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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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检察机关侦查权有趋同趋势

两大法系检察机关侦查权有趋同趋势

两大法系检察机关侦查权有趋同趋势随着关于司法改革学术研讨的逐步深化,作为检察权主要内容之一的检察机关侦查权也受到多方面的关注。

比较和研究两大法系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

综观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程度地享有和行使侦查权。

检察机关享有和行使侦查权的样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享有对特定范围案件(主要是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独立行使侦查的权力。

采取这种方式的典型国家有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没有单独为检察机关划定特定范围内案件的独占侦查权。

在英国,虽然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由司法警察行使,但检察机关可以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其案件范围包括:对由政府各部提交起诉的案件,对可能判处极刑的案件,以及检察官认为需要由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等,检察官以政府的名义进行侦查。

在美国,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的案件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案,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已废止)直接立案侦查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高级官员的犯罪案件。

共同行使侦查权根据检察机关和警察等其他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地位,这种模式又可以分为检察机关主导型和警检协作型两种。

1.检察机关主导型。

其特点是:(1)立法通常将侦查权、侦查指挥权赋予检察机关,整个侦查活动在检察机关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进行,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居于主导地位;(2)检察机关与司法警察等在法律上一般没有明确的侦查管辖范围区分,原则上,检察官对任何案件都可以进行侦查,或者在警察的配合下进行侦查。

大陆法系国家多属此种类型。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应当进行或使人进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对触犯刑法的罪行进行追查和起诉。

为此,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管辖区内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活动。

”这表明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即共和国检察官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

侦查体制比较研究

侦查体制比较研究

侦查体制比较研究侦查体制比较研究侦查体制是侦查程序运行的物质基础,侦查程序是侦查体制功能的动态表现,因而侦查体制与侦查程序应具有相同的制度精神。

我国九六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上借鉴了当事人主义的许多成功作法,然而侦查体制却至今未作根本性调整,以至出现了如学者们所说的在职权主义侦查体制上运行当事人主义或曰混合式侦查程序的特殊现象。

这种异质的体制和程序之间的摩擦和对抗已经形成了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障碍之一。

那么,我国的侦查体制到底该何去何从呢?是在传统超职权主义的基础上修修补补,还是进行以当事人主义对抗制为基础的根本性重构,亦或是走日本式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与本国传统相结合的第三条道路?因此,全面考察国外有关侦查体制的理论和实践,探讨侦查体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我国侦查体制的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侦查体制分类之考察由于历史传统、政治哲学观念、法律文化及诉讼模式等诸多因素的差异,不同国家对侦查的概念、侦查的主体、不同侦查主体间权力分配关系的界定各不相同,因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侦查体制进行的分类也就各不相同。

虽然并非每一种分类方法都非常科学,但每一种分类方法对于我们深入认识和研究侦查体制不同层面的特征都具有自身的独特价值。

因此本文将把有关侦查体制的几种主要分类都作一比较与分析。

单轨式与双轨式。

根据侦查权在刑事程序中控辨双方之间分配格局的不同,侦查体制可以分为单轨式侦查体制和双轨式侦查体制。

所谓单轨式侦查体制,是指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公民个人无权进行侦查活动的一种侦查体制。

所谓双轨式侦查体制,是指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代表公民个人的辨护方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体制。

依此标准,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体制属单轨制,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体制属双轨制。

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国家侦查机关才有侦查权,公民个人无权进行侦查活动。

侦查被认为是国家侦控机关的单方行为,犯罪嫌疑人负有忍受国家执法机关侦讯的义务,辩方即使认为有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也只能请求国家侦控或审判机关收集。

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比较

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比较

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比较【摘要】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人权观念的差异导致了侦查模式选择上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弹劾式的侦查模式和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审问式的侦查模式虽然各有利弊,但是从人权保障角度来审视,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更具有可取性,因为针对弹劾式的侦查模式来说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是从控制国家权力的膨胀和滥用,对确实无辜的公民来说,该模式更能保护其合法权利。

文章从侦查程序中的保障措施和法律原则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比较分析。

【关键词】人权保障;非法证据排除;沉默权;人身自由权;辩护权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3-02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

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关键性阶段。

刑事诉讼要保障基本人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在刑事诉讼的文明发展史上,犯罪嫌疑人也经历了由诉讼客体到诉讼主体的演变过程,这是一个人权保护不断得到加强,诉讼民主精神获得张扬的动态过程。

