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各类停车场和停车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公开。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停车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留有相关证明文件备查。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收费行为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完善的收费设备,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操作。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的收费时间范围,不得在规定时间范围外收费。
第七条停车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性购买停车服务附属产品或服务。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收费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以损坏设备为由增收费用。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第九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等因素。
第十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停车场运营成本,确保合理、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根据公序良俗和经济发展情况,不得任意涨价。
第十三条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在广告牌、网站、APP等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提供可查阅的电子版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票据的开具和保存第十四条停车场每次收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票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车主姓名、车辆号码、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
第十五条收费票据应当配备防伪标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收费票据应当保存至少三个月,备受人民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八条车主对停车场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停车场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立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车主的申诉,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收费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解读材料

《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解读材料政策解读内容:一、出台《规范》的背景和目的2013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穗交〔2013〕175号)有效期已过;《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18年10月1日实施后,我市需根据行业管理的需求编制停车场经营管理方面的规范;《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了需要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
我市经营性停车场存在以下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去解决和完善:一是停车场资源产权结构复杂,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不明确;二是停车场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如停车场无照经营、停车场经营者不按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和服务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等;三是车辆停放行为不规范,如机动车停放者违章停放车辆、未缴纳车辆停放费等。
综上所述,有必要结合《条例》相关要求和停车场行业实际情况,编制规范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市交通运输局在今年3月份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召开了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文件编制工作座谈会,与停车场行业协会和部分停车场企业代表就《规范》内容进行研讨,经过充分调研,起草了《规范》。
3、4月期间,市交通运输局先后两次征求了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局、市残联,各区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共计收到相关部门反馈意见22条,其中,采纳14条意见,部分采纳3条意见,未采纳5条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论证稿。
随后,在5月份组织暨南大学、广州大学、广东鸿麓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收到建议4条并全部采纳。
在进一步对《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并于5月22日至6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61条。
其中,涉及停车收费标准、租赁、充电设施方面的有49条,经营管理6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方面3条,行政管理1条,建设规划1条、中小客车指标1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6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删除第四款,第五款修改为:“公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曰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第十条修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证明。
”五、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证明及其规定的标价牌,并严格按照标明价格收费;”六、第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执行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管理规定;”七、第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核发收费证明的价格部门办理手续。
广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泊位和临时停车场。
但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1-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泊位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
国土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调控停车需求。
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穗交[2007]880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7〕880号)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七日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为各种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室内、露天和路内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范。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配套建设符合相应标准的智能管理和停车诱导等系统。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使用经营牌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立柱式或挂墙式标志牌:立柱式标志牌应竖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或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挂墙式标志牌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墙壁上,并保持标志牌整洁,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二)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牌证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显眼位置;(三)路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有关收费标准标价牌。
广州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场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停车场使用者、管理者和商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停车场,包括地上停车场、地下停车场、露天停车场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管理者,是指商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停车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使用者,是指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乘客。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职责第五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运行规范、有序;(二)对停车场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三)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四)加强对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五)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停车场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六)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使用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本规定,服从停车场管理者的指挥;(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三)爱护停车场设施,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四)不得在停车场内吸烟、乱扔垃圾;(五)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六)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三章停车场收费管理第七条停车场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性质、位置、规模、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方式可以采用计时收费、计次收费、月卡收费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公示牌,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停车场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对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停车场管理者有权拒绝其停车。
第四章停车场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停车场进出口通道;(二)停车泊位;(三)停车场照明、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四)停车场监控设备;(五)停车场标识、标线等。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停车场的管理,确保停车场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停车场设置和管理第二条停车场设置1. 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 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功能和服务设施须满足城市停车需求的合理布局。
3. 停车场应设立合理的出入口,确保车辆进出的顺畅。
4. 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1. 停车场应加强对车辆的监控,确保车辆的安全。
2.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
3.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消防和安全检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第三章停车费用的收费原则第四条停车费用的确定1. 停车费用的确定应合理公正,不得虚高。
2. 停车费用应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服务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五条停车费用的收取方式1. 停车费用可以采用人工收费和电子收费两种方式。
2. 停车场应提供停车费用收取明细票据,确保收费过程的透明。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六条监督机制1.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确保停车场管理的规范。
2. 车主和市民也应积极参与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
