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美国“碳关税”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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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法框架下碳关税的合法性质疑——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视角

国际气候法框架下碳关税的合法性质疑——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视角

2013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3第2期(总第56期)Cross-strait L egal Science No.2(Sum No.56)国际气候法框架下碳关税的合法性质疑——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视角刘冰,杨阿丽摘要:碳关税自提出以来,其合法性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热点问题。

尽管很多学者已从WTO规则的角度论证了碳关税的违法性,但在国际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的当今,很多国家仍意欲通过征收碳关税来削弱贸易伙伴的竞争力,从而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面对有可能形成燎原之势的碳关税,对碳关税合法性的再次论证就成为必要之举。

作为应对全球气候恶化的措施,碳关税的合法性除了在WTO框架下进行论证外,还应在国际气候法的视野下进行考量,而现有碳关税的设计违背了诸多国际气候公约中共同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其合法性难以通过国际气候法的审查。

关键词:国际气候法;碳关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2-0041-07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际经济形势持续低迷,为了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以欧盟和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开始酝酿碳关税地征收,以借此削弱贸易伙伴的竞争实力。

不难预见的是,中国作为国际经济实体中以低端产品出口为主的国家,征收碳关税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是深远而巨大的。

日前,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低碳经济研究院院长何建坤教授在“中国纺织服装业绿色循环经济高层圆桌会议暨节能环保专项课题研讨会”上透露,我国纺织业即将面临着发达国家实施“碳关税”的冲击。

[1]这一论断来自于目前发达国家针对纺织业征收碳关税草拟的征收办法——纺织业整个生产链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是对其征收碳关税的依据,这样的计税办法将会使得税率提【收稿日期】2013-04-15【基金项目】本文系福建江夏学院2012年院级课题一般研究项目“国际气候法视野下碳关税的合法性论证”(项目编号:2012B004)研究成果。

GATT第20条争端案例下的碳关税征收合法性分析

GATT第20条争端案例下的碳关税征收合法性分析

GATT第20条争端案例下的碳关税征收合法性分析马翠萍刘小和摘要:文章援引GATT第20条豁免条款经典案例,将碳关税合法性纳入WTO 争端解决机制“两步走”审核程序。

通过剖析争端解决机制对案例的裁决,认为碳关税满足GATT第20条(g)款,同时通过与多边国家协商制定多方认可的碳关税征收的无歧视标准,可通过GATT第20条前言的要求,从而认为碳关税征收满足GATT第20条豁免条款,案例折射出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可耗竭自然资源保护措施的态度由承认其重要性、到肯定再到鼓励,都增加了碳关税征收的可能性。

关键字:碳关税;争端解决机制;GATT第20条(g)前言;案例;豁免条款一、研究背景碳关税自诞生以来一直受到国外学者对其征收的意义、影响、合法性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的探讨,但政治家目前正努力将其付诸实践。

2009年11月,法国单方面提出从2010年开始对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同年3月,美国能源部部长朱棣文在美国众议院科学小组会议上称,为了避免使美国制造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美国计划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

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今后对因拒绝减排而获得竞争优势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边界调节税”即“碳关税”。

此外碳关税也获得德国环境部长Sigmar Gabrie等的支持。

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欧盟等国重提碳关税,成为多方博弈的焦点。

碳关税的征收无疑会对发展中国家贸易产生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于碳关税能否在全世界实施,其合法性的确认是关键,而WTO是国际贸易争端诉求的机构。

本文立足于国内外学者认同的美欧倾向援引GATT第20条的(g)款作为碳关税征收合法性的理论依据,通过梳理历史上援引豁免条款的经典争端案例,剖析碳关税征收的合法性。

二、已有研究基础目前学者基于GATT框架下征收碳关税的合法性存在很大的争议。

陈新平、周[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生物燃料乙醇发展的社会经济影响及我国发展战略与对策研究”(70741033),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中国农村发展的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政策”课题。