英美法系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对人性倾注了更多的关怀和尊重。

为了更好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英美法系国家创立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制和正当程序,比如无罪推定原则、人身保护令状制度、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等给予涉讼当事人更多的救济权利。

相比之下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的改革中虽也部分引入和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则和观念,但是在现有的司法实践和操作中却时常暴露出传统法制观念与现代法治原则的冲突,司法实践与法律原则的脱节。

侦查程序是国家权力运用最深刻而广泛地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是国家侦查权力的单一性运作程序。

在侦查阶段国家运用的是最强大的国家公诉权力,拥有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作为后盾,相比之下相对人则处于弱小的,孤立的地位。

如果说只有公平的对抗才能产生公平的结果,那么在侦查阶段就要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对抗权利,才能达到均衡对抗产生公平结果的前提。

中美刑事侦查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刑事侦查制度比较分析
概念 并不 尽一 致 。因此我 们试 图找一 个刑 事侦查 制
度 的统一 的基本 概 念 , 即刑 事侦 查 制 度 是 一个 国家 中有 关犯 罪侦查 活动 的性 质任务 、 组织 体 系 、 活 动原 则、 人 员 等方 面 的规 则体 系 的总 称 。刑 侦 系统 是 由 三个 分 系统 即组 织 制 度 、 程序和用人制度组 成的。
2014第27卷第2期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vol27no2法学纵横中美刑事侦查制度比较分析孙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71摘要中美两国在法律文化上存在很大差异这些差异深刻反映着两国在刑事侦查制度刑事侦查主体刑事侦查权配置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很大差别
[ 关键词 ] 刑 事侦查制度 ; 差异 ; 侦查主体 [ 中图分类号 ]D F 7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 —1 5 0 0( 2 0 1 4 ) 0 2— 0 0 1 6— 0 3


刑 事侦 查 制度 的含义
统。 …首 先 , 刑 事 侦 查 制 度 是 一 种 社 会 制 度 。刑 事 侦 查制 度必 须适应 社 会 经 济 发展 的需 要 , 必 须 随 着
面 。刑事 侦查 的程序 制度 指 的是 刑事 侦查 的侦查 活
这项权利。其 中公安机关作 为专 门的刑事侦 查机 构, 负责 刑事 侦查 工作 ; 而人 民检 察 院仅 仅在 涉及 到

动与 措施 的规则 体 系。 当下刑事 侦查 的程 序制度 主 要有 审 问式和 弹劾式 两种 。 ( 二 )刑 事侦 查制度 的性 质 刑事 侦查 制度是 一个 国家刑 事诉 讼制 度 的一个 重要 部 分 , 其 性 质 是 从 属 于 该 国 的 司 法 制 度 系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摘要: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警检分立和警检结合两种警检关系模式,并且呈现相互接近和融合的变革趋势。

虽然当前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警检关系存在三大模式鼎立的场面,但各国的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间不仅存在形式上的分工关系,而且具有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只不过三大模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大致上说来,英美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判程序的过程中,而大陆模式、监督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前程序侦查阶段。

但从一些国家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来看,三大模式在相互吸收借鉴的基础上,警检关系开始由疏松化出现紧密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警检关系侦查诉讼引言:考察当前我国公、检(法)关系,可以发现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公、检(法)关系出现了错位、扭曲,因此该原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理合理性。

一国警检关系的变化又通常反映其刑事司法制度的变化,故警检关系问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方面。

当前在提倡法治原则与保障人权的国际潮流中,许多国家正在努力构造既能有效追诉犯罪,又能保障人权的警检关系。

一、两大法系与我国的检察制度的现状(一)英美国家警检制度的现况1.英国警检制度英国采用的是“一步式侦查”模式。

英国警察不仅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而且还对部分刑事案件行使起诉权。

警察在侦破刑事案件时,主要是按地域来划分管辖权,上一级的警察总局只对刑事专案进行侦查,它们与各地警察部门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只是一种协作关系。

很显然,英国各地方的侦查机关是相对独立的。

英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全部由警察机关进行。

由于检察机关不承担具体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具有很大的权力,可以采取诸如搜查、扣押、讯问的侦查措施,经过治安法官的认可并签署司法令状,警察也可以采取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重要财产的侦查措施,如搜查、逮捕等。

