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的及其理论模式

金融监管体制的及其理论模式
金融监管体制的及其理论模式

金融监管理论(2)

----------金融监管体制及其理论模式

071014032 何平

一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监管的主体,监管的客体,监管的目标,监管的方法和内容。

1.金融监管主体

金融监管主体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的是中央银行,如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有的是财政部,如奥地利的联邦财政部有的是专门的监管机构,如德国的联邦银行监管署、英国的金融服务局等。中国的金融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监管主体是历史和国情的产物,既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主要有三种模式

①双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即中央和地方两个政府层次的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负责监管。世界上实行这种监管模式的国家不多,以美国、巴西为主要代表。

②单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单线”是相对于美国、巴西的“双线”模式而言的。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负责金融业的监督管理。通常,这种模式是以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为主体开展工作。世界上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比较多,代表国家有法国和日本年以前。前两种模式又称为分业监管模式,都是对不同金融机构按照所属行业划分,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别监管。早期的金融市场多采用这一监管模式。

③统一监管模式。指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可以由几家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多种监管目标,如澳大利亚的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也可以由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全面负责多种监管目标,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局。后者是统一监管模式的极端形式,也被称为超级监管模式。一般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2金融监管客体

金融监管的客体即金融监管标的,可分为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和目标性监管。

机构性监管是一种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即按金融机构种类分设相应的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监管。由于传统的金融业务分为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采取机构性监管模式时,一般设有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

功能性监管是指各类金融机构的同一类型业务统一由一个监管机构监管,不同类型业务由不同监管机构分别监管。

目标性监管模式则按照金融监管的不同目标分别设立监管部门,对各种类型金融机构统一监管。

如果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划分严格,加上金融监管的责任相对明确,那么采取机构性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具有可行性。但机构性监管的主要潜在问题是不同监管机构对于不同金融机构相类似的金融业务可能采取不同的监管体制和标准,造成过度监管或监管缺位现象的产生,并导致监管套利的出现。同时,随着混业经营的日益普遍,机构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日益显出明显差距,造成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发展的脱节,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功能性监管的优势在于能更好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需要,对综合化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督,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以适应比较发达的金融体系。它可能产生的主要问题包括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不同类型的业务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但公司作为整体缺少必要的监管。同时,一个金融机构通常由一个监管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构牵头监管,不同牵头部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采取的监管思路、监管侧重各不相同,造成不同的监管成本。目标性监管是按照不同监管目标如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市场竞争监管等对金融机构从各个角度进行监管。与功能监管类似,目标监管造成一个金融机构需要同时接受几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容易造成监管成本的上升和监管效率的下降。在金融发展初期,金融机构的功能差异性较小,而且主要是以商业银行提供业务为主,因而一般采取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甚至由中央银行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责。随着金融业务综合化的不断发展,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品种,产生了设立不同融监管主体的需要。之后,随着金融多样化的进一步发展,

金融监管体制也相应发生变化,出现了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并逐步过渡到目标性监管和统一监管体制。在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下,通过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吸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优点,可以实习业务审批和市场监管分离,充分发挥专业化监管和综合化监管优势互补的作用。

3金融监管目标

金融监管目标是建立金融监管体制的前提。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具有多重性,包括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包括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增进金融体系的效率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等。各国由于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情况不同,在金融监管目标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普遍地看,金融监管具有稳健性、效率性、公平性三大目标。最主要的目标有两个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即实现金融监管的稳健性和公平性。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环境下,由于金融交易的规模急剧增大,金融交易方式日趋复杂,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和相互感染的可能性都明显增大。由此,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水平在上升,金融危机发生频率和破坏程度比以前增大。如何防止金融系统性危机或减少危机的破坏力,是当今金融监管当局的首要任务之一。同时,金融交易结构复杂化,使金融活动的透明度降低,不用说一般公众由于缺乏专门金融知识和足够的精力来了解日趋复杂的金融活动,就是金融监管当局也对如何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必要信息感到越来越力不从心。这也使得如何保护知情较少者的利益不受到大型金融集团侵害的问题变得更加棘手。要使金融监管实现上述两大目标,必须选择合理的金融监管结构,使之适应金融交

易结构的变化。

4金融监管的主要方法

按照传统的金融理论,金融监管方法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

所谓现场检查就是由金融监管当局派出人员组成专门的检查小组,到银行进行实地检查。现场监管是在一家金融机构所在地对其进行深入、细致和全面检查。它在时间上是滞后的,在形式上是不连续的、独立的,在监管的范围和程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非现场监管是通过对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报送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状况的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整理分析,从而判断其是否遵循了国家

