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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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管理规定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管理规定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管理规定第一章休学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条因病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休学治疗的诊断书,持这些材料,经系部提出,主管校长审批,由学生处办理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证明一式五份:财务处、学生处、分院、学籍科、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二章复学第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恢复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条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我校在校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管理规定》废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籍科负责解释。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招收为本校学生(1)居住在本学区;(2)户口在本学区;(3)符合本地区入学年龄的儿童(教职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顾的按教代会讨论的决定,由校长批准招收)。

2、我校学生必须填写学籍卡,编写统一学号,学籍卡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建立学籍档案。

3、转学:由家长说明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开具转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注销学籍,注明去处。

转入热点学校要由转入学校开具联系单)。

4、插班:由家长提出申请,验证户口及原校品德学习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插班考试。

然后根据转学证明登记学籍卡,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的时间和原来的学校。

5、休学:家长提出休学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导处审查批准,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应有学籍卡上写明原因和时间。

6、复学:休学期满,家长向教导处申请复学,并交验有关证明,经批准准办理复学手续,并记入学籍卡。

7、借读:因某种原因,要求暂时借读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成为借读生,借读学生需在学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读时间。

8、毕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卡上记录毕业时间和去向。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二)随着教育的发展,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将进行一系列改革,旨在提高学校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一、学籍信息化管理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将加强信息化建设。

学生的个人信息将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包括学生成绩、奖惩情况、社团活动等综合评价的数据。

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实现学籍信息的快速准确录入和查询,方便学校和家长对学生的信息进行了解和管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的便捷化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中途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等过程中的变动。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将推行学籍异动管理的便捷化。

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化大发〔2017〕62号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室)、馆、中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和完善学分制,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沈阳化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暂不具备入学条件可以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入学资格复查学生入学后,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基本特征,体现辽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色,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高质量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包括对国家统编教材、国家及省级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的规范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规划教材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地区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建设。

校本教材由职业院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管理程序开发建设。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在辽宁省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政策,牵头制定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指导监督各市、各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

辽宁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辽宁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每年春季学期初补考成绩发布后,应进行学生学业成绩审查。

秋季学期初补考成绩发布后,在进行学业成绩审查的同时,进行学籍处理。

学籍处理结论包括学业警告、降级(留级)、退学等。

一、春季学期学生学籍审查及处理办法1.学生本人认为跟不上原班级学习进度,无法继续学习者,可以自愿申请降级(亦即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下同);2.既往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达到学业警告、降级或者退学等学籍处理标准者,皆可以自愿申请降级;3.自愿申请降级的学生,降级后,按新的行政班跟班听课、修读。

已修相同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更高学分。

也可以申请免修(本科)、免试(高职),其已取得学分依然有效。

4.自愿申请降级的学生,与所降入班级的学生同等对待,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中期重考”。

5.自愿申请降级的受理时间:1)应届毕业生,既可以在学期初补考成绩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降级相关手续,也可以在“毕业前重考”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降级申请;2)具有“中期重考”资格的学生,既可以在学期初补考成绩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降级相关手续,也可以在“中期重考”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降级申请;3)不属于应届毕业生,也不具有“中期重考”资格的学生,如申请降级,必须在学期初补考成绩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4)学院不受理在规定时间之外的自愿降级申请。

二、秋季学期学生学籍处理1.受降(留)级处理的学生,如果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27(高职),或≤37(本科),亦可根据本人修读情况,申请跟班试读。

(1)学生修业期间,只有一次降级(留级)跟班试读机会;(2)学生降级跟班试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处理:1)经学籍处理补考,仍达到降级标准;2)旷课≥10学时,或有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2.受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果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35(高职),或≤47(本科),亦可根据本人修读情况,申请降级试读。