警察的侦查工作贯穿整个刑事案件的始终,直到向检察官提出侦查终结报告,或者向治安法官提出起诉。

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比较分析(一)

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比较分析(一)

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比较分析(一)摘要: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

事实上,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

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

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

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关键词:英国;美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一、引言按照学者们勾画的理想蓝图:强调控辩双方程序“推进主义”与实体“处分主义”的英美庭审模式,在宣告判决前的审判中,无论以何种方式表露其意见的法官都会因为行为不当而受责难,这甚至会使其遭受纪律惩戒。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像斯芬克斯一样保持沉默且深不可测;甚至是一次微笑,都会被认为是对该职位之尊严的侵犯1]。

Menger更形象逼真的比喻是,法官如同“一只破钟的机件,要让它很快再走动起来,就得不断敲打震动它”2]。

而事实上,理想类型只是描述出英美法系审判实践中的局部现实。

普通法国家刑事诉讼的传统尽管一直固守消极、被动、超然的裁判者角色,认为他们一旦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就容易被纷争的灰尘蒙住双眼,而无力彰显其中立性,但诉讼中却并未放弃探究、实践甚至认可裁判者在刑事庭审中进行证据调查。

学者们研究了陪审团询问证人的实践(注:SeeKirstenDebarba,MaintainingtheAdversarialSystem:thePracticeofAllowingJurorstoQuestion WitnessesDuringTrial,55Vand.L.Rev.1521(2002):1521-1546.),探讨了法官在与陪审团共同审判时的证据调查权(注:SeeMartinMarcus,AbovetheFrayorIntotheBreach:theJudge’sRoleinNewyork’sAdversaralsySyst emofCriminalJustice,57Brook.L.Rev.1193(1992):1193-1211.),尤其当法庭审判缺席陪审团时,他们对职业法官调查证据的权限与问题进行了精微、透彻的实证研究(注:SeeSeanDoran&JohnD.Jacson&MichaelL.seigel,RethinkingAdversariesinNonjuryCriminalTrials, 23Am.L.Crim.L.1(1995):1-44.)。

【干货】美帝是怎么办案子的---美国犯罪侦查程序探究(上)

【干货】美帝是怎么办案子的---美国犯罪侦查程序探究(上)

【干货】美帝是怎么办案子的---美国犯罪侦查程序探究(上)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侦查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美国的侦查制度是一种多元主体制度,其中警方或者执法人员是侦查的主要力量,检察院也起重要作用,而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则起辅助作用。

一.美国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侦查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要探讨美国的侦查程序,首先要先了解美国的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也就是美国的侦查主体。

美国的侦查制度是一种多元主体制度,其中警方或者执法人员是侦查的主要力量,检察院也起重要作用,而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则起辅助作用。

警察美国的警察体制是典型的分散制。

1联邦级警察在美国,联邦一级具有侦查权的机构有:联邦调查局、税务局、缉毒局、移民局、海关总署、烟酒武器管理局、特工局、邮检处等。

这些机构以往分别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财政部和邮政管理总局等联邦政府部委。

为防范美国境内遭受恐怖袭击,增强美国应对恐怖主义的能力,美国政府于2002年1月23日颁布了《美国国土安全法》,根据该法组建了一个新的部级行政机关——国土安全部。

基于全力打击恐怖主义努力维护美国国土安全的宗旨,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强化了国土安全部的职权,并由此整合了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

如该法在第202节(c)中明确规定,部长应被视为联邦的法律执行官员、情报官员、防护官员、国防官员、移民官员及国家安全官员,且各法律执行机构应向其提供所有中央情报局长有权获取的情报。

2州警察机构美国州警察机构的名称并不相同, 有的叫州警察局, 有的叫州执法局, 有的叫州公安局, 还有的叫州公路巡逻队。

有些州, 州警察机构不止一个。

州警察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巡警型, 如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 其职责包括实施州交通规则, 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 以及保障公路上的安全;另一种是执法型, 如伊丽诺斯州警察局, 其职贵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和公路巡逻等,即负有完全的执法责任。

美国刑事侦查程序讲稿

美国刑事侦查程序讲稿

美国犯罪侦查程序一、美国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侦查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要探讨美国的侦查程序,首先要先了解美国的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也就是美国的侦查主体。

由于前面同学已经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解说,在此就剪短的介绍一下。

美国的侦查制度是一种多元主体制度,其中警方或者执法人员是侦查的主要力量,检察院也起重要作用,而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则起辅助作用。

