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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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作者:张晓波来源:《金田》2011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晓波,(1986.11),汉族,陕西省铜川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美国陪审团制度无论在产生、运作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发现二者的特点和差别,同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关键词:陪审制度;比较;完善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或非职业法官参加到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是世界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之一,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是西方社会对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贡献。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是借鉴前苏联的审判经验而产生,由于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人民陪审员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陪审员参与审判大多流于形式,成为了威严的法官的陪衬,这与美国陪审员机制的良好运行形成了鲜明对比。

中美陪审机制的比较,先从两者的差异开始分析:通过对国外和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研究,对陪审员的文化传统、挑选方式、权限、分工和运作机制等进行比较,分析阐明了中外陪审制度存在的差异。

1.两者各自赖以生存的法律文化传统及诉讼结构不同美国基于个人本位,公共权力的行使须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基本前提,陪审团成为被告人权利的一种有力的保障机制。

在诉讼结构上,陪审团制度、与对抗式审判是一对“孪生儿”。

在对抗式的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与双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呈现一种等腰三角结构。

陪审团中立,这就保障了在三角型刑事诉讼结构中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裁断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而我国一直到今天,没有建立系统完备的陪审制度。

在我国的诉讼文化观念上一直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完成发现和惩治犯罪的任务,因此,陪审员的作用是有限的。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中美“陪审”背后的文化差异

中美“陪审”背后的文化差异
r 墼!墨
周 梦洁
王青梅
( 波 大 学外 语 学 院 , 浙 江 宁波 5 2 1 宁 1 1) 5

要 :法律是规 范、理性 思维 的 象征 ,是 社会 生活 的反 映。 当法律 根植 于文化之 中,法律 才具有 了更 深刻意 义。在 同
样反映 生活 的影视 作品 中 ,法律 理念和认知 取 向融入 于一 些和 法律 相 关的情 节。笔者通过 中 美影视 作品 中具有代表性 的 法律影 片 ,以中美文化对 比 的角度 分析 法律 与中美文化传 统之间 的内在联 系。 本文以影 片 < 失控 的陪审 团) ( 以下 简称
相 对 稳 定 的 自然 环 境 中 生 存 的 ,这 便 造 就 了 中国 人 稳 中求 胜 的保 守 主 义 。假 设 类 似 案 件 发 生 于 中 国 ,这 一 庞 大 的 索 赔 额 自然 会 被 大 众 定 为 敲 诈 , 原 告 本 人 亦 不 会 提 出 如 此 高 的 索 赔
该从 中美不 同陪审制度产生 的文化根源分析 。
l 变化和稳 定
在跨文 化交际逐步加深 的时代 , 了解各个 国家不 同的 文化成为各 国交流 的重要前提 。文化 尺度为衡量不 同国家
的 文 化 差 异 和 价 值 取 向 构 建 了一 个 有 效 的 框 架 。荷 兰 心 理 学家Hfsee o e t d 曾提 出 了 四 个 文 化 尺 度 : 个 人 主 义 一 集 体 主 义 、 避 免 不 确 定 性 、权 力 距 离 与 男性 一 女 性 。 其 中所 提
成 巨大 的冲 击 。 笔 者 认 为 , 中 国 能 不 能 引 入 陪 审 团制 度 应
的开始一样 ,影 片的结果也 出人意料,这位被害人 的妻 子最 终获得 了胜诉 。这 反映 出美 国人对 突破现状 、缔造历 史有 着 非同一般的热诚 。 从历史角度 分析 ,美 国曾经经 历过的开拓运动和 西进运 动锤 炼出美 国人 的冒险精神 。而相 比美 国 ,中国人是在一个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

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他带有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

全由法官主持审判的结果则导致一个案件与法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联系较紧,虽然效率高,但是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下面简单的说下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当事人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他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

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机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出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

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

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无条件异议”权。

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不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文法学院法律事务1001 焦晓红1522100108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陪审制度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这一制度产生至今的数百年不断存续发展了史实,制度设计及在防治法官司法专横方面,顺应了民主法治时代的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体现出人类社会始终追求司法公正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

