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刑事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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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

中国古代法制史

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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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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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 书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郑 国 子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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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刑书
晋 国 赵 鞅
铸刑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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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 书 《法经》
魏国 李悝
2021/6/16
盗贼网捕杂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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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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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法为律 设立分户制 取消分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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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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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 色目人 汉人 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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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从重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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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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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代重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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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的重要罪名
危害皇权罪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渎职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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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的重要罪名
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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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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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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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反坐 累犯加重处罚 自首减轻处罚 区分故意与过失 盗窃按赃值定罪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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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公罪与私罪原则 自首原则 化外人原则 类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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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的“四等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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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杀 谋故斗误戏过
六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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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的“奸党”罪
明太祖 朱元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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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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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秦朝的刑罚 笞、徒、流、肉、死、耻、赀、株、 汉初刑制改革 缇萦上书、废肉刑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制改革 笞、杖、徒、流、死 封建制五刑 隋文帝至清末 宋朝的刑罚制度变化 折杖法、配役、凌迟 明朝的刑罚 充军、廷杖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b、“⼋议”⼊律。

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秦代,延续至清代,历经了漫长而不断变革的过程。

在这1200多年间,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和调整,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体系。

本文将从秦代起,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秦代是中国司法制度演变的转折点,它建立了一套相对集中统一的法律体系。

秦法以法律为核心,注重刑罚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同时,秦代还设置了太仆、博士等官职,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

随着秦朝的覆灭,司法制度迎来了新的调整和。

汉代时期,采取了以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强调刑事犯罪的惩处和律法的执行。

汉廷设立了太仆寺、司隶校尉等机构,专门负责司法审判。

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时期。

隋朝立法严明,重视刑事犯罪的预防和惩罚。

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职责和责任,创立了唐刑律,对整个司法系统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唐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顶峰时期。

唐廷实行了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审判的主动性和公正性。

设立了御史台、御史中丞等机构,严把司法关,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唐代还创立了唐刑务、唐刑律等法律,完善了司法制度。

宋代是司法制度体系继承和发展的时期。

宋朝继承和完善了唐代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对诉讼和审判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更加强调刑事犯罪与个人德行的关系。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审判机构和御史台,用来监督官员的廉洁和公正,并进行司法审判。

元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多元化时期。

元朝以法度为核心,整合了各地的刑事司法制度。

设立了丞相府、中书省等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并颁布法令。

同时,元代还实行官商司法分开制度,降低了国家对商业的控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明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大转变时期。

明朝废除了元代的官商司法分开制度,建立了以法为主的刑事司法体系。

设立了刑部、大理寺等机构,负责司法审判和律法的制定。

同时,明朝还加大了对官员的监察力度,强调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清代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结束时期。

刑事政策学 第三章 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

刑事政策学  第三章  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
一、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初步发展:1949—1965 ❖ 这一时期,由于刑法典的阙如,办理刑事案件主要依靠刑事
政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继续承担着刑事法律替代品的角色。 就基本刑事政策而言,无论是在提法上,还是在内容上,皆 沿袭了战争年代形成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并在一系列文件中予以明确和强调。 ❖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于1956年正式定型。 ❖ 此外,新中国成立后,对被监禁的犯罪分子,实行了劳动改 造的政策与“惩罚管制和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 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 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思想,指出了我国解 决社会矛盾的总体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成 为我国刑事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
刑事政策学 第三章 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
❖ 本章系统介绍我国古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时 期、民主革命时期的刑事政策,重点论述新 中国刑事政策的发展演变过程,从中揭示中 国刑事政策发展的基本规律,展示中国刑事 政策思想的博大精深。
第一节 我国古代刑事政策
❖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没有出现“刑事政策”一词,但 历史地考察,有关刑事政策的思想,则是伴随着刑 事法的产生而自然发源的。统治阶级在其面临抗制 犯罪以维护其统治和基本社会秩序的需要时,就自 然会产生如何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即今 天我们所说的刑事政策。随着历史的发展,在我国 古代不同的历史阶段,统治者包括一些有识之士对 如何控制犯罪、惩罚犯罪提出过某些见解,这实际 上就是刑事政策思想,历朝历代都有其防控犯罪、 惩治犯罪的刑事政策,只是未能形成专门的刑事政 策学科而已。
❖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 关于“严打”的政策。 ❖ 关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 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 ❖ 关于改造罪犯的政策。 ❖ “两少、一宽”政策。