论WTO体制下单独关税区的法律人格

论WTO体制下单独关税区的法律人格



单 独 关 税 区 的历 史 沿革 及 特 征
1 . 单 独 关税 区 的历 史 沿 革及 现 状
表 它 自己从事对外交往活动 的地 区。国际法律人格是 指能够享有 国际法上 的权利 和义务 的资格 , 和具有 在国际上直接 或间接行为 的能力 。单独关税 区是具有一定 的关税贸易 自主权和对外 交往权
交 往 的权 力 。 二、 单 独 关 税 区 的 法律 人格
单独关税 区是 世界 经济 贸易 组织这 一 国际经 济组织 的缔 约 方, 但它与同样作为缔 约方 的国家有 着本质 的区别。这些领 土根
据 其 母 国 的 国 内法 ,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独 立 性 并 且 在 某 些 方 面 可 以 代
人 格 是 实 现 国 际 组 织 的 宗 旨所 必 需 的 。 国 际 组 织 在 这 一 点 上 与
我们今天所说 的单独关税 区, 根据《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 ( 以下 简称 G A T T 1 9 9 4 ) , 是指“ 一个 与其 他领 土 问的 大部分 贸易 保持 着 单独税率或其他单独 贸易规章 的地 区” 。以香港特别行 政 区为例 , 它隶属于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中央人 民政府 ,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 享有高度 自治权 , 可以在经 济、 社会 领域行 使一定 的对外交 往权 。 在外交事务属 中央政府 的原则 下 , 可 以 中国香 港 的名 义 , 在经济 、 贸易 、 金 融、 航运 、 通讯 等领 域同世界 各国 、 各地 区及有关 国际组织
政 策 的权 力 。
济 贸易组 织 中“ 一 国四席” 的崭新 格 局 。作 为世 界 经 济 贸 易组织 ( 以下
简称 WT O ) 一 个特有 的概 念 , 研 究单 独 关税 区的 法律人 格 对 于将 两岸 四地 的 贸易关 系纳入 法律轨 道 以及如 何在 遵 守 WT O协 定的 前提 下维 护我 国的 经济 主权均 具有 重要 的法律 意义 与 实践 意义 。 【 关键 词】 单独 关税 区; 法律人 格 ; WT O

碳关税

碳关税

碳关税一、碳关税、碳标签和碳认证所谓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针对的主要产品:钢、铁、铝、水泥、玻璃和纸浆、纸、化学制品、工业陶瓷等。

碳关税足迹碳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范例,但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

碳关税这一提法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

2007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时,警告美国如果不签署该协议,则会对进口自那些不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

其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2009年6月,萨科奇再次将碳关税的讨论升级,建议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没有达成一致,则可考虑将碳关税作为一种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欧洲公司与来自尚未进行二氧化碳减排的国家的产品间的竞争建立一个公平的环境。

2009.6,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从2020年起将针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碳关税)。

2009年6月25日,WT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出台的一份《贸易与气候变化》的报告中,措辞谨慎地认为,碳关税可以符合WTO规则。

WTO秘书处2009年发表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也认为,为避免遭受气候变化造成的不利影响,气候可作为全球公共产品而受到必要保护,碳关税的主张具备为人类生存利益而共同减排温室气体的环保理由。

从2012.1.1开始,欧盟开始对进出欧盟的国际航班征收15%的航空碳排放税。

2000多家航空公司被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届时,只要飞机经过欧盟的天空,就必须为排放的温室气体付费。

碳标签碳标签是产品碳足迹的量化标示,目的是通过消费者对产品碳排放予以评价从而推动企业努力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英国率先在碳足迹和碳标签方面取得阶段性进展,2006年年初英国连锁超市乐购等企业在薯片、洗涤液等75种产品上加贴碳标签,标明产品从原料、生产、运输、消费到再回收等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

W T 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0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我国己经成为WT0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0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

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0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i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

GATT/WTO制度下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GATT/WTO第20条(b)款的解释与适用

GATT/WTO制度下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GATT/WTO第20条(b)款的解释与适用

WT 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措施 的必要性 时, O
经历了从“ 是否是专属 的与 WT O规则相符 , 或损害
决机构结合具体案情对第 2 0条 ( ) b 款进行 了解释。 根据第 2 0条 ()款规则,缔约方实施 的措施 b
应具备两性:其 一, 目的的正当性。即措旄是 “ 为
程度最 小的措施” 的审查标准 ,逐步过渡到“ 该措施 是否可用 于实现被 诉方所 确立 的 公共 健康 保护水 平” 转变, 体现 了 WT 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环 境贸易 争端 的方法和态度 , 更具灵活性、 人性化和合理性 。
二 、探究措施 与第 2 条 ( )款 的相符性 0 b
收稿 日 期:2 0- 00 051一) 人,法学硕士,茂名学院社会科学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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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t 庆 三 峡 掌 砑 报 2 o o 6年 第 2期
款 采取单 边贸易限制措施 ,引发 了国际性 的贸易 争端。 由于第 2 0条 条文本身 的模糊 性 ,缔 约方能否在 G TIWT A ' O制度下合法地援引此条款实施单边环境壁垒,只能依赖于争端解决机构对条文的解释。 /