的金融方针政策,经营活动是否规范安全的一种监管形式。它可以运用现代先进的电脑和通讯技术,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将监管的范围扩大到整个金融体系。非现场监管可以及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经营较好、较差、面临风险较大或己发生损失的机构,找出最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机构,最大限度地发挥现场监管的作用。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应相互支持。当前普遍的监管方式是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

5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事前的合规性监管、事中的风险监管和事后的救助措施。

事前合规性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等,其中,市场准入是一国中央银行对新设立的银行或分支机构进行限制性的管理。实行市场准入管制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以保持金融市场主体秩序的合理性。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各国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都是从市场准入开始的。市场准入监管最直接的表现方式就是对金融机构开业登记、审批的管制。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主要是指对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能否跨行业经营的限制,这是判断一国金融业经营格局的重要依据。

事中风险监管。金融机构开业后,监管当局还要对金融机构的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便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的要求。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盈利性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风险带来的损失。主要监控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准备金要求、资产质量标准、流动性标准、外汇风险管理、贷款期限和结构的限制等。资本充足率包括基本资本比率,净资产与资本的比率、资本与存款负债的比率、呆坏账准备金与贷款总额的比率以及综合资本充足条件。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银行对金融风险的抵御能力。因此,一家银行资本是否充足或适度是衡量其经营管理是否稳健的一个重要尺度。流动性是指金融机构以适当的价格获取短期偿债资金的能力。为此,一般要求银行必须按规定的比率经常保

持一部分现金和随时可以在市场变现的金融资产。对贷款期限和结构的限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指标来反映:

①贷款集中度。在银行的经营过程中,为了分散贷款风险,各国都规定了银行发放单笔巨额贷款的限制。

②对“关系人”的贷款比例。关系人是指那些与银行有特殊密切关系的人。银行在对这部分人发放贷款时,很可能在贯彻各种贷款业务规则方面,出现不严格的情况,给安全经营留下隐患。西方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向关系人发放的贷款一般都有严格的数量和比例限制。

③利率管制。是指对银行存、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维持信贷市场的价格稳定、防止银行之间以利率为手段进行过度竞争。此外还有币种限制和国家限制等,其目的是为了防范和控制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事后救助措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一般是金融机构由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退出的事由,不能继续经营,而必须进行挽救或破产清算的过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按原因和方式可以分为类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主动退出是指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需要解散。被动退出则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法院宣布破产或因严重违规、资不抵债等原因而遭关闭,取消其经营业务的资格,金融机构因此而退出市场。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大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主管部门将存款保险机制引入金融机构的运营中。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本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被强制或自愿地按照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救援或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金融监管体制安排的理论模式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具体形式上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但根据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差异和不同的标准,现有文献大多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以下三种理论模式:基于金融机构观点的机构型监管、基于金融功能观点的功能型监管和基于金融监管目标的目标型监管。

(一)机构型监管机构型监管(institutional regulation andsupervision),又称“部门

监管”(regulation andsupervision by sector),即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者无权监管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高度专业化,其业务的划分只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而不论其从事何种(混合)业务进行监管。传统上,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就是基于机构监管的原则而设立的。

机构型监管的出发点在于对各类型金融机构性质差别的认识,这在金融分业经营条件下,或者在金融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界线比较清楚的条件下,效果非常明显。机构型监管模式由于关注单个机构的状况,因而特别适合审慎监管;由于每家金融机构只由一个监管者负责,这样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监管。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和各部门之间界线的日益模糊,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1)机构型监管无法解决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因为如果提供类似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各金融机构是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那么它们所面临的监管程度及与此相关的服从成本就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进而使某些特定的金融机构享受特殊的竞争优势。(2)金融集团还可以利用其业务分散化、多样化的特点,进行“监管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活动,即将某项特定业务或产品安排到服从成本最低或受强制性监管最少的部门或子公司。(3)由于每一个机构监管者都要对其管对象从事众多的业务进行监管,它就必须针对每一类金融业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分别制定并实施监管规则,这样实际上浪费了社会资源(Goodhart et al,1998)。

