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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浅析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 推动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不断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经过近5、6年的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

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

同时~司法分工的科学化也有助于实现人民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

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

法官助1理可以使法官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新条规~研究新案件。

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有利于法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鲁高法办〔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办〔2020〕4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落实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规范全省法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法官助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录用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组发[2020]4号)精神,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法官助理岗位的要求及山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进行,依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开展法官助理招录工作。

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设定招录条件,确保法官助理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

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格规范招录条件和程序,确保新录用的法官助理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

探索便利机制,进一步优化组织流程,压缩招录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法官助理岗位创造便利条件。

二、完善招录机制法官助理招录工作与全省法院系统公务员招录工作一并进行,纳入省市县乡“四级联考”。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结合司法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除申论、行测两科公共科目考试外,可以在笔试阶段加试专业科目考试,可以在面试阶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对于确定组织专业科目考试或者专业能力测试的,应当说明考试内容和范围等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意见并报中央政法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

(二)促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完善履职机制,畅通职业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激发队伍活力,引导检察官助理安心工作、建功立业。

(三)加强检察官助理职业中长期规划,立足检察官助理在辅助办案岗位相对长时间履职等实际,兼顾检察官人选储备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健全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选育管用机制。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作者: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21期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是分类人员之一,该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路径。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政策背景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999年在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提法官助理制度,2002年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更明确提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进一步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推行分类管理。

2.党的政策要求。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

为了全面落实该精神,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2018)》,对“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制度的现实基础制度的产生一定有赖于现实的需求,脱离了现实,制度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其产生及生长的土壤。

(一)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精英化的基础。

1.法官职业化的需求。

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没有法官的职业化是难以实现的。

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色,忽视了法官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人,而强调了法官是国家公务员。

法官的职业能力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的案件类型,考验着法官的职业水准。

司法实践呼吁法官必须职业化,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没有法官助理,法官职业化就难以实现。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实现的保障。

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缜密的法律思维是从事该工作的基本功。

审判工作必须依赖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队伍,法官必须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专司所职。

法官助理法律规定(3篇)

法官助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重要助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法官助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法官助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官助理的定义、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官助理的定义与法律地位1. 定义法官助理,是指在国家审判机关工作,协助法官审理案件,从事案件研究、文书起草、法律调研等工作的人员。

2. 法律地位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助理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2)法官助理在法官的领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审判工作。

(3)法官助理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法官的指导和监督。

三、法官助理的职责1. 协助法官审理案件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包括:(1)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为法官提供案件事实的梳理报告;(2)对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为法官提供法律意见;(3)协助法官组织庭审、调查取证、审查证据等。

2. 撰写法律文书法官助理应当根据法官的要求,撰写以下法律文书:(1)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3)其他法律文书。

3. 法律调研法官助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律问题进行调研,为法官提供法律依据。

4. 参加培训与学习法官助理应当积极参加法官培训、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5. 其他职责法官助理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法官处理日常事务;(2)维护法庭秩序;(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法官助理的权利1. 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参与案件审理,为法官提供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意见。

2. 撰写法律文书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根据法官的要求,撰写法律文书。

3. 法律调研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律问题进行调研。

4. 接受培训与学习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参加法官培训、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

法官助理制度构建论文

法官助理制度构建论文

法官助理制度构建论文「论文提要」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

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

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发挥该机制的积极效益,是我们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

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单位,通过施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实践论证。

笔者根据该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情况,试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证参考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

「关键词」法官助理制度构建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制度变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后,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所产生的外在力量的推动下,各项体制改革加快向民主和法制方向纵深化发展。

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已日益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过去十年里,人民法院在研究和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倾注了大量精力,强化公开审判,陆续对案件的流程管理、审前准备程序、证据制度、审判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得到了提高。

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人民法院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统一规划,一些改革举措在实际运行中无法实现既定的目标,甚至遭到一定程度的抵制;司法改革基本保持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零敲碎打状态,审判方式改革开始出现了“瓶颈问题”。

究其原因,产生瓶颈的症结并非在于新制度的本身,而是在于审判组织方式制约了新制度的适用。

一、当前我国审判组织的现状及弊端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中组部同意后决定,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试点法院。

试点法院设法官助理。

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在审判活动中的相互关系。

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

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适当分离的原则;(二)分类管理的原则;(三)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

三、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试点法院应当以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为前提,以案件数和审判工作量的发展变化为基本因素,并综合考虑本院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法院辖区的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确定所需的法官员额。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法官和法官助理。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以及管理模式,可以根据试点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

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二)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出或者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

具体工作为: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

(三)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doc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doc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全方位地思考、设计并改革人民法院的人员结构,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类人员的职权,探索出一套可行而高效的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但该制度在我国长期阙如,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确有必要加以认真探讨。

为此,本报在今明两天刊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宋建朝和连丹波同志的文章,以期对各地法院推进法官助理制度有所帮助。

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蓝图中,最引人注目的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之一就是“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自此,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掀起了一股研究和探讨法官助理制度的热潮,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提出了不少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一些法院开始试行模式各不相同的法官助理制度,并由此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本文也试图从当前中国法官所承担的职责及存在的问题出发,阐述设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并对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职责、管理及配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文中所述,仅为一管之见。

期望能对推行这项改革有所裨益。

一、中国法官职责细解及存在的问题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法官承担着这样的角色:是非纠葛的裁决者和程序运作的组织者。

法官的职责也便由此而来。

我国法官法第五条对法官的职责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而言,根据诉讼程序的阶段不同,法官的职责可以分为审前准备阶段的职责、庭审阶段的职责及裁判阶段的职责。

其中,法官在审前准备阶段的职责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程序上的各项申请和动议(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进行证据调查的申请等),主持庭前证据交换,依法调查、收集、核实有关证据,主持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等;在庭审阶段的职责主要包括启动和结束法庭审理,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对庭审中出现的需要立即解决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回避申请、延期审理申请、当事人离庭申请等);在裁判阶段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案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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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中组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这一制度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为主要目标,而它对整个法院审判组织模式的改变也可能起到重要的试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

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等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说,近些年来,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欠发达,法律人才分布较少,许多法院都面临着法官断档、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

给法官配备助理后,可以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这样可以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更多的案件。

另外,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
(法官助理)他跟法官最大的条件主要区别是不需要司法考试,不需要一些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这样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西部法官断档所造成的人员和案件的矛盾。


据介绍,目前,西部地区基层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属于法院内部现有人员配置范围内,不涉及人员编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

如果法院内部具备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不足,以后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录。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地区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次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涉及到贵州、四川、重庆、云南、广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西
藏、甘肃、青海等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
我们选择农村县、自治县(基层法院)大概范围在800多个左右,由于法官的短缺,所以审判力量薄弱,我们通过法官助理这种形式从人员管理体制上来解决法官短缺的矛盾。

(还要加一些这种审判模式的价值及全国法官短缺面上内容)
据了解,西部地区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将在明年上半年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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