可是同样的,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陪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下面我简要分析下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以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差异完善正文一、中美陪审制度的含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额制度。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择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疑犯,并对案件做出判断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均是一种普遍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是政治体制对民主的积极追求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制衡,但两者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判,不包括起诉。

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审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请求陪审团的案件。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适用于起诉和审判。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团制度适用于除弹劾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对起诉超过20美元标的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主张使用陪审团制度。

中美担任陪审远的因具的条件;我国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㈡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㈡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首先,陪审团的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团是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由法院从全部国民中抽取出的公民组成,而在美国,陪审团是由公民
组成,但是这些人不是通过随机选择抽取的,而是由律师或法院从被告和
原告双方提供的候选人中挑选出的。

其次,陪审团的决策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通过多数表决
的方式做出决策,也就是说,只要超过一半的陪审员同意,就可以判决被
告有罪或无罪。

而在美国,陪审团的决策必须是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的,
即无论是定罪还是无罪,都要得到全部陪审员的一致同意。

另外,中美陪审制度在案件审理程序上也有区别。

在中国,陪审制度
只适用于刑事案件,而在美国,陪审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
民事案件。

此外,在中国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负责,不参
与法律问题的决策,而在美国,陪审团不仅负责判断事实问题,还负责解
释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后,两国陪审制度在选拔陪审员和监督制度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抽签的方式进行的,法院会在案件开始前抽取一定数
量的人民陪审员进入陪审团,而在美国,由律师或法院从候选人中挑选出
陪审员。

此外,中国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在判案过程中受到法官的指导
和监督,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在独立、无法律意见和监督下做出
决策。

总的来说,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陪审团的构成方式、决策
方式、适用范围以及选拔和监督制度上。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法律体系的
不同理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也为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不同的方式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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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摘要】陪审制度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历史发展和具体国情的不同,各国的陪审制度存在着差异。

通过对中国和美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点,从而提出解决方案予以完善,更好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制;参审制;人民陪审制一、陪审制度概述(一)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作为陪审法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陪审团制度,一种是参审制度。

陪审团制度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和法官共同组成审判法庭,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负责对被告量刑或者宣告被告无罪释放;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判定原被告双方的主张是否属实,法官负责确定原被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参审制度主要应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参审制中,参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审判法庭,根据刑事或者民事案件中原被告的主张及证据,独立判断事实,并决定是否定罪量刑或给予处罚。

我国目前实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严格来说,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它具有很大的中国特色,是指普通公民经过一定程序被挑选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国家司法审判活动中来,与法官一起行使审判权利的制度。

(二)陪审制度的价值首先,陪审制度有利于发扬民主。

民主是当代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司法民主是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陪审制度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有主人翁的认同感;另一方面,由于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更广泛地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见。

其次,陪审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正。

在审判活动中,陪审员与法官互相配合、互相合作,但二者的地位都是独立的,这有利于防止法官的独断专权。

另外,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体现公众的意见,使判决变得更加公正。

最后,陪审制度有利于保障自由。

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

在陪审制度中,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活动,使自己的自由得以实现。

同时,陪审员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防止当事人的自由受到不平等的侵犯。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一)历史发展比较我国陪审制度起步较晚,最初的体现是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其后在民国时期也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借鉴前苏联的经验,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

经过了几十年的立法变迁,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诉讼法中都有规定。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过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美国陪审制度起源较早,主要是受英国的影响。

18世纪,随着英国扩张殖民地运动,陪审制度传入美国。

在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团得到了美国人的广泛接受和拥护。

美国独立战争之后,陪审制度作为一个宪法性制度得以确立。

随后,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陪审团制度已经成为美国诉讼活动中的标志性制度,影响了世界其他很多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建设。

(二)法律基础比较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单薄,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对其予以规定。

有关陪审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当中,而较为具体的规定则是在《决定》当中。

相对而言,美国陪审制度的法律基础则比较深厚。

一方面,美困宪法第三条,以及第六修正案、第七修正案都在宪法层面为陪审制度提供了依据。

另一方面,《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和行业标准中,都为陪审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适用范围比较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根据《决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审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美国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广。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均应由陪审团审判”。