(二)功能型监管

所谓功能型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无论这个活动由谁来从事。功能型金融监管的概念主要是来自于有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该学说是由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erton和Bodie(1993)等人最先提出的,它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观点而言。后者将现有的金融机构和组织看做是既定的,是分析所有金融问题的前提,所有金融体系的调整与改革也只能在这个前提下进行,即无论现有的金融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都力图维持原有组织结构的稳定性,这也是传统机构型监管的一个出发点。为此,Merton和Bodie 提出两个假设: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功能优于组织结构。他们将金融

体系的功能分为以下6种:(1)清算和支付结算功能;(2)聚集和分配资源的功能;(3)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之间转移资源的功能;(4)管理风险的功能;(5)提供信息的功能;(6)解决激励问题的功能。为此,他们提出了功能型监管的设想。

Merton和Bodie(1993)等人认为,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体系比基于机构观点的金融体系更便于政府的监管。这是因为:(1)功能观点着重于预测在未来实现中介功能的机构的组织结构,有了这些预测,政府就能够针对机构的必然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方案,而不是试图保护现有的机构形式。这样的监管方案更具灵活性,更能适应不同国家的需要。(2)交易技术的发展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界限,降低了进入该行业的门槛。尽管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但从功能的角度看却是同质的,并且在长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因此,从功能的角度从事监管的法规制定与执行会更有效。(3)从功能的角度从事监管,还减少了机构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4)从功能的角度从事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组织必要的变革。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分业经营或者金融业内各行业部门之间的界线比较清晰的条件下,由于银行、证券和保险性质差别明显,按机构监管实际上就等同于按业务监管,即功能型监管,但并没有功能型监管的提法。只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下,随着不同金融机构间的界线日益模糊,不同金融机构功能的一致和业务的交叉对传统机构型监管体系在总体监管能力、公平竞争和交叉重复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挑战,才出现了功能型金融监管理论。事实上,尽管功能型监管模式具有以上好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作为一种理论模式,目前仍处于理论发展的初始阶段,尚不成熟,现实中也很难找到完全与之相对应的例子(OECD,2002)。即使是在功能型监管体制下,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集团也可能面临多个以业务为界线的专业部门的监管,而且,金融机构的功能越多,它面临的监管者越多,监管成本也相应增加(Giorgio and Noia,2001)。Jackson(1999)指出,虽然功能观点理论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但它缺乏精确的理论推导,结果导致了对该理论一定程度的滥用:一方面,监管部门依据功能观点,试图扩大其监管的范围,将许多原本不属于自己监管的机构和业务划归自己名下,而原来基于机构观点建立的美联储、证监会或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全国委员会都缺乏从功能角度去理解、划分和综合监管各种不同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则以功能观点为依据,力图使自己向监管较松、限制较少的领域靠拢,以尽量减少政府

的监管和干预。另外,Goodhart等(1998)指出,纯粹功能型监管的最大问题在于,在这种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都无法对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特别是金融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风险水平和清偿能力。毕竟金融功能是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的,一旦其由于某一功能出现问题而倒闭,那么该机构的所有功能都不复存在,这样将更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

(三)目标型监管

由于机构型监管安排和功能型监管安排各有利弊,Taylor(1995)和Goodhart等(1998)提出了基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来设计监管体制的思想。他们认为,只有将监管目标明确定义,并且准确无误地将实现监管目标的责任委托给监管机构,监管才有可能有效地进行;只有在监管责任明确的前提下,才能讨论监管责任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只有监管机构明确各自的监管目标,才有可能产生明确的内部控制重点,避免各监管目标之间的冲突。为了实现各监管目标,其监管技术和监管理念差异很大。Goodhart等(2001)发现,中央银行负责监管将雇佣更多的经济学家,而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监管机构更多地雇佣律师和会计师,二者在监管技术上存在明显的差别。如果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很难说它能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的最终评判标准,应当是这种监管模式在实现监管目标方面体现的效率,所以,应当根据监管目标设立监管体制。基于监管目标的目标型监管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荷兰于2002年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就体现了目标监管的思想(DNB,2002),目前在欧元区范围内有关金融监管体制构建的讨论中,人们也大多倾向于目标型监管模式(Lannoo,2002)。

1.Taylor的“双峰式”金融监管体制。虽然金融监管有很多目标,但主要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性监管,以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合规(行为)监管,防止发生欺诈行为,保护知情较小者(中小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此,Taylor(1995)提出了“双峰式”(twin peaks)金融监管模式的设想(见图3)。Taylor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针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ssion)和一个独立的针对金融机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合规监管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Consumer ProtectionCommission)。在他看来,清晰区别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传统的机构

