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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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司法机构,由首席大法官和八名法官组成,负责对各级法院所判决的案件进行复审和裁决。

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法官的人员自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会探讨关于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相关话题,其职责、任命和作用等。

一、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职责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职责。

除了审理案件外,他们还有以下职责:1. 制定司法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是扮演着“司法制定者”的角色。

这就意味着,法官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判决,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如刑事程序规则、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等。

2. 维护美国宪法的权威。

作为保障美国宪法的最高法院,其法官也有必要保卫和恪守宪法精神。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可以根据日常判例来保护和提升宪法对美国政府以及个人的约束力。

3. 对美国法律做出解释。

在美国法律系统中,最高法院的角色是对其它法律机构和法院所采取的法律做出解释与解决争端。

这种解释在后来的判例中都被认为是很有权威性的,一直保持至今。

二、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任命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不仅需要知识渊博,还需要充分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以及历史渊源。

他们通常都是曾经担任过法官、律师等职位,其素质和才华还要达到一定程度。

而对于位法官的任命,制度非常严格。

一般而言,任命的程序与程序规则如下:1. 提名者:法官的提名由美国总统提出。

正常而言,总统会选择有经验的法官人选,比如说曾经担任过联邦法官或者曾经参与过高等法院的判决工作等等。

2. 参议院审查:提名之后,候选人需要参加美国参议院的听证会。

这些听证会非常重要,因为候选人可以在会上谈及自己的观点、立场以及人民生活等话题。

3. 参议院投票:提名者经过听证会后,将会由参议院进行投票。

即使被提名者获得参议院的通过,总统也需要正式授权,然后任命该法官。

由此可见,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是至关重要的政治和司法领导角色。

他们的任命不仅需要经历很复杂的过程,而且需要在自己的职位上发挥最大的作用和影响。

美国审判制度

美国审判制度

美国审判制度美国审判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复杂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在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同时,也深受国际法律界的赞誉和借鉴。

美国审判制度包括了法官、陪审团、律师和证人等多个参与方,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首先,美国审判制度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独立地做出裁决。

美国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任命,确保法官没有政治偏见和个人私利。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起到裁判的作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美国审判制度注重陪审团的参与。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其成员不属于法律行业,来自不同背景和群体,因此能代表社会的多元性。

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在庭审过程中听取证据和辩论,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陪审团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法官的个人偏见和不公正判决,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在美国审判制度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律师既可以代表起诉方,也可以代表被告方。

他们负责收集证据、准备辩词和表述法律观点,以确保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和代表性,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护。

律师的存在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此外,美国审判制度还注重证人的证言。

证人是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提供证据和目击情况,为法庭提供客观证明。

证人可以是当事人、专家或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士。

他们的证言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接受严格的质询和交叉审问。

证人的证言有助于揭示事实真相,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结起来,美国审判制度通过法官的独立性、陪审团的参与、律师的代表性以及证人的证言等多方面的保障,确保了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这一制度不仅保护了被告的权益,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透明和可信的法律体系。

美国审判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有着借鉴价值,为全球法律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美国法官制度(中国法律网)

美国法官制度(中国法律网)

美国法官制度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探讨了美国法官的选任、免职、辞职、退休、处罚、待遇以及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

这对于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不同的管辖权。

州法院管辖的范围要比联邦法院广一些。

比如,州法院对于几乎所有的离婚和儿童监护案件、遗嘱和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青少年案件都有管辖权,并且审理大多数刑事、合同纠纷、交通违章和人身伤害案件。

一般来说,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涉及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以及州与州之间或者美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

即使案件本身并不涉及联邦法律,但是参加诉讼者是不同州的公民或是争议发生于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该案件也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律要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互相承认对方的判决,但是按照宪法的有关条款,联邦法律优先于任何与其冲突的州的法律。

由于各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院系统有不同之处,在分析州一级法院时,我们以马联邦法院的结构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级别的法院。

国会在最高法院之下建立了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两个层次的法院。

一审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一审法院。

在国会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几乎所有类型的应有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

联邦法院在全国设立了94个联邦地区法院,在各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至少每个地方一个。

每个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区至少有一个联邦破产法院。

美国的三个领地: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也有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包括破产案件在内的联邦案件。

另外,有两个特殊的一审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即国际贸易法院审理涉及国际贸易和海关问题的案件;联邦赔偿法院管辖大多数针对美国政府的损害赔偿要求、联邦合同争议、联邦政府对于私人财产的非法剥夺和一些其他针对美国政府的赔偿要求。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美国法官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它由各级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法官组成。