可见,适用陪审团审判案件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界普遍的审判方式,其适用范围比我国广泛许多。

(四)运作机制比较1.陪审主体的任职资格比较在我国,根据《决定》第4、5、6条的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应当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且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此外,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检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在美国,担任陪审员需要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年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并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

未满规定年龄、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2.陪审主体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比较在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决定》第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在美国,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首先,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册中随机抽出陪审员候选人名单,这个名单有时候会达到二三百人。

然后,法官会将其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名单中剔除,而名单中的候选的人也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但必须要有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理由并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最后,再随机抽取若干人,经过筛选和淘汰,确定最终的陪审员名单。

美国陪审员任期的长短由案件的审理期限决定。

3.陪审主体的任前要求比较在我国,根据《决定》第15条和《实施意见》第12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

培训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而在美国,陪审员不需要经过任何专业的法律训练,也无须精通法律条文,他们在庭审中只需要用来自生活的经验和感受作出判断。

当然,在入庭前和庭审过程中,法官会向他们讲明陪审员的职责和行为方式,并对他们进行一些程序性指导。

4.陪审主体的职能作用比较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享有和审判员同等的权利,陪审员与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

陪审员的职能是多方位的,他们和法官一样,既有权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也有权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决定,在刑事案件中有权进行定罪和量刑。

而在美国,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分工,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运用法律。

此外,与我国人民陪审员无权提起公诉不同的是,美国的大陪审团对被告可能判处一年以上徒刑或劳役、死刑的案件有权提起公诉。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完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着问题:第一,我国对人民陪审制的立法还存在欠缺,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化、具体化的规定;第二,我国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第三,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高;第四,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存在不合理之处;第五,我国人民陪审员的职责缺失,时常出现“陪而不审”的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的经验,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完善:(一)立法方面的完善首先,需要在宪法层面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性大法,如果在宪法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会给相关立法提供依据和指导。

其次,制定单独的法律《人民陪审员法》,这样就在法律层面,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予以具体细化,使得相关活动更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将各诉讼法中关于人民陪审制的规定予以完善,使各诉讼法中的规定更加科学、有效,这样才能在审判活动中将人民陪审制落到实处。

(二)适用范围的完善根据《决定》第2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但笔者认为,陪审制度作为一项体现民主、公正和自由精神的制度,理应作为司法审判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予以确认,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始终。

因此,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都应当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加。

此外,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具体点规定,使得该规定流于形式。

在我国现阶段,将人民陪审制运用到所有诉讼程序中还有困难,因此必须将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审理的程序予以完善,使该条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三)运行机制的完善1.陪审员任职资格的完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

因此,普通民众对于权力的行使有权进行监督,尤其是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审判权。

有人认为,许多陪审员缺乏法律常识,不宜参加审判。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纵观世界陪审制度的发展史,横看西方发达国家的陪审制度现状,都可以发现,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收不熟悉法律的普通居民担任陪审员是很常见的方式。

陪审团成员对法律的无知,使他们更容易接近日常生活,更容易发现事实的真相。

因此,笔者认为,陪审员的选任应当体现普遍性,不应当有过多的限制。

2.陪审员选任方式和任期的完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由本人申请,或者由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产生,这种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欠缺了民主性。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方法,每个地区制定一份陪审员的名单,当法院需要挑选陪审员时,由书记员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然后经过陪审员的预选审核程序,确定最终的陪审员名单。

另外,我国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这一规定也存在着弊端,可能会导致“陪审专业户”现象的出现,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因此,陪审员的任期应当是一案一任,时间长短由案件审理的时限决定,而不能实行长期的陪审员任期制度。

3.陪审员任前要求的完善为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是必要的。

笔者认为,对陪审员“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内容,有必要限定在审判程序规定的范围内。

这是因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目的,是让法官听到非专业人士的意见,补充法官的思维缺陷,而不是去弥补法官的专业知识。

因此,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其目的不是将陪审员训练成为法律专家。

只需要让人民陪审员了解程序性规定,便能满足他们参与审判工作的需要,这样既能节约培训成本,又能提高审判效率,最大程度的保证审判结果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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