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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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在金融领域中确保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机制。

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体制、金融市场和制度环境等因素,建立起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体系。

本文将对全球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比较,并探讨其特点和优劣势。

1.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出于对金融危机的教训建立起来的。

它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各自负责监管不同的金融子行业。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独立,机构之间相互合作,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然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庞杂和重叠使其决策效率较低,并且在危机时缺乏整体应对能力。

2.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双重监管体系”,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和中央银行,分别负责不同的监管任务。

金融行为监管局主要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

这种分工使得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灵活和高效。

然而,金融危机爆发时,监管体系未能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挑战。

3.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欧洲银行监管局(EBA)、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等机构组成的。

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危机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经验丰富,各国监管机构间的合作相对紧密,形成了较为统一和协调的监管体系。

然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多个国家间的协调难题和不同监管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不统一和风险溢出。

4.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等多个机构组成。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规模和力度上不断加强,不断完善监管法规和政策。

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注重风险防范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

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决策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在结构和运作上存在差异。

美国英国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英国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再次,运用SPSS 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确定各个影 响因素的权重。如表3-7 、表3-8所示,前两个因子对 总方差的解释程度达到86 . 086% ,根据累计方差大 于75% 的原则,我们选取前两个因子代替全部因子 进行估计。我们用前两个因子(用Yl 、Y2 表示)反映
金融监管的总体状况,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六个标准 化变量的线性组合,且Yl 、Y2 线性无关,其表达式 为:
多重监管的另一快陷是监管套利,也就是说,由于规则、标准 和执法实践上的不一致,金融机构往往有动机尝试改变其类属, 以便将自己置于监管标准最宽松或者监管手段最平和的监管机 掏管辖之下。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于2007 年年底发表题为 《提高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的报告,指出"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存在结构性缺陷: 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多个联邦和州监管者的 不同目标会带来潜在的监管冲突,导致监管套利问题。当冲突 发生时,会延缓政策执行,导致美国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处 于劣势" 。
1929 年10 月,美国股市暴跌引发经济危机,罗斯福颁布 了一系列彻底改革现行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的金融改革措 施,力图重新建立美国金融制度。
✓ 这次金融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以规范银行业和证券 业的经营行为;采取金融业务专业分工制度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以达到稳定金融业和防范危机的目的。
✓ 从这次改革可以看出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从过去的主张自由竞争和政府不干预,转向限制过度竞争,以保障 金融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 此次改革主要的成果是1933 年出台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 该法在美国统治了近70 年,是世界金融分业制度的鼻祖,并且成 为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重要参考。制定该法的目的是禁止金融业混 业经营,防止银行业过度竞争,保障公众的存款和技资安全。

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英国金融监管概况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为历史最悠久的中央银行。

根据英格兰银行法,其经营目标为:维护金融体系健全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有效性,维持币值稳定。

就首要目标言,最终为强化保障存款户与投资者权益,这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良莠密切相关。

依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业务系由英格兰银行辖下之银行监管局掌管。

随金融市场进步与发展,银行与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分界线,日趋模糊。

因此,英国首相布莱尔于1997年5月20日宣布,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改制,将资金供需与支付清算系统中居枢纽地位的银行体系,及隶属证券投资委员会的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整合成立单一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总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

1FSA有下列九个业务监管机构:建筑融资互助社委员会、互助社委员会、贸易与工业部保险业委员会、投资管理监管组织、个人投资局〈主管零售投资业务〉、互助社设立登记局〈主管信用机构监管〉、证券期货管理局〈主管证券及衍生性信用商品业务〉、证券投资委员会〈主管投资业务,包括票据清算与交换〉、及英格兰银行监管局〈主管银行监管,包括批发货币市场〉等。

法律赋予FSA权力如下:一、对银行、建筑互助社、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与互助社之授权与审慎监管;二、对金融市场与清算支付系统之监管;三、解决对影响公司企业、市场及清算支付系统之问题,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英格兰银行未能贯彻其利率政策,且影响危及经济体系稳定性时,FSA将与英格兰银行协商合作。

FSA掌管所有金融组织,目的在于提升监管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改善1證券投資委員會〈即SIB〉成立於1985年,為英國管理及監督各類金融組織業務之機構。

