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作者:郑舟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0年第6期郑舟(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怀化 418000)摘要:总结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达成的共识、经验及遇到的问题,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的方法提出解决的思路及个人建议,从而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法治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0)12-0174-02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所共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课题。
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建设周期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在全国法院准备实施,该项制度将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地法院得到积极实践,这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结合国内外相关资料得出: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聘任产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该纲要第33条规定:“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1.法官助理的来源。
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上任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法院中现有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2)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书记员;(3)公开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作者: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21期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是分类人员之一,该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路径。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政策背景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999年在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提法官助理制度,2002年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更明确提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进一步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推行分类管理。
2.党的政策要求。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
为了全面落实该精神,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2018)》,对“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制度的现实基础制度的产生一定有赖于现实的需求,脱离了现实,制度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其产生及生长的土壤。
(一)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精英化的基础。
1.法官职业化的需求。
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没有法官的职业化是难以实现的。
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色,忽视了法官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人,而强调了法官是国家公务员。
法官的职业能力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的案件类型,考验着法官的职业水准。
司法实践呼吁法官必须职业化,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没有法官助理,法官职业化就难以实现。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实现的保障。
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缜密的法律思维是从事该工作的基本功。
审判工作必须依赖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队伍,法官必须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专司所职。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四、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当前,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如下几个大矛盾:1、收案数量连年大幅度攀升与审判人员数量不变的矛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而同时,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配置有的基本未变,有的则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有着下降的趋势,二者形成相对的不均衡。
2、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
例如民事案件随着大民法思路的构建,凭一本《民法通则》、一本《婚姻法》走遍天下的日子已不复存在,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我认识一位法官,他一年结案800件,平均每工作日3件,试想在此种条件下,他还有时间去仔细钻研每个案子、去着述深造吗?3、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明确的矛盾现各基层法院大多实行“一审一书”、“两审一书”或书记员室统一管理制度,此种配置容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中间环节的缺乏,使审书矛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司法改革的进行;同时,人员配置的紧张往往使基层法院不得不出现一些一人开庭、一人调查的违法现象。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种种矛盾,迫切需要审判机制的变革,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推行、实施势在必行,该制度的实施必将改变过去的一些缺陷。
仍以房山区法院的“三二一”审判模式为例,“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探索审判体制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又一成果,其核心是法官助理的设置。
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助理无疑为实现审判人员合理分流提供了渠道,对逐步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优化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将起到长远的积极意义。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
