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武汉大学贪污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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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管理工作的反腐案例

高校后勤管理工作的反腐案例

高校后勤管理工作的反腐案例
1.湖北某高校后勤管理人员贪污。

2018年,湖北某高校后勤管理人员余某涉嫌贪污罪被当地纪委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余某利用职务之便,从该校后勤系统中挪用公款共计50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买车、送礼等个人行为。

目前,余某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2.成都某高校保安部门贪污案。

2017年,成都某高校保安部门负责人张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物资采购、后勤服务等方面存在贪污行为。

经过调查,张某等人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案涉金额超过1000万元。

目前,张某等人已被判刑,涉案资产也被追缴。

3.四川某高校后勤公司贪污案。

2016年,四川某高校后勤公司原总经理朱某被指控贪污、受贿等罪名。

根据调查,朱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存在收取合同抽成和回扣、私自从公司账户划拨巨额资金等行为,涉案金额达到数千万元。

最终,朱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4.河南某高校后勤管理人员收受礼品案。

2015年,河南某高校后勤管理人员李某因收受供应商送的礼品被纪委查处。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违规收受了多家供应商的礼品、垫资等,共计近20万元。

目前,李某已被开除公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表明,高校后勤管理工作的反腐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惩违规行为,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分析(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分析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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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分析(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分析心得体会)求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要带图片的!1、【案例一】感情受挫竟做“黑客”近日,公司向洪山警方举报,由该公司提供服务器服务的15家政府网站被侵入,政府信息发布很受影响。

警方调查发现,武汉高校一名大三学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2、请根据作用机制的标准,分析石章碧的犯罪原因。

(35%) 试论非道德现象与犯罪现象的关系。

(15%) 试述犯罪预防的概念及其特点。

(15%) 针对本案,你认为应如何加强犯罪预防工作。

3、年1月至4月,在高校相对集中的南开区,法院共受理大学生犯罪案件24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

在24件案件中,男性21人,女性3人,其中累犯3人;被告人主观上均有犯罪故意,无过失犯罪。

4、案例分析:李、王和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

1、【案例三】顺手牵羊知法犯法小常是武汉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虽毕业临近,但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家庭条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加捉襟见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样回宿舍。

2、没有钱花大学生做起“梁上君子”盗窃案例是大学生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多为临时见财起意,慑于法律的威严,发案后大多会主动投案,量刑上也会从轻处罚。

3、案例1:陈xx、单xx均为学校在校学生,一天陈约单去中学打龚成,因龚向另一学生强索钱财。

两人在校门口,正好碰上学生胡栏住龚,陈上去就打,打后胡提出要钱,龚只好同意交出70元钱由陈、胡等人分。

4、案例 1 因为在租影碟的时候与他人发生口角,海淀走读大学学生栗从保安手里接过藏在保卫室里的砍刀,将对方乱刀砍伤。

5、沉迷程序设计误了学业今年27岁的卓科,1978年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

1998年,卓科以优异成绩考入长沙知名高校的数学与计量经济学院,成为村里走出来的第一名大学生。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2006-08-26 05:22:20)荆楚网(湖北日报)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吴建忠(副厅级)受贿案吴建忠,男,1953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副厅级)。

1999年6月至2004年4月,吴建忠在担任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本所后勤行政工作、基建工作、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基建往来单位及下属部门职工贿赂共计人民币84万元、美金7000元及金额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建忠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判处吴建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湖北大学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受贿案李金和,男,1952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北大学副校长(副厅级)。

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在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兼任后勤产业集团总经理、校招议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校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后勤、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承建该校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及开发教师学生公寓的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81.8万元、美金4200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金和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出部分赃款,遂依法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祁阳红(副处级)受贿案祁阳红,男,54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副处级)。

1998年至2006年2月,祁阳红在担任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该院药品采购、结账的职务之便,为药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药商贿赂共计人民币63800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祁阳红有期徒刑五年。

湖北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工程一部主任杨青林受贿案杨青林,男,38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北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工程一部主任。

国之殇

国之殇

国之殇清廉者以“严”字律己,腐败者以“贪”字利己。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只有在廉洁清正的这个平台上,才能为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因为加强廉政建设,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是否稳定、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否赢得民心。

众所周知重庆司法局副局长文强涉黑案,文强先后担任四川省巴县公安局副局长,巴县政法委副书记兼公安局副局长,巴县县委常委、副书记。

2010年7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执行死刑(注射)。

武汉大学腐败案,知名学府武汉大学领导班子挖出两只“蛀虫”----陈昭方、龙小乐均为正局级领导干部,分别担任武大常务副校长和党委常务副书记,分管基建、财务、后勤等事务。

因涉嫌严重经济犯罪,二人分别于9月13日和26日被批捕,被称为“武大有史以来最大蛀虫”。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提倡“廉政”,倡导官为民本的思想。

但是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由于其制度本身的缺失,并不能让这种理想的廉政状态成为普遍的现实。