FSA 係由SIB更名而來,其業務包括原隸屬於SIB監理範圍,暨自英格蘭銀行移轉之銀行監理權。

受监管单位之金融服务。

受FSA监管的金融产业,对英国经济重要性如下:金融服务占国内生产毛额70%,约占FTSE 100总值30%,近一百万人服务于金融产业,相当于5%之英国劳动人口。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机制,而市场透明度则是金融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

英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以及市场透明度的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高度专业化: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了一套高效的机构体系,以确保各级监管机构具备专业、独立的监管能力。

这些机构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银行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等。

2. 法律法规的完备性: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依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法规,为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监管框架,确保各类金融机构遵循合规要求。

3. 独立性与透明度:英国金融监管机构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受政府干预。

这种独立性保障了金融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英国监管机构也注重信息透明度,及时向市场公布各类监管信息和裁决结果。

二、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和银行监管局。

这两个机构分别负责金融市场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机构的稳定监管,共同构建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是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机构之一。

FCA 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FCA负责制定并执行金融市场的行为规则,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

此外,FCA还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金融公司的合规运营。

银行监管局(PRA)是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机构。

PRA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风险防控。

PRA负责制定并执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规则,确保金融机构安全运营并保护存款人利益。

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伦敦作为世界第二大市场,它近年来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引起了全球广泛的注意。

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金融法,2001年11月,又通过了新金融法的细则,并从12月1日起执行。

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这场金融监管改革被西方舆论称为“金融大爆炸”,并被一些全球性的投资机构称为“革命性”的改革。

一、英国金融监管的传统框架及改革建议的提出伦敦金融市场有世界金融市场上一应俱全的金融交易产品,金融直接从业人员有60-80万人,加上各种师及审计师,伦敦从事金融业的人员达百万之众。

在伦敦开业的外国银行约有500至600家,金融交易量以万亿美元计。

在金融全球化迅速的今天,发达的金融业给英国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使英国保持了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英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曾是非常复杂的体系,由7、8个构成,有7、8家审批与监管机构。

保险业曾由贸工部与财政部双重监管,商业银行由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由一个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住房基金由政府下设的住房基金委员会监管,养老基金管理由行业监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由贸工部监管,等等。

这些监管机构相互交错,职能复杂,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情况下虽起到了监管机构应有的作用,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银行开始经营证券、保险;住房基金扩大业务,变成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发展理财业,抢了银行的传统生意;这些经营业务范围的变化使传统的监管框架显得越来越不适应了。

英国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变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

由于受到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双重,英国金融业开始“混业经营”。

80年代,外国的金融机构开始大举进军英国金融市场,英国的金融也走出国门,向海外开拓业务,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经营构成的障碍越来越突出。

外国企业认为审批程序头绪太多,影响了它们开业;英国企业认为审批与监管政出多头,影响了它们与外国企业竞争的效率。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实践1.创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2024年金融危机后于2024年成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FCA的设立旨在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金融行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FCA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金融行业的规章制度、监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宣传和销售行为,以及提供投资者保护和消费者教育。

2.重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包括重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在金融危机后,英国政府将金融市场监管从金融服务权威(FSA)分离出来,并设立了两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分别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英国公共机构监管局(PRA)。

这种分离监管体制的措施旨在解决以往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利益冲突和监管缺失问题。

3.引入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包括引入更严格的监管政策。

例如,FCA推出了更为严格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此外,FCA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内控和合规性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1.优化监管架构:英国金融监管体制通过分离监管机构,优化监管架构,减少了监管冲突和监管缺失的问题。

新的监管机构职责清晰,协调性更强,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2.提高金融稳定性:通过引入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降低了金融风险对经济的冲击。

3.加强投资者保护: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注重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通过规范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行为,增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4.领导力和国际影响力: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提高了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力和国际影响力。

FCA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监管的典范,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然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仍然存在一定难度,例如PRA和FCA之间的协作问题。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之借鉴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之借鉴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之借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金融监管制度也面临重大挑战。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历程可以为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

本文将从英美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概念、改革前后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英美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概念金融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对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主要包括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等方面。

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和英国银行业监管局(BOE),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等。

二、改革前后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1.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前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管机构分散。

英国的监管机构过于分散,监管职责模糊,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美国的监管机构也存在分散的问题,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合作。

