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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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作者:郑舟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0年第6期郑舟(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怀化 418000)摘要:总结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达成的共识、经验及遇到的问题,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的方法提出解决的思路及个人建议,从而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法治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0)12-0174-02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所共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课题。

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建设周期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在全国法院准备实施,该项制度将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地法院得到积极实践,这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结合国内外相关资料得出: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聘任产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该纲要第33条规定:“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1.法官助理的来源。

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上任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法院中现有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2)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书记员;(3)公开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浅析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 推动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不断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经过近5、6年的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

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

同时~司法分工的科学化也有助于实现人民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

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

法官助1理可以使法官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新条规~研究新案件。

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有利于法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目前,淮安市各基层法院在法官助理的使用方面,主要有三种管理模式。

第一种是依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优化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如开发区法院和盱眙县法院,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界定为: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查、收案、核对相关证据情况,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程序性和格式性法律文书情况等法官交办的其它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二种是在院庭长参与办案后,为参与办案的院领导配备法官助理,专门负责院领导办案的所有事务性工作,如洪泽县法院,该院让招录的7名法官助理负责院领导办案的事务性工作如开庭、送达、草拟法律文书等。

院领导没有案件时,法官助理即归入审判团队所在庭室,跟随审判团队法官开展从事送达法律文书、接待案件当事人等书记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种是将法官助理的管理、使用与书记员混同,不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安排其承担与书记员相同的工作职能,如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受管理模式的影响,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的职责1 / 5划分时也不径相同。

第一种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在职责划分上明确区别于法官和书记员,即法官助理既非法官亦非书记员,而是作为法官的助理,在书记员之外,为法官提供诸如文字校对、裁判文书的草拟、协助法官办理委托鉴定、诉讼保全、评估、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辅助性工作。

第二和第三种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名为法官助理,实为书记员,因其行使的职能与书记员相同,承担的职责也与书记员一致,都是为法官在事务性工作方面提供帮助的审判辅助人员。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成效四、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法官助理流失问题值得重视。

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面向社会招录的法官助理群体中,由于这些法官助理多是学历起点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应届毕业生,对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的期待值也相对较高,在基层法院无法为其提供满意的工资待遇和晋升空间时,均不约而同地选择离家出走。

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

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

理想与现实的交汇点——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作者:赵航论文提要: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

理想中,法官职业是精英职业,是法律人最高的职业追求。

现实中,法官职业却常常与司法民工、职业大众化相联系。

如何使理想与现实具备交汇点,成为了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一五纲要》)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

即各级法院应当逐渐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探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通过引入法官助理制度,将与审判有关的事物性、辅助性工作交给法官助理,使法官从事物性工作中解脱。

因此,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理想与现实的交汇点,建立与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既符合司法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

然而,少量的公务员编制配备,无法满足人民法院大量的法官助理需求。

以法官助理的来源方式作为法官助理类型的划分标准,可分为内生型与外源型两种。

其中,外源型法官助理的存在解决了现实中对法官助理大量需求的满足。

本文以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为切入点,总结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设计特点,发现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形式,我国可以依据两大法系的制度特点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最后从制度设计原则及具体制度设计提出我国应当如何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使该制度成为法官养成的制度起点,落实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权运行体系贡献制度力量。

(全文共计:8715字)主要创新观点:1.本文以文献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我国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

引入人力资源学理论中的“帕累托最优”原理,及我国现阶段实践中面临的法官民工化、大众化的现实问题与编制不足的矛盾,并以笔者所在单位的数据分析出了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2.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对比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官助理制度,总结各国法官助理制度特点,提出应当将法官助理的选任标准进行高定位设计,采取分工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保持法官助理职位的独立性,采用层层选拔的方式,将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员额法官养成的逻辑起点。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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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当前,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如下几个大矛盾:1、收案数量连年大幅度攀升与审判人员数量不变的矛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而同时,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配置有的基本未变,有的则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有着下降的趋势,二者形成相对的不均衡。

2、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

例如民事案件随着大民法思路的构建,凭一本《民法通则》、一本《婚姻法》走遍天下的日子已不复存在,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我认识一位法官,他一年结案800件,平均每工作日3件,试想在此种条件下,他还有时间去仔细钻研每个案子、去着述深造吗?3、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明确的矛盾现各基层法院大多实行“一审一书”、“两审一书”或书记员室统一管理制度,此种配置容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中间环节的缺乏,使审书矛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司法改革的进行;同时,人员配置的紧张往往使基层法院不得不出现一些一人开庭、一人调查的违法现象。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种种矛盾,迫切需要审判机制的变革,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推行、实施势在必行,该制度的实施必将改变过去的一些缺陷。

