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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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

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

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引言中美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两个国家司法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进行简要谈论,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差异中美法律体系是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一个关键方面。

中美法律体系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在其运作方式、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上存在较大不同。

中美法律体系的最大差异在于法律源于。

中方法律体系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为主要法律源,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而美国法律体系则建立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包括判例法(common law)的使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新案的参考依据,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中美法律体系在法律观念和原则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法律观念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

而美国法律观念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中美司法制度运作的差异中美司法制度在案件审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差异:•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平衡,法官在审判时享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相对较低,政府干预或影响司法决策的现象较为常见。

•司法程序:美国司法程序注重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案件的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而中国司法程序则注重快速审理案件,强调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维护。

•司法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倡导司法透明度,法庭的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对公众开放,能够接受舆论监督。

而中国司法制度则相对闭塞,法庭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对外界了解有一定限制。

•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由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判决。

而中国则没有陪审团制度,判决权完全由专业法官行使。

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原因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从历史、文化、法律体系的起源和发展等多个方面寻找原因。

首先,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追溯到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解读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解读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解读首先,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法律依据,审查程序等多个方面。

首先,我国设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检察院作为司法审查的机构,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而美国则没有设立类似的中央审查机构,而是将司法审查交由各地法院进行。

其次,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依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审查权力进行了明确规定;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则主要依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侵害。

其次,在法律依据方面,两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都是基于法律的原则进行的,但具体的法律依据存在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其中刑事诉讼法对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依据美国宪法和相关司法判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进行了保护。

再次,在审查方式方面,两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一些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检察机关审查的审查方式,主要注重于案件的实质审查;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则更加强调对案件程序的审查,以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最后,在外部监督方面,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一些制衡机制,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例如,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调查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需要经过审查机关的审查;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则更加强调对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确保司法审查的公正和中立。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制度设计、法律依据、审查方式、外部监督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强调审查工作机构的作用;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更加关注对案件程序的审查,强调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对于两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们深入了解司法体制的发展和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美警察执法比较研究

中美警察执法比较研究

Journal o f L 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 fPolice and Justice 2017.5【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中美警察执法比较研究课题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845)〔摘要〕以警察执法为视角,将中国和美国作为比较主体,通过中美两国警察执法体制、警察执法培训模式、警察执法反应机制、警察执法监督体制等方面进行比较,结合针对目前中国形势的具体分析,在对中美警察执法比较的基础上,研究中国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我国警察执法模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中美;警察执法;比较研究〔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辽宁省社科联“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1slktyb- 177)”和2014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高校学生防范‘东突’网络渗透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14AZZ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课题组:课题组成员段卓廷(1988—),女(汉族),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涉外警务教研室助教,主要从事涉外警务研究;闫万鸿(1978—),男(汉族),陕西宝鸡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技侦教研室副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7 -06 -15〔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416(2017)05 - 035 - 04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社会治安稳定、人民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世 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完善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美国作为世界强国,警务工作也一直处于国际领 先地位,分析和研究中美警察执法机制,可对中国 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新的思路。

一、中美警察执法体制比较美国警察属于分权型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县三级(具体细化为邦、州、市、县、区、镇、村7 级),但是各级警察分别行使各级管理机构的权 利,彼此没有垂直关系。

除了联邦执法机构外,州警察、城市警察、县警察、区警察、镇警察、村警察 包括私人保安,直接由地方政府领导。

关于中美巡警制度的比较研(精)

关于中美巡警制度的比较研(精)

中美巡警制度的比较研究一、警察巡逻工作的基本概况(一)在中国组建一支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巡警队伍,是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社会各界对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的认识是在逐步加深的。

1991年11月,中国第十八次公安工作会议提出在大中城市建立和完善警察巡逻体制,把相当的警力摆到街面上,以切实提高动态环境下对城市治安控制的能力。

1993年6月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会议提出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抓紧完成这项工作。