型监管制度已经不再是最好的监管体制。因为上述机构之间的区分已经变得越来越无关紧要,如果仍然强调传统的区别,就会导致不同管辖权下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非中性或不公平。这一认识与功能型监管学说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金融机构之间差异的缩小,以及大型金融企业和金融集团的出现,要求金融监管能够从更广泛的视角看问题。随着金融系统性风险范围的扩大,“金融稳定委员会”应该面向所有可能引发系统危机的金融机构加强审慎性监管,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双峰式”监管体制可以避免监管职能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重叠,并解决金

融监管目标等方面的矛盾冲突。Taylor的模式得到了一些响应。1998年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沿着“双峰论”的思路进行的(Carmichael,1999)。但是,Taylor也意识到,“双峰式”监管模式可能存在着监管上的“灰色区域”。同时,这种体制安排没有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种种差异,这意味着它无法有效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所以其实现设定的监管目标的能力就大为可疑。Goodhart等(1998)认为,“双峰式”监管模式将引起两个问题:其一,是否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要接受一个单独的审慎监管者的监管;其二,中央银行是否要承担审慎监管者这一角色。Goodhart认为,由中央银行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是不恰当的,甚至是“危险”的。因为中央银行具有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织者。一旦由中央银行承担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那么金融安全网就可能发生“外溢效应”,金融体系的激励机制将发生扭曲,而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仍存在明显区别①,所以对银行的审慎监管应与其他金融机构区分对待,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

2.Goodhart的“矩阵式”(matrix)金融监管体制。在Taylor的基础上,Goodhart 等(1998)进一步考虑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根据不同的监管目标,提出了“矩阵式”监管体制。它包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独立的针对存款放款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系统监管者、独立的针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持续经营能力的审慎监管者、独立的针对批发金融业务的合规监管者、独立的针对零售金融业务的合规监管者、交易所的自我监管和保证竞争性公平的监管部门(见表4)。系统监管者和审慎监管者的区分是考虑到银行在金融体系当中的特殊地位,并出于防止金融安全网外溢到证券、保险等从事高风险金融活动的行业,以免扩大道德风险。将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区分是考虑到在零售性金融服务

业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以及相应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严重。当然,这样分别设立监管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如在金融集团或大型金融企业中,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很有可能发生风险的传染;零售业务与批发业务的区分很可能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而变得非常困难,矩阵式监管仍会发生监管的重复与交叉,可能增加监管的服从成本(刘宇飞1999)。这就要求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或者各机构要在彼此的目标之间进行权衡,而这又会相应增加金融监管的体制成本。事实上,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往往取决于一国金融监管的目标。Goodhart等(2001)证明,一般来说,独立于央行监管机构的目标更倾向于消费者保护,而中央银行负责监管更倾向于系统性稳定。英国的FSA就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首要目标,而并不关注金融的系统性稳定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三种有关金融监管体制安排的理论模式,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依据各自原则提出的,在实践中并不一定能够找到完全与之对应的实例,即使是传统的机构型监管体制在各国的实践也不一样。事实上,将功能型监管和机构型监管进行完全严格的区分很容易带来误导,因为这两种理论的提出完全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无论出于何种理论的指导和何种体制的安排,都难免存在不足(Goodhart et al,1998)。金融监管体制最终还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无论从哪个理论模式出发来设计金融监管体制,在实践中都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实行统一的监管体制还是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1999)。这就要求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或者各机构要在彼此的目标之间进行权衡,而这又会相应增加金融监管的体制成本。事实上,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往往取决于一国金融监管的目标。Goodhart等(2001)证明,一般来说,独立于央行监管机构的目标更倾向于消费者保护,而中央银行负责监管更倾向于系统性稳定。英国的FSA就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首要目标,而并不关注金融的系统性稳定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三种有关金融监管体制安排的理论模式,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依据各自原则提出的,在实践中并不一定能够找到完全与之对应的实例,即使是传统的机构型监管体制在各国的实践也不一样。事实上,将功能型监管和机构型监管进行完全严格的区分很容易带来误导,因为这两种理论的提出完全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无论出于何种理论的指导和何种体制的安排,都难免存在不足(Goodhart et al,1998)。金融监管体制最终还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无论从哪个理论模式出发来设计金融监管体制,在实践中都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实行统一的监管

