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指标(试行)(2017年本)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经济贸易部门是市政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影响方面进行审核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受理本镇、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业务的申请,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二章核准、备案的范围和权限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以下称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对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中府〔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2日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明确城市开发建设边界,引导城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海域)城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态控制线(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界线。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实施生态控制线综合监督管理,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态控制线管理信息共享;在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中落实生态控制线,依法对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发现违法建设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收购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利用每年的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同时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做好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中府[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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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6〕6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八日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级财政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2004年1月15日第9 期2版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中府[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府〔2013〕12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根据《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3〕126号)、《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府办发〔2013〕4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我市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
凡列入《目录》的项目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均需统一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及时更新补充调整《目录》。
各项目监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所辖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要做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补充列入《目录》;对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及时将其剔除出《目录》。
三、严格执行《目录》项目交易规定。
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或仅部分交易流程环节进场交易的,均属场外交易,视作违规处理,对该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列入《目录》的项目,暂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体场所或信息化平台不能满足项目交易活动需要的,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可仍按原交易模式运作。
五、本《目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第一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一)项目的范围: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包括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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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办、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政府审批的投资追加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行联席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单位自建项目的管理。
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并设专人管理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须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安排时须出具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诺书》,以确保项目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
(三)强化代建项目责任制。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市代建办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并负责协调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粤府〔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府〔2017〕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孙中山故居保护规划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概况 (3)第二条规划性质 (3)第三条编制依据 (3)第四条规划范围 (3)第五条规划期限 (3)第二章专项评估 (4)第六条保护对象 (4)第七条价值评估 (4)第八条现状评估 (4)第九条管理评估 (4)第十条利用评估 (4)第十一条综合评价 (4)第三章规划框架 (5)第十二条规划基本原则 (5)第十三条规划目标 (5)第十四条规划基本对策 (5)第十五条规划重点 (5)第十六条总体布局 (5)第四章保护区划 (6)第十七条孙中山故居的文物本体 (6)第十八条孙中山故居的保护范围 (6)第十九条孙中山故居保护范围的保护管理规定 (6)第二十条孙中山故居的建设控制地带......................................................................................................... 6第二十一条孙中山故居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规定.. (6)第二十二条孙中山故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规划控制 (6)第五章保护措施 (8)第二十三条保护措施的基本要求 (8)第二十四条孙中山故居文物本体的保护措施 (8)第二十五条孙中山故居文物环境中建筑分类评估 (8)第二十六条孙中山故居文物环境中建筑遗产及其他遗存的保护 (8)第六章环境保护与景观、绿地系统规划 (10)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与整治 (10)第二十八条景观系统规划 (10)第二十九条绿地系统规划 (10)第七章展示规划 (11)第三十条展示原则与目标 (11)第三十一条展示与管理功能分区 (11)第三十二条展示路线、标识和设施 (11)第三十三条开放容量 (11)第八章管理规划 (12)第三十四条管理目标 (12)第三十五条管理策略 (12)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建设 (12)第三十七条完善“四有”管理 (12)第三十八条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日常管理 (12)第三十九条研究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 (13)第四十条工程管理 (13)第九章规划分期 (14)第四十一条近期规划(2016-2017) (14)第四十二条远期规划(2018-2025) (14)第十章投资估算 (15)第四十三条近期主要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15)第四十四条规划实施保障与资金筹措的有关政策建议 (15)第十一章附则 (16)第四十五条文本的法律效力 (16)第四十六条规划批准和修改程序 (16)第四十七条规划解释权 (16)第四十八条执行时间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况孙中山故居于1986年10月18日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入第三批),属于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别中名人故、旧居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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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指标(试行) (2017年本)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二0一七年十月目录一、编制说明 (1)1、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 (1)2、编制依据和过程 (1)3、项目类型 (2)4、指标解释 (3)5、特殊说明 (7)6、其他事项说明 (7)二、估算控制指标 (8)(一)房屋建筑工程 (8)1土建工程 (8)1.1±0.00以下 (8)1.1.1土方工程 (8)1.1.2基础工程(不含地下室) (8)1.1.3基坑支护、降水 (8)1.1.4地下室(不含基础和人防设施、含基本装饰) (8)1.1.5人防设施工程 (8)1.2±0.00以上 (9)1.2.1保障性住房工程 (9)1.2.2学生宿舍楼工程 (9)1.2.3多层教学楼工程 (9)1.2.4教学用多功能楼工程 (9)1.2.5学校室内体育馆工程 (10)1.2.6医院(住院楼)工程 (10)1.2.7医院(综合楼)工程 (10)1.2.8医疗后勤保障楼 (10)1.2.9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11)1.2.10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11)1.3学校和保障性住房室外工程 (11)1.3.1围墙工程 (11)1.3.2运动场工程 (11)2装修工程 (12)2.1.2学生宿舍楼工程 (12)2.1.3多层教学楼工程 (12)2.1.4教学用多功能楼工程 (12)2.1.5学校室内体育馆工程 (13)2.1.6医院(住院楼)工程 (13)2.1.7医院(综合楼)工程 (13)2.1.8医疗后勤保障楼工程 (14)2.1.9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14)2.1.10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14)3安装工程 (15)3.1变配电工程 (15)3.2发电机组工程 (15)3.3±0.00以下 (15)3.3.1地下室 (15)3.4±0.00以上 (15)3.4.1保障性住房工程 (15)3.4.2学生宿舍楼工程 (16)3.4.3多层教学楼工程 (16)3.4.4教学用多功能楼工程 (16)3.4.5学校室内体育馆工程 (16)3.4.6医院(住院楼)工程 (16)3.4.7医院(综合楼)工程 (17)3.4.8医疗后勤保障楼 (17)3.4.9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17)3.4.10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17)(一)市政公用工程 (18)1道路工程 (18)1.1沥青混凝土道路 (18)1.2水泥混凝土道路 (18)1.3人行道路工程(含绿道) (18)1.4大型土方回填 (18)2绿化工程 (18)2.2隔离带绿化 (18)3照明工程 (18)3.1单侧照明 (18)3.2双侧照明 (19)4交通设施工程 (19)4.1标线标牌 (19)4.2交通信号灯 (19)5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19)5.1钢筋混凝土护栏 (19)5.2波形钢板护栏 (19)5.3钢制隔离栏 (19)6排水工程 (19)6.1道路排水 (19)7桥梁工程 (20)7.1桥梁 (20)7.2景观桥 (20)8隧道工程 (20)8.1下穿隧道 (20)9城市公园工程 (21)9.1城市公园 (21)10健身广场工程 (21)10.1健身广场 (21)11一河两岸景观带工程 (21)11.1一河两岸景观带 (21)(三)水利水电工程 (22)1水循环工程 (22)1.1水循环泵站 (22)1.2水循环管道 (22)2河涌整治工程 (22)2.1河涌整治 (22)三、附录建设工程其他收费项目及取费标准 (23)《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指标》(2017年本)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编制目的。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是建立在科学、可靠的技术、经济指标基础上的。
因此,反映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水平的投资估算指标是拟建工程项目前期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期决策阶段技术经济论证的重要依据。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指标》(以下简称《估算控制指标》)有利于提高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使工程项目决策具有科学性,防止或减少工作中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二)适用范围。