1994年公安部颁布了《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目前全国已有四十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初步建立起警察巡逻制度,即有一支专职巡警队伍,巡逻工作成为一种固定的警务方式长期坚持下去。

中国八十多个城市也已经开展了警察巡逻工作。

以上海为例,1992年6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

同年10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1993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上海市于1994年正式建立了巡警总队,初步形成了一个覆盖市区、综合执法的专职警察巡逻网络。

1993年至1994年,巡警在综合执法中,共发现并受理巡察案件几百万件,涉及治安管理、交通肇事、市容监督、工商管理等类别;教育处罚几百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数万名,共接受并处理“110”报警服务台提供的警务案件几千多起。

巡警还为群众办好事几十多万件,密切了警民关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和赞扬。

(二)在美国作为地方或州警察机构组成部分的“巡警”,其作用是保护并促进公共安全,特别是维护“街上”公共安全。

作为制裁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的执法机构,他们所针对的犯罪类型包括“街头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

“街头犯罪”侵害的是人身和财产,以及实施了违反有关交通、公共安全、紧急状态等法规的行为。

这些通常属于巡警所必须处理的犯罪类型,现在,“巡警”将不直接涉足执法活动。

中美警察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

中美警察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
因此 , 世界各 个 国家及 地 区都 建 立 了各 具 特 色 的警 察行政监 察 制 度 。其 中, 国警 察 的行 政 监 察 制 度 美 是很有代表性 的 。比较一 下 中美两 国警 察行政 监 察 制度 的特 点及 经验 教训 , 于我 国建 立 社会 主 义 的 对 警察 监察制度是 十分 必要和有意义 的 。 美国警 察行政监察 制度的特点 美 国是一个联邦 制 国家 , 州 、 各 市警 察 局都 享有
文章 编号 :6 24 2 (0 6 0 —0 30 1 7 — 1 7 2 0 ) 60 6 —3 入警 , 要 宣誓 献 身 于 所选 择 的职业— —执 法 。各 都 地警察局在警察 的录 用 、 培训 和 奖励等 方 面 , 以高 都 尚的道德标 准来要求 , 优先 考虑 警察 的道 德行 为 , 并 将道德 规范 、 行为规 范作 为指 导警 察行 为 的准则 , 督
收 稿 日期 :0 60 —4 20 —31 修 回 日期 :0 60 —3 20 人 那样 , 每 一个 政 府 官员 的行 为监 视 起来 。这 种 将 思想来 自 1 世 纪英国 的政治哲 学家边沁和 当代法 国 9
思想 家福 柯 , 是西 方 民 主政 治 文化 的重 要 组 成部 它 分 。在实施全面监 督方 面 , 主要采 取 以下措施 : 检查
促全体 执法 人员 在 实 践 中履 行 , 遏 制违 法 违 纪 和 对 警察 腐化起 了“ 治本” 的重要 作用 。
( ) 二 注重 严格执行法纪 在美国 , 察 部 门 同样 有 严 格 的制 度 。他 们 规 警
察机关 失去 公 众 的支 持 与合 作 , 最终 不 仅损 害 了警 察 的地位 、 形象 , 也损 害了法律 的尊严 和国家的形象 。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第一篇: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比较研究[摘要] 法院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法官工作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比较研究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问题,知道了中国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弊端,即司法行政化。

我们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改革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化饱经历史的沧桑,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政治分离出来的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院的社会功能和社会角色也各不相同,但是,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事务都是由法院自己来承担,这一点则是相同的。

法院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法官工作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

习惯上把法院司法行政问题统称为法院的人、财、物问题,具体包括: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法院的经费管理、法院人员编制的安排、法官的招募、考核、晋升以及罢免、案件的管理和统计等等。

纵观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问题,可以说中国的司法几乎都在科层式行政管理下,而美国法院实行司法自治的行政管理,其法官几乎没有国家公务员的色彩,下文进行比较分析。

一、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的比较分析(一)法官的任职资格比较在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思想的影响下,美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非常严格。

