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两大法系检察机关侦查权有趋同趋势

两大法系检察机关侦查权有趋同趋势随着关于司法改革学术研讨的逐步深化,作为检察权主要内容之一的检察机关侦查权也受到多方面的关注。
比较和研究两大法系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
综观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程度地享有和行使侦查权。
检察机关享有和行使侦查权的样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享有对特定范围案件(主要是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独立行使侦查的权力。
采取这种方式的典型国家有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没有单独为检察机关划定特定范围内案件的独占侦查权。
在英国,虽然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由司法警察行使,但检察机关可以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其案件范围包括:对由政府各部提交起诉的案件,对可能判处极刑的案件,以及检察官认为需要由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等,检察官以政府的名义进行侦查。
在美国,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的案件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案,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已废止)直接立案侦查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高级官员的犯罪案件。
共同行使侦查权根据检察机关和警察等其他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地位,这种模式又可以分为检察机关主导型和警检协作型两种。
1.检察机关主导型。
其特点是:(1)立法通常将侦查权、侦查指挥权赋予检察机关,整个侦查活动在检察机关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进行,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居于主导地位;(2)检察机关与司法警察等在法律上一般没有明确的侦查管辖范围区分,原则上,检察官对任何案件都可以进行侦查,或者在警察的配合下进行侦查。
大陆法系国家多属此种类型。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应当进行或使人进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对触犯刑法的罪行进行追查和起诉。
为此,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管辖区内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活动。
”这表明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即共和国检察官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摘要: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警检分立和警检结合两种警检关系模式,并且呈现相互接近和融合的变革趋势。
虽然当前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警检关系存在三大模式鼎立的场面,但各国的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间不仅存在形式上的分工关系,而且具有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只不过三大模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大致上说来,英美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判程序的过程中,而大陆模式、监督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前程序侦查阶段。
但从一些国家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来看,三大模式在相互吸收借鉴的基础上,警检关系开始由疏松化出现紧密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警检关系侦查诉讼引言:考察当前我国公、检(法)关系,可以发现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公、检(法)关系出现了错位、扭曲,因此该原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理合理性。
一国警检关系的变化又通常反映其刑事司法制度的变化,故警检关系问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方面。
当前在提倡法治原则与保障人权的国际潮流中,许多国家正在努力构造既能有效追诉犯罪,又能保障人权的警检关系。
一、两大法系与我国的检察制度的现状(一)英美国家警检制度的现况1.英国警检制度英国采用的是“一步式侦查”模式。
英国警察不仅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而且还对部分刑事案件行使起诉权。
警察在侦破刑事案件时,主要是按地域来划分管辖权,上一级的警察总局只对刑事专案进行侦查,它们与各地警察部门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只是一种协作关系。
很显然,英国各地方的侦查机关是相对独立的。
英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全部由警察机关进行。
由于检察机关不承担具体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具有很大的权力,可以采取诸如搜查、扣押、讯问的侦查措施,经过治安法官的认可并签署司法令状,警察也可以采取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重要财产的侦查措施,如搜查、逮捕等。
警察的侦查工作贯穿整个刑事案件的始终,直到向检察官提出侦查终结报告,或者向治安法官提出起诉。
中美警察作证之比较

薄
中 美 警 察 作 证 之 比 较
杨 莉
( 安徽大学 , 安徽 合肥 2 00 ) 36 1
[ 摘
要]
与美国警察作证 制度 比较 , 中国的警察作证 制度显的非 常稚嫩 , 中制度上 差异 的存 在在所难 免 , 其 主要 包括 警
察 出庭 作证 的身份不 同, 作证 范围不同, 出庭作证是 否 自愿以及作伪证后的制 裁措 施也 不相 同, 通过 比较 , 可以看 出我 国警察 作证 制度有待进一步 完善 , 借鉴 美国的有 关制度规定 , 可以从 明确警察的作证 资格及作证 范围、 警察 出庭作证的一 系列程序 、
下 , 是 要 等 到 法 官 的 许 可 后方 能 坐 下 , 且 坐 姿 要 端 直 , 而 并 面 向陪审团。
检察官 对出庭 作证 的警 察进 行 主询 问 , 察 回答 问题 警 时, 不应带有个人感情和偏袒 , 并且 回答问题的语气 要肯定 , 自始至终都 不得表现 出“ 出去就 是为 了抓 获被告 ” 的态 度。 J 对于无法 回答 的问题应 该 明确表 示不知道 。如果警 察 回答 有错误 , 即使是作证 结束后 发现 的 , 应 当及 时地 承认并 作 也 出解释 , 这样检察官可 以及时修正论点。
的事 。
一
的 ,、 1 了解法 庭的基本 结构 ; 了解庭审 的程序步骤 ; 、 2、 3 了解 刑事证据规 则。
( ) 警 察 出庭 作 证 的 基 本要 求 二 对
警察 出庭 时应该 穿制 服还 是便 服呢?实践 中, 法庭并没 有对出庭警察 的服装做 明确要 求 , 但是警察 的穿 着得整 洁 、
警 察 作 证 主要 是 指 承 办 刑 事 案 件 的 警 察 在 法 庭 审 判 过 程 中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

