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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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国家宪法、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推进公民自觉培养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活动,其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社会发展则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量增长、经济结构改进和优化、经济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其属于经济基础范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精辟的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就决定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制宣传教育存在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处理两者关系,找出它们之间的影响,对如何科学地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这一点正是本文的指导思想。

纵观人类经历的奴隶制、封建制、及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因其生产资料均为极少数的奴隶主、封建地主及资本家所有,所以其法制建设在立法之时,就是为了保护极少数的奴隶主、封建地主及资本家的利益,后续的法制宣传教育也只是为了奴役广大人民,禁封他们的思想,以便剥夺更多的生产资料,维护其阶级利益。而众所周知,我国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其主要特点在于以公有制为主体,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为广大人民共同所有,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制建设必须是以民主制为前提和基础,要贯彻合法原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须遵守,依法办事,贯彻平等原则,即实行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说明社会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其法制宣传教育的性质,法制宣传教育是为其社会经济服务的。

反而观之,社会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要素是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的主体是劳动力即——人,人的社会活动影响着生产关系的变化,甚至会产生生产关系的变革。而人在社会群体中如何活动,依据什么法则活动,就直接体现在建立什么样的法制。马克思指出“任何时期的法制都是为其统治阶级服务的,都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正是因为法制的制定、法制的执行、法制的宣传教育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奴隶主、封建地主、资本家为维护其阶级利益,保护其占有的多数生产资料,自然会制定符合本阶级利益的法制来约束其对立阶级的社会活动,而其对立阶级是社会群体的主体,却占有及少数的生产资料,遵循不符合本阶级利益的法制,这种天生的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产生社会的变革,占有极少数生产资料的大多数人会为了占有更多生产资料而反抗,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就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更,旧的社会体制就会被新的社会体制所代替,这便是人类发展的规律,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反作用力。

也许有人会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其生产资料被极少数人占有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为什么说后者对前者是一种人类的进步,法制宣传教育又在其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其实,法制宣传教育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大的初期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暂时缓减了社会群体主体与生产资料占有不对等矛盾,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润滑剂”作用的力量来自

于法制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法制就像是一个气球,统治阶级用其牢牢的将其对立阶级罩在气球里面,利用气球本身的张力来束缚他们。而随着统治阶级对生产资料贪欲的增强,生产资料分配不对等的程度逐步加深,这时被统治阶级就会突破法制的约束,打破原有的法制教育思想,此刻法制宣传教育不仅不能成为缓和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反而会成为社会矛盾的集焦点。这就好比一个弹簧,压力越大,反弹力就会越大。

再观社会主义社会,因生产资料为全体公民所有,施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就从本质上化解了社会群体主体与生产资料占有不对等的矛盾,从而消灭了剥削与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也形成了对立统一,法制宣传教育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也自然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社会主义体制下的法制同样也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然而这种体制下的统治阶级本身就是广大的人们群众,这就是统治阶级自己制定法制来约束自己,用自己的法制来教育自己,所以他所处理的不是敌我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奴役其对立阶级,故这种法制下的社会活动只会引起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不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从本质上解决了社会群体主体与生产资料占有不对等的天生矛盾,不会产生社会的变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人类社会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整个世界是一个无限变化和永恒发展着的物质世界。法制宣传教

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的不同时期会呈现不同的状态,其相互作用也不尽相同,所以我们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时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要弄清我国所处的社会阶段和地位,并学会用创造性思维,创新精神,与时俱进,促进普法宣传教育与社会经济更好的协调发展。

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在这种国情下,我们要实行市场经济,要实行法制经济,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的发展不开法制的保驾护航,如何酿造一个好的法制市场氛围,除了立法机关实时立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更需要向全社会广泛地宣传和教育法,在人们的观念中树立起法的观念,才会在人们的意识中以之为规范,从而去自觉自为的规范自己的行为。当然,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制是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的法制不是以惩戒为目的,如何实施法制的概念,使广大人民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我们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目的所在。现阶段普法宣传教育的作用就是给意志薄弱者以威慑,给法律盲目者以营养,避免因冲动和无知而悔恨,从而稳定社会次序,为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些新的生产要素不断出现,我们应遵循这个社会经济发

展规律,客观性的、创造性的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发挥普法宣传教育的感染性

由于事物具有不可预测性,(如:随着现阶段IE的广泛流传,网络侵权正以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出现,并可能成为未来犯罪的主流,而对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侵权,国家暂无相关的法律依据)立法、执法有其先天的滞后性,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而普法宣传教育则可以弥补立法、执法的先天性缺陷,防范于未然。因为法律具有他的通用性,而人的意识对事物具有举一反三的推测性,这就决定只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这种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对社会成员具有矫正力。我们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不仅使社会成员树立起法制意识,还会在这种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法制意识,就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同时这种环境的强化还会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无疑是一种推动力量。

二、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法制宣传教育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人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主体,是一切经济活动与法制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这就决定了只要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就能将社会经济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使两者协调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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