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历年真题知识点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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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初试民法部分重点

西政初试民法部分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以确定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概念区分(一)民法VS 民法学(名、简)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在于它要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既包括以自然人或私团体的私利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公共团体为实现其职能作用基于私人地位而发生的以其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之间以财产为客体、以具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特点:第一,确定和维护主体的地位平等。

确立和维护主体地位平等地位是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首要方法。

第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社会关系发生和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和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第三,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社会关系。

民法以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即民法调整社会民事社会关系的出发点是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

第四,民法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

民法以民事法律关系模式规范民事社会关系。

第五,民法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最为完整的逻辑范式。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私法性质,民法是权利法,市民法。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等都是有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特点或作用的体现。

一民法是私法(一)在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中,民法天然地属于私法;(二)民法的私法性质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生活关系所决定的(三)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四)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于民法的内容上二、民法的私法性质有重要意义民法作为私法一保护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以私人之社会生活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并维护主体地位平等和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的调整方法,以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为内容并以民事责任作为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救济手段,因而与公法相区分,民法私法性质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有助于将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而正确选择法律调整部门。

西政民法考研专业课知识总结

西政民法考研专业课知识总结

民法分论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定义(二)广义物权法与狭义物权法(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的归属关系2.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1.物权法为私法2.物权法为财产法(二)特征1.强行性2.固有法性三、物权法的价值(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二)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2.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3.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四、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所有权的社会化现象(二)其他发展趋势1.物权法的公法化现象2.物权法强行法性的弱化现象3.物权法的国际化现象五、中国物权法的现状与未来(一)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渊源1.民法通则(1986年)2.民事特别法(1)《担保法》(1995年)(2)《海商法》(1992年)(3)《民用航空法》(1995年)3.财产管理法(1)《土地管理法》(1986年)(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4.行政法规(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5.其他(二)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1.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大;2.立法不统一、不协调;3.源仗的民法理论滞后;4.缺乏科学性,体系不完善;5.其他。

(三)中国物权法的起草1.社科院草案2.人民大学草案3.法工委民法室草案4.征求意见稿5.其他(四)“巩献田事件”及评说第二节物权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涵义: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1、多种权利的总和2、立法没有规定(二)物权的性质(争议)1.物权所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本质上是人对人而不是人对物的权利(三)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但权利物权的客体却是权利。

西南政法历年民法真题(1996-2007)

西南政法历年民法真题(1996-2007)

2007年民法部分:一、判断改错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2,民法通则第154条是关于期日和期间的内容3,由于国家赔偿法颁布是在民法通则之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4,法人的设立就是法人的成立5.民法通则规定债权的让与和债务的移转都要经债权人同意。

6.担保的独立性的表现就是担保的程度和范围可以超过主债务的程度和范围。

7.因为民法的适用无溯及力,所以《合同法》只适用于其颁布以后成立的合同8.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由当事人举证证明9.民法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都给予平等的保护二、概念比较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2000年考过啊,那时是李开国老师出的题)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三、简答1、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3、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条件四、论述(20分)试述民法的“善意”及相关制度和意义五、案例(12分)孙为,男,1991年几月出生不记得了,重庆沙坪坝区某中学高一学生,2006年国庆期间拿着自己的压岁钱3500元到重庆某商场买手机,买了款和其同学用的自己一直想要的一样的可以MP3下载索爱的手机。

买时营业员说送礼包,并且说手机绝对是正品,质量绝对好。

孙为买后两周MP3不能下载,上网查后知道,索爱没有出过这款手机,手机是拼装的。

后找到商场,商场说不能退货,只能帮其维修。

后来孙为把事情告诉了爸爸。

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第一篇: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2012年民法总论经典笔记对民法的初步认识•何为法律ω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法律应当是什么,存在于人类向善与可持续发展的整体理性中。

恶法非法。

ω实证主义立场上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什么,存在于体现国家强制力的现实规范里。

个人与国家都可能犯错。

“恶法”亦法。

•何为民法ω实证意义上的民法——关于私人生活的法私人生活,民法典记载与保护的生活。

ω自然法意义上的民法——为权利而斗争之法ω民法治下的和平的私生活状态,是斗争的结果;这一状态的维持,需要斗争;民法之治的演进,也离不开斗争。

ω我们的《民法典》是怎么得来的,她应当怎样得来?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调整平等发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对民法的词源性解释1、古代东方(中国)——民事法田、土、户、婚、钱、债乃至风水之事2、古代西方(罗马)——市民法关于平等主体—市民——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二)民法的存在方式(民法的形式渊源)•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ω形式民法的出现是法制进步的标志• 实质意义上民法实质民法是对形式民法的基础问题:中国古代有无民法?有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一)关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1、来自宗教神学的论证——人类理性能力的平等;2、来自人本主义伦理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3、来自经济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经济人”。

(二)关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的分类:(1)一占有为基础的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2)以流转为基础的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3、财产关系的特征:(1)以财产为客体——可支配性现实的可支配性 VS 可能的可支配性(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有性益社会判断 VS 个人判断(3)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非人身性从绝对的非人身性 VS 相对的非人身性(三)关于民法上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