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法学0903班王同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就其本质而言,它是诉讼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制衡和监督思想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应用。
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存在诸多差异,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又各具特色。
中国作为检察制度逐步成长的重要实体,比较中外检察制度,在世界法制发展大潮中求同存异,兼收并蓄是其成长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性质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被定性为公诉机关,或是被冠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名,却只有公诉机关之实。
具体表现在职权范围上相对狭窄,即代表国家作为刑事诉讼原告参与实施诉讼行为。
例如英国检察机关并无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而美国检察机关虽有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但在法庭上无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能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不能有效监督判决执行,实质是附属于司法或行政系统。
另外,俄罗斯检察制度有其独特性。
国家检察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和司法体系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
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在俄罗斯联邦被称为是一种护法机关。
其目的在于,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以及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相比而言,中国检察制度则更大程度上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但我个人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并非行使完整的法律监督权。
我们更多的看到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权,而较少看到对立法、执法机关的监督,这也是我们说,从广义上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一个表现。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刑事司法制度是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方式。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有很多的不同,下面来分类讨论一下。
一、侦查方式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个人隐私和人权保护,侦查方式较为复杂,依靠事实证据进行调查,一般需要有搜查令才能侵入私人领域。
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则依靠以嫌疑人自供为主要证据,警方可以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获取证据,个人权利较为薄弱。
二、审判和量刑方式美国的审判程序严格,包括陪审团,律师辩论等,审判结果公开透明。
而中国的审判程序则相对简单,一般由法官独立审判,审判结果不被普通人披露,内容简略。
关于量刑,美国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但可能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人权,刑罚相对较轻;而中国量刑上相对严格,常常重罚犯罪行为,但在人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三、罚款方式美国在很多刑罚决议中往往采取罚款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罚款的适用率较低。
美国罚款对于施加经济压力,增进司法公正起到了很大作用,中国在罚款方面仍需要进一步思考。
四、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美国审判过程中均要求生成庭审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供公众查询;并规定了法律援助,保障了公正,司法透明。
中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改进空间。
五、监狱制度美国的刑罚执行机构和中国相比较为先进,保障被刑事制裁人员的人权执行。
监狱为不同类别的罪犯量身定制,并且监管人员制度完善。
而中国的监狱制度则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管理不严,体制上不完善,技术水平低,再加上媒体观察力度不足,刑事罚犯人权常常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在侦查方式、审判方式、量刑方式、罚款方式、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监狱制度等方面各有特色和差异。
相互之间应该进行交流和学习,用更先进的制度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司法公正。
中美搜查程序比较研究

中美搜查程序比较研究学生姓名:闫晓宇指导老师:马秀娟摘要:中美两国作为两种不同诉讼模式的代表,在搜查程序的规定上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搜查程序各个阶段的规定,并结合已有文献资料对两国的搜查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发现我国搜查程序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意见,对美国相应制度作合理吸收。
关键字:搜查程序启动执行对象种类救济引言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是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证据或者可能隐藏此类证据的有关地方进行检查、查看的一种侦查行为。
在许多案件中,搜查对于案件侦破、犯罪证据的取得有着巨大的作用,帮助检察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轻与重,而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启动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甚至到财产权利都会造成影响;滥用搜查权力,就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此各国对于搜查都较为重视,1627年,在英国市民向国王递交的《权利请愿书》中,就已提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搜查对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影响,产生了社会秩序维护与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
中美两国作为两种不同诉讼模式的代表之一,在搜查程序的规定上有着各自的特点。
一、搜查程序的启动(一)、制度设计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宪法中极其重要的内容,而公民在刑事、民事与行政司法中的权利以刑事司法为重,这也是公民在宪法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搜查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实施必定会对公民的人身权、自由权等造成侵犯,因此必须得到宪法的正式承认。
