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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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组织管理制度

村集体组织管理制度

村集体组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组织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村集体组织是指村民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具有自治、独立经济责任和自主经营权的村民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组织的管理应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依法治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村民集体财产,维护村民利益,促进村民共同富裕。

第四条村集体组织的管理机构包括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和监事会等。

第五条村集体组织的法人资格、财产权属和民主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村集体组织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村委会或其受托的管理机构,对于村集体组织管理中的具体事项进行解释。

第七条村集体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合规经营,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损害村民利益。

第二章村民大会第八条村民大会是村集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村民代表组成。

第九条村民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村集体组织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监督村委会及其相关机构的工作,审核和决定村集体组织财务预算等。

第十条村民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委会召集并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村民大会应当保证村民代表的参会权、发言权和表决权,实现村民自治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的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村民利益,对村集体组织的重大事务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村民大会的决议应当记录在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于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村民有权向村委会提出询问和质询,并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

第三章村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村民行使权力。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批准村民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监督和评估村委会及其相关机构的工作。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大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大会应当根据村民大会的决议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村民权益,促进村集体组织的良好发展。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流转和
征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强
调农村集体所有者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并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国家之间
的权益关系。

2.《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转包和退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农民户口的农户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承包
经营权的期限和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
了管理,明确了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护和管理
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和管理提供了依据,保护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以上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农
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村级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定)精编版

村级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定)精编版

疏勒县XX镇村级集体资产(土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土地的管理,严格遵循市场规律,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清理和规范村级集体土地承发包经营管理行为。

强化村级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镇行政辖区内村级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二条镇行政辖区范围内未开垦的荒地、荒滩、水塘、原生态林地等土地资源,均属国家所有,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开荒,否则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无条件收回,所造成损失由开荒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镇辖各行政村、场已开垦的集体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组织纪检、农经、土管、司法、财税等站所,组建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管委会)。

负责对本镇辖区各行政村、场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章村级集体资产清理第五条镇管委会负责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进行清理,建立规范的台帐,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镇管委会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管理等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和审计。

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镇管委会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清理、核查后,各行政村、场的资产、财务移交镇管委会统一管理。

村级财务管理由镇人民政府指派镇农经站负责。

第三章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第八条镇辖各行政村、场原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一律作废,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条村级集体土地经营由村民委会和镇管委会共同负责管理,统一合同制式,组织公开发包。

第十条村级集体土地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承包期为5年;从事林果业生产的,承包期为20年;从事其他经营生产活动的由镇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村级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本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公开发包。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制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村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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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收益要纳入帐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集体经营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集体经营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土地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

第三条集体经营土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增加效益;(四)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委员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土地承包人代表等组成,主任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

第六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方案;(二)负责土地承包、流转、征收等工作;(三)监督土地使用情况,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四)协调解决土地承包、流转、征收等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五)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三、土地承包第七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土地承包方案,包括承包期限、承包方式、承包面积、承包费等;(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土地承包方案;(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八条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年,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土地承包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四、土地流转第十条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土地流转方案,包括流转期限、流转方式、流转价格等;(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土地流转方案;(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颁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

第十一条土地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土地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五、土地征收第十三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土地征收方案,包括征收原因、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等;(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土地征收方案;(三)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颁发土地征收补偿证书。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集体土地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虽说个人也可以得到分配使用,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属于个人的,而是集体拥有的,这样的话管理起来也会比较方便。

但是当前很多人都不了解集体土地的管理是依照什么法律进行的。

那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律责任(一)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

伴随这一过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核心内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规范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法律快车土地管理法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

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但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律责任】(一)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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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勒县XX镇村级集体资产(土地)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土地的管理,严格遵循市场规律,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清理和规范村级集体土地承发包经营管理行为。

强化村级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镇行政辖区内村级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二条镇行政辖区范围内未开垦的荒地、荒滩、水塘、原生态林地等土地资源,均属国家所有,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开荒,否则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无条件收回,所造成损失由开荒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镇辖各行政村、场已开垦的集体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组织纪检、农经、土管、司法、财税等站所,组建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管委会)。

负责对本镇辖区各行政村、场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章村级集体资产清理
第五条镇管委会负责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进行清理,建立规范的台帐,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镇管委会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管理等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和审计。

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镇管委会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清理、核查后,各行政村、场的资产、财务移交镇管委会统一管理。

村级财务管理由镇人民政府指派镇农经站负责。

第三章村级集体资产经营
第八条镇辖各行政村、场原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一律作废,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条村级集体土地经营由村民委会和镇管委会共同负责管理,统一合同制式,组织公开发包。

第十条村级集体土地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承包期为5年;从事林果业生产的,承包期为20年;从事其他经营生产活动的由镇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村级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本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公开发包。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现有村级集体土地承包人。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必须与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共同签订,其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根据本镇土地现行市场价格,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确定,村级集体土地发包最低均价为120元/亩。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当时土地市场价格,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土地发包最低价格。

第四章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村级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经营收益,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指派镇农经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村财镇管民用”制度,各村只设一名报帐员,负责该村财务申报和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村级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村组干部补贴、养老保险、奖励基金、办公经费、文体活动、困难群体帮扶、维稳经费、交通补助、差旅费用、村级阵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第十八条村级集体资金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必须经镇财经领导小组审批,由镇农经站负责办理。

第五章奖惩责任
第十九条对村级集体资产清理不予配合、防碍清查,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清查人员,提供资料数据不实、徇私舞弊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严格规范村级集体土地发包程序,对有违规操作、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举报清查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相符的,经查实确认后,熟地按5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均价高于120元/亩的,超出的承包费由村委会自行支配,但必须保证使用合理、合法。

第二十三条对在村级集体土地清理、经营、管理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在5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本年度土地承包费的,按应交集体土地承包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村级集体土地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镇土地规划、耕地保护、水资源管理、项目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要求,合理使用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承包人必须服从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

否则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原发布的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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