第七条违规处罚1.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停车场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2. 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交通管理部门。
以上只是《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以及更多具体条款请查阅相关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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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等活动,合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并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暂时停车场,不包括非经营性停车场、城市道路暂时泊位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范。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领取备案证明。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备案证明遗失或者毁损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
停车场经营者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可以到各区交通行政主管1部门政务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东政务服务网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第五条停车场住手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住手使用的一个月前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住手使用公告,并报告原备案机关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州停车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每年12 月10 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停车场,应当责令其及时办理备案。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相应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停车场每一个入口处至少配置一个停车场标志牌。
挂墙式标志牌应悬挂于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立柱式标志牌应当设置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显著位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观;标志牌右下角应当印制或者张贴备案二维码,正下方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编码,并保持内容清晰,版面整洁。
(二)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停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2(三)在停车场出入口等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2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车牌识别系统,自动识别和记录进出车辆车牌信息。
设置停车场出入口道闸,比邻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设置道闸的,入口道闸位置与道路同侧路缘石之间应当预留不少于十米的车辆入场等候区。
(四)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入口或者出口标志。
在停车场入口以及场内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限速指示牌,限定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公里。
有限高区域的,应当提前在显著位置设置限高指示牌。
在行车通道设置地面行车导向箭头,转弯处视线受阻的,应当在转弯前显著位置设置弯道安全照视镜。
停车场内交通指引标志应当清晰简洁,连续统一,便于识别。
(五)在停车场入口处、收费区域、楼梯口或者电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综合示意图,标明停车场平面、区域交通导向、应急通道等内容。
(六)按照《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在停车区域划设平行式、垂直式或者斜列式的停车泊位标线,并在停车泊位标线内标注停车位编号。
(七)按规定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八)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接口。
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停放需求。
(九)设置车轮定位器,保持正常使用。
3(十)在停车场停车位、行车通道、行人通道和楼道等区域配备照明设备。
按照停车场建造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施。
地下停车场或者停车楼应当配备通风设施,并采取隔音设施等措施控制和降低机动车停放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十一)使用混凝土、沥青、砂石等具有防滑、防潮、防噪和防扬尘功效的材质对停车场地进行硬底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
停车场区域斜坡坡度大于百分之五时,应当设置胶垫、减速带等减速防滑设施。
(十二)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停车场显著位置配置消火栓、灭火器和沙桶等有效消防设备设施,保持消防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
室外停车场按照保护半径一百五十米的范围设置消火栓,室内停车场按照间隔距离不大于三十米的范围设置消火栓。
结合停车场特点选用干粉型、泡沫型和二氧化碳型等类型的灭火器,可以按照每十个停车位不少于一个净含量四公斤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进行配置和摆放,也可以按照每五十个停车位不少于一个推车式灭火器和沙桶进行配置和摆放。
在停车场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禁烟、禁鸣等文明行车规范标志。
暂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要求。
第八条采用计算机计时计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联网技术规范要求,对现有计算机系统4进行改造,实时上传停车位信息、车牌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安全检测。
第十条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应当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分别设置明显标识区分商业停车位或者住宅停车位。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商业停车位或者住宅停车位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加以区分。
第十一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设置值班室、办公室、洗手间等服务设施,建设空余停车位引导、场内寻车以及语音广播等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备微型消防车,提升停车场服务设施配置水平。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下列管理制度:(一)经营服务制度,具体包括停车场经营管理架构、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场地卫生保洁、服务投诉5处理流程、收费系统数据保存制度以及系统故障处理等工作制度。
(二)安全生产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各责任岗位制度、停车场区域内的安全消防设施配备清单、安全巡查工作制度、巡查记录台账、应急预案和应急通讯录、紧急情况上报机制等工作制度。
(三)岗位培训制度,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参加一次专业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停车场行业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
在岗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一年至少培训一次。
停车场管理制度应当造册并形成文本。
具备条件的,应张贴或者悬挂于停车场出入口、收费处、值班室等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共停车场、暂时停车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入场停放,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服务对象的停放需求。
(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应当说明停放时长、收费金额,并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专用发票。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实时显示空余停车位信息。
(五)停车场为车辆停放、取用和缴费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机动车停放者及其车辆相关信息。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停车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6第十四条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戴工作证,言行文明礼貌;有条件的停车场可统一着装。
(二)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做好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
(三)保持停车场区域干净整洁、场内通道通畅。
(四)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机动车停放者接受停放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
(五)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尽责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或者要求车辆即将驶离停车场:(一)车辆停放者拒绝车辆登记的;(二)停车场没有空余停车位的;(三)停放车辆为超高超限车型,可能影响停车场设施安全的;(四)机动车停放者酒后驾驶车辆的;(五)车辆无号牌且无有效法定证明的;(六)车辆有漏油等影响安全情形的。
本市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向禁止在本停车场所在区域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提供停放服务。
7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wei)险物品或者者其他违禁物品。
(二)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停车位标线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三)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随地便溺。
(五)不得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网络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向停车需求者提供长时固定或者暂时随机的停车服务,实行错时共享。
停车位错时共享的收费标准、利益分配、管理责任以及具体办法由停车需求者、停车场管理者、停车位权属人以及网络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四方商议确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停车场行业信用记录平台,将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8录。
第十九条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信息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基础信息。
停车场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经营者名称(姓名)、住所;(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停车场备案号;(五)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等级考核情况;(六)其它基础信息。
第二十条停车场经营者违规行为信息包括普通违规行为信息和严重违规行为信息。
普通违规行为信息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场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信息。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场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信息。
9第二十一条对有普通违规行为信息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停车场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对有严重违规行为信息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停车场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限制、取销享受行业资金扶持或者补贴。
(三)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放者的违规行为信息,是指机动车停放者在车辆停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信息。
对有违规行为信息的机动车停放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其车辆信息在停车场经营者中进行通报,加强其车辆停放行为监管;(二)符合国家、省出台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