中美两国在搜查程序的制度设计上都从宪法上给出了源源来由: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禁止进行没有正当理由的搜查,并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有不受无正当理由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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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试 卷(课程论文)论文题目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课程名称 中外侦查制度比较研究完成时间 2013年8月26日专业年级 2011级侦查学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赵文尧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视野。
意味着,中国侦查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中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重要的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与美国侦查制度的差距,因而研究中美侦查制度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证据规则等视角,对中美侦查制度进行比较。
关键词:侦查主体、证据制度、人权保障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它对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公诉主义为主,自诉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追诉制度。
因而侦查制度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就侦查制度的内容而言,大致包括侦查主体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
由于中美两国的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国情不同,因此,侦查制度自然存在着差异。
一、侦查主体(一)我国的侦查主体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高检刑诉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危害国家案件侦查方面与侦查机关行使相同职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案件侦查;监狱负责监狱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犯罪案件侦查;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走私、缉毒等刑事犯罪侦查。
以上,是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活动的机关,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无权行使。
可见,我国是排除个人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权绝对属于国家机关。
(二)美国的侦查主体美国侦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种侦查主体中,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中的侦查人员是最主要的力量,其次是检察人员,此外,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也有一定的侦查职能。
美国有侦查机关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州、县、市四个层次。
在美国,负有犯罪侦查职能的联邦机构多称为联邦执法机构,据统计,全美约有60余支联邦执法机构、而美国最重要的联邦犯罪侦查机构当属联邦调查局(FBI);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传统和现状不同,因而美国各州警察机构的体制也不一样。
有的叫州警察局,有的叫州公路巡查队,有的叫州公安局,但职能都大同小异;美国的县级执法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县司法局模式,另外一种是县警察局模式;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力量,主要负责本市镇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检察系统。
美国的检察人员在犯罪侦查活动中扮演着相当积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检察人员往往亲自主持并开展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美国检察系统分为三级联邦检察系统、地方检察系统、市镇检察机关。
3.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也具有一定的侦查职能,被誉为美国“对付有组织犯罪的首要工具”,在侦查有组织犯罪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犯罪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私人侦探。
美国是当今世界私家侦探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到目前为止,美国私家侦探从业人员已达160多万人,是美国正规警察人数的3倍,名列世界首位。
可见,在美国私家侦探是一支十分庞大的队伍。
二、侦查措施(一)美国的主要侦查措施在美国,侦查人员可以采用的侦查措施主要有现场勘查、物证鉴定、逮捕、辨认、搜查、扣押、讯问、测谎等。
就侦查权限而言,在实行当事人主义侦查构造的美国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要受到较多限制。
目前,美国在侦查实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和令状主义。
美国警察享有广泛的询问权,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由法官决定。
对于其他强制侦查措施。
美国侦查过程的重要程序规则包括,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规则、防御侦查陷阱的规则、获得律师帮助的规则、警察讯问及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之规则、秘密监听等规则。
美国实行司法审查制度,这些活动都不得于宪法相抵触。
(二)中国的主要侦查措施目前,我国有关规范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规定》、《刑事侦查工作细则》等一些法律、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当中。
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重新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行使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现场勘验、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
但,逮捕只能由检察院或法院决定,技术侦查要严格经过法律批准严格限制适用。
