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大运河姚江水利航运设施压赛堰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大庆南路北延二期工程项目的批复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文:----------------------------------------------------------------------------------------------------------------------------------------------------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姚东水厂至陆埠供水管道工程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姚东水厂至陆埠供水管道工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文物保函〔2024〕479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姚东水厂至陆埠供水管道工程的批复文物保函〔2024〕479号浙江省文物局:《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保护区划内姚东水厂至陆埠供水管道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3〕7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
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完善意见:(一)补充拟建管道出、入土点施工对大运河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估,尽可能缩小其施工范围。
(二)深化拟建项目定向钻施工技术方案,细化下穿区域防塌陷、防冒浆等工程措施。
(三)完善拟建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大运河水质及环境监测、防护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
(四)补充拟建项目施工结束后的场地清理和环境修复措施,以及运营期间的灾害防治措施。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24年4月18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88号(文化宣传

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88号(文化宣传类03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办保函[2017]613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7.05.22
【实施日期】2017.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88号(文化宣传类037号)提案
会办意见的函
(办保函〔2017〕613号)
水利部办公厅:
现就计时华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我国水文化遗产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国家文物局一直高度重视水文化遗产相关的文物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已将大运河、都江堰、它山堰、通济堰、五门堰、镇海堤、洪泽湖大堤、紫阳堤、金口坝、渔梁坝、石龙坝水电站、辉河水坝遗址、鲍家屯水利工程、五龙口古代水利设施等一大批重要的水文化遗
产,报请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大运河、都江堰还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同时,投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相关文物的规划编制、维修保护、展示利用以及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大运河预备名单有关河段细分工作会议的通知-办保函[201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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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大运河预备名单有关河段细分工作会议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大运河预备名单有关河段细分工作会议的通知
(办保函〔2011〕2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国务院南水北调建设工程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11年3月29日,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下简称“大运河预备名单”),同时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委对大运河预备名单中尚存争议的14段河段进行细分,以形成一致意见。
为落实会商小组有关决议,我局经商水利部、南水北调办有关司局,兹定于2011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青蓝大厦(东四十条24号,电话************)召开大运河预备名单有关河段细分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大运河预备名单中尚存争议的河段的细分意见,会期一天。
特请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司局的相关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专业机构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回执请于2011年5月13日之前传真至我局。
我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世界文化遗产司)和承担大运河预备名单遴选相关工作的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有关负责同志将出席会议。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七桥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秦淮河干流整治工程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七桥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秦淮河干流整治工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7.01.06•【文号】文物保函〔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在七桥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秦淮河干流整治工程的批复文物保函〔2017〕8号江苏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审批南京市秦淮区秦淮河干流整治工程方案的请示》(苏文物保〔2016〕27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桥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秦淮河干流整治工程和你局意见。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完善意见:(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桥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强度,尽量减少对文物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影响,确保文物安全。
(二)应加强前期勘察,明确七桥瓮的结构、基础形式、埋深以及文物保存现状。
同时完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深入论证整治工程对七桥瓮本体及景观风貌的影响,做到客观、准确、科学。
(三)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方案设计,补充、完善工程涉及七桥瓮保护区划范围内的具体工程措施,说明河道疏浚和堤岸加固的施工范围、操作流程和施工强度等,注意抗滑桩的尺度、色彩、材质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补充七桥瓮保护区划内两岸堤防、护岸改造以及河底清淤的设计图纸。
(四)施工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文物,并充分考虑机械振动、开挖影响,制定必要的文物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施工过程中应开展必要的文物安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安全隐患。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
施工中应加强监管,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工并调整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7年1月6日。
关于对《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对《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
您可在2015年3月5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