(2) 监管方式单一。

英国的监管方式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主,忽略市场自律和激励机制;美国的监管方式则主要以检查为主,忽略风险管理。

(3) 监管手段不完善。

英国的监管手段主要以审查、报告、警示为主,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美国的监管手段则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缺乏民事诉讼等多样化手段。

2.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后(1) 监管机构整合。

英国的监管机构已经整合为金融行为市场监管局(FCA)和英国银行业监管局(BOE),实现了监管职责的清晰化和适度集中。

美国也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整合了各种金融监管机构。

(2) 监管方式多元化。

英国的监管方式除了以法律法规为主外,对市场自律和强化激励机制也进行了探索;美国的监管方式则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市场自律。

(3) 监管手段完善。

英国的监管手段增加了处罚手段,如罚款、吊销执照等;美国的监管手段则增加了民事诉讼等多元化手段。

3. 存在的问题(1)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有待加强。

英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基本特征

英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基本特征

英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基本特征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沿革,并具体剖析了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特征,包括其机构设置,三部门之间的关系、分工与合作等,并根据相关资料对未来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行简略介绍。

关键词:英国;监管;三部门一、英国金融体系简介以英格兰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基础,多种形式及多层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形成英国金融体系,稳固的制度框架、运行顺畅的金融市场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是其金融稳定的保障。

金融监管当局构建起了科学,严谨的金融稳定制度安排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可以较好地监测、预警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维护其国内的金融稳定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图1 英国金融体系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沿革(一)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大爆炸之前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对金融业监管采取的是金融机构自律管理为主、英格兰银行监管为辅,此时的监管主要是“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非制度化方式。

1973-1975年,英国银行业发生危机,导致《1979银行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开始向法制化与规范化迈进。

1984年10月英国发生了约翰逊·马休银行倒闭事件,标志着英国松散的监管体制的失败,1986年《金融服务法》及《1987银行法》相继出台,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实施了重大变革,即“金融大爆炸”,标志着英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

(二)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概况到了20世纪90年代,英国又爆发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事件,如巴林银行破产、国民西敏寺银行危机等,最终迫使英国当局于1997年5月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其内容主要是立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地位,规定其独立负责货币政策;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独立出来,新成立一个全能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以下简称FSA),将银行业监管与投资服务业监管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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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City Credit Capital (英国)有限公司商业发展部杨凌2006年12月21日以下资料及数据的整理及翻译获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宣传监视小组,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中国驻英使馆商务处,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 大伦敦政府办公室, 伦敦投资局大中华区办公室以及伦敦金融城地方政府对华业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国际投资部,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等组织和个人大力支持。

在此表示感谢, 编写人力求全部内容准确无误, 但无法对任何错误、失实陈述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

为鼓励该资料的广泛传播,编写人不反对使用者分发或复制本文资料或部分资料,但必须注明资料出处,而且再分发或复制的资料只作非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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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演变1986年10月27日,为提高本国在投资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适应迅猛发展的新技术带来的金融服务手段的革新,英国政府启动金融大改革,取消延续数百年的固定佣金制度, 鼓励同业竞争,实施电子化交易平台,允许机构投资人直接进入市场, 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被业界称为金融大爆炸(Big Bang)。

随后的十多年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贷等企业等在获准经营后,从业的公司及个人均根据不同的法律和规章以高度自律的原则服从不同的自我监督的行业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sations, SROs)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由于国际金融行业的竞争加剧以及监管失察,陆续发生了霸菱银行(Barings)危机,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私人养老保险和日本住友商事(Sumitomo)越权交易期铜的金融丑闻,公众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均对于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和信心的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5月20日,重新执掌英国政府的工党宣布將逐步整合金融体系中各自为政的主要九大自我监管组织(九个组织分别为:SFA,PIA,IMRO,DTI, Bank of England, BSC, FSC, Lloyd’s和LSE)的职能,合并为单一的监管者(single statutory)。

其中,成立于1694年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对银行类企业的监管权以及成立于1773年的股票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对上市公司的审批权以及1688年创立的国际保险业的鼻祖——劳埃德社(Lloyd’s)对保险业从业人员准则的制定权以及原属于财政部的保险立法权均被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给了新成立的单一的监管者: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此外, 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将负责过去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2001年11月30日,英国议会批准通过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正式生效,该法案整合并取代了之前的《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针对证券期货行业的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 《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银行法》(Banking Act 1987)和《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

