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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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名称:
儋州市教育局
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四、办件类型: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办理。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提交以下第2、3和7项部分材料;完成筹备设立后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第7、8和10项材料;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以下全部材料:
1.《海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一份;
2.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机构名称、详细地址,举办者姓名、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
4.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一份;
5.市公安消防支队颁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含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机构章程、理事会(决策机构)人员名单;
8.机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提交申请→市教育局审批办受理→现场考察评审→市教育局审批→窗口送达→领取办学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一)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1、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市政务中心教育局审批办(0898)23325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