仍以房山区法院的“三二一”审判模式为例,“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探索审判体制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又一成果,其核心是法官助理的设置。

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助理无疑为实现审判人员合理分流提供了渠道,对逐步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优化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将起到长远的积极意义。

关于法官助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法官助理的调研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法官助理的调研报告篇一: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为助推我院第二个三年发展规划的的步伐,进一步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就我院干警队伍状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我院干警队伍的基本情况(一)机构设置情况:经省编委、总局编委核定我院设置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处、监察室、立案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大队。

现设有x个中心法庭:分别是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设有x个办案组:分别是xx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xx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xx、xxx、xx、xxx江4个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

(二)干警队伍情况:我院编制xx人,在岗干警人数xx人离岗待退干警x名。

干警年龄层次情况:35岁以下干警xx人,36岁至45岁干警xx人,46岁至55岁干警xx人,56岁以上干警x人(含4名离岗待退干警),全院干警平均年龄42岁;学历情况:大学本科以上xx人,其中,取得研究室学历1人。

大专2人;职级情况:副处级以上x人,正科级4xx人,副科级x人,科员级xx人。

审判职务情况:具有法职资格人员xx人(含行政部门法职人员x人),助理法官x人,书记员x人,微机员x人,法警x人,通过司法考试xx人;政治面貌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员xx人,共青团员x人,群众x人。

干警招录情况。

自08年以来,以各种方式招录干警xx 人,其中组织调入干警x人,以公务员招录干警x人。

其中:法官x人,法官助理x人,法警x人,微机员x人,书记员x人。

干警流失情况。

自08年以来,共流失干警xx人,其中退休x人,调出x人。

流失干警职务为法官x人,法警x人,书记员x人。

二、目前我院队伍建设现状及分析近年来,我院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大多数干警能够尽职尽责,默默奉献,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开拓进取,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一、前言法官助理是法院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为法官提供支持和协助的重要职责。

随着法院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法官助理数量的增加,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愈发显得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调研分析法官助理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为法院管理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法官助理管理制度现状1. 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不够规范在一些法院中,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存在着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有些法院对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不够明确,往往只重视学历和专业背景,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此外,一些法院在选拔法官助理时存在着关系门槛较高、不公平的现象,容易引发一些不正当的行为。

2. 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不健全法官助理是法院中的新人员,对于他们的培训和考核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一些法院中,对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不够健全,往往只是简单地介绍一下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缺乏具体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

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助理在工作中的不适应和不稳定。

3. 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不尽人意法官助理在法院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一些法院中,对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不尽人意。

有些法院存在着法官助理工资待遇低、晋升空间小、福利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和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

三、改进措施1. 规范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各法院应当明确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建立起一套统一的选拔机制。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助理的选拔过程中出现各种不正当行为,保证法官助理的选拔公平、公正。

2. 健全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适应性和稳定性,各法院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培训和考核体系。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设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同时采取有效的奖惩机制,鼓励法官助理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

3. 提升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稳定性,各法院应当加大对法官助理的工资待遇、晋升机会和福利保障。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

(2)法官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过去的“审书制度”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绝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认为,要求教育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3)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4)向社会公开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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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进人心,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当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已经进进一个关键时期,在做好审判机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推进创新,以切实解决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把握司法改革这一性的机遇。

近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预备在全国法院实施,该项制度的推行奏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奏曲,同时,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进步工作效率也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本文通过询问法院工作职员和互联调查等方式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进行了调查,并拟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作一初步探讨。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
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投递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赏罚等的一系列治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
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视的关系。

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

(2)法官
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过往的“审书制度”轻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
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治理体制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
过程中实务性的操纵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练习;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纵能力差(尽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以为,要求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看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进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
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职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或通过国家同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
法官的职员;(3)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
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4)向社会公然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或确实操纵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
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有的观点以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调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解案件承担责任甚或在普通程序案件中任合议庭成员,参加开庭、合议,对此观点我们不予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公道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职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职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公道配置,进步审判质量和效率。

故法官助理应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职员,应该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本身
没有审判权,只是在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中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

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以及参加合议势必将法官助理权限扩大,终极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

那么,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呢?笔者以为,法官助理应进行如下工作:(1)案件庭前预备工作。

包括:①案件起诉文书;②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的投递;③案件的开庭日期排定;④为法官收集预备材料;⑤主持交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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