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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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法规

海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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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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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1. 行政许可权 2. 税费征收权 3. 行政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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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强制权

1) 2) 3) 4) 5) 6) 7) 8) 9)
扣留权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税收保全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连续追缉权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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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 一般适用 2. 免予适用 3. 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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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式 (四)担保期限和销案 1. 担保期限 2. 销案
1. 走私行为 2.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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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与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是于1997年 3月1日由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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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行政许可

(一)概念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 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的活动的行为。

(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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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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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发布日期】1995年7月10日【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总理李鹏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报关员考试海关主要法律法规考试真题与答案

报关员考试海关主要法律法规考试真题与答案

报关员考试海关主要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单选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稽查条例》的规定,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多少年内保管好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A. 1年B.2年C.3年D.永久2. 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海关总属发布实施。

C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列行为中,不属走私罪的行为是:A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B. 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物品的,数额不大的C .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D •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境的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何时缴纳税款。

A. 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7 日内B .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 日内C .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0 日内D.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10日内5. 某进出口公司经海关实施稽查后,于1 998年1 0月8日收到海关的稽查报告,该公司向海关送交其对稽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的最后有效期限是:A. 1998 年10 月14 日B. 1998 年10 月23 日C. 1998 年10 月15 日D. 1998 年11 月9 日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下列哪组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A. 收存、交付、加工、装配、核销B. 运输、交付、加工、抵押、转让C .储存、交付、加工、装配、寄售D. 储存、运输、加工、装配、寄售7. 海关在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5.10.01•【文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1995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册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

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海关业务与管理》期末练习题

《海关业务与管理》期末练习题

《海关业务与管理》期末练习题第一章课后练习一、单选题1. 根据我国缉私体制, 请指出下列哪一部门负责对走私案件的处理?A. 公安B. 工商C. 海关D. 边防检查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以()形式颁布实施的A 国务院令B 海关公告C 海关总署令D 海关行政互助协议3. 由委托企业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这种报关方式叫( )。

A. 直接代理报关B. 间接代理报关C. 自理报关D. 跨关区报关4.按照法律规定, 下列不列入报关范围的是( )。

A. 进出境运输工具B. 进出境货物C. 进出境物品D. 进出境旅客5. 我国的关境范围是()A 我国全部领域, 包括香港、澳门和台、彭、金、马关税区。

B 除香港、澳门和台、彭、金、马关税区以外的我国全部领域C 除台、彭、金、马关税区以外的我国全部领域D 享有国家特殊优惠政策地区以外的我国全部领域6.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某外资企业自行申报其进口的一批货物B 志成报关公司接受某企业委托, 以报关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一批货物C 敦豪快件运输公司以其名义向海关申报客户李某寄往美国的一批货样D 在海关临时注册的某大学自行申报其进口的一批教学用设备7. 扣留走私罪嫌疑人, 一般不超过( )小时,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小时。

A.5, 10B.12, 20C.24, 48D.12, 188.重庆某报关公司经过注册登记, 现可以在重庆机场和九龙坡港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因业务发展, 需要在上海办理报关业务, 则该企业应向()提出报关企业跨关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A 重庆海关B 九龙坡海关C 海关总署D 上海海关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处理A 海关B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C 税务部门D 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二、多选题1. 下列哪些情况下, 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 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情况:A.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B. 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C.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D. 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2. 海关有权查阅()等资料A 进出境人员的证件B 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合同C 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发票D 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录音录像制品3. 海关监管对象包括:A. 进出境运输工具B. 进出口货物C. 进出境物品D. 境内运输工具4.根据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列哪些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A. 进出口关税B. 进口环节增值税C. 进口环节消费税D. 营业税5.根据我国缉私体制, 请指出下列哪些部门有权查缉走私?A. 公安B. 工商C. 海关D. 边防检查6.大连某外贸公司需要在天津口岸进出口货物, 则该外贸公司A. 在天津海关的报关申请应当经过海关总署审批B. 应当已经在注册地大连海关经过报关注册登记C. 应当在天津地区有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D. 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到天津海关报关7.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 我国通常在以下哪些地方设立海关?A. 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B. 对外开放的口岸C.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方D. 国内交通枢纽城市8. 下列哪一原则属于海关行使其权力的基本原则?A. 合法原则B. 适当原则C. 依法独立行使原则D. 依法受到保障原则9.根据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规定, 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A.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报关B.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C.报关企业接受具有自理报关权的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 代理其报关D. 报关企业临时借用其他单位报关员代表本企业报关10. 下列关于海关扣留权的说法中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 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可以直接扣留B.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 对其中有证据表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可以扣留C. 对有走私嫌疑人的扣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4 小时D. 对有走私嫌疑人的扣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8 小时11.按照现行规定,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 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83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张永亮,徐金锋(浙江林学院,浙江临安311300)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跨国交易进行规制,目的在于将侵权货物阻止在海关边境外,不让其进入一国或一单独关税区的商业流通,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

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对其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模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8)07-0119-03收稿日期:2008-05-05作者简介:张永亮(1975—),男,河南方城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徐金锋(1979—),男,浙江诸暨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是《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成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节上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自1994年起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后,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这10多年里,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从执法实践到理论研究,都日渐丰富。

1992年1月17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在我国开始使用,中美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这是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货物禁止进出境。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2.依职权保护流程
依职权保护,也称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 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担保的 ,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 调查、认定、作出有关行政裁决。
3. 海关执法过程中发现:
2022年3月,南通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N海关申报出口被套、床盖三件套。经 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286条被套使用了“MICKEY MOUSE”“DISNEY”“Mickey Mouse device” “MANCHESTER UNITED及图形”标识和“MY LITTLE PONY(“小马宝 莉”)”“Supreme标识”,涉嫌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在 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和孩之宝有限公司、章节四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著作权, 涉案货值7078.66元。该批被套包装简陋、质量粗糙,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授 权文书,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经联系权利人确权,4家权利人均依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采取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担保,N海关依法对该批侵权嫌疑被套予 以扣留。经调查,N海关对该批侵权被套作出认定侵权的结论,并依法作出没收并 处罚款人民币3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备案是海关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备案,海关就无法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调
查处理。目前备案不收费。)
四、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方法
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企业可以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的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委托境内的企 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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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7.05•【文号】国务院令[第179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二)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三)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

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

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条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申请第十二条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十三条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二)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三)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四)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五)有关侵权的证据;(六)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对其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的同时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本章有关规定的,海关不予接受。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十七条海关应知识权权利人申请,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提出异议的,海关经调查,有权将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按侵权货物处理;提出异议的,海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书面申请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二倍的担保金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

第二十条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但是,侵权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放行:(一)经海关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查后排除侵权嫌疑的;(二)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排除侵权嫌疑的;(三)有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人民法院未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的;(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或者放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

第二十三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海关对被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侵犯著作权的货物,予以销毁。

(二)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侵权商标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侵权商标能够消除并可以利用有关货物的,消除侵权商标,有关货物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依法拍卖给非侵权人自用。

(三)前二项以外的其他侵权货物,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海关决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海关应当将有关当事人提交的担保金扣除下列费用后,予以退还:(一)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有关费用;(二)因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依法选择司法、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海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的,海关不承担责任,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海关可以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的,海关可以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有关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或者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侵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收取备案费和与扣留、处置侵权货物有关的必要费用。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具体规定以及有关文书格式,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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