匿证据”,即公诉人非法隐藏对被 告人有利的证据。如被发现,审判会被宣告 无效,需重新审理,并可能导致解除公诉人如果一个证人将来无法到庭作证,可以提前 把他的证言以录音、录像或逐字记录的形式 记录下来,供将来在法庭使用。 • 庭外录取证言需要双方的律师参加,通常在 一方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通常有法庭工作人 员到场,主持证人宣誓,并逐字记录全部谈 话,或录音录像。Deposition不同于中国法庭 使用的证人陈述(witness statement)。
• “发现不可避免”(inevitable discovery)的 原则,即警察只要能证明,即使使用正常侦 查手段,这项证据也会被发现,那么非法获 得的证据也可以使用。 • 1960 年前,还有银盘理论(Silver Platter Doctrine),意思是联邦法院可以接受州警 察在没有联邦参与或授权的搜查中非法获得 的证据。“银盘”比喻受到玷污的证据,用 干净的盘子托给联邦,就变成了干净的证据。
区分
• 优势证据标准主要用于民事案件,是较低的 证明标准,原告和被告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谁就会胜诉。 •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主要用于刑事案件,是较 高的证明标准,意思是公诉人要证明到法官 (陪审团)几乎无可置疑地相信被告人犯了 罪,才能定罪,否则要放人。
美国的第三证明标准
• 美国的第三个证明标准,为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据清楚可信),是一 个中等水平的证明标准,用于某些种类的案 件,如国家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案件。 • 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clear facts, accurate and complete evidence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根源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源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system),也称为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德国法系(Germanic legal system)或大陆欧洲法系(continental European legal system),以立法为中心,注重条文、规则的明确规定,也注重抽象理论的建构。
美国法律体系源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强调案例法(precedent),通过司法判决形成法律适用规则,以司法实践为核心。
两国法律体系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如下区别:1.司法程序的不同。
中国采用诉讼制度,由法院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而美国采用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诉讼或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由法院确认为判决。
2.证据标准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对证据标准非常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而美国法律体系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只要证据足够支持某一事实的存在,就可以认定。
3.法官的角色不同。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角色非常强调“司法独立”、公正和中立。
法官主要扮演调解者和裁决者;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是案件的主持者和干涉者,法官有权废除不合法的法律和规则,也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裁定案件。
4.判决方式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中,判决结果一般是确定性的,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而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定,可以是“有罪”或“无罪”,也可以是“赔偿”或“不赔偿”。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差异,这是由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文化、制度体系等因素造成的。
中美政治制度比较

武装力量(最高 指挥中央军委)
谢谢
区别
• 单一制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域存在
权利先后
• 联邦成员国则是各成员单位先于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 地方行政区不是政治实体,不具有主权特征 • 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 地方主权 邦之后,虽无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宪法 规定的范围内, 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与否
优缺点比较
两党制
轮流执政
一党制
政局较为稳定
政治生活较为 活跃
政策延续性强
优点
民主程度高
政策出台周期 短
政策制定考虑 到各个阶层的 利益
运作快被形象 的称为“推土 机”模式
比较完备
监督有力,清 廉程度高
两党制
竞选费用大
一党制
缺乏在野党的监 督
两党间互相攻击
腐败比较泛滥
缺点
丑闻不断政府性 与扫地 国家的政策往往 倾斜到政治党一 党的局部利益上
• 各地方行驶的权利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的。 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
中西方法律差异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因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而存在差异。
中西方法律体系在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分析中西方法律差异,并探讨其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二、案例一:离婚诉讼1.中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2.美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然而,美国法院在审理财产分配案件时,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以及双方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婚姻自由”,离婚诉讼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原则;美国法律强调“财产公平分配”,离婚诉讼以财产分配为原则。
(2)法律程序差异:中国离婚诉讼程序相对简单,美国离婚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涉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3)法律文化差异: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家庭和谐,离婚被视为家庭破裂的标志;美国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离婚被视为个人选择。
三、案例二:环境污染1.中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2.美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在美国,法院会要求化工厂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论化工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排放的污染物导致他人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有过错;美国法律强调“严格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导致损害。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
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他带有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
全由法官主持审判的结果则导致一个案件与法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联系较紧,虽然效率高,但是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下面简单的说下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当事人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
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
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
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无条件异议”权。
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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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
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中国是世界上
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
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正面临着改革的困境。本文
从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历史比较入手,对两种社会制度下法院在国家
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法官制度、审判制度和法院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深
入分析,希望能为我国法院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理论参
考。论文第一章是从历史角度对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进行
比较。首先勾画出美国法院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轮廓。北美殖民地
时期的英国法院制度,是美国法院制度的直接根源。然而,美国法院制
度又诸多创新之处,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双重体制就最具特色,作为