美国法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独立性、任期制和司法权力的分立。

首先,独立性是美国法官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法官在执掌司法权力时应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影响,以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这种独立性体现在法官的职位绝对分离和薪酬不可削减的特点。

法官的职位是终身任期,只有在其表现有失职失性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被取消任命。

此外,法官薪酬不能随意削减,以确保他们的独立性不受政治和经济压力的影响。

其次,美国法官制度采取任期制,这意味着法官的职位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确保了法官的交替和公正性。

联邦法官的任期为终身制,而州法官的任期则根据各州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任期制使得法官们能够免受政治压力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公正的判断。

同时,规定的任期限制也可以为新的人才提供更多的机会,促进司法体系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美国法官制度还强调司法权力的分立。

这意味着司法权力独立于执政和立法机关,并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审查和抑制。

司法权力的分立确保法律的透明、公正和可信赖。

通过审查和抑制执政和立法机关的行为,法官们保证了宪法的执行和法律的正确解释。

这种平衡和制衡的机制使司法体系能够平等和公正地对待每个人,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

美国法官制度的成功体现在其历史中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判例和法律成就。

例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了种族隔离政策;罗伊斯诉穆尔案(Roe v. Wade)认可了堕胎权利;奥贝格费尔诉霍比特案(Obergefell v. Hodges)确保了同性婚姻合法性。

这些案例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说明了美国法官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然而,美国法官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认为法官过于政治化,对权力的分立产生了质疑。

此外,法官的终身任期也引发了关于年龄和健康问题的担忧。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摘要:美国作为世界主要法治先进国家,其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治法官不良行为,维护法官形象,树立司法公信力起到巨大作用。

近年来我国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增强司法公信力,也逐步建立起了以错案追究终身责任制为主体的法官惩戒制度。

但由于我国法制起步较晚,故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我国应发扬扬长避短之精神,结合美国之先进经验,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完善。

一、美国法官惩戒制度概述美国拥有两套法官制度:法官弹劾制度和司法惩戒制度。

(一)法官弹劾制度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官还是州法官,都受法官弹劾制度的制约。

根据相关法律,美国法官被弹劾的启动条件为法官犯罪,其中,轻罪是美国法官受弹劾的最低标准,只要是涉嫌犯轻罪的法官,都应承担被弹劾的风险。

弹劾程序的启动由参议院负责,有关弹劾事件的调查权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享有(司法委员会通常由众议院授权由律师出生的人员组成),司法委员会调查完毕后,众议院就是否开始正式弹劾地调查进行投票表决,多数票通过时开始正式弹劾调查。

对于弹劾决定,应举行调查听证会,并就弹劾调查的结果进行表决。

如果众议院多数通过弹劾条款,众议院将选出追诉委员,并由其承担将弹劾诉状上交参议院的职责,就弹劾事项提出指控,并由参议院进行审理。

(二)司法惩戒制度于1980年开始生效《司法资格与能力丧失法案》确立了美国联邦的司法惩戒程序。

该法案规定,任何人均可针对法官有失偏颇的言行、违背法官公平居中的行为准则的行动,向上诉法院提出投诉。

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接受投诉后,若认为投诉合理,应任命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调查完毕后,委员会应将结果上交享有惩戒权的司法理事会。

司法理事会认定法官确实存在不当行为的,可采取私下责备或申诉、公开责备或申诉、命令其在一定时间段内不被派给案件、要求主动退休、提请国会考虑启动弹劾程序等措施。

二、中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及其不足长久以来,我国为保证法官的公正和廉洁,建立了一定的法官惩戒制度,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的揭露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更是以建立错案追究终身制为改革之目的。

美国司法制度(五)

美国司法制度(五)

美国司法制度(五)美国共有大约700名联邦法官,万多名州法官。

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批准。

另外,总统在提出联邦法官候选人名单时一般都会征求美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尽管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是终身制,专门法院的联邦法官是任期制。

州法官一般都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这种作法很符合19世纪以前美国那种以小城镇为主的社会生活方式。

但是随着城市的扩大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公众对选举法官渐渐失去了兴趣,而且对法官候选人往往所知甚少。

于是,法官普选失去了实际意义,选举结果很容易被政党领袖控制。

各州的法官都是任期制而不是终身制。

州审判法院法官的任期为4年、6年或8年;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为6年、8年或10年。