刑法的发展历程

刑法的发展历程

刑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一是夏商周刑罚起源阶段;二是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是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三是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四是宋元明清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时期。

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就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如1950年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等。

这些单行刑法在同反革命和贪污、贩运毒品、伪造国家货币、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作斗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颁布实施单行刑法的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刑法典最初的起草准备工作,是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来进行的。

自1950年至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写出两个稿本:一是1950年7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2章157条,其中总则33条,分则124条);二是195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除序言外,共3章76条,其中第一章犯罪7条,第二章刑罚19条,第三章几类犯罪量刑的规定50条)。

这两个稿本没有拿出来征求意见,也未进入立法程序。

实际上,刑法典的正式起草工作,应是1954年宪法颁行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于1954年10月组织起草班子开始的。

这个班子于1957年6月28日写出第22稿,于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随后因政治运动的冲击而未能公布。

1978年10月,国家组成刑法草案修订班子,对第33稿进行修订,先后写出两个稿本。

其间,中共中央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扬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我国古代法制史

我国古代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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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五刑 隋文帝至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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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刑罚
-中酤代立法史

录 二中国古代刑事醐度
一、中国古代立法史
三皇五帝跆先舞
矣相馋 I育与A周象周今馬
段 表秋和我(§ 一使表
馬涞 三今旄g其馬音嗡后
泛 南北相存立哼房五代体 宋无明涛后皇相至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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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敬天、敬祖、保民。 《周礼》所涉及之容极为丰富。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

中国古代刑法史

中国古代刑法史

中国古代刑法史夏朝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大辟、膑、宫、劓、墨与其杀不辜,另失不经: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宁可违反法律或者与以前判决不相符,也不得错杀无辜。

商朝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

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②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③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

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

④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

对男性割去生殖器,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死刑的总称。

西周罪名1抗命罪2不孝罪西周刑事原则1矜老恤幼2罪疑从赦3区分故意和过失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发4上下比罪要求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法条作为审判依据进行审判。

5贵族特权刑名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他西周司法制度大司寇西周诉讼制度1“狱”与“讼”“狱”与罪名有关类似于刑事诉讼法。

“讼”与财产有关,类似于民事诉讼2诉讼限制3口供与证据辞听。

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

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

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

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

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4司法官责任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5死刑执行6监狱管理圜土春秋战国罪名1降敌罪2奸非罪3窃取国家机密罪4私议法令罪5博戏罪6群居罪7受贿罪8逾制罪9盗窃罪10杀人罪11窥宫罪12拾遗罪春秋战国刑罚制度变化1死刑执行方式有所增加2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种,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3赎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法经》主要内容《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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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刑事立法(一)
在《中国法制史》中刑法的内容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比较重要。

纵观历史,历朝历代制定的刑法典的数量较多,内容也较丰富。

通过学习传统的刑法,我们可以发现历史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缩影。

这也正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通过学习法律制度,了解历史上的法律发展状况,进而认识当时的社会情况。

然后分析总结,为现在的法治建设寻找出路。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西周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耄指八十,九十岁的老人;悼指七岁少年。

总起来讲,是说80、90岁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孩子,其行为虽构成犯罪,法律不再追究责任。

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慎重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眚”系指过失,“非眚”,则指故意;其中的“非终”系指偶犯,“惟终”系指惯犯。

总起来讲,西周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人有小罪,但属故意和惯犯,则不能不处以死刑。

相反,人有大罪,但属过失或遭际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而偶然发生的,则可不杀。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凡断狱,审判官吏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人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这表明西周刑罚适用原则有了新的进步,即不但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的善恶,同时也兼顾犯罪对社会危害的轻重,综合起来使用刑罚手段的立法意图。

(4)罪疑从赦
指在施刑之时,如罪犯所犯罪行有疑问时,量刑又在可轻可重之间,则要施以轻刑。

同时,上文和“赦从重”,是指罪犯所犯罪行已由故意入重罪,需要大赦时,则可以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这可以视为中国古代有利于被原告原则的最早萌发,它对后世的慎刑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5)“刑罚世轻世重”
即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刑罚适用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依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使用重刑手段。