(2)法官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过去的“审书制度”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绝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认为,要求教育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3)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4)向社会公开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境和路径分析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3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境和路径分析杨 兰(150000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摘 要:法官员额制改革将是近年来法院系统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司法改革的重难点。
本文针对员额制度的推行面临着如何确定员额基数、如何确定法官遴选标准、如何分流人员、如何保障法官主体利益以及各岗位衔接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遴选;入额;效率法官员额制改革虽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展开,但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
为了解决我国员额制改革所必然遇到的问题,国家必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改革阻力,推动法官员额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法官员额制推行现状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①即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形成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
但是,由于在我国尚无先例,目前各省对于员额制的推行也都非常谨慎。
二、法官员额制推行的困境(1)案多人少,法官员额的确定。
我国法院系统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基层法院的法官所面临的案件量巨大,法官的工作压力极大。
在此种情形下,推行法官员额制,大大缩减法官员额的数量,势必会加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对法官的工作质量和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影响。
(2)如何制定法官遴选标准。
首先,我国法官基数大,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法官都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
其次,法官、检察官等都同公务员一样,受行政化管理模式的控制,法院内部严重的行政化趋势,不仅影响着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更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②(3)法院内部人员分流问题。
法官的员额制度既然触及了利益纠纷,那么势必将会导致法院内部出现人员分流。
一部分法官通过遴选入额,另一部分未能入额的法官应该如何管理和分配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脱 离 了现 实,制度 就 成为无 本之 木 、无 才能使我 国法治之路更稳健 。 源 之 水 。法 官助理 制度 也有 其产生 及生
长的土壤 。 ( 一 )法 官职 业化 与专 业化 、精英 化的基础 。 ( 二 )司法程 序 正义 及审判 效率 的
保障。
l _ 保 障 审判 效率 的提 高 。 “ 迟到 的 正义非 正 义 ”,法官 若无 法从 琐碎 的事
三 、我 国法 官助 理制 度 的现
( - )法官助理制度 的现状 。 1 . 试 点改革 的现 状与 困境 。最高 法 院提 出 “ 试 行法 官助 理制度 ”后 ,基层
关 工作 人员 的分类 管理 改革 。为了全 面
落 实该 精神 ,2 0 1 5年 2月 4目,最高 人
民法院 发布 《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全面 深
出 “ 推 进法 院 工作 人 员的分 类管理 ”, 并 在此后 多 次强调法 院 工作人 员分类 管 理 制度 ,对 法 官、司法 辅 助人 员和 司法 行政人 员推行分 类管理 。 2 . 党的政策要求 。2 0 1 3 年 l 1 月 ,党 的 十八 届三 中全会 明确要 求推 进司 法机
借此 确保法 官 中立,保障 了司法 程序 正 义的实现 。 ( - )人员分 类管理 的必然选择 。
2 . 法官专业化 、 精英化实现} 保障 。 审判 是一项 专业 性极强 的工 作 ,缜密 的 法律 思维 是从事 该工作 的基 本功 。审判 工作 必须 依赖一 支专业 化 、精 英化 的队
景
1 . 最高 人 民法 院的规 定 。1 9 9 9年在
件类 型,考验 着法 官的职 业水 准 。司法 度设计中 , 与当事人接触的是法官助理 , 实践 呼吁法 官必须 职业 化 ,而 推行法 官
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 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林 长 江
( 成 阳市三
摘要 :法官助理制度最早设立于美国,近年 来借鉴 国外先进 经验 ,我 国引进并试行这一制度。本 文在论述我 国法官助理制度试行现状的基础上 分析这一制度 试行过程 中存在的弊端 ,并就此提 出完善 建议。
,
法 官助理 制度 的概 述 ( 一) 法官助理制度 的涵义 美 国是最 早设立 法官 助理 制 裒的 。此 后, 这一制度被其他国家不断的予以借鉴 和 移植。法 官助理是法官的辅助型助手 , 是 为 法 官开展 案件审判 活动 提供服 务 的辅 助人 员, 其本身并没有审判权。其 目的是使得法 官从大量的繁杂事务 中解脱 出来 ,独立 的、 专心的 、 高质量的审判案件。我 国也予 以借 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 所 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 内部通过选任 、 聘任 产生 , 在案件 审理过程 中协助法官处理 包 括调查 、取证 、 送达等程序性事务 的相对 独立 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 院内 部建立 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 工 、奖惩等 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 ( 二) 法官助理制度 的价值 1 缓 解法 院办案压力 。近几 年法院每年 审理 的案件数量都突破千万 , 并仍呈显著增 长趋势 。 壮大法官助理力量对于当前普遍遭 遇 “ 案多人少”突 出矛盾的法院具有非常重 要 的现实 意义。2 . 减轻法官 工作 负担。司法 活动是一项专业化程度极 高的专 门性活动 , 将审查诉讼材料 、 归纳诉讼争议焦点 、组织 庭 前证据 交换 等大量 事务性 工作 交 由法 官 助理来处理 , 则能使法官更专注于提高审判 质效 。3 . 有助 于促进 司法廉 洁建设 。由同当 事 人直接 接触 的法官 助理来 负责 大量事 务 性工作但不参与案件审理与裁决 。可减少法 官与 当事人之间的直接 接触 , 从 而可以让法 官更能 以居 中者 的身份依法公正裁决 。4 . 有 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 。推行法官助 理制度可对法官和法官工作 实现 双重分 流 , 打破法官职业化道路上 的瓶颈 。
最新-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初探 精品

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初探1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初探法官队伍建设,可以说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话题。