抗战期间,由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便有“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纪律要求,这一举动让当时深受封建社会压迫的百姓真正感受到了平等与尊重,对于共产党的队伍也更加爱戴。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加快进程,中国的经济日益复苏,贪污腐败的问题在政府官员内也渐渐滋生开来。

改革开放之初便有因贪污腐败而被枪毙的“二王”事件。

到后来,又有各种政府官员被查处,所涉及的官员职务也有升高的趋势。

09年以来,文强案等政府高级官员的贪污受贿案件广受社会大众的关注。

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成被纪检部门“双规”,此事在当地反响强烈。

政府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再一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

而逐年上升的官员巨额贪腐数字背后,既关乎经济的迅猛发展,更有监管缺失、犯罪手段迭新等原因。

面对此情此景,我不得不想起在河南县担任县委书记的焦裕禄,他身患肝癌,依旧忍着剧痛,坚持工作,被誉为“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公仆”。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珍惜自己职位 远离职务犯罪

珍惜自己职位  远离职务犯罪
珍惜自己职位 远离职务犯罪
新县人民检察院
孔德勇
新县浒湾大桥
河南一县委书记入狱后忏悔: 行贿者承诺靠不住
古人曾说过:“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 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大家都是聪明人、明白人、有思想的人,谁人 不知饱览山河壮丽是人生之快事?谁人不知事 业兴旺是人生之目标?谁人不知家庭和美、过平 淡日子是人生之至宝?可是,这一切的一切都要 用“自由”来保证,如果没有了自由,一切都将 无从谈起。 请大家以我为鉴,珍惜现在拥有的自由。如果你正在冒犯自由,那 么请你悬崖勒马 ;如果你已经侵犯了自由,那么请你拿出勇气,立即纠 正;如果你……因为自由之门向来是为那些清清白白做官、坦坦荡荡做 人、兢兢业业做事的人而敞开的。
立案标准:
A、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B、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但具有恶劣 情节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募捐款物、赃款赃物、 罚没款物等;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 罚。

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上天梯分局原局长贪污、 单位受贿犯罪案


郭某,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上天梯分局原局长。 经查明:2008年--2012年,郭某在担任信阳市国土 资源局上天梯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其负 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套开发 票收取征地管理费不入帐等办法侵吞公款89492.30 元,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收受业务返还费的 名义收取回扣265000元。 2013年12月,郭某犯贪污罪、单位受贿罪,被新 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A.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 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 6人以上的; B.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C.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D.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情形。

大学生违规违纪违法经典案例汇编

大学生违规违纪违法经典案例汇编

大学生违规违纪违法经典案例汇编消防篇案例一2004年11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陈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热得快,停电后未将插头拔下,并顺手将热得快放于抽屉中,来电后引燃抽屉中的物品,造成火险,幸被及时扑灭,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案例二2006年3月27日晚19时左右,某高校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学生杨某在洗漱间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热得快,离开寝室时忘记拔掉插头,导致暖水瓶爆炸,引发火险,幸被及时扑灭,未造成财产损失。

生命,只有一次;火灾却与生命息息相关。

关注消防,热爱生命,抵御和防范火灾,是当今人类进步与发展的一大主题。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我们只有了解和掌握消防科学知识,提高防范能力,才能更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对生命的侵袭。

大学生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

据统计,高校内70%-80%的火灾发生在学生公寓。

学生是学生公寓的主人,因此预防学生公寓火灾,学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果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常识缺乏,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低下,一旦发生火情,势必酿成灾害,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治安篇案例三2006年2月20日下午14时左右,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刘某趁寝室无人之机,找来锁匠撬开同寝室同学张某的衣柜,并拿走其放在衣柜中的招商银行卡,通过此卡,刘某取走了张某卡内存款3100元,取完钱后刘某又将招商银行卡放回张某的衣柜里。

案例四2006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某高校外语学院黄某回到学生公寓8栋108寝室,发现同寝室同学张某存放笔记本电脑的柜子未锁,遂打开柜子,取出电脑,并将电脑藏入所住公寓顶楼无人居住的房间,事后伪装发案现场,并向该校保卫处报案。

案例五2004年12月9日中午,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刘某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杨某、李某等人喝酒聊天,当聊到与管理学院学生廖某的过节时越想越气,遂冲到学生公寓14栋242室,把廖某叫到楼道里进行殴打,杨某、李某在拉劝中趁机对廖某某进行踢打。

前武汉大学校长刘道玉为什么会被免职?++

前武汉大学校长刘道玉为什么会被免职?++

以下是选摘自刘道玉自传《一个大学校长的自白》中被免职部分的内容。

1988年1月25日至31日,国家教委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直属院校工作会议,部署了新的一年工作的安排。

回校后,我向中层以上的干部传达了会议的精神,要求各院系、各部处在放寒假以前,提出本单位新学期的工作计划,重点是转变教育观念,制定加大教学改革力度的措施。

与此同时,我组织了一个调查组,先后到法学院、经济学院、图书情报学院、管理学院、中文系、化学系进行调查研究,直到2月9日上午,我还在物理系召开教师座谈会。

我的打算是,在调研的基础上,利用寒假的时间,制订《武汉大学第二个十年教育改革纲要》,以便从寒假以后的新学期开始,掀起武汉大学教育改革的第二次高潮。

可是,到了第二天(2月10日),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是日上午,国家教委驻汉工作组组长张文松通知我到东湖宾馆谈话,宣布免除我的党委副书记、校长的职务。