《刑事侦查工作细则》第10条规定,在侦查破案中,根据需要,经县(市)公安局长以上的领导批难,公安机关可以对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进行秘密搜查或者密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规定,当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和电报时,经所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族,可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部门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三、侦查启动程序(一)中国的立案制度在我国,立案是侦查启动的必经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受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精神,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以后的侦查阶段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
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和128条规定,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对举报线索可决定由侦查部门或举报中心初查,但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加押、冻结核查对象的财产。
由此可见,立案程序是侦查必经的前置程序,它关系着侦查机关强制措施使用的合法性。
(二)美国的立案制度在美国,一般刑事案件从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官官向主管官员控告时就可以进行侦查。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及某些州的法律规定,苔官有权在公共场所临时扣留他所怀疑的行人车辆,询问该人的身份和当时行为,并且可以对其进行拍身搜查。
对于重罪的现行犯,私人和警察都可进行无证逮捕,部分州甚至允许答察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无证逮捕非现行犯(包括实施轻罪的人)。
有学者把中美侦查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的模式分别称之为程序型启动模式和随机型启动模式。
”在随机型启动模式下.侦查程序的启动以获悉犯罪消息为前提,一旦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知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加以调查,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立案程序等。
而在程序型启动模式中,侦查程序往往不被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而是提起程序或立案程序的后续程序。
程序型启动模式设立的韧衷是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保障无辜人员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四、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一)中国2012《刑事诉法》中的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做了规定。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我国侦查中的人权保障在立法上取得了重大的进步。
但,我国侦查机关权力依然很强大,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限制。
首先,自侦查开始,我国犯罪嫌疑人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辩护。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侦查机关以种种方式阻挠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次数受到不当限制,这极大妨碍了刑事诉讼法的落实。
其次,羁押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常态。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拘留或者被执行逮捕即意味着被羁押,取保候审的条件相当严格。
例如,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及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三,犯罪嫌疑人享有保留的沉默权。
不管修改后还是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都严格禁止刑讯逼供。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有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可见我国犯罪嫌疑人是享有一定沉默权的。
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然保留了原93条的规定,新刑事诉讼,118条同时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
同一部法律规定两个相互矛盾的法条,可见我国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有严格限制的。
(二)美国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享的权利1.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己证实其罪的特权,即沉默权。
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第五条明确宣布:“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作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表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拒绝提供的是言词证据(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有关体液、指纹的提取以及笔迹、声音样本的提供,不受该特权的保护;第二,该特权仅仅适用于以自白或自认为刑事指控基础的场合;第三,整个警察讯问阶段都可使用该项特权;第四,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行使沉默权时,审讯人员不得强制其陈述,并不得从其保持沉默中得出不利于他的推论。
该权规定在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当中。
按照米兰达规则的要求,在羁押讯问之前,嫌疑人必须被告知:①你有权保持沉默;②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将并且能够被用作在法庭上反对你的证据;③讯问时,你有权请一名律师在场;④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指定一名律师在场,在讯问为你提供帮助。
2.侦查阶段的辩护权。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人不但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且有权自行选择辩护的权利。
3.保释权。
保释制度是美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联邦宪法第8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从而肯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保释权。
美国有40个州的宪法规定有罪判决以前非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获得保释的权利,其他州的成文法或判例法事实上也承认这项权利。
保释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无罪推定原则.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决以前都是无罪的,只有允许保释,他们才有充分的机会准备辩护。
五、证据制度收集证据是相司法人员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诉公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