体制还是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监管专业化、监管模式创新等方面仍然要做出努力。另外,此次改革所引发的机构组织和协调成本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现出来,其中造成的监管真空和监管的效率损失不容忽视。然而,恢复原有体制毕竟不是现实的选择。当务之急,是要加速理顺和化解此次改革中的遗留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中央银行、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转变监管思路和理念,加强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在根本上提高中国的银行监管水平。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论文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论文摘要: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不仅考验着美国的监管智慧,而且考验着全球的监管智慧,其后许多国家都在反思现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提出了很多改革措施来遏制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深化。中国虽然保持着高速的经济增长,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无疑也受到了重创,反思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们发现有很多不足与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中央银行;行业自律 一、我国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金融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也对本国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但中国的分业模式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有着很大的制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将会使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目前还是传统的机构监管,在“一行三会”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机构监管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业务却受到不同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形成不合理的监管差别,导致市场竞争条件出现差别,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机构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叠,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同时还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对于监管对象新兴的金融业务了解不够,监管力度不够,而这些监管真空往往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三)分业监管模式也极大限制了金融的发展,使得机构成长比较缓慢,在尝试金融创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脚,与国外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很弱,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功能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借鉴意义。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标准,在功能监管模式下,从事同一类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会受到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功能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金融创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中国金融市场也已经体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机构监管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监管的优势将会得到体现。 (二)功能监管有更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为监管对象,使得监管机构能够针对所监管的业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从而能达到更强的专业性,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问题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同时,功能监管带来的专业性和经验累积也使得监管机构更有预见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促使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的发展。 (三)功能监管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以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保证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的统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金融监管和金融经营体系不匹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顺应金融混业的形势,导致出现了多次流动性危机,金融监管体制亟待改革,需要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结合国外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在中国金融市场特点与结构的基础之上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合并;金融混业;金融安全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2007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均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数量增多且种类多样,金融市场也逐渐国际开放化,金融结构也更加复杂。由此可见,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完全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发展沿革 2003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一行

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的形成。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监管宏观系统性风险,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发展,1998年10月建立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的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的部分职责。 为了加强各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2000年9月,监 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建立;后来,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在2003年6月份签订了文件,明确了三会在金融监管上的分工;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但仍不能完全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化的趋势。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变的原因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对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进行分别的专业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领域、金融市场跨国界等现象的出现,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经营混业化趋势的发展。 1.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应对重大的金融风险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许多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暴露了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本文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找出了相似之处:把央行置于金融监管中的核心位置;将所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纳入监管;成立专门机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希望有助于我国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从而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体系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起始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违约率的上升,从而引发了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市场的动荡。市场的紧缩随后蔓延到其他资产支持市场、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并逐步传递到其他市场和经济体。危机不仅造成许多金融机构的巨额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危机的突发性,极大挑战了现行“严谨”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人们正“沾沾自喜”的金融创新成果。这种系统性风险更多是由金融机构自己创造的产品及具有缺陷的风险管理系统引起。但对金融机构部门来说,也暴露了现行监管措施的不完善性。美国、英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本文在对前人的研究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尽管两国选择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一样,但是仍然有相似之处。本文将找出这些相似之处,提炼两国改革的特点。希望使我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使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科学处理好金融创新与稳定,自由与风险的关