终身制并不等于一定要服务至生命的最后一刻,法官可以因健康状况而退休,也可以因其他理由而辞职,但这些都必须是法官自己主动提出的。

联邦法官被免职的惟一途径是弹劾。

美国宪法规定,弹劾包括法官在内的联邦政府官员的理由是其犯有“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严重犯罪和轻罪”。

弹劾联邦法官,首先要由联邦众议院投票通过弹劾指控,然后由联邦参议院进行审判。

审判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由全体参议员听证并投票表决。

如参议院判定有罪,该法官即被罢免;如参议院判定无罪,则该法官继续任职。

弹劾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分措施,所以很少使用。

自美国建国以来,一共只有9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而且其中只有4人最后被参议院判定有罪。

各州地方法官的弹劾方法和程序与弹劾联邦法官基本一样。

19世纪以前,美国的法官一般都不是律师协会的成员,甚至从来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

那时主持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多为不懂法律的“外行法官”。

今天,美国法官的情况已大为改变。

除少数审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基层法院外,其他法院的法官都必须具备律师资格。

实际上,美国法官一般都有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

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的法官属于“律师法官”。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官是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一个称职、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制定了《法官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的美国,在其法治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其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有两个法院系统,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官遴选制度。

因此,在论述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时候必须区分美国联邦法官的遴选制度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遴选制度一般包括法官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这两方面的内容。

本文就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进行论述。

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问题,美国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些惯例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学者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概括为:“男性,50-55岁;白种人,通常是清教徒;具有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目前为止仅有5个例外);属中上到上等社会阶层;在非农村环境中长大;属经济小康,公民意识强、政治上积极的家庭;有文学本科学位、法律本科学位或法学博士学位(三分之一来自‘长青藤联合会’院校),曾在某些国家机关或民间组织有过工作经验。

”当然上述法官任职资格不具有绝对的属性,例如女性和非白种人也可以被选为法官,而且美国最高院的大法官中一般都有一位女性大法官和一位黑人大法官,这几乎成为了美国遴选最高院大法官的惯例。

除了上述任职资格外,美国联邦法院遴选法官一般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担任联邦系统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其理由上不言而喻的;必须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的人,则是为了确保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必须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则显示了长期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成为一个合格法官的重要性。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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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官制度篇一:中美两国法官制度比较研究封面页中美两国法官制度比较研究摘要美国作为世界唯一一个超级大国,不仅在经济、军事、科技等各个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在司法制度上更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他的法官制度,所以就以其法官制度作为本文的论点。

而法官制度是一个内容很丰富的范畴,具体包括法官的遴选、培训、考核、保障、职业道德、奖惩等内容。

所以在本文中只对法官遴选、法官保障和法官惩戒这三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美法官有关制度做一比较,并阐述其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美国;法官制度;比较;The judge system comparison research in China1and the United StatesABSTRACT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only superpower in the world, not only in economy, milita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other aspects worthy of our study, in the judicial system is more worthy of our learning and using for reference.In the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his judge system, so the judge system as the argument of this article.The judge system is a category of the content is very rich, including the selection, training, assessment, security,professional ethics,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etc.So in this article only for selection, security and punish the thre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to judge rules and do a comparison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expounds its significance.Keywords:China;The United States;The judge system;Comparison目录摘要....................................................................?ABSTRACT............................................................ ..II一、美国的法官制度 (1)(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 (1)(二)美国法官保障制度 (2)2(三)美国法官惩戒制度 (3)二、中国的法官制度 (4)(一)中国法官遴选制度 (4)(二)中国法官保障制度 (4)(三)中国法官惩戒制度 (5)三、中美法官制度之比较 (5)(一)关于法官遴选制度 (5)(二)关于法官保障制度 (6)(三)关于法官惩戒制度 (7)四、美国法官制度的借鉴 (7)(一)从优秀的法律工作者群体中遴选法官,并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 (7)(二)切实提高法官保障力度,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8)(三)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并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 (9)结论 (9)参考文献 (10)一、美国的法官制度(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与美国法官群体的高素质和丰富的职业经验及其崇高的威望相对应,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侧重于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3性和精英性特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

与我国法院体系不同,美国司法系统分为联邦和州两套系统,法官的遴选的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首先,在法官遴选资格上,虽然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1)美国公民;(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在美国,任何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学习三年,修满学分,即授予JD学位,就是所谓的“法律职业博士”);(3)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并具备担任过律师、检察官、国会议员或在内阁供职经历。