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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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规定引言
02 规定全文
规定引言
规定引言
关于印发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局直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在教育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对原 《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规定全文
转学须持正式户口、房照(或全部购房手续)、转学证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等学籍材料。 外省市和锦州地区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转入地教育行 政部门审批后(高中转学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分配到校,方可入学。 第七条转学本着对口和就近的原则,初中、小学按学生所属学区分配学校(分配学区以房照、户 口为依据,如没有住房,以户口为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接收入学。外来务工 人员子女,凭暂住证、租房协议和原地户口簿,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入学。落户在四中、五 中(2010届、2011届)、八中、实验学校学区的转学生,按当年中小学招生时规定的政策办理。 学校不得接收非本学区的学生入学。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的学生,不列为正式学生,不 得颁发毕业、结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第八条本区域内(学籍管理范围内,下同)学校之间不准转学。
③此项适用于高中及锦州市第四中学、锦州市第五中学(2010届、2011届)、锦州市第八中学、 锦州市实验学校学生转学,学校审核后需有学校校长签字并盖学校公章。对不符合学籍管理规定, 因特殊情况家长申请转入市直初中,转入学校应对学生家长解释清楚政策后,由转入学校校长签 字并注明:同意接收,但不占高中分配指标,盖学校公章。
规定全文
第七章毕业 第二十八条小学、初中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 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凡未取得毕业证书者,在第二年参加相应科目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高中应届毕业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 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 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丢失只补发一次,收取工本费。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辽宁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辽宁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辽教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辽宁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07号)各市教育局、昌图县、绥中县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2号)和《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实施有关工作方案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3〕12号)精神,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改变目前传统的分地区、分段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建设全国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并以此为基础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我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贯彻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坚持走中国特色信息化道路”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规范学校管理,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我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对实现全国教育信息共享、科学管理决策、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意识和责任意识,千方百计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今年投入使用。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保障体系为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深入指导、抓好落实,加快学籍信息系统建设进程,辽宁省教育厅现已成立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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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的发展,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按照教育部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文化考试符合当年我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我校学习。

2、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凭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因故不能如期缴纳者,必须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经财务处核准后,方可注册和选课,否则所选课程无效。

7、实行规定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为5年)与弹性学习年限(3—8年),按四年制制定各类专业培养计划,允许在3—8年(包括休学、停学时间)内修满各类学分,但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通过网上录入到教务成绩管理系统,并记录到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2、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或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3、允许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其成绩可按几次考试中的最高分记录在成绩档案中。

4、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考试课程允许补考。

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

补考课程成绩绩点最高 < 3 。

即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下(含79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上时,按79分记载。

期末考试成绩(满分100分)低于30分(含30分),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重选其它课程。

5、缓考学生考试安排在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6、学生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都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或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1) 无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周学时数者;
(2) 缺交作业达1/3者;
(3) 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者;
无论何种原因(符合下列三、1,三、2除外),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被取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只能重修。

7、凡已进行学期选课登记而擅自缺考者,该课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字样,只能通过重修获学分。

8、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期间发生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违纪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

9、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辽宁工学院学生个人德育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体育课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见《辽宁工学院学生体育课管理规定》。

三、免修与免听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学分平均绩点在3.0以上,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开课院(系、部)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开课院(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全部实验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免修考试必须在计划开课学期前二周进行。

第一周本人向所在院(系、部)申请,第二周组织免修考试。

2、自学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绩点 3.0以上,可以在学期前二周内,就本学期已经注册的某门课程向导师和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后,开课院(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完成实验及教师指定的作业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3、下列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1)“两课”、体育课、实验课;
(2) 各种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辅修
1、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跨学科类别的另一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辅修专业学分应按规定交费。

2、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中途停学时,已获得的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五、学籍处理
1、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学籍处理。

学籍处理依据学生所获主修专业的学分进行。

2、凡属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
(1) 所获当年学分低于20学分;
(2) 累积所获学分低于学年数乘以20学分。

3、凡入学两年所获学分低于60学分、三年所获学分低于90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凡大学四年级上半学期结束后,应修学分欠35学分及以上者,不准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环节,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4、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学籍档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本人申请退学;
(2) 当年所获学分低于10学分(含10学分)者;
(3) 受到两次劝退或两次编入下一年级警告者;
(4)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者;
(5) 休(停)学期满在两周内既未办理注册也未办理继续休(停)学手续者;
(6) 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既未办理注册也未办理休(停)学手续者;
(7)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 本人要求休学者。

2、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除因病外,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

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限,累计
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付。

3、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所有复学的学生均需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复学;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总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辽宁工学院毕业证书。

2、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见《辽宁工学院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3、对在最长年限(六年)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作离校处理,对其中已获得各类学分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的90%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回校申请补修所欠缺的学分,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换发毕业证书,记为换证当年的毕业生。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获得学分情况(至少45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八、提前毕业
对于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向院(系、部)提出申请,第六学期初由院(系、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辽宁工学院关于提前毕业的规定》经院(系、部)、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行列。

并进入毕业设计环节。

九、其它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5年9月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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