(一)警察美国的警察体制是典型的分散制。

1、在美国,联邦一级具有侦查权的机构有:联邦调查局、税务局、缉毒局、移民局、海关总署、烟酒武器管理局、特工局、邮检处等。

这些机构以往分别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财政部和邮政管理总局等联邦政府部委。

为防范美国境内遭受恐怖袭击,增强美国应对恐怖主义的能力,美国政府于2002年1月23日颁布了《美国国土安全法》,根据该法组建了一个新的部级行政机关——国土安全部。

基于全力打击恐怖主义努力维护美国国土安全的宗旨,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强化了国土安全部的职权,并由此整合了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

如该法在第202节(c)中明确规定,部长应被视为联邦的法律执行官员、情报官员、防护官员、国防官员、移民官员及国家安全官员,且各法律执行机构应向其提供所有中央情报局长有权获取的情报。

2、州警察机构。

美国州警察机构的名称并不相同, 有的叫州警察局, 有的叫州执法局, 有的叫州公安局, 还有的叫州公路巡逻队。

有些州, 州警察机构不止一个。

州警察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巡警型, 如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 其职责包括实施州交通规则, 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 以及保障公路上的安全;另一种是执法型, 如伊丽诺斯州警察局, 其职贵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和公路巡逻等,即负有完全的执法责任。

此外 ,有的州山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巡逻和执法工作。

例如, 佛罗里达州公路巡逻队负贵公路交通管理和轻微犯罪案件调查, 而佛罗里达州执法局则负责严重犯罪案件的调查及其他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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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侦察制度与其所属的法系和历史传承有很重
要的联系。英国、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两者的侦查制度一定
意义上是同根同源的。而在侦查制度上的发展上,两者基于不同的国情不同的文
化不同的种族,逐渐地会发生一些不同的变化。因此,造成了今天英美两国在侦
查制度上的差异。本文尝试综合各种所能获得的资料,从侦查主体这个方面入手
简略分析两者的差异。
在英国历史上,犯罪侦查制度是由多条渠道汇聚演变而成的。换言之,今日
英国以警察为主体的侦查制度实际上有着诸多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历史渊源。
大体上可以看出,英国侦查制度的主体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的演变:警务官、大
陪审团、验尸官、治安法官、检察官、私人侦探、正规警察机构等。
纵观英国犯罪侦查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到三条发展演变的规律。其一是从民
众侦查发展到官方侦查,例如大陪审团是民众侦查,治安法官、检察官才属于官
方侦查;其二是从业余侦查发展到专业侦查。例如警务官具有业余侦查的性质,
而正规警察机构就属于专业侦查;其三是从职能分散的侦查发展到职能集中的侦
查。例如警务官和大陪审团的消失等。
而英国的警察系统也即现在正规的侦查主体主要由中央警务管理机关、地方
警察机构和专门警察机构组成。首先,内政部是英国的中央警务管理机关,内政
部中具体负责管理警察事务的职能部门是警政司。其次,英国共有52个地方警
察机构,除大伦敦警察厅直属内政部领导外,其他警察局都接受双重领导——内
政部和当地警政当局的领导。最后,除上述警察机构外,英国还有一些附属于行
政或军事部门的专门警察机构如交通运输警察署、邮政总局稽查查处、港口警察
局等,这些机构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执法和犯罪调查职能。
美国的侦查主体则即包括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执法机关和侦查人员,
同时也将个人、民间机构、社会团体纳入侦查主体的范围。一、美国的警察机构
分为联邦、州、县、市四个层次。1、在美国,负有犯罪侦查职能的联邦机构多
称为联邦执法机构,美国最重要的联邦犯罪侦查机构就是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
局;2、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传统和现状不同,因而美国各州警察机构的体制
也不一样。有的叫州警察局,有的叫州公路巡查队,有的叫州公安局,但职能都
大同小异;3、美国的县级执法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县司法局模式,另
外一种是县警察局模式。4、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力量,主要负责本市
镇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二、检查机构。美国的检查人员在犯罪侦查活动
中扮演着相当积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检查人员往往亲自主持并开展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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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侦查工作。三、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机构。这个就跟英国大概差不多了,都是
基于法官的消极裁判作用而应运而生的产物。
总上所述,英美两国虽然同属英美法系,但两国在不同的发展中已经走出不
同的道路来,由侦查制度的不同可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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