当天晚上,工作组在东湖宾馆召开武汉大学校级干部会议,宣读了国家教委免除我职务的传真文件。

时值春节前夕,消息传出,全校哗然,业内震惊。

校内外为我请愿的信函纷纷寄到北京,质问这是为什么?虽然这些于事无补,但是为我鸣不平的深情,却使我得到了极大的慰藉。

正如一位教授对我所说:“道玉同志,你被免职是因为你的观念超前了,改革的步伐太大了,致使那些‘九斤老太们’不能容你。

”我心想,是呀,我32岁任副教务长,39岁任党委副书记,45岁任教育部党组成员兼高教司司长,48岁任大学校长,54岁被免职。

所以,有人说,我是个超前的人,不仅教育观念超前,而且任职和离退也都超前了。

过去,有不少人曾不解地向我提过相同的一个问题:“你为什么要辞去教育部的任职和拒绝出任武汉市的市长?要不然,你现在也能当上一个什么大官了,至少地位、物质生活条件要比你现在强多了。

”在某些人看来,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有些人为了往上爬,削尖脑袋投机钻营,到处跑官、要官,甚至不惜用重金去买官。

其实,这也没有什么不可理解的,人各有志,人各有求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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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武汉大学贪污腐败案
近日,百年学府武汉大学曝出腐败案,因涉嫌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被批捕。

这是教育部直属高校近年揭出的又一起贪腐要案。

陈、龙不是全国高校落马第一人。

近年来,各地大学腐败案件频繁曝光,本为学术“净土”的高校缘何成为腐败案件频发区?
武大腐败案激起千层浪:是腐败犯罪成本过低?还是学校腐败难以监管?
据了解,59岁的陈昭方长期在武大工作,一直主管武大的财务、后勤工作。

龙小乐现年61岁,长期在原武汉水利电力学院任职,该校并入武大后,历任武大副校长、副书记,2020年升任常务副书记。

曾获中央组织部授予“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过程中,检方未能提供详尽案情。

知情人士透露,检察机关是在调查一家民营企业的案件时,陈昭方、龙小乐作为关联人被调查。

检方初步调查发现,陈、龙涉嫌受贿的金额至少有数百万元。

作为全国知名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武大腐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武大一位研究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反腐反贪工作的强力执行有助于学校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秩序,有助于广大师生的团结,有助于学校长期的发展。

同时也应当引起反思,为什么两位正厅级干部置党纪
国法、学校声誉、自身地位于不顾,发生腐败行为,是腐败犯罪成本过低?还是学校腐败难以监管?此外,我国高校在教育产业化过程中有较多的漏洞和隐患,应当引起教育监管部门的警惕。

非法办学、二级学院、甚至新生录取等多项环节中,都有很大的权力监管缺失空间和灰色空间。

高校成为职务犯罪新的高发区:集官、学、商于一身的大学官员,中饱私囊轻而易举
高校是教书育人、培养国家栋梁的地方,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应当成为典范。

但现实是,高校成为职务犯罪新的高发区。

据记者了解,陈昭方、龙小乐不是高校领导落马的第一个。

近年来,全国各地大学屡屡曝出腐败案件: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因受贿罪被判10年、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被控受贿160多万元;湖北近年已有五六所大学的主管官员因腐败落马,包括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等;陕西近3年已查处80多宗大学经济案,倒下7名厅级校官……这些教书育人的管理、实施者成为阶下囚,落马官员人数之多,腐败金额之大,违法违纪情节之恶劣,都前所未见。

相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落马的大学高官,七八成以上是因在基建工程招标时受贿。

同时,由于大学变成市场主体,但监管体制没改变,集官、学、商于一身的大学官员,在教材集中采购、招生、后勤服务等众多环节,也可轻而易举地找到中饱私囊的机会。

“为什么高校总出现腐败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乔新生说,教育部管着1000多所高校,其中部属高校几百所,都是委托当地教育部门代管,由于级别关系,当地教育部门无法管,导致部属高校和校领导管理失控。

我国高校有校、院、系各层次干部,相当于一个小小的国家,校长不了解普通教师情况,普通老师也不了解校长情况,信息传递环节出了问题。

武汉一高校教师坦言,高校党政“一把手”多为厅级或副部级干部,任免根据隶属关系多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实施,但监督却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高校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根本监督不了自己的党政领导;另一方面同级和上级党委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往往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才介入调查,这个时候已经晚了“半拍”。

理顺高校监管体系迫在眉睫:案件频发的关键原因在于高校监督空白,对高校领导监督还处于真空地带。

随着我国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高校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建设项目安排、设备物资采购、干部聘任和奖金分配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多,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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