感谢支持!通信地址: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225009联系人:董红卫电话:0514-80986619 (兼传真)电子邮箱:****************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2月26日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为加强大运河遗产扬州段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大运河遗产(扬州段)保护规划(2010-2030)》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大运河扬州段的水利工程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各类相关的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利工程设施等。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市申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是大运河遗产扬州段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建设、规划、旅游、园林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快推进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快推进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4.25•【文号】文物保函[2011]950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快推进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1〕950号)各有关省、直辖市文物局:2011年3月29日,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在北京召开第三次会议,会商小组组长、文化部部长蔡武对2011年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做了重要部署。
我局于4月12日在扬州召开了2011年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会议,有关部委、各相关省、直辖市文物局、地市人民政府和专业机构的代表出席会议,我局副局长童明康总结了2010年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进一步明确了2011年的各项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会商小组第三次会议和扬州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文物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作为各级会商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要作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尽快组织召开当地会商小组(领导小组)会议,进一步落实2011年的工作安排,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门的申遗工作班子,并保障必要的保护和申遗工作经费。
主动商请各有关部门按照13部委《关于加强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的意见》(文物保发[2009]30号),加强相互配合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情况复杂、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面组织专题调研或会商,在政府层面形成明确、一致的处理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二、制定倒计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运河2014年申遗成功的战略部署,我局将于2012年6月底前,对预备名单项目的申遗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最终确定申遗点段范围。
国家文物局关于叶赫部城址抢险加固及排水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叶赫部城址抢险加固及排水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文物保函〔2016〕1532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叶赫部城址抢险加固及排水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532号吉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叶赫部城址抢险加固、排水及监测工程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6〕49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叶赫部城址抢险加固及排水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维护遗址本体安全为出发点,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减少对遗址的干预,避免过度保护。
(二)加强考古研究基础工作,工程开展前应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和测绘工作,为保护工作提供支撑。
(三)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对城址本体进行详细病害调查,明确城址的残损程度及范围,查明病害类型及成因,评估病害对城墙的危害程度及城墙的稳定性,了解城址的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和工艺,为编制保护工程技术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四)对城址结构失稳部位宜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工程措施和材料应当尽量符合传统工艺。
工程措施应以现状修补、加固为主,可采用灌浆、锚杆、土坯砌补、支撑等物理方法减缓遗址本体的继续破坏,不宜采用化学保护方法。
(五)冲沟的治理宜随形就势,不建议改变汇水流向。
针对河水掏蚀应做好防护措施。
相关排水、防水设施的建设应避免对遗址风貌产生过度干扰和影响。
(六)监测内容不宜纳入此次工程内容。
(七)进一步校核工程预算,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补充预算依据,科学编制预算。
三、请你局组织专业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或组织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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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大运河姚江水利航运设施压赛堰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大庆南路北延二期工程项目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7.03.01
•【文号】文物保函〔2017〕406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在大运河姚江水利航运设施压赛堰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大庆南路北延二期工程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7〕406号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大运河之浙东运河(宁波段)保护区划内实施大庆南路北延二期(环城北路-北环西路)工程项目的请示》(浙文物发〔2016〕35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庆南路北延二期工程和你局意见。
二、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年)、《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2012-2030年)、《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保护规划》(2012-2030年)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姚江水利航运设施压赛堰遗址保护区划的相关管理规
定,尽量增加道路与文物本体之间的距离。
(二)应在方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设计,充分考虑压赛堰与大运河的空间关系,严格控制桥体体量,增大桥墩跨度,尽量不在河道中设置桥墩,减少对大运河与压赛堰遗址周边景观的影响。
(三)应在满足道桥建设规范要求、确保交通安全的基础上,合理缩小桥梁宽度,建议取消绿化隔离带、适当缩小人行道和辅路宽度,增加桥梁与遗址间的距离,并确保桥梁结构形式、外观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补充压赛堰、拟建桥梁与大运河的位置关系图和设计效果图。
(四)研提道路建设期间文物本体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深化文物影响评估,进一步说明道路施工对压赛堰遗址的影响。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请你局加强工程监管,确保文物及其环境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