在美国,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从最高法院到地区法院)必须是(1)美国公民;(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美国本科教育没有设置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报考法学院,经三年学习修满学分后才可以授予JD学位,即“法律职业博士”);(3)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

担任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最[1]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可见,美国比较强调法官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其对法官的总体要求是“年长、经验、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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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入,建立符合新时期司法安全保障需要的司法警察体制,已成为实现我国警察法治的重要内容。

通过中美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考察美国联邦法警在体制建构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借鉴,可以发现在司法警察立法、组织领导体制、警务保障、用警机制等方面均有改革与完善的空间。

标签:中国;美国;法院;警察
引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是独立于我国公安机关等警察机关的一种隶属于司法审判机关的特有警察体制。

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行体制进行改革,不仅是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国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保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更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集中到法院以期得到裁决,法院案件受理数量连年攀升,这种形势对人民法院审判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挑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安保主导力量的地位日益突显。

然而,现行司法警察体制却阻碍了其效能的发挥,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随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均简称为《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司法警察体制列为改革对象,其长期存在的体制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

目前我国学者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相关研究还相当粗浅、匮乏,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寻找一个成功的参照范式便显得尤为必要,通过中外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科学建构司法警察体制提供必要的借鉴。

一、中美法警体制比较
通过对中西方警务改革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

中国有综合治理,西方有社区警务;中国有街道治保会,西方有邻里守望制度……所有这些,都足以反映出东西方的警学研究存在着相同的基础和发展趋向,体现出的更多的是对同一目标诉求过程中的殊途同归[1]。

在中美法院安保体制中同样存在这样的基础与发展趋向。

美国的法院系统与我国不同,实行“双轨制”,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的法院系统。

在美国,只有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涉及整个美国领土,不过联邦法院也是根据分区管辖划分的。

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要比州法院管辖的案件更严重、更复杂,也更令人瞩目[2]。

在世界范围内,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安全保障体制是非常完善的,负责安保任务最主要的警察机构是美国联邦法警局,在其体制上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美国联邦法警局是在美国国会1789年的司法决议案中授权成立的,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也因此法案而建立[3]。

联邦法警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截至2009年底,该局拥有雇员4 942人,其中3 320名联邦法警分别在全美94个司法管辖区的94个办事处、218个警务办公室和3个国外办事机构进行各种执法活动,另外还有1 503名行政人员和拘留执法官[4]。

本文拟从立法体制、管理体制、警务保障及用警机制等四个方面将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与之进行比较。

(一)立法体制比较
在警察立法方面,美国联邦法警局组织机构与职责主要是根据美国联邦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28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第二部分《司法部》第
37章《联邦法警局》的规定。

联邦法警的职权也分别有相应的正式立法予以确定,如刑事立法等等,联邦法警的职权主要有:保护联邦法院建筑物及安全;运送押解囚犯、搜查囚犯;缉捕联邦逃犯;看管囚犯;保护联邦法官和法庭审判安全;保护证人;没收和管理犯罪财产等。

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立法上缺失内容较多,《人民警察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但并没有规定其职权,《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仅在最后一条最后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的最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内部规范文件,法律效力较低。

(二)管理体制比较
在组织管理体制上,美国联邦法警不同于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其隶属于行政机关——美国司法部,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执法机构,完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它们按照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所划分的94个司法管辖区分别设置派出机构,由这些派出机构向联邦法院派遣安全保障的警力。

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采取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本级法院院长领导与上级警务部门领导相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分别隶属于全国各级法院。

在组织管理体制方面最核心的一点区别是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地位,仅仅是人民法院这一司法机关的内设部门,而美国联邦法警局是拥有独立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联邦法警局人员录用与联邦法院没有任何关系,联邦法警局只向司法部负责,人事编制独立,招录警务人员由内设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而我国法院司法警察编制却是纳入各级法院人事编制统一核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司法警察所占各级法院编制不超过12%。

