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范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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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公务员聘任制对比研究

中美公务员聘任制对比研究

中美公务员聘任制对比研究作者:陈新喆来源:《办公室业务》 2013年第8期文/陈新喆一、公务员聘任制界定对比(一)美国临时雇员的定义。

美国人事管理总署把联邦临时雇员定义为:服务年限不超过1年,在竞争性的岗位上,临时的有限的雇员服务年限最长可以为4年。

临时雇员也可以在那些法律和规章不要求竞争的岗位上就业,在这些岗位上,临时雇员的服务年限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美国联邦机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要使用临时雇员:(1)为了完成高峰期的工作量。

(2)填充那些将来拨款可能有问题的职位。

(3)临时填补终身职位,以使这些职位将来可以被其它机构转来的终身雇员所占用。

(4)填补那些正在研究有可能外包的空位。

一般临时雇员工资高出同等条件下的终身雇员,在开始工作前任职时间上与雇佣机构达成了协议,临时雇员没有终身雇员享有的大部分福利待遇。

(二)中国聘任制公务员的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而“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聘任制公务员实施背景对比(一)美国聘任制公务员实施的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各国开始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指导下积极转变政府运作方式。

合同雇佣制、短期聘任制被引入了公务员系统,以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手段以及顾客为导向的管理主义改革逐渐取代了传统文官制度。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起推行的引人注目的联邦机构临时雇员制度便是政府改革实践的结果,这与新公共管理在理论上一脉相承。

(二)中国聘任制公务员实施的背景。

潍坊学院法学院2018届本科毕业

潍坊学院法学院2018届本科毕业

潍坊学院法学院2018届本科毕业生论文答辩秩序册二○一八年五月一、答辩委员会主任委员:苗金春:法理学,教授副主任委员:李大欣:刑法学,副教授委员:朱文英:民商法学,教授韩学志:国际法学,副教授杨卫华:诉讼法学,副教授马全才:经济法学,讲师刘迎新:理论法学,讲师曲丽涛:行政管理,讲师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注:每小组第一位老师为组长。

二、答辩日程安排本届毕业生共计214人,其中法学119人;行政管理95人。

答辩时间:一组(法学): 6月3日上午 8:00——12:00;二组(行政管理): 6月3日下午14:30——18:00;一组毕业论文答辩安排二组毕业论文答辩安排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标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对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主要考察以下五个方面:1、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学习态度,工作作风方面的表现等。

2、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是否合理。

3、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对专业基础理论的掌握运用情况以及独立工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课题完成的情况和质量,包括论文方案的合理性、论据及逻辑性,资料查阅和运用情况,论文文字表达是否精练等。

5、答辩时回答与课题有关的提问情况。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优秀:(1)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工作积极努力、态度认真,圆满完成规定的任务。

(2)论文选题新颖,富有很强现实意义、理论意义。

(3)能全面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能灵活、正确、综合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在某些方面有独创。

(4)论文思路清晰、结构严谨、逻辑性强,考虑问题全面;论文结论正确;论文资料翔实,论据充分;语言准确,行文流畅。

(5)答辩中,能够切题回答,回答问题正确,思维敏捷。

(6)论文形式标准。

良好:(1)毕业设计(论文)中工作努力,能较好的完成规定的任务。

最新PESTEL分析模型(PESTEL Analysis) 及相关案例资料

最新PESTEL分析模型(PESTEL Analysis) 及相关案例资料

PESTEL分析模型(PESTEL Analysis)目录[隐藏]∙ 1 什么是PESTEL分析模型?∙ 2 PESTEL的因素o 2.1 对企业战略有影响的政治因素o 2.2 对企业战略有影响的经济因素o 2.3 社会文化的因素o 2.4 技术的因素o 2.5 环境的因素o 2.6 法律的因素∙ 3 PESTEL分析经典案例∙ 4 PESTEL分析模型案例分析o 4.1 案例一:新高煤机公司及其环境分析[1]∙ 5 相关链接∙ 6 参考文献[编辑]什么是PESTEL分析模型?PESTEL分析模型又称大环境分析,是分析宏观环境的有效工具,不仅能够分析外部环境,而且能够识别一切对组织有冲击作用的力量。

它是调查组织外部影响因素的方法,其每一个字母代表一个因素,可以分为6大因素:(1)政治因素(Political):是指对组织经营活动具有实际与潜在影响的政治力量和有关的政策、法律及法规等因素。

(2)经济因素(Economic):是指组织外部的经济结构、产业布局、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未来的经济走势等。

(3)社会因素(Social):是指组织所在社会中成员的历史发展、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教育水平以及风俗习惯等因素。

(4)技术因素(Technological):技术要素不仅仅包括那些引起革命性变化的发明,还包括与企业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和发展趋势以及应用前景。