争端解 决机构在实践 中确定适用第 2 条 的逻辑顺序 0
第 2 条() 由 “ 言”和 “ O b款 序 具体例外情形 ”两部分组成 。一项单边环 境贸易措施要在 G I / O体 A WT T 制 下被认 为是合法 的,其必须既符合序言—— “ 对于情况相 同的各国 ,实施 的措施 不得构成武 断的或不 正 当的歧 视手 段,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 ,又符合() 的具体情 形—— “ b款 为保护人类 、动植物 的 生命或健 康所 必需的措施 ” 。那么,对于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应该先从序言部分着手还是先 从() 的具体 b款 情形着手昵 ?对此 ,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逐渐理清 思路并确立了逻辑顺序 。 在 G I 时期,由于多边 贸易体制沉醉于 “ A T 贸易 自由化优先 ”的理想中,因此 争端解决机制 中的专家 组认为对 贸易措施的审查应遵循着 先“ 序言 ” 例外具体情形” 后“ 的顺序。 因为, 2 的序言与 G I / O 第 O条 A WT T

辩证看待碳关税在WTO体制中的合法性



简 介
“ 碳关税 ”是指 对高耗 能 的产 品进 口征收 特别 的 二 氧化碳排 放关税 ,它是一 种类 似边境 调节 的措施 。 目前 . 碳关税 在世界 上并 无征收 范例 。 而欧洲 的瑞典 、 丹麦、 意大 利及加拿 大 的不 列颠 和魁北 克均在 其本 国 范 围内征 收碳税 。 从 长远 看 , 收碳关税 的确 可以减 少温室 气体 的 征 排放, 促进 能源 更有效 的运用 , 推进环保 技术 的产 生 ,
收 稿 日期 :0 ( 1 0 2 1 一1 — 1 )
20 0 9年 6月 2 2日, 国《 美 清洁 能源 与安 全议 案》
以 2 9对 2 2票的微 弱优势 获得众 议员通过 。 1 1 法案规 定 .美 国从 2 2 0 0年起 有权对 包括 中 国在 内的不 实施 碳 减排 限额 国家的进 口产 品征收惩 罚性关税 。“ 碳关
到 国民 待遇 、 惠 国待 遇 的 限制 最 关 键 词 : 关税 : 碳 国民待 遇 : 惠 国待遇 ; 外 条款 最 例 中图 分 类号 : 9 61 D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9 9 21 ) 2 1 5 — 3 1 7 -1 9 ( { 1 0 - ) 0 0 1 1 0
重庆科技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1年 期 01 第2
Junl fC ogi n e i fSi c n eh o g(oi c ne dtn N . 2 1 ora o hnq g U i rt o c neadT cnl ySc l i csEio ) n v sy e o aSe i o2 0 1
税 又包含 在最 终 产 品 中仍 保 留物理 成 分 的投入 的征
税和对 未被融 入最终 产 品的投 入的征税 。 者是符 合 前 WT O规 则的 由于 “ 碳关 税 ” 是针 对未 被融入 最终 产

绿色贸易壁垒的案例(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

绿色贸易壁垒的案例(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绿色关税制度【案例1】美国对中国铅笔企业反倾销以及中国企业抗辩,这些年来可以算作"一年一度"的例行节目。

1993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上海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铅笔业的龙头企业,近年来频频抗辩成功,2005年甚至争取到0.15%的"零关税",2006年涉案的另6家公司在终裁中也拿到了12.37%至26.62%不等的单独税率,而其他所有铅笔企业都面临114.90%的高额关税壁垒。

受第一铅笔2005年"零关税"的激励,中国企业积极应诉。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铅笔生产和出口国,每年铅笔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7成左右,出口量则相当于国外总产量的1.5倍以上。

庞大的产销数量使得企业市场拓展的余地相当有限,因此维护现有市场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

铅笔企业表示,由于美国每年的反倾销关税不尽相同,上上下下波动很大,使得他们的出口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

而且美国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实在很不公平。

【案例2】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

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工制品课征的进口附加税的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桶。

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起立即达到,否则禁止进口。

【案例3】美国“碳关税”美国众议院在2009年6月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境调节关税”的法案(即“碳关税”),即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中国认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WTO关于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法律制度

[ 第二篇]第一章WTO关于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 1994年4月乌拉圭回会谈判(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通过的重要法律文件。

1996年1月1日,GATT 1994正式取代GATT 1947,它与《WTO协定》及其附件中的有关协定一起,成为WTO关于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文件。

GATT 1949属于临时适用性质,GATT 1994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GATT 1949是GATT 1994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二节关于关税的法律制度一、关税的定义及其种类关税:一国海关依照本国海关法、关税税则和有关规章,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捐税。