《2000年金融与市场法》实际上是一部(在一定程度上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金融监管法案。

该法案共分30部分433款(32开纸共240页),详细规定了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业务活动、资格认证、准许从事监管活动、发行上市、规章和准则、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等。

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Bank of England Act 1998)和《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英格兰银行仅仅被赋予了制订英国官方利率(Set Official UK Interest Rates)的职能,而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制定及执行政府的财政预算,除此之外的监管各类金融企业及金融业务的职能从2001年12月1日起, 均由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承担。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从而使英国成为世界金融中心中第一个采用单一监管机构模式的国家, 使政府与日常金融监管活动脱离, 实现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独立及统一。

二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时也被译作英国金融服务总署或英国金融监理局,是依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而成立,并承担了几乎整个英国金融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拥有部分司法的权利。

英国的金融行业以大约100万的从业人员,汇集在伦敦市中心约一平方英里(Square Mile)的金融城(City)内为英国生产了70%的国民生产总值(GDP)。

而作为承担如此重要的功能和拥有强大的权力的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在法律性质上却并不是英国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英国皇室的一个代表机构(not regarded as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Crown or being part of the government),在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的行政官员和工作职员也不属于政府的行政编制(not civil servants)。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与英国财政部及英格兰银行的关系受三方于2001年签署的《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协调规范, 共同维护英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

事实上,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是在英国公司注册局(Companies House)登记注册的私人有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a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它是完全依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而设立的独立的监管实体。

管理体制上由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指定主席(Chairman)(一名)及董事会(Board)成员。

董事会包括一名首席执行管(CEO),三名执行董事(Directors)及十一名独立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 其行为受议会监督,主要财务(line of accountability)及年报(annual report)向英国财政部负责并向公众公开。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截止2006年底, 拥有约2500名职工,分别来自不同领域,包括金融业、法律界、会计界、公务员、前监管机构及消费者(投资者)组织等, 其年财政预算约为2亿英镑, 受监管的金融企业有1万家, 主要包括金融投资公司5000家、基金管理公司1300家、证券公司1400家、保险公司800家、银行650家、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10家等, 注册并受监管的个体约有18万人。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目标·维护对金融市场的信心(market confidence)·普及公众的金融风险认知(public awareness)·适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protection of consumers)·减少金融犯罪(reduction of financial crime)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遵守的四项重要原则:·责任清晰(clear accountability)·分工明确(no duplication)·运作透明化(transparency)·相关权责机关定期沟通有关资讯(shar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主要权责如下:·批准及授权(Granting authorisation and permission)企业从事受监管的金融业务(Regulated activities)·批准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从事受控职能(controlled function)·根据第138号条款(S138)制定必要的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指引和规则(FSA Handbook)·对受监管的企业或/和以批准的从业人员进行甄别并在其违反行为准则时采取强制处罚行为(take action against any person for Market abuse)·认定交易所和清算机构(recognise investment exchanges and clearing houses)受监管的金融业务(Regulated activities)共有15大类,主要包括:接受存款/保证金(accepting deposits),投资业务中以庄家或代理身份达成与客户的交易(dealing as principal or agent in investment),在保险业务中以庄家身份达成与客户的交易和投资业务中提供交易建议(advising on investments)等。

其中,指定投资类产品共有16种,主要包括:存款(Deposits),股票(Shares),政府公债(Government and public securities),期权(Options),认股权证(Warrants),期货(Futures) ,价差合约(CFD: Contract for Differents), 受监管的分期贷款合约(Regulated mortgages) ,受监管的保险合约(Rights under contract of insurance)等。

价差合约(CFD: Contract for Differents)种类中包括了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和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s)等投资交易品种。

受控职能(Controlled Function)共5大类27种,主要包括:董事(CF 1: Director),首席执行官(CF3: Chief Executive) ,合规审查专员(CF10: Compliance oversight),反洗钱报告专员(CF 11: 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投资顾问(CF21: Investment Adviser),客户交易(CF26: Customer Trading),投资管理(CF27: Investment Managemen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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