联邦最高司法机关的联邦最高法院更是写就了美国的宪政发展史。论
文对中国法院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
国共产党就已经建立了审判机关,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具有中
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为新中国人民法院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初步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彻底否定国民政府旧的司法体制,全面引
进苏联法院的体制模式,并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对苏联模式进行取
舍和修正。1979年,在长达20余年的曲折反复时期结束之后,中国当
代法院制度的改革开始,人民法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时俱进,取
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中美法院制度的发展历史,论文进行了多角
度的比较。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
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
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
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鉴于我国法院制度的建
设已在不断探索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良好的政治环境又为法院制度
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正在稳步推进的司
法改革,将在法院职能、队伍建设、审判制度、司法行政等方面使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第二章是对法院在两国权
力结构中的地位进行比较。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法院在权力机构中
的地位和法院的权威决定了美国的法院享有更多的职能,如法院可以
创造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甚至可以解决某些政治问题,而这些职能的
赋予反过来又巩固了法院的权威和权力地位。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法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
度,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我国法院
在司法相对独立的原则下,履行审理案件、权力制约和法律解释等职
能。论文认为,要建立现代司法审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判机制,必须
对法院的权力运作和功能行使制度进行改革,应当探索并建立人大与
法院、政党与法院之间的新型关系,使其与法院独立性保持协调一致,
最终实现法院在国家体制中正确的权力定位和职能定位。论文第三章
是对中美两国的法官制度进行比较。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制度的必然发
展方向。因为有一系列的法官制度作为支持和保障,美国的法官职业
化程度较高。我国向来不重视法官职业化,但伴随着法律制度专业化、
经济全球化与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法官队伍面临严峻挑战。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法官职业化”目标,但我们的发展起点
却非常低,我国的法官队伍存在同质性弱、专业性低、技术性不足、
独立性有待提高等诸多问题。本章从与法官职业化密切相关的法官遴
选制度、法官培训制度、法官助理制度和法官保障制度入手,通过对
中美两国这四项制度的比较研究,试图寻找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探求
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法官制度。论文第四章
是对中美两国的审判制度进行比较。审判制度是法院制度的最重要部
分。中美两国有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的价值体系,又有不同制度选择,
因此,两国的审判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论文在对几项重要的审
判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之上,针对中国审判制度中有待完善之处提出
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在审判组织方面,分析了中美两国各自的特点,提
出了规范我国法院审判委员会运作程序和职能的要求,认为基层法院
应取消审判委员会,中级以上法院可保留审判委员会,但仍应对审判委
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在审级制度方面,认为应当按照财政负担最小化、
审级制度功能最大化的改革思路,兼顾公正与效率,建立两审终审和三
审终审相结合的模式,以二审终审为原则,以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和部分
案件三审终审为例外。在庭前准备制度方面,认为应当将庭前交换作
为必经程序适用,由专人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以求实现庭审质量和效率
的提高,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平等保护。在庭审方式方面,认为
法官的作用过于突出,而当事人的作用太消极,考虑到我国国情,现阶
段应适当弱化法官的作用,突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在诉讼模式上
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折衷。在陪审制度方面,认为当前有必要
重新审视并总结人民陪审在理论上、实践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规范
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规范陪审员的选择程序、赋予当事人对陪审的选
择权,以使陪审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关键词】:法院制度法院历史
法官审判制度法院管理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16.2
【目录】:前言14-18第一章中美法院制度的历史比较18-60第一节
美国法院的历史18-30一、殖民地时期的法院18-23二、美国法院的
发展和创新23-30第二节中国法院的历史30-44一、革命根据地时期
的审判体系30-34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法院34-44第三节中美法
院历史的比较分析44-56一、中美法院建立及发展的政治理论基础
44-45二、法院制度的移植与继受45-49三、最高法院的功能与宪政
49-51四、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51-54五、民间认同以及法院
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54-56第四节中国法院制度的未来展望56-60
一、我国法院制度的建设在不断探索中己取得巨大成就56-57二、良
好的政治环境为法院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57-58三、法院制度
的改革正在稳步进行58-60第二章法院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60-98第一节美国法院的权力60-75一、法院与三权分立理论60-68
二、法院与联邦主义68-75第二节美国法院的职能75-78一、创造法
律——定纷止争的伴随物75-76二、违宪审查76-77三、解决政治问
题77-78第三节中国法院的权力与职能78-91一、人民法院与中国共
产党的关系79-82二、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82-89三、人
民法院的功能定位89-91第四节中美法院在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
的比较研究——寻找司法改革的方向91-98一、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
91-94二、中国法院权力运作和功能行使制度改革94-98第三章法官
制度——法官职业化98-135第一节法官职业化98-104一、法官职业
化概述98-100二、中国的法官职业化100-104第二节法官职业化的
四个切入点104-134一、法官遴选制度105-111二、法官培训制度
111-121三、法官助理制度121-129四、法官保障制度129-134第三
节四项制度的内在关系134-135第四章审判制度135-191第一节审判
组织135-144一、中国的审判组织现状135-140二、美国的审判组织
140-141三、我国的审判组织改革从中国与美国审判组织的比较入手
141-144第二节审级制度的问题144-149一、中美两国审级制度的比
较144-146二、我国的审级制度改革从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
146-149第三节庭前准备制度149-155一、效率和效益:庭前准备程序
的基本法理149-150二、中美两国的庭前准备制度比较考察150-153
三、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153-154四、我国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
预期效果154-155第四节庭审方式的比较155-160一、中美两国的庭
审方式比较155-157二、中美两国庭审方式差异的成因157-159三、
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159-160第五节陪审制度160-172一、中国的人
民陪审制160-162二、美国陪审制度的运作162-165三、美国的陪审
制度及其与中国陪审制度的差异评析165-166四、对美国陪审制度的
价值评价166-170五、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170-172第六节调解
制度172-183一、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人文、哲学基础173-174二、
调解制度的价值分析174-175三、中国调解制度分析175-176四、美
国调解制度介绍176-178五、中美两国调解制度比较178-181六、完
善我国调解制度的几点构想181-183第七节判例制度183-191一、中
美两国判例制度比较184-186二、从美国判例制度的合理性看判例制
度的改革186-188三、中国的判例制度188-189四、中国对判例法制
度的借鉴189-191第五章法院行政管理制度191-199第一节中美法院
行政管理制度比较研究191-196一、法院的预算和经费191-193二、
法院的人事及内部管理193-196第二节中国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
196-199一、改革司法预算和编制196-198二、调整审判人员与行政
管理人员的比例198-199结束语199-201主要参考书目201-205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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