关税分类:1、按照征税标准,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关税、选择关税;2、按照征收对象的流向,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3、根据税收待遇不同,分为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普惠制关税、特惠制关税。

二、WTO关于关税的法律规则(一)W TO对关税的态度允许存在但要逐步减让。

对于数量限制,一般情况下必须取消,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二)W TO中的关税问题1、关税减让:指各成员方在WTO主持下,通过多边谈判,互相让步,承担降低关税的义务。

约束税率:列入关税减让表中的某种产品的关税税率。

2、关税待遇:任何成员方给予源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商品的待遇必须符合其所做出的承诺。

承诺指关税减让表中的承诺。

3、关税减让表修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第三节关于海关估价的法律制度一、国际贸易中的海关估价问题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对进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的主要内容:1、海关估价的规则,规定了估价的6种价格:成交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扣除价格、计算价格和其他估价方法,这6种方法应依次使用。

WTO规则下碳关税合法性分析

WTO规则下碳关税的合法性分析摘要:碳关税问题可以理解为以ppm(产品的生产方法或工艺方法)为基础的生态标志问题。

在高耗能产品被认定为“同类产品”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对其采取的歧视性待遇是否可以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得到豁免,这是探讨碳关税合法性问题的核心所在。

关键词:wto 碳关税合法性一般例外条款一、碳关税与一般例外条款当前关于碳关税合法性问题的探讨,观点各异,众说纷纭。

发达国家对高耗能产品的进口征收特别的碳关税,明显属于歧视性待遇,这是毋庸置疑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便高耗能产品被认定为“同类产品”,发达国家对其采取的歧视性待遇是否可以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得到豁免。

也即,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规则是否适用于碳关税的征收。

通常认为,一般例外条款中的引言及(b)、(g)款是wto成员国得以免除贸易自由义务,利用贸易限制措施执行本国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依据。

“该条款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期的gatt1947中。

从立法主旨看,gatt1947的总体构思就是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跨越国界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让各国资源与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最优配置。

由于最初参与组建它的基本上都是各国的贸易和外交官员,对环境的关注远远比不上对贸易的关注,因此gatt第20条中的引言及(b)、(g)款与其说是出于对环境的认真关注,倒不如说更像是一种姿态(该条款甚至都没有包含“环境”这个字眼)。

而且当时人们并不具备环境保护的理论与技术方面的更多知识,这就从另一方面限制了一般例外条款的细化和深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环保理念日益深入人心,wto及其争端解决机构(dsb)在解决环境贸易争端中,通过相关案例的审理和裁决,对一般例外条款做出了新的解释,要在此基础上来探讨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

二、碳关税合法性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上诉机构曾达成一项共识:“专家组应在审查一项措施是否与引言一致之前,首先审查它是否符合一个专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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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一卷
WO T 体制下美 国 “ 碳关税 "的合法性
陶 增 英 ( 门大 学法 学 院 厦

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厦 门
3 10 ) 6 0 5
要 :美国众议院于 2 0 09年 6月通 过 的 《 国 20 美 09年 清 洁能源 与安 全 法案 》加 入 了 “ 关税 ”条款 。从法 碳