(三)警务保障比较
在执法保障方面,美国联邦法警局不仅能够获得独立的联邦预算的财政支持,而且他们可以从没收的犯罪财产收益中获得一部分经费。

按照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犯罪综合控制法》的规定,在司法部设立司法资产没收基金处负责管理和处置司法过程中没收的财产,然后根据公平分享计划,对于销售和处置这些没收财产的收益在执法部门间进行分配,用于进一步执法目的。

在物质装备上,联邦法警局装备精良,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空中囚犯运输系统——司法囚犯和外国人交通系统(JPATS),每天都会有运送囚犯的飞机穿梭于美国各司法管辖区的监禁场所以及世界各国。

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设部门并不拥有独立财政预算,其警务保障经费完全依赖于各级人民法院,在警用装备方面相对落后。

(四)用警机制比较
中美两国法警都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但解决方式却存在较大差异。

自1982年美国联邦法警局与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联合建立了“法院安全警卫计划”,法院安检工作交由CSO(Court Security Officers)法院警卫负责,目前大约有4 700名法院警卫分别负责全美400多个联邦法院设施的安全警卫和其他执法工作。

这些法院警卫人员多由私营保安公司委派,保安公司与司法部签订授权委托合同,通过授权,安保人员可以履行部分警察职能,其职权范围比我国保安大了许多,因此又被称为公司警察。

而我国法院司法警察是采取聘用制司法警察来弥补警力不足,聘用制法警直接归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他们沒有经过任何立法授权,也不占用人民法院编制,其身份类似于保安却身着警服参与执法活动。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发现,美国联邦法警局仅有3 000多正式警力却要承担400多个联邦法院的安全保障,同时它还承担运送囚犯、保护证人、抓捕逃犯等执法活动,完善的体
制保障是其进行高效执法以及使联邦法院系统有秩序运转的重要前提,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善于学习和借鉴美国联邦法警在体制建构上的科学做法。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建议
(一)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立法
现代法治国家无不通过立法授权的形式赋予警察机关及警务人员以执法资格和执法权限。

司法警察立法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的最重要前提。

首先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完善司法警察任务立法与组织立法;其次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治安管理职权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完善司法警察行为立法;第三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内容以完善司法警察救济立法。

(二)改革现行组织领导体制
美国联邦法警局精干的队伍和高效的執法是与它垂直领导体制所起作用分不开的。

国内有学者提出,改变司法警察隶属关系,将其归属公安机关领导,采取派驻制度……实现司法审判、检察同司法警察的行政事务相分离[5]。

我们可以将其作为司法警察组织领导体制改革的一条路径。

我们还可以将法院司法警察仍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领导,但应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执法机关司法警察局,统一编制,司法警察队伍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人员交流、协作也更加顺畅。

(三)合理配置警力资源,健全用警机制
现行体制下,法院司法警察警力分布与公安机关有类似情况,就是警力分布呈“水桶状”,上下一般粗,没有突显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警力的高需求,严重影响审判保障任务的完成。

在组织领导体制改革完成后应当在扩大编制人数的同时,将警力下沉到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

让承担全国80%案件审理任务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能够得到80%警力的保障,这才能真正发挥司法警察审判保障的效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独立编制之后也可能还会遇到警力不足的问题,我们不妨尝试采用辅警制度,将法院门卫、机关巡查、日常安检、现场警戒等任务交由辅警负责,这样可以节约宝贵的警力资源用于更为重大的执法活动,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

我们在解决警力不足问题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用警机制,打开司法警察进出口渠道,根据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录用司法警察,对年龄老化人员在辅助性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在职级编制上应做到科学合理,不仅要体现精干高效,还要能形成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

参考文献:
[1]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警务革命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420.
[2]张彩凤.比较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14.
[3]曹立群,任昕.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51.
[4]刘斌.美国联邦法警局[J].现代世界警察,2010,(7):50.
[5]李健和.论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原则和优化的路径——警察权力专题研究之三[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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