而对于前期职业经历的期限,美国律师协会一般认为法官候选人应当有12到15年扎实的法律实践经验。

对于担任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其次,在法官的遴选程序上,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不同的。

联邦法院法官的遴选程序比较简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产生。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以及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再由总统任命。

如果参议院不确认,总统就要另外提名,再交参议院审议确认。

在联邦法院法官人选的提名过程中,政党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被提名的法官往往是符合总统政治观点的本党党4员。

另外,总统会通过司法部了解情况,物色人选,提出建议。

在提出建议前,总统要征求美国律师协会(ABA)的意见,ABA是一个拥有40万律师和法官的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它在美国司法界和政界具有很高声望,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它对被提名的每一个法官逐个排队,认真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

州法院法官的遴选程序比较复杂,而且由于美国是联邦体制国家,各个州的法律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州法官是由州长直接任命产生;有的州法官由州长提名,然后由州议会批准通过;还有的州法官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但上述这些遴选方式难免会出现诸如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和导致许多优秀的法律专门人才落选的弊端。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当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了一种进过修改的新的遴选方案,因其首次在密苏里州实行,所以称之为“密篇二: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官是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一个称职、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制定了《法官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的美国,在其法治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其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有5两个法院系统,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官遴选制度。

因此,在论述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时候必须区分美国联邦法官的遴选制度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遴选制度一般包括法官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这两方面的内容。

本文就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进行论述。

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问题,美国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些惯例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学者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概括为:“男性,50-55岁;白种人,通常是清教徒;具有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目前为止仅有5个例外);属中上到上等社会阶层;在非农村环境中长大;属经济小康,公民意识强、政治上积极的家庭;有文学本科学位、法律本科学位或法学博士学位(三分之一来自‘长青藤联合会’院校),曾在某些国家机关或民间组织有过工作经验。

”当然上述法官任职资格不具有绝对的属性,例如女性和非白种人也可以被选为法官,而且美国最高院的大法官中一般都有一位女性大法官和一位黑人大法官,这几乎成为了美国遴选最高院大法官的惯例。

6除了上述任职资格外,美国联邦法院遴选法官一般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担任联邦系统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其理由上不言而喻的;必须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的人,则是为了确保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必须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则显示了长期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成为一个合格法官的重要性。

此外,总统在提名美国联邦法官前,除特殊因素外,主要考虑如下几点:1、客观的职业业绩(包括司法经验);2、政治上的“可用性”(availability);3、理念上的“适宜性”(appropriateness);4、被提名人的个人魅力;5、地理、信仰、种族、性别及其他社会和政治背景。

(二)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选任方式美国的联邦法院是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组成,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行政任命的,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采取任命制的方式遴选法官。

在美国,有权提名法官候选人的是总统,而任命则须参议院批准。

具体来讲,总统是通过司法部长来提名法官候选人的,例如在1977年,卡特总统成立了美国上诉巡回法院法官提名委员会,负责挑选候选人的工作。

该委员会必须有有关州的律师参加,有律师和非律师的代表,并对每一个法官空缺提出几个候选人。

7在提出法官候选人后,总统须把法官候选人的名单提交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进行审评。

该常委会就法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官任职资格进行审批,该委员会的评价分为五种,即极为合格、很合格、合格、不合格和年龄不合格。

评议的结果将交美国司法部部长。

该常委会对候选人的评价虽然对总统没有强制约束力,但确实法官遴选工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在该委员会就总统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总统须把法官候选人的名单提交参议院批准。

参议院设有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是否同意总统提名的法官候选人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须就各法官候选人向上述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进行咨询。

参议院同意总统的提名后,候选人才能被最终任命为法官。

二、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一)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相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而言,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在任职资格方面较为宽松,但一般也须遵守上述三原则,即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然上述三项原则中除了第一项原则外的两项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例如美国许多州采用选举制选任法官,因而导致一些乡镇法院的有些法官没有法律背景,更没有当过律师。

据美国律师协会统计,1988年全美州法院系统的法官有2.7万8人,约有1.7-1.9万人原来不是律师。

当然,无论是遴选联邦法院法官,还是遴选州系统法院法官,候选人都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候选人正直品行;2、候选人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以及在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3、候选人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4、候选人应具备一些基本的司法品行,包括基于常识的判断力、同情心机智和理解力等;5、勤勉守时,并具有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6、候选人应是一个廉洁奉公的人,并热心公共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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