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程项目开发前期政府审批事项指南

合集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厦建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

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厦门市建筑工程报批报建操作指南

厦门市建筑工程报批报建操作指南

环评报告表(书)、生态影响评估 地质勘察、方案、施工图设计 全套施工图纸审查 协助消防设计及验收资料的备案 红线放样、面积测量、竣工实测 工程白蚂蚁防控 销售策划,相关活动策划
公司外部涉 及合作部门
消防公司 测量公司 白蚂蚁公司 策划公司
工可阶段 前期阶段Ⅰ 厦门报批报建阶 段式审核流程图 前期阶段Ⅱ
16个工作日,可并联办理 3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并联) 15个工作日
前期阶段Ⅲ 实施阶段
对于我们单位在厦门的开发项目, 从交地价到项目开工主要在前期 阶段到实施阶段,共计总时限75 天,需完成20个重要的证件和批 复,所有证件和批复环环相扣, 缺一不可。
验收阶段
厦门报批报建阶段式审核流程图
消防支队8个工作日 建设局8个工作日 气象局2个工作日 民房办5个工作日 园林局4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建设局房管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 招标办3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局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放线 规划局7个工作日 质、安监督申报 质监站1个工作天
厦门报批报建实物介绍及注意

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提供的其他相应文件资料。
受理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局
厦门报批报建流程实物介绍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及
工可阶段
下载);
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主要需完成18个重 要的证件和批复,总 时限为75天,所有 证件和批复环环相扣, 缺一不可。
施工图审查 建设局8个工作日
消防备案 消防支队8个工作日

厦门成片开发流程

厦门成片开发流程

厦门成片开发流程
厦门成片开发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规划编制: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方案,明确开发范围、用途、功能布局、建设规模等内容。

2. 土地征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征收补偿问题。

3. 环境评估:对成片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4. 项目审批:将成片开发规划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获得项目建设许可证。

5. 融资:通过多种方式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6. 工程建设:按照规划方案和建设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等。

7. 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8. 项目运营:成片开发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项目运营,包括物业管理、商业运营等。

需要注意的是,厦门成片开发流程可能因具体项目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7.23施行日期2001.07.23文号主题类别基本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23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财政投融资的我市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委托方式,将建设单位的项目法人责任事项交由熟悉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定、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力量、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对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代建单位资质管理第四条我市国有一、二级房地产企业、甲级监理单位,经市重点办登记确认,可作为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备选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重点办取消其备选单位资格:(1)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任务的;(2)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的;(3)发生重大代理责任事故的;(4)无招投标资格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它情形。

三、代建单位招投标第五条代建委托可实行招标委托、直接委托二种委托方式。

造价1000万以上的工程实行招标委托,造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可实行直接委托。

实行招标委托的,代建备选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第六条代建招标应按程序简便、业主负责、专家评议的原则,根据招投标的一般要求,在市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06—03编制单元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06—03编制单元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06—03编制单元详细规划(修
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15
•【字号】厦府〔2024〕112号
•【施行日期】2024.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06—03编制单元详细规划(修改)的批

厦府〔2024〕112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呈请批准06—03编制单元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厦资源规划〔2024〕112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送的06—03编制单元(06—03—B管理单元)详细规划(修改)。

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请你局严格按照片区详细规划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工作。

详细规划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前期政府审批事项指南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前期审批事项所需资料如下:一、工可阶段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1)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3)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项目定点意见;(4)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意见;(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1)项目报建表原件;(一式三份)(2)立项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及附规划指标的地块宗地界址图;(3)依法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的项目,应提交资金来源构成的有效证明;(4)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依法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应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对招标事项的批准文件;(5)安置房项目应提交市建设与管理局的计划批文。

3、建设项目选址许可(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选址申请表;(3)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开发园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需提供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批准文件;(4)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与建设单位名称相符的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5)改、扩建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改、扩建方案设计总平面图; (6)控制性规划未确定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和须改变用地使用性质的项目,应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规划咨询报告;(7)建设基地最新实测地形图(比例1:1000或1:2000、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8)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三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建设项目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评审查意见,如涉及填海造地的还须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10)项目如果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申请材料按新规定要求提供。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3)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5、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1)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2)实行立项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备案证明材料;(3)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用地的,应提供选址意见书或合法用地证明;(4)建设项目涉及用房的,应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5)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提供征求公众意见的材料;(6)海岸工程需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7)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项评价的报告表,经我局确认需举行专家技术论证会的,应提交专家评审意见;(8)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需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护方案;(9)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核准企业名称的证明材料(适用于各环保分局审批的项目)二、前期阶段一1、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报告;(2)《厦门市建设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请表》及附表(3)须经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提供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复印件)及附图;(5)设计单位的相应资质证书;(6)报批项目与周边已建建筑需控制间距的,提供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已建建筑邻近一侧的角点坐标、±0.00、黄海高程、建筑高度(至女儿墙或檐口)的实际测量结果。