按照《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4〕100号)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本《估算控制指标》则是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的依据。
本《估算控制指标》的投资估算指标应作为投资估算审核的最高限额,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突破。
中山市镇区财政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编制依据和过程(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11)》、《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0)》、《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工程综合定额(2010)》。
(二)编制过程。
本《估算控制指标》编制时,共收集2010年至今已投资的中山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以及部分镇区财政投资项目将近200项,其中市政交通类近65项,房屋建筑类116项,水利水电工程11项。
通过对所收集项目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开展建筑造价市场调研,对比我市部分造价事务所涉及的其他类似项目综合造价数据,综合考虑物价波动因素,确保投资估算指标与现行中山市建筑市场价格水平基本一致。
(三)价格基数。
本《估算控制指标》编制时,各案例项目数据分析以2017年1月价格为基数。
三、项目类型本《估算控制指标》包括三大类:房屋建筑工程类、市政公用工程类、水利水电工程类。
具体分类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类:由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三大分项组成,每个分项均含保障性住房、学生宿舍楼、多层教学楼、教学用多功能楼、学校室内体育管、医院住院楼、医院综合楼、医疗后勤保障楼、大、小型公共建筑(如展览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演艺中心等)、学校的室外工程等类型。
不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行政办公楼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类:含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交通设施及交通安全设施、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公园工程、健身广场工程、一河两岸景观带工程、水循环工程、河涌整治工程等。
四、指标解释(一)土方工程包括:大土方开挖、10公里以内余土外运;按需挖掘土方量计算,以94%机械开挖、6%人工开挖的方式考虑。
(二)基础工程(不含地下室)包括:桩基础、承台、基础梁、满堂红基础或地下室底板及基础土方;按单体建筑总面积计算。
(三)基坑支护、降水包括:基坑支护、降(止)水、截水沟、排水沟等;按基坑侧面支护面积计算,采用水泥搅拌桩重力挡墙、复合加强型土钉墙、桩锚支护结构、双排桩(管桩或钢桩)等一种工艺或几种工艺混合;高密度建筑区域除外。
(四)地下室(不含基础工程和人防设施、含基本装修)包括:地下室顶板、梁、柱、墙、防水及保护层、室内墙面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或地坪漆、防火门、停车设施及标线、公共通道等局部墙、地面砖;按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
(五)人防设施工程包括:人防门、人防安装工程;按人防面积计算。
(六)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墙体砌筑、屋面、卫生间防水防潮、铝合金门窗、外墙面装饰,其他为毛坯;按±0.00以上建筑面积计算。
(七)学校的室外工程包括:围墙工程和运动场工程;其中围墙工程按围墙总长度计算,运动场工程按运动场总面积计算。
(八)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包括:门、楼地面和局部墙面装饰、天花吊顶、楼梯栏杆、天棚及其他墙面抹灰乳胶漆或内墙漆等,其中公共建筑含各种柜(台、架)或布展工程等。
按±0.00以上建筑面积计算;不含标识系统工程。
(九)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包括:配电系统(含高低压电房设备、备用电源)、照明及配电主干线、动力系统、公共区域及室内照明系统、防雷工程、生活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智能弱电系统(有线电视、网络、门禁、监控、对讲、巡更等)、空调及通风系统、人防水电工程等;其中保障性住房不含空调系统;教学楼及多功能楼不含教学设备;医院住院楼和综合楼含病房内专业设备管道工程、智能弱电系统含呼叫、门诊信息系统等,中央空调系统含局部洁净空调系统,不含医疗专用设备、污水处理系统;公共建筑不含特种专业设备。
造价指标不含外水、外电线路引入、泛光照明和室外雨污管网工程,不含电梯设备。
分±0.00以上和以下两个造价指标。
(十)道路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土方、路基修整、铺筑、路面铺筑,含平石、偏沟及措施费(不含大型土方及软基处理);按车行道路面积计算。
(十一)人行道路工程(含绿道)包括:场地平整土方、绿道及人行道铺设、侧石、树池铺设及措施费;按人行道面积计算。
(十二)大型土方回填工程包括:填土、推平、洒水、碾压、运土等,不计外购土方单价;按土方回填体积计算。
(十三)市政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地整理、乔木、灌木、地被种植、一年保养;按人行道长度计或绿化隔离带面积计算。
(十四)市政道路照明工程包括:土方挖运、回填、基础制安、线路敷设、立灯杆、LED灯具安装和调试;按道路延长米计算,含箱变,不含外电。
(十五)市政交通设施工程包括:线路标志牌制作、安装和线路标线划设,交通信号灯布置等;其中标线标牌按车行道面积计算,交通信号灯按道路路口数量计算。
(十六)市政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钢筋混凝土护栏、波形钢板护栏或钢制隔离栏;按护栏总长度计算。
(十七)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回填、余泥外运、管路修筑、雨水口、检查井砌筑等;按道路总面积计算;开挖施工;不含软基处理等。
(十八)市政桥梁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下部工程、上部结构、桥面铺装及其他附属工程,钢筋混泥土结构;按桥梁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九)下穿隧道工程包括:敞开段、暗埋段的主体、道路、装饰、电气、排水、消防和泵房(含设备)等工程;按隧道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十)城市公园工程包括:园林、景观、广场、园路、照明、给排水、监控、配套建构筑物等;按公园总面积计算。
(二十一)健身广场工程包括:广场、绿化、照明、给排水、配套建构筑物等;按广场总面积计算。
(二十二)一河两岸景观带工程包括:绿化、景观、园路、广场、照明、给排水、配套建构筑物等;按景观带面积计算。
(二十三)水循环工程包括泵站工程和管道工程,其中泵站工程包括:支护、基础、阀门井、主体结构、挡土墙、进水渠、电气工程、泵站抽水设备等;按泵站座数计算。
管道工程包括:土石方挖运、路面修复部分、循环压力管,管道敷设以开挖施工为主等;按管道总长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