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一般质量事故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对公路工程质量造成一定损失,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
涉及大面积工程损毁的事故。
一般事故的特点是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小,修
复和恢复也相对简单。
2.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对公路工程质量造成重要损失,涉及到一些重要的工程
设施,可能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损害周边环境的事故。
较大事故的特点是
损失较大,修复和恢复的工作量较大,需要采取一些复杂的措施。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对公路工程质量造成严重损失,可能造成较多的人员伤
亡甚至死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的特点是损失极其严重,修复和恢复的工作量巨大,往往需要全面动员各方资源参与到抢险和调查
工作中。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的要求:要求在发生事故后的一定时间内,由事故相关责
任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报告的处理:上级主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开展事故的
调查和处理工作。
调查和处理的目的是查清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
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是公路建设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它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了解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通过合理划分事故等级,以及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018版)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018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路建设已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关系着道路的使用寿命和行车安全。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一、道路基础工程1. 地基处理质量对于公路工程而言,地基处理是其基础工程的重要环节之一。
地基处理质量的检验评定标准应包括对填土压实度、地基稳定性等方面的检验要求,以确保在道路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地基沉降、塌陷等问题。
2. 路基平整度路基平整度是指路面表面的平整程度,它直接关系着行车的舒适性和行车安全。
对路基平整度的检验评定标准应包括对路基表面平整度的要求、检测方法等内容。
二、路面工程1. 路面材料选用路面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公路使用寿命和维护成本。
针对不同公路等级和交通流量,应有相应的路面材料选用标准,包括对材料性能、砂石含量、抗滑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2. 路面平整度路面平整度是指路面的平整程度,它直接关系着行车的舒适性和行车安全。
对路面平整度的检验评定标准应包括对路面表面平整度的要求、检测方法等内容。
三、桥梁工程1. 构件制作质量桥梁的结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直接关系着桥梁的制作质量。
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应包括对桥梁构件制作质量的检验要求,包括对材料选用、焊接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2. 桥梁结构稳定性桥梁结构稳定性是指桥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倾斜、变形等安全隐患。
对桥梁结构稳定性的检验评定标准应包括对桥梁结构稳定性的要求、检测方法等内容。
四、排水工程1. 排水设施设置排水设施的设置直接关系着公路在降雨天气下的排水效果和整体使用状况。
对排水设施设置的检验评定标准应包括对排水设施的合理性、排水通畅性等方面的要求。
2. 排水设施维护排水设施的维护直接关系着道路的使用寿命和通行安全。
对排水设施的维护要求也应包含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
以上仅是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部分内容,随着公路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的效益,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项目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工程施工实行公司监督、工程项目自检的二级质量管理;第四条各级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公司“严管理,创品牌,美环境,保安康,重诚信,促发展;”的管理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和实施计划,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为顾客持续稳定地提供优良的工程产品;实现工程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合格率100%,优良率85%的质量目标,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按标准和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实施管理,对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企业的信誉度,创造优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良好的环境,关注员工的健康,推动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检验,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科技进步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项目经理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向全项目部员工传达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社会相关方要求的重要性;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最高领导责任;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的提供,配备适宜的人员、装置、设施、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等;三、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负责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重大决策;第八条项目总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二、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策划,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并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资源配备,质量管理职能的履行和质量目标的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三、按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四、在工程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工作决策;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对外联络;第九条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质量目标的实现全面负责;二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策划,组织编制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组织对本项目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组织和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三项目经理部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保证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的有效实施,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记录以验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四项目经理部应结合项目工程施工和管理的实际,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解决技术难题,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三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组织施工过程质量策划,确定项目质量目标,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第十一条公司和工程项目应加强对供方评价工作的管理,对工程、劳务供方和物资采购的供应商,应按规定进行评价,制定合格供方名单,选择符合要求的供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过程的记录;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强化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劳务队伍的管理台帐,坚持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履约检查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严禁以包代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各分包队伍也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向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对特殊过程的控制,应识别项目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过程,对特殊过程的设备能力和人员资格进行认可和鉴定,保证设备和人员满足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对特殊过程的施工进行监控,保存记录,以保持必要时的追溯;确保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第十五条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是反映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管理状况的重要证据,项目经理部必须抓好施工和管理的原始记录、施工日志、试验检测资料、工程自检评定资料以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的真实可靠、齐全和规范;第四章质量信息管理第十六条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为了收集分析质量信息,达到改进质量管理的目的,各单位应增加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质量信息的管理,充分运用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通畅的质量信息渠道;第十七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对本单位的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汇总和处理;并对所属项目的质量信息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十八条质量信息的主要内容一工程、质量月报表;二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和质量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四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和结论;五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证书和质量鉴定证书;六优质工程及质量管理活动获奖文件、证书;七工程质量回访资料及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第十九条质量信息管理一质量信息应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二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所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报表和管理台帐的数据信息要对应,不得弄虚作假;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汇总并按要求上报;1.工程、质量月报表每月下旬按要求逐级上报;2.质量事故专项报告和调查处理报告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上报,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每月底逐级上报;3.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及结论,项目拿到相关文件后同时报公司;4.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按规定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交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证书,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索取收集,并及时报公司;5.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妥善处理,有关记录应整理保存;质量回访报告于每年年底报公司;第五章质量检查制度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公司每季度、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各工程项目应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和现场管理,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坚持现场监督管理,把好质量关,做好质检记录;质检工程师质检员对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和质检记录负责;施工操作人员必须严守工艺要求,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规程操作;坚持按工序交接手续和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工序质量检验;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和工程内业资料,工程完工后,按要求编制好竣工资料,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部组织自检,符合要求后方可向业主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特大型和质量创优工程项目,应报请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工程验收;第六章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二十四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以下分类和划分等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报告;然后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不得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书面报告见附表;一质量问题: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问题发生项目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7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二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项目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5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三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项目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并在12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