(7)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总平面及单体设计方案文本(3份,总平面图比例1:200~500);须进行方案征集、竞赛或设计方案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的前两名设计方案文本;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所提供图纸需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图章,设计文件含电子光盘);(8)改、扩建项目应提供原设计单位的结构安全审核材料,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规划部门批准的已建项目“一书两证”和建筑施工设计图,以及项目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9)涉及到雕塑和夜景工程的项目,应附景观效果图;(10)已取得用地红线的项目应附送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复及用地红线附图;(1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但无须提供上述第4、10项资料;(12)安置房项目需提供区政府和市住宅管理办公室的安置意见;(13)工业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批文;(14)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应提供建筑视线分析图;(15)项目报建表;(16)曾被退件的项目,应提供补正材料通知书;方案调整需附上次方案批复意见及其附图;(17)项目如果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申请材料按新规定要求提供。

(18)自2008年11月15日起,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公开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标注须做日照分析条款的,建设单位须在单体方案之前三个工作日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日照分析报告》复核。

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3)须经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提供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复印件)及附图;(5)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与建设单位名称相符的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6)建设基地用地范围示意图(比例1:1000或1:2000、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3份)(7)经规划部门最终审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有效复印件)及其附图原件(可不报审建设工程方案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合并报批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所提供图纸需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图章);(8)以公开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的项目,须提供上述第1、2、6项材料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复印件;(9)曾被退件的项目,应提供补正材料通知书;(10)项目如果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申请材料按新规定要求提供。

3、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1)《厦门市房屋拆迁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市、区财政投融资的项目须提供市、区发改委立项批文;(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市政府用地批文;(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监管协议书(属财政投融资项目须提供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

拆迁属异地安置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安置资金应包括该项目所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总金额(已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扣减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总金额)、搬迁补助费、装修补偿费、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拆迁属就地安置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安置资金还应包括返迁安置房的建安造价总额。

安置用房为现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安置用房为期房的拆迁项目申请裁决时,应提供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7)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为期房的,应提供购买安置用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安置用房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府用地批文;(8)拆迁委托合同、拆除委托合同。

按规定对拆迁、拆除业务应进行招、投标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三、前期阶段二1、建设工程勘察成果审查(1)报审表(1份);(2)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四份(原件)加盖资质章;(3)勘察纲要,勘察任务书,计算书一份(加盖资质章);(4)图表和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资质章)(1份);(5)经审查合格的勘察合同(1份)。

2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1)概算审查申请文件;(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3)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程概算书(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底稿等;(4)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5)市规划局的方案批准文件;(6)其他与概算审核有关的材料。

四、前期阶段三1、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1)A施工图文件报审表[工程基本情况表(建筑)一式一份];B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一式五份)(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及附图或厦门市政府核发的用地红线图及用地批复(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5)盖有规划部门图章的规划总平面图及最终审定的设计方案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6)民防告知承诺书(原件);(7)所需提交的相关图纸及其它资料:A、全套施工图(建筑、结构、水、电、暖通、室外给排水总平图、管网综合图)(一式四份)图纸均应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项目负责人注册章;分专业负责人注册章;B、工程勘察报告书(详勘,并应有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内容),及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及审查批准书(复印件);C、各专业计算书(出图章,注册章)、节能计算书①地基与基础计算书;②电算文本文件:.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力和剪质比文件;.结构位移文件;.质量、质心坐标和风荷载文件;.超配筋信息;.框剪结构: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矩信息及框架各层总剪力的调整信息;③电算图形文件:.各层结构平面简图;.各层荷载标准值图;.控制层柱纵筋,箍筋配筋图,墙配筋图;.控制层柱轴压比图;.底层柱,墙底最大组合内力图;④对需要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变形验算的结构,应提供薄弱层部位及弹塑性层间位移计算结果;⑤需采用时程分析的建筑;⑥框支剪力墙结构及底框架结构,应提供上下层剪切刚度比计算书;⑦砌体结构应提供墙体抗震荷抗压承载力验算结果;D、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严格按照《建设部令第59号》附件的要求,报送审查材料并填写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8)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及出图章);(9)施工图审查合同鉴定备案表;(10)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合同;(11)安置房项目应附送市建设与管理局的建设计划批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