(5)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6)法律因素(Legal):组织外部的法律、法规、司法状况和公民法律意识所组成的综合系统。

PESTEL是在PEST分析基础上加上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和法律因素(Legal)形成的。

在分析一个企业集团所处的背景的时候,通常是通过这六个因素来进行分析企业集团所面临的状况。

[编辑]PESTEL的因素[编辑]对企业战略有影响的政治因素∙政府的管制和管制解除∙政府采购规模和政策∙特种关税∙专利数量∙中美关系∙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变化∙特殊的地方及行业规定∙世界原油、货币及劳动力市场∙进出口限制∙他国的政治条件∙政府的预算规模[编辑]对企业战略有影响的经济因素∙经济转型∙可支配的收入水平∙利率规模经济∙消费模式∙政府预算赤字∙劳动生产率水平∙股票市场趋势∙进出口因素∙地区间的收入和销售消费习惯差别∙劳动力及资本输出∙财政政策∙欧共体政策∙居民的消费趋向∙通货膨胀率∙货币市场利率∙汇率∙国民生产总值变化趋势[编辑]社会文化的因素∙企业或行业的特殊利益集团∙国家和企业市场人口的变化∙生活方式∙公众道德观念∙对环境污染的态度∙社会责任∙收入差距∙人均收入∙价值观、审美观∙对售后服务的态度∙地区性趣味和偏好评价[编辑]技术的因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哪些技术∙这些技术对企业的重要程度如何∙外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包含哪些技术∙上述的外部技术中哪些是至关重要的?为什么?∙企业是否可以持续的利用这些外部技术∙这些技术最近的发展动向如何?哪些企业掌握最新的技术动态?∙这些技术在未来会发生哪些变化?∙企业对以往的关键技术曾进行过哪些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对手相比如何?∙企业及其竞争对手在产品的开发和设计、工艺革新和生产等方面进行了哪些投资∙外界对各公司的技术水平的主观排序∙企业的产品成本和增值结构是什么?∙企业的现有技术有哪些能应用?利用程度如何?∙企业需要实现目前的经营目标需要拥有哪些技术资源?∙公司的技术对企业竞争地位的影响如何?是否影响企业的经营战略?[编辑]环境的因素∙企业概况(数量,规模,结构,分布)∙该行业与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起步,摸索,落后)∙对相关行业影响∙对其他行业影响∙对非产业环境影响(自然环境,道德标准)∙媒体关注程度∙可持续发展空间(气候,能源,资源,循环)∙全球相关行业发展(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_规章制度完整篇.doc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_规章制度完整篇.doc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_规章制度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公司的独立性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

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的选聘程序第二十七条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一、研究目的与意义法律可行性研究是指对一项法律政策、法规规定或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合理性、合规性以及效果是否符合社会实际需求进行评估的研究活动。

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法律实施的可行性、法律效果的预测、法律利益关系的优化等方面的研究,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参考和决策支持。

法律可行性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首先,它有助于建立科学立法和良法制定的评价机制,避免盲目性的法律实施,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其次,它有助于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指导,促进政府行政工作的科学决策,并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资源浪费;最后,其还有助于保障社会公正、平等和人权的实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鉴于此,本研究旨在对法律可行性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旨在为中国法律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建议。

通过对法律可行性的分析评估,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提升中国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果性作出贡献。

二、研究现状及问题界定1.研究现状法律可行性研究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始终备受法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等多学科的青睐与重视。

在国际范围内,不少国家和地区均已对法律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例如,在西方国家法学理论体系中,法律可行性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相关研究成果丰硕。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也曾对法律可行性进行过研究,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其研究成果也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国内,近年来,法律可行性研究成为法学院等高校研究的热点之一,相关研究成果逐渐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此外,国家行政学院等多个行政管理类研究机构也曾对法律可行性作出过一定的研究。

但总体上,我国在法律可行性研究方面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学术研究成果尚未形成系统化的体系。

2.问题界定基于以上研究现状,本研究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研究:(1)法律可行性的内涵与特征:即对法律可行性的概念、内涵、特征和范畴进行梳理和界定,奠定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中美贷学金制度比较分析及启示

中美贷学金制度比较分析及启示

中美贷学金制度比较分析及启示作者:李阳王丽云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6期摘要:大学生资助制度关乎贫困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问题,是社会公平和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期望通过对比美国与中国的贷学金制度,得到一些启示,取长补短,以期为更好的发展我国的贷学金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机会均等;贷学金制度;中美对比;启示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8-0149-02一、美国贷学金制度及其自运行机制为了不使任何有才能的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去上大学的机会,同时满足美国的国防所需之足够数量的高质量人才,美国在1958年《国防教育法》确立了贷学金,要求联邦政府支持该项资助计划,并授权拨款设立贷学金,资助大学生[1]。