系,从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二、文献综述 2007年以来,在借鉴、创新、深化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美国次贷危机,尤其是次贷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与之相适应,也对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曹凤岐(2012)探讨了金融国际化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关系,以及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应走综合监管、统一监管之路,以适应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创新的需要;要加强宏观金融审慎监管,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断完善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相配套的其他制度与措施[1]。 刘霞(2014)对2007年金融危机后各国在金融监管职能、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原则以及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改革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出金融监管改革应该强化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重点监控系统性风险、保证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结构相匹配的结论[2]。 陈敏娟,廖东声(2014)通过总结借鉴新加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提出对东盟其他国家的启示:任何国家政策的制定,特别在宏观审慎政策制定的时候,需要更多的灵活性,因为位于微观和宏观中间的审慎政策面临非常多的不确定性[3]。 尹哲,张晓艳(2014)分析了危机前美国、英国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阐述了危机后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采取的措施。在新的监管框架中,中央银行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外,中央银行在微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都得到了强化,使得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统一。同时,预期强化对金融产品消费者的保护也成为未来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内容[4]。 高宇(2014)从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两个层面,分别考察了不同类型国家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尽管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和力度有较大差异,但总体趋势是强化监管,表现出非常强的共性,如防范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等。从而,预示了未来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方向[5]。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拟定题目108个)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拟定题目108个)  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作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下面是整理好的关于金融监管论文题目108个,供大家参考。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一: 1、基于动态CoVaR方法的银行系统性风险测度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2、金融监管趋严下房地产企业现状及融资模式分析 3、基于P2P网贷行业现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未来发展趋势研究 4、科技条件下的金融监管问题探析 5、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四十年:模式与路径 6、基于国际比较视角下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 7、特朗普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政述评 8、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与对策 9、论“穿透式”监管与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变革 10、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11、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二元共治 12、区块链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探究 13、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14、银保监合并落地,金融监管踏上新征程 15、在借鉴国际经验中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短板 1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研究 17、监管沙盒对金融监管的突破——兼谈其潜在的局限性 18、以技术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 19、市场化债转股的制度构架与法律完善——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 20、刍议大资管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21、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长效防控策略——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 22、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以美英国家为镜鉴 23、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 24、地方金融监管的法理问题 25、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二: 26、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路径 27、重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28、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9、金融监管政策动态 30、强监管时代来临:大开罚单让金融监管“长牙齿” 31、2017年我国新出台金融监管政策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分析 32、前海自贸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对策研究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近日,全国人大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二是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监管部门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三是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人民银行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一、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合并银监会与保监会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已成趋势,银行与保险深度合作、融合发展的特征明显。一是银行与保险产品功能交叉趋同,寿险产品除了传统的保障功能外,发展出与银行存款类似的储蓄功能,成为“储蓄寿险”。二是银保合作

不断深化,我国银行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促进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统一银行与保险监管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有利于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发挥专业化优势。银行与保险在监管理念、规则、工具具有相似性,对监管资源和监管专业能力也有相近的要求。例如,保险业“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制定不同风险业务的资本金要求,就类似于银行监管中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因而“偿二代”又被视为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III”。在我国金融监管资源和专业人才“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尤其是地方层面保险监管人才匮乏,统一监管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监管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使监管者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专业性有效性 我国近年来暴露的一些金融乱象和微观局部金融风险,身兼发展与监管两职的监管部门目标冲突是重要原因。正如IMF金融稳定评估指出,中国金融乱象与监管和发展不分有很大关系。这是习近平总书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乔海曙 (副教授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410079) 内容摘要: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业“混业监管”改革,正推动着欧元区国家甚至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推动力,在于20世纪80年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迅猛发展。英国通过颁布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设置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业统一监管机构,实现了金融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以及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的分离。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完全实行统一金融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国家。英国金融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监管效率的提高,适应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英国金融业混业监管改革 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继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以来,英国金融业已由分业监管逐步转向了混业监管。一个金融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rhority),已经取代了若干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而成为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使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完全实行统一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国家,对英国和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英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与特点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 英国金融业发展及金融监管的历史比较悠久。早在1644年,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在英国伦敦诞生。1844年,根据英国议会通过的《皮尔条例》,英格兰银行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并集中其它商业银行的部分现金准备。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英格兰银行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1973年至1975年,英国发生银行业危机,导致“1979年银行法”的出台。英国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迈出了不小的一步。1984年10月,英国发生引起国际轰动的约翰逊·马休银行(Johnson Matthew Bankers Limited)倒闭事件(简称“JMB事件”)①。对此,英国抠密院于1984年11月成立了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的雷·皮姆·巴顿委员会,着手研究金融监管改革问题,并于1985年11月由英国政府出面发表了改善和加强银行监督的白皮书。1987年5月15日,英国通过《1987年银行法》,取代了《1979年银行法》。这进一步奠定了英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法律基础,英国金融监管的框架基本形成。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 总体而言,英国1998年6月1日前的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涉及到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证券与投资管理局、贸易工业部等政府部门,主要有9家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房屋协会委员会(BSC)、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IDT)、互助会委员会(FSC)和友好协会注册局(RFS)。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英国贸易工业部则从公司法层面对违反公司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些机构对金融业进行指导和约束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1)《1979年信用协会法》;(2)《1982年保险公司法》;(3)《1986年金融服务法》;(4)《1986年建筑协会法》;(5)《1987年银行法》;(6)《1992年友好协会法》。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显著特点是监管与自律相结合,自律的作用非常明显。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的是,英国金融监管多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通过“道义劝说”对金 ①约翰森·马塞银行倒闭事件被认为是英国松散的监管制度失败的标志,迫使英国政府改变立场,使后来的英国金融监管结构发生较大变 化。参见李扬、王国刚、何德旭主编《中国金融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475页。 - 1 -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中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