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可以说是汗牛充栋、多如牛毛,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它毕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笔者试图从制度层面上解剖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对法官职业化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对法官队伍现状的整体评价说到对法官队伍的整体评价,笔者想引用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的话,他说,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事实证明,法官队伍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值得信赖的。
笔者认为,这个评价是中肯的,也是实事求是的。
相比而言,法官同行政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相比,从人员素质到工作效率都是比较高的,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这不等于说法官队伍就不存在问题了,实际上,我们的法官队伍无论从人员素质还是管理制度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那么,现阶段法官队伍究竟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呢(一)从队伍素质上看,法官的整体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偏低,职业化程度不高先从业务素质看。
笔者并不否认,我们的各级法院确实有一些高素质的法官,我们有些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或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吸收了一批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硕士、博士毕业生,他们有着坚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和法学理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的中坚和骨干。
但遗憾的是达到这样标准的法官所占的比重并不高,整体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优于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上级法院优于下级法院。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或大部分法官还没有达到职业化的要求,有的还相距甚远。
或许有人会说,我们的法官大多数已经是大专以上学历了,你那么说,是不是夸大其词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有的法院已经达到了80或者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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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郭信主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
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
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
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
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
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
2002年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
‛③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承担的很多工作是原来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如何界定二者的职能划分,是一个关系改革目标能否得到准确落实的重要问题。
‚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
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
‛‚实行书记员单列序列。
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
‛④由上可以看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虽然都是司法辅助人员,但是一个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一个是‚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
从审判机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他是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纽带,是法院或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具体执行者。
法官助理的出现,既体现了司法的服务职能,同时又避免了法官对案件的包揽行为,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私下接触,客观上也起到了内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又担负着协调书记员开展工作的职责①。
二、助理审判员的取消和法官助理的任命问题根据1999年出台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3条即‚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 2004年9月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提到法官助理改革,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
②‚老人老办法‛是指试点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行使法官助理职能时法律职务不变,待遇不变;‚新人新政策‛是指试点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
如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从现有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结合最高法院一系列相关改革措施,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路径,首先是对书记员的单独序化和聘用制管理,其次通过修改《法官法》提升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切断过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常规晋升模式,接着实行法官的选任制、法官员额制,同时对落选的法官或者没有进入员额内的旧有法官,调整出审判岗位或者转化为法官助理制度,以确保员额化情况下法官数量能够维持法院正常运转。
法官在定额化的前提下,员额不缺就不任命,缺乏时也不任命助理审判员,而是直接任命审判员。
同时,为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需要,还从外部不断大量补充新的优秀的法律毕业生,作为新招的法官助理。
而在实践中,也有理解认为助理审判员实质就是‚法官助理‛,进而认为法官助理改革就是将助理审判员改称为法官助理。
因为根据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助理审判员的职责的规定:‚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