至此之后,美国贷学金不断演进,形成了贷款渠道通畅,贷款种类多样的贷学金制度。

根据搜集到的资料,美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贷学金。

1.联邦帕金斯贷学金(Perkins Loan)是一种以校园为基础,向美国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的贷学金方式。

它由联邦政府负责统筹,将贷学金款直接拨给学校,委托学校直接负责贷学金的发放和回收,学生在校期间无需支付利息,毕业后第十个月开始偿还,归还期限为10年。

这种贷学金贷款利率最低,年利率为5%,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状况最差的那部分学生,贷学金款项有限,受贷学生范围小。

2.斯塔福德学生贷学金(Stafford Loan)贷款对象为所有经济资助需要的学生,它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系统,由各州教育担保机构担保,银行将钱贷给学生。

这种贷学金方式资金来源充足,比联邦帕金斯贷学金受贷范围要大得多,是美国最大的大学生资助项目。

3.学生家长贷学金(PLUS)允许得到政府的担保、有良好信用借贷记录的家长向商业银行贷款。

这种贷款的金额取决于学生就学的花费,联邦政府规定其利率不能高于9%,毕业后六个月开始偿还,偿还期限一般为十年。

中美合资企业的议价能力、管理控制和绩效

中美合资企业的议价能力、管理控制和绩效

中美合资企业的议价能力、管理控制和绩效:比较案例研究本文对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伙伴之间的四家合资企业进行了比较案例研究。

得出了潜在合作伙伴的议价能力影响了合资企业的管理控制结构,进而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绩效的结论。

并确定了几种与正式控制结构和影响绩效相互作用的几种非正式控制机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也调查了合资企业的演变。

提出了合资企业管理控制的一体化模式。

国际合资企业是一种迅速发展的组织形式,在各种学术领域中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

尽管如此,对合资企业的学术理解仍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和深度。

先前的研究报告称,合资企业的失败率和不稳定率很高(Franko, 1971; Harrigan, 1986; Kogut, 1989; Levine & Byrne, 1986),以及预测成功创业的因素仍不清楚(Geringer & Hebert, 1991;Parkhe,1993)。

此外,对现有概念模型进行测试的实证研究要么产生了矛盾的结果,要么很难进行比较,因为在衡量变量的方式上存在差异。

本研究采用合作伙伴谈判的视角来看待合资企业的形成。

我们将合资企业设想为合作伙伴之间的混合动机游戏(Lax & Sebenius, 1986;Hamel, Doz, & Prahalad, 1989)。

根据谈判的观点,每个合资伙伴的相对议价能力决定了合资企业所采用的管理控制模式。

此外,母公司控制还被假设为决定绩效的关键因素。

尽管之前的研究人员已经对第一次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Blodgett, 1991; Fagre & Wells, 1982; Killing, 1983; Lecraw, 1984),但研究很难进行比较,因为他们用不同的方法测量了这两个变量,控制和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发现提供了相互矛盾的结果(see Geringer and Hebert [I9891 for a review)。

法学的研究方法笔记摘抄(3篇)

法学的研究方法笔记摘抄(3篇)

一、引言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

在法学研究领域,研究者们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实证研究法、规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

以下是对这些研究方法的简要摘抄和解析。

二、实证研究法1. 定义实证研究法是指通过观察、实验、调查等手段,对现实社会中的法律现象进行客观、科学的研究方法。

2. 特点(1)客观性:实证研究法强调客观性,力求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2)科学性:实证研究法遵循科学原理,运用科学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

(3)实践性:实证研究法关注现实法律问题,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3. 方法(1)观察法: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实地观察,获取第一手资料,如法庭审理、法律实施过程等。

(2)实验法:通过人为控制变量,研究法律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模拟法庭、法律实验等。

(3)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大量数据,对法律现象进行定量分析。

三、规范研究法1. 定义规范研究法是指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探讨法律规范的本质、功能、价值等问题的研究方法。

(1)规范性:规范研究法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规范性,关注法律规范对行为的影响。

(2)理论性:规范研究法侧重于理论探讨,对法律规范进行抽象、概括,揭示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

(3)价值性:规范研究法关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对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和批判。

3. 方法(1)分析法: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结构、功能等方面的分析,揭示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

(2)比较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或时期的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发现法律规范的异同点。

(3)历史法:通过研究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探讨法律规范的起源、发展及其变迁规律。

四、比较研究法1. 定义比较研究法是指将不同国家、地区或时期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原因和影响的研究方法。