( …)边境税 调整条款 根据 G T A T第 2 2条的规定 ,只有对与 国内产品相 同的 . 进 口产 品以及 全部或部分用于制造或 生产该进 口产 品的物 品征收的相 当于国内税 的费用才适用边境税调整 。A E C S法 案规定 的国际储备 配额 显然不是一种 典型的对 产品征收 的 税 ,它 是 一种 “ 隐性 税 ” , 即对 在 运 输 和 生 产 其 他应 税 产 品 的 过 程 中使 用 的 固定 设 备 、辅 助 材 料 和 服 务 征收 的消 费 税 。 般情况下 , 隐性税不适用边境税调整。 但美 国超基金案中, GT A T专家组允许美国就特定化学物质 以及用其作为原料制 成的进 口产 品征收 国内税 。 专家组并没有指 出这些化 学物质 是否应该体现在产品的物 理属性上 。 有 学者认为 ,G T A T第 2 2条规 定的 “ . 全部或部分用于 制造或生产进 口产 品的物品 ”是指在物理 上被 纳入最终产 品的中间产 品, 因此, 只有这类 中间产品才适用边境税调整 。 但美国 “ 碳关税 ”条款是针对生产过程中排放 的二氧化碳, 这些二氧化碳 并非 “ 部或部分用于制造 或生产进 口产 品 全 的 物 品 ” ,而 是在 制造 或 生 产 进 口产 品 过程 中 产 生 的 副 产 品。因此, 对这种副产品征收的费用适用边境税 调整 尚无法 律依据 。 ( )非歧视待遇条款 二 非歧视待遇条款包括 国名待遇 条款和最惠 国待遇条款 。 国民待遇条款要求 W O成员对其他成员的产品给予与本 国 T “ 相同产 品”相 同的待遇 。 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一缔约 国对 来 自或 运 往 其 他 国家 的产 品所 给 予 的利 益 、 待 、 权 或 豁 优 特 免 , 应 当 立 即无 条 件 地 给 予 来 自或 运 往 所 有 其 他缔 约 国 的 “ 同产 品 ” 见 非 歧 视待 遇 是 以 “ 同产 品 ”为 基础 的 。 相 。可 相 W 0上诉机构曾指出, “ T 相同性 ”主要可 以通过 四类特征进 行 判断: ( )产 品的 物 理 属 性 、性 质 以及 质 量 ; 1 ( ) 产 品 的最 终 使 用 者 ; 2 ( ) 消 费 者对 于 产 品的 感觉 和 行 为 ; 3
案 的规 定 来看 ,该条 款 既不 符 合边 境税 调 整条 款 和 非歧 视待 遇 条款 的 规 定,也不 符 合一 般例 外 条款 的 规定 ,因此 , 不 具有 合 法性 。但是 ,由于法案没有对 “ 碳关税 ”的具体实施程序和规则作出规 定,因此 ,如 果后续立法对现有制度作 出 相应调整,那么美国 “ 碳关税 ”条款则有可能获得 W O体制下 的合法性。 T 关键词 ; “ 碳关税 ”;《 国 2 0 美 0 9年 清 洁 能源 与 安全 法案 》 国际 储 备配 额制 度 ;


美 国 “ 关税 条款 概 述 碳
《 国 2 0 年 清 洁 能源 与 安 全 法案 》( 美 09 以下 简称 “ C S法 案 ” AE )中 “ 碳关 税 ”条 款 主要 是 指法 案第 7 7 6 和 7 8部 分规 定 的 国际储 备 配额 制 度 。 6 该制 度要 求 进 口 者 为进入美 国关税领域 的合格产业 部门涵盖的产品提交适 当 的国际储备配额。 国际储备配额制度的建立是有条件的。 法案首先提倡各 国协商达成一个多边条约以共 同实施减排。 如 果到 2 1 0 8年 1 1日,该 多边协议仍没有对美 国生 月 效 的话 , 美国总统则应该为每 个合格产业部 门建 立一个 国际 储备配 额制度 , 除非 总统 向议会证 明对该合格产 业部 门实施 国际储备配额制度将 有损美 国的国家经济或环 境利益并且 议会在 总统提交证明之后 9 0天内颁布一个联合 决议批准美 国总统 的决定 。国际储备配额制度建立之后, 国总统应在 美 不迟于 2 1 0 8年 6月 3 0日并且之后每隔 4 ,确定超 过 8 % 年 5 的美 国进 口的合格 产业部 门涵盖 的产 品是否 是在符合下列 任何条件之一的 国家生产或制造的 : 是, 国家和美 国都 是某 国际协定的缔约 国。 该 协定包 括 了该 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所作 出的承诺, 此承 诺的强度至 少应与 美国的承诺一致; 二是, 该国家和美 国都是某个关于该合格产业部 门的多 边或双边减排协议的缔约国; 三 是, 该国家的该合格产业部 门的年度 能源或温室气体 密集度等于或 小于美 国在最近 的一年 中可获得 的该部门能 源 或温 室气 体 密 集度 。 如 果 是 在 这 些 国家 制 造 或 生 产 ,美 国 总统 则 不 对 该合 格产业 部门涵盖的产 品适用或继续适用 国际储备配额制度 。 如果小于或等于 8% 5 的美 国进 口的合格产业部 门涵 盖的产 品是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的国家制造或 生产 的话 , 国总统 美 则应该对该产品实施 或继续实施国际储备配额制度。此时, 法案对 实施 国际储备配额制度仍给予了一定 的限制, 即对来 自下列 三 类 国家 的产 品予 以 了豁 免 : 第 一 , 符 合 上述 三 个 条 件 之 一 的 国家 ; 第二,被联合国认定为最不发达 的发展 中国家; 第三, 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承担小于 0 5 的责任 .% 的国家 以及美 国从该 国进 口的合格 产业部 门涵盖 的产 品的 比例 小于 5 的国家 。国际储 备配额制度开始适用的 日期为 % 22 0 0年 1月 1日。但国际储备配额的定价规则 以及实施程 序还需后续立法予 以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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