西周统治者把刑罚适用与稳定社会结合考虑,灵活处理各种不同犯罪,是当时刑罚适用原则的重要发展,在中国刑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秦朝
(1)责任年龄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

秦规定,身高不到六尺,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身高来确定是否负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不科学的。

但秦朝开始注意主体的犯罪能力以及根据不同的能力来划分是否犯罪,无疑又是进步的。

后世对责任年龄逐渐加以完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分
(4)数罪并罚
(5)共犯加重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
3.汉朝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4.唐朝
(1)八议。

八种人除了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罪,都可以享受“请”的特权。

这八种人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请。

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

享受“请”的人比享受“八议”的人身份低。

(3)减。

指七品以上的官员及有爵位的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孙犯流刑以下的罪,可以享有减刑一等的优待。

(4)赎。

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流刑以下的罪,享受用铜赎罪的优待。

(5)官当。

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6)免官。

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官职折抵刑罚。

(7)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8)自首减免刑罚。

(9)同居有罪相为隐。

(10)共犯区分首从。

(11)二罪以上俱发。

对于数罪并发唐律采用并合论罪。

(12)本条别有制与力不同,即当《名例律》与其他十一篇的具体条文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具体条文。

(13)断罪无正条,即在判罪时在律中没有正面明确规定某一罪行如何处刑的条文。

(14)化外人相犯,即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二)罪名
1.商朝的罪名
(1)舍弃啬事
(2)不从誓言
(3)不吉不迪
(4)颠越不恭
(5)暂遇奸宄
(6)不有功于民2.西周的罪名
(1)违抗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4)群饮罪
3.秦朝的罪名
(1)不敬皇帝罪
(2)诽谤与谣言罪
(3)以古非今罪。

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4)妄言罪
(5)非所宜言罪
(6)盗窃罪
(7)贼杀伤罪
(8)盗徙封罪。

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构成“盗徙封”罪,处以赎耐。

(9)逋事或乏徭罪(10)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

(11)不得兼方罪
4.汉朝的罪名
(1)阿当与附益
(2)僭越,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要按照规制,不得逾制。

(3)出界,诸侯不得擅自出其封国国界。

(4)泄漏省中语
(5)欺谩、诋欺、诬罔
(6)非议诏书、毁先帝
(7)怨望诽谤政治
(8)左道,即邪道。

(9)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

(10)不敬、大不敬
(11)阑入宫殿门、失阑
(12)大逆无道
(13)首匿罪(14)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同情报、当向导、共给饮食。

(15)见知故纵,要求吏民见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与犯法者同罪;要求上级长官对其所主管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究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5.唐朝的罪名
(1)十恶,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罪名。

即使贵族官员犯“十恶”罪,也不能享受“八
议”等减免刑罚的特权。

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杀人罪
(3)伤害及保辜期限
(4)强盗、窃盗罪
(5)略卖人口罪
(6)官吏犯赃罪。

包括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和受所监临赃。

8.明朝的罪名:(1)明朝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2)明朝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9.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1)反革命罪
确立了两个构成要件:其一,危害的客体须是苏维埃政府及革命利益;其二,犯罪主要目的须是意图保持或恢复地主资产阶级反动统治。

凡具备二要件者,不论以何种方式依反革命罪论处。

(2)一般刑事犯罪
10.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1)汉奸罪。

凡以破坏抗战为目的的行为均构成汉奸罪,立法中有明确规定。

(2)盗匪罪。

凡以抢劫为目的各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均构成盗匪罪。

(3)破坏边区罪。

凡以破坏边区为目的的各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均构成该罪。

(4)破坏坚壁财物罪。

是敌后根据地特有罪名。

坚壁财物也叫空室清野财物。

因防止日寇汉奸破坏与掠夺而将一切公私财物藏于地窖、山沟等隐蔽所的。

凡勾结敌伪挖索上述财物,或毁损、窃盗上述财物等行为,均构成该罪。

11.解放战争时期
(1)战争罪
(2)反革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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