2. 特点(1)跨文化性:比较研究法跨越国界,涉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现象。

(2)全面性:比较研究法对多个法律现象进行比较,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法律现象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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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范比较研究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是适宜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逐渐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成为一种主流的公司形态。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当代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其在公司设立制度上存在哪些主要的差别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比较研究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态之一即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在设立、运行、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由于美国有联邦和州双重立法体制,随着各州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制定,美国律师协会于1992 年即已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法统一蓝本,1994 年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采纳了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niform llc act , 简称ullca),1996 年又提供了最新的版本,各州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与这些蓝本并无太大的出入。


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股东以下出资设立,对股东人数做出限定;股东需要共同制定章程等均表明公司存在一定的人合性。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运用一定资产去投资经营运
作,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表明其资合性的特征。

2.设立门槛较低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且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下的分期缴纳制度,在注册资本制度下规定的较低准入门槛,鼓励人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公司,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3.独立的法人人格
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赋予其虚拟的人格,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这是对市场经济中交易相对人债权债务的保护,并且也能够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4.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希望从公司运营中得到收益,当然不愿意血本无归甚至是负债累累,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他们相应的权利,体现了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避免因其他股东个人行为导致公司亏损而承担超出出资额的责任。

二、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依据有限责任公司法设立的新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了合伙及有限合伙和封闭型公司的长处或优点。

(一)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出资人的广泛性
股东的人数和身份都没有限制,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满足更多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

2.股东承担责任的多样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以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又可根据成员或经理的选择承担额外的责任,以保持合伙的个人信誉的优点。

3.经营方式的选择性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像合伙一样由成员分散地进行经营,也可以选择由经理进行集中的经营,以适应不同企业的实际需要。

4.利益转让的任意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分派利益可以任意转让,但受让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新成员,从而保证了企业掌握在成员熟悉的人手中,但如经全体成员同意,也不排除受让人成为成员的可能。

(二)中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比较
1.投资主体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出资设立,并且也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

而股东的身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三资企业法以及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中国《公司法》中所谓的”股东”,原则上并不排斥外国股东,只是当外国股东持有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5 %以上时,应选择合资企业法或者合作企业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进行经营,而当全部资本皆由单个或多个外国股东所持有时,则应选择外资企业法下的有限
责任公司形态进行经营。

美国ullca 第202 条a 款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只要向州务秘书办事处提交组织章程备案,即可组织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对出资人并没有人数上的限制,这是和我国非常重大的不同。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或者说成员,几乎不受任何主体形态以及国籍的限制。

2.章程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显然是非常严格的。

美国ullca 第203 条a 、b 两款则分别将对章程内容的法律要求,分为”必须加以规定”以及”可以加以规定”两个层次。

除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载明以下事项:允许在经营协议中制定的规则;其他与法律不冲突的问题。

美国ullca 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要求,体现了尊重投资人的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

此外,美国ullca 特设了经营协议制度,以此允许公司成员之间通过订立无须备案注册的协议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公司事务的执行、以及成员或经理和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

3.股东的出资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出资形式以及货币资金比例都作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美国ullca 6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可为有形的和无形的财产,其它对公司的利益,包括金钱、期票、已经提供的劳务,或承诺缴纳现金或财产或约定在将来提供劳务。

这里列举的出资形式中,期票、承诺提供现金或财产或将来提供劳务为合法的出资形式,体现其出资形式自由化的特点,与我国法律规定有较大的不同。

但在出资义务上作了较严格的规定:成员必须以约定的条件与方式对公司出资;成员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为成员的死亡、丧失能力或因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履行承诺的义务而免除责任,除非经公司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予以免除;而且,即使成员同意免除的,债权人仍可要求成员按原承诺履行其出资义务。

4.公司设立标准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因此营业执照成为公司成立与否的标志所在。

美国ullca 第202 条b 款则规定:”除非明确规定了较晚的生效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自组织章程申报存档之日起开始”。

也允许申请颁发成立证书或者是授权证书,以此作为公司获准注册的证明文件。

此类证明文件可以被信赖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存在或者已被授权在本州经营商务(就非本州公司而言) 的结论性证据。

该成立证书或授权证书是公司成立的证明,但并不是公司成立的标志。

美国的这条规定更具有现实意义,注重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结语
美国经济发展迅速与其宽松的投资环境,发达的经济体制及完善的法律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其公司法任意化的走向,也是适应市场投资主体的要求。

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结合了各类传统企业的特点,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一类公司形式。

而我国出于本国经济环境的考量,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作了较多的限制。

②经过上述的比较分析,仅仅从设立制度方面,我国就可以在出资主体、章程、出资方式和设立标准上进行适当的改进,吸收美国法律制度的优点,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虞政平,《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比较》,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②吴建斌,《从日本公司形态整合看中国统一公司法趋势》,载《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
作者简介:柴颖,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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