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

关于我国金融的监管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曹元芳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010020) 摘要:本文着重从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监管制度设计两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 制进行了初步探讨.从近期看,应建立"人民银行牵头的伞型监管+分业监管"相结合的金融业综合经 营监管模式.从远期看,成立中国金融监督服务局,实行综合经营.统一监管模式,适应我国金融业综 合经营发展的需要.重点是建设四项制度.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防火墙制度,资本监管制度和信息 披露制度.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监管组织体系;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7-0031-05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 一 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监管不到位.面对日 益综合化的金融机构.日益复杂化的金融衍生产 品,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弊端逐渐暴露.强化 美联储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Jn't~欧洲中央银行 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已经提到日程.为提高我国 金融业竞争实力,金融部门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探 索综合经营,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遇到新的挑战. 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新形势下亟待研究 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

,建立与功能监管体系相适应的监管组织 体系设计 功能监管是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 产品的性质来设计监管.最初由Me~on和Bodie (1993)等人提出.通常认为,功能监管是美国应对金融创新与"综合经营"潮流而构建的一种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 针对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业务分工来确定相应的监管规则.是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保持监管政策较强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必要条件. 为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从近期,远期对 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加以改革. f一)近期模式:人民银行牵头的伞型监管+分 业监管模式 从近期看,可以借鉴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 管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人民银行牵头的伞型监管+分业监管"相结合的金融业综合经营监管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部门,负责对各类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的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子公司的监管,则继 续由银监,证监,保监部门负责.同时,为加强监管协调,沟通,减少行政协调成本.可考虑成立由国 务院主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为组长.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金融 监管协调小组.各监管部门按照金融监管协调小组确定的监管方针,重点,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加 强对金融业的监管.近期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内?容简介: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City Credit Capital (英国)有限公司商业发展部杨凌 2006年12月21日 以下资料及数据的整理及翻译获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宣传监视小组,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中国驻英使馆商务处,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 大伦敦政府办公室, 伦敦投资局大中华区办公室以及伦敦金融城地方政府对华业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国际投资部,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等组织和个人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编写人力求全部内容准确无误, 但无法对任何错误、失实陈述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为鼓励该资料的广泛传播,编写人不反对使用者分发或复制本文资料或部分资料,但必须注明资料出处,而且再分发或复制的资料只作非商业用途。任何对本文的建议或意见, 欢迎来信商榷。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演变 1986年10月27日,为提高本国在投资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适应迅猛发展的新技术带来的金融服务手段的革新,英国政府启动金融大改革,取消延续数百年的固定佣金制度, 鼓励同业竞争,实施电子化交易平台,允许机构投资人直接进入市场, 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被业界称为金融大爆炸(Big Bang)。随后的十多年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贷等企业等在获准经营后,从业的公司及个人均根据不同的法律和规章以高度自律的原则服从不同的自我监督的行业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sations, SROs)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由于国际金融行业的竞争加剧以及监管失察,陆续发生了霸菱银行(Barings)危机,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私人养老保险和日本住友商事(Sumitomo)越权交易期铜的金融丑闻,公众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均对于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和信心的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5月20日,重新执掌英国政府的工党宣布將逐步整合金融体系中各自为政的主要九大自我监管组织(九个组织分别为:SFA,PIA,IMRO,DTI, Bank of England, BSC, FSC, Lloyd’s和LSE)的职能,合并为单一的监管者(single statutory)。其中,成立于1694年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对银行类企业的监管权以及成立于1773年的股票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对上市公司的审批权以及1688年创立的国际保险业的鼻祖——劳埃德社(Lloyd’s)对保险业从业人员准则的制定权以及原属于财政部的保险立法权均被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给了新成立的单一的监管者: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此外, 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将负责过去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2001年11月30日,英国议会批准通过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正式生效,该法案整合并取代了之前的《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针对证券期货行业的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 《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银行法》(Banking Act 1987)和《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2000年金融与市场法》实际上是一部(在一定程度上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金融监管法案。该法案共分30部分433款(32开纸共240页),详细规定了金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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