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从词义角度看,‚协助‛即为从旁帮助、辅助之意。
应当说,‚助理审判员‛实质就是‚审判员助理‛,即现在的‚法官助理‛。
只是我们过去一直把这一助理审判员制度走了样,现在又高呼创新③。
但根据《法官法》,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审判辅助人员。
搞法官助理试点,决不是要把所有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④。
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条件下,法官助理改革绝不仅仅是增加一个职务序列、增加人手的问题,而且也是对原有审判人员队伍进行内部重新优化组合的过程,它要承担优化审判资源,调整促成一个精英化法官队伍的目标。
三、法官助理是否采用聘用制的问题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支持者认为,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官助理的要求太过原则,缺乏操作性,尤其在一些人员编制少、机构建制特别的基层法院,存在太多困难和障碍,增编太难、审判长选任后落选的旧有审判人员摆资历、缺能力、助而不理、理而不能的现象已经暴露,难以转化为法官助理,但是法院案件量逐年增加,审判压力非常大,只有走编制以外、界定任期、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编外‛路子,上述诸多问题和矛盾便可迎刃而解①。
理论界也有认为,随着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将来法院人员构成中应当是除了法官作为固定人员担任终身职务以外,其他都应实行聘用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合理地增强人员的流动性②。
反对者认为,根据2004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要求法官助理‚…(五)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
‛,同时法官助理从事的属于国家公务,只能由有执行公务资格公务员完成。
根据国家对编制控制的精神,机构实有人员不能突破规定的编制,对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还要承担责令改正、有关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要受行政处分③。
另外,聘用制的法官基本都是从法院外部增加新人,只是在量上进行平面扩张,没有根本上优化重组内部审判资源,回避了对法院的内部改革,一时间应付了审判工作需要,长远来看还会面临不断增加的难题。
从改革的趋势来看,同为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从正式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之后新进人员已经全部为聘用制,法官助理不是不可以参考采用,但同时书记员虽然为聘用制,但仍不失其公务员身份,仍为聘用制司法公务员,法官助理比书记员技能要求更高,为其队伍的稳定发展而言,再结合考虑到中国实际来看,仍需尽量将法官助理定位为公务员序列,否则相比法院其他各类人员仍有失偏颇。
但是法院改革是综合性改革,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各地区各法院情况差别太大,故不能一刀切。
笔者认为,对于审判任务重、内部改革阻力过大、编制有限的法院,如果争取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也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编制有空缺的时候再择优录用,或等待我国确立相关法律依据后再集中展开。
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管理又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他们不涉及职级发展问题,将来做得好也不可能晋升法官,现行法官在公务员待遇中就已经很低,聘用制法官助理们的待遇很难有持续吸引力,部分人员可能会一直心态不稳,队伍相应流动性可能会更大一些,对其作用的发挥也存在一定特殊性,我们应当根据其特点对其合理定位、扬长避短,合理其配臵工作职能,强化管理,除了参考公务员管理规则的时候,也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业绩考核、薪金升降的规则、社保缴纳、招录、辞退、辞职等一整套规则。
在必要的时候,如果有机会,对一些优秀的法官助理,还可以尝试帮助解决或争取为地方事业编制,以增强法官助理职位对其的吸引力④。
四、法官助理的配臵原则和比例问题(一)法官助理的配备原则问题对于如何配臵法官助理,根据法官助理的性质和职责,我们认为宜坚持以下四个原则:(1)法官助理配臵要好钢用在刀刃上。
法官助理要优先配备给专业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法官,不搞一刀切,不搞平均分配。
只有将优秀的法官助理优先配臵到能力强的法官上,才能发挥1+1>2的效用。
(2)专业化原则。
根据当前的审判形势,我国法院审判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因此法官助理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审判经验的特点,对应不同的审判庭而合理配臵,尽量避免,像书记员一样在全院范围内统一配臵使用。
(3)法官助理必须相对固定。
尽管法官助理不是法官的私人秘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助理必须对某个法官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够便于法官对其实施指导和监督,并合理进行工作划分①。
(4)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比例必须灵活。
在我国,即便同为基层法院,但不同地区的法院案件量、法官队伍素质等情况差别较大;受理案件的对象特点不同,案件的简繁程度也不同,审理案件的程序也不同,不同的审判方式导致了工作量也有很大的差异。
因此,在考虑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臵比例时,应考虑自身的特点,设计较为灵活的方案②。
(二)实践中一些法院的法官助理配备的比例介绍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实行‚1+1+1‛,,即审判管理模式下采取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组,人员固定,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实行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基础的大合议庭固定模式,在法官助理配备上,从最初的3:2:1到实行‚3:N:1‛模式:具体到民商事案件,因为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多,实行3:5:1的配臵,5名法官助理中,2名负责庭前准备工作,3名负责开庭后的辅助工作;刑事审判因为庭前准备工作少,可以实行3:2:1或者3:3:1的配臵③。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实行‚3122‛模式,‚3122‛既是合议庭组合模式的简称,也是审判工作运行的崭新机制。
该机制下各业务庭以3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固定的合议庭,并在合议庭内另设1个速裁独任庭。
具体操作是,立案庭直接分案至合议庭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在速裁法官的指导下完成文书送达、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并在庭前准备过程中挑出简单案件、可调解与撤诉案件,交与速裁法官及时办结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刑庭王冬香提出了‚142‛审判模式,即一名独任法官,四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一个相对固定的审判单元模式,其中四名法官助理,包括两名前助理,两名后助理,前助理负责开庭前和开庭时与审判有关的各项工作;后助理就附带民事的赔偿做调解工作,对调解无效的要计算出赔偿数额,交法官审核,案件宣判后按法官的要求起草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