公司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质量事故进一步了解核实,2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二十七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记录和书面材料在项目保存备查,并按要求报公司备案;第二十八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的质量问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质量问题的调查,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复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事故除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外,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内部的调查;调查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员工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清原因、明确责任;质量事故的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调查工作结束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发生事故的地点、工程名称、具体部位;二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三事故损失程度;四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及事故责任界定明确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五确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方案;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纠正和防范措施;七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按规定上报,根据调查结果对质量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调查过程的相关原始资料包括当事人或证人的调查记录、事故损失的计算资料、有关影像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备查;第七章质量奖励制度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积极参与创建优质工程活动,争创名牌工程;第三十四条符合优质工程申报范围规模、投资、类型的工程项目,工程开工时就应明确创优目标,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按照优质工程的要求,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开展QC小组活动广西优质工程申报条件规定申报项目在施工中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成果要获优秀奖和科研活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时收集各种质量记录包括有关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为优质工程的申报做好充分准备;第三十五条已交竣工验收工程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质量回访,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符合优质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公司工程科负责组织,根据规定要求收集、整理、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上报;第三十六条公司对荣获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及参与创优和优质工程申报工作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按施工项目经理部50%,公司相关领导和工程管理部门各25%的比例分配:一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奖励金额为150000~300000元;二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奖励金额为100000~150000元;三荣获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30000~50000元;三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10000~30000元;四荣获市厅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五同一工程项目荣获多项奖的,按最高等级获奖金额给予奖励;六对于不是优质工程的主申报单位,只是作为参建单位受表彰的,按对应等级优质工程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达标要求为:一不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一般质量事故;二考核期内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施工总产值的‰;第三十八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对项目人员进行奖励:项目经理10000元、总工8000元、各主管项目领导5000元、分项主管3000元,其他人员1000元;第三十九条工程项目质量工作由工程项目部按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和奖罚,报公司备案;第八章罚则第四十条质量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正职行政领导和分管质量工作的副职领导各处以扣发50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处以扣发2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资;对工程管理部门处以扣发10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资;一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二本单位年度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施工总产值的‰;第四十一条缺陷责任期满的工程项目在考核期内,单个工程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超过质保金的15%,或多个工程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总额超过总质保金的10%的,将对项目交工验收年度任职的公司主管质量工作的领导、工程管理部门正副职分别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1500元,1000元;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20%对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者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根据事故的调查结果所界定的责任,将罚款分解到具体责任人;事故其他责任者每个按扣发额最高的主要直接责任者的5~50%予以扣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发生质量事故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或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对有关责任人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2000元;第四十四条对于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除经济处罚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1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二10万元~20万元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职处罚;三20万元~100万元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职处罚,延期一年参加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四1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工程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本项目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德保至天等二级公路№6标项目部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
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

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且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1999年3月4日起施行),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工程且为备选条件。
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其中: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机电工程而言,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对于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而言,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公路属于消耗类东西,时间越长,公路的合格率越低,为了保证这种费时费力费钱的工程可以有较高的使用率,就更要加倍仔细,虽然公路的质量好坏需要用时间来进行判别,但是在公路建造开始之初便需要有一个标准,关于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是什么呢?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为大家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路属于消耗类东西,时间越长,公路的合格率越低,为了保证这种费时费力费钱的工程可以有较高的使用率,就更要加倍仔细,虽然公路的质量好坏需要用时间来进行判别,但是在公路建造开始之初便需要有一个标准,关于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是什么呢?小编在下文为大家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程质量评定1、一般规定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按本标准附录A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相同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1)单位工程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2)分部工程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3)分项工程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2、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
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
3、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4、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检,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工程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进行审定。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国务院x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质量事故,省级x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x主管部门会同省级x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x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项目公司和承包人负责调查处理。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No.:0000000000000202.1 总则2.1.1为加强XX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2.1.2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各单位。
2.1.3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1.4本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1.5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2.1.6建设项目质量目标(一)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各标段质量鉴定评分不低于xx分);(二)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质量鉴定评分不低于XX分);(三)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效防止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2.2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2.2.1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2.2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期间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2.2.3 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出质量管理的针对性要求;审批监理单位上报和审核其下发的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核备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幵工报告、试验段总结、验证试验(平行试验)等。
2.2.4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机械到位情况;负责工程分包管理,批复专业分包,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清除转包和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公路工程质量问题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问题标准
1. 设计标准,公路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相
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公路线形、纵横断面、水工建筑、路基、
路面、交通标志标线等方面的设计要求。
设计标准还包括交通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2. 材料标准,公路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颁
布的相关标准,包括路基材料、路面材料、桥梁材料、隧道材料等。
材料应具有一定的强度、耐久性、稳定性和耐候性。
3. 施工工艺标准,公路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的施工工艺标准,包括土方开挖、路基填筑、路面铺设、桥梁建造、隧道施工等方面
的工艺要求。
施工工艺标准还包括施工设备的选择、操作规程、安
全防护等要求。
4. 质量验收标准,公路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包括工程质量验收规程、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质量
验收标准还包括相关的检测方法、检测设备、验收程序等要求。
5. 运营维护标准,公路工程的运营维护应符合相关的运营维护
标准,包括路面养护、桥梁检修、隧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运营维护标准还包括相关的养护方法、设备使用、维护程序等要求。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质量问题标准涉及到设计、材料、施工工艺、质量验收和运营维护等多个方面,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舒适性,促进交通运输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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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一般质量事故标准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