【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

【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第一篇:【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西南政法大学199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一、判决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要求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律应当在案件开始审查时提出。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代表人右以不是利害关系人。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民事案件,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4.法院调解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个别案作除外。

()5.只有被告才有权对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权提出异议。

()6.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民事诉讼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如何体现?2.如何理解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3.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有何联系和区别?4.如何理解协议管辖的限制性?三、论述题(20分,要求论点正确、全面,并适当阐明理由。

)试论述举证责任的分担。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要求结论正确,并适当阐明理由。

)案例一:A和B系同一工厂的工人。

B打算退职后经营小商品,便向A提出借款5000元。

最初A不同意,认为B无经营经验,又无还款能力。

B便以其中学时的同学C作为担保人,担保偿还其借款。

A才将钱借给了B,借期一年。

但一年以后,B却没有返还借款。

A催要数次,B均以无钱为由予以拒绝。

A欲提起诉讼实现其权利。

问:如A起诉,B、C在诉讼中是何诉讼地位?案例二:原告A出卖“奥拓”牌小汽车一辆给被告B。

转让时,B只付给A 一半价款。

原定6个月后再支付另外一半。

但一年过去了。

B依然未支付款。

A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余款。

B 在答辩中称,该汽车转让不合法,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因此,不存在支付价款的问题。

A便改为主张返还标的物——小汽车和损害赔偿。

问:A的诉讼行为(主张)是诉讼理由的变更还是诉讼标的变更?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一,判断分析题(每小题四分,共20分)1.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3卷)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课程 民法分论 专业 法学 年级 2005 本试卷共12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 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不具有排他性 B. 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而物权则具有永续性 C. 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 D.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 2、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瑞士罗马表以拍卖的方式卖给公民甲,公民乙将该表盗走并以较低价格卖与公民丙。

公民丙又将该表丢失,被人捡到送到招领处。

经查,该表原为公民丁所有。

现公民甲、丙、丁都向招领处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应归谁所有?【 】 A. 应归公民甲所有 B. 应归公民丙所有 C. 应归公民丁所有 D. 应归公民甲、丙、丁共有 3、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列有关土地权属的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 A.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 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 农村、城市的宅基地和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卢某有坐落于某市某街的房屋一幢。

卢某于1967年下放回原籍,该房屋暂时由刘某等人居住。

1969年因房屋过旧,刘某等人迁走,该房屋交由居委会代管。

1969年11月,王某夫妇无房居住,经居委会安排搬进该房暂住,当时讲明:“以后房主回来要房,除非他们另有房屋居住,否则你们就要搬走。

”王某夫妇表示同意,将该房稍加修理,便搬进居住至1976年5月。

因该房屋确实破烂不堪,王某夫妇未经居委会和市房管部门同意,也未告知房主卢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年级 :_________________ 考试教室:____________-密-----------------封-----------------线-------------------内-------------------不---------------------要-----------------------答-------------------题------------------------------------------------------------------------------------------------------------------------------------------------------------------------------------------------ ----------------------------------------------------------------------------------------------------------------------------------------------------------某,便将房屋翻盖一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历年真题知识点分布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历年真题知识点分布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违约责任vs.侵权责任
00-1
延缓条件vs.解除条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的特征
00-2
无效vs.可撤销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概念和特征
合同效力待定问题
01-1
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
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不安抗辩权
01-2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03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区分原则
合同责任vs.违约责任
不可分债权和连带债权及区分意义
04
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
直接代理vs.间接代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债的履行原则
05
论意思自治原则
侵权行为vs.违约行为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效果
返还原物请求权
抵押权vs.质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方式和效力
民事行为有效要件
欺诈行为的效力
邀约的撤回vs.撤销
预期违约vs.根本违约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02
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
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和特征
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国有土地出让取得方式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vs.无因管理之债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第一篇: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参考教材为张玉敏教授主编的《民法》及李开国教授、张玉敏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学》。

1、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2、事前调整VS事后调整3、静态财产关系VS动态财产关系4、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5、绝对权VS相对权6、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VS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7、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8、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9、民事行为能力VS民事责任能力10、自然人权利能力VS法人权利能力11、自然人行为能力VS法人行为能力12、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13、民事责任VS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次要)14、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次要)15、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1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VS法人撤销制度17、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8、违约行为VS侵权行为19、法律行为成立VS法律行为有效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VS可撤销民事行为21、可撤销民事行为VS无效民事行为22、狭义无权代理VS广义无权代理23、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24、委托合同VS委托授权行为25、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26、诉讼时效中断VS诉讼时效中止27、监护资格VS监护能力28、财团法人VS社团法人29、公益法人VS营利法人 30、本代理VS复代理31、未成年人之监护VS精神病人之监护3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VS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3、权利滥用VS侵权行为一、论述题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1、行为人无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为行为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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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区分原则
合同责任vs.违约责任
不可分债权和连带债权及区分意义
04
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
直接代理vs.间接代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债的履行原则
05
论意思自治原则
侵权行为vs.违约行为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效果
返还原物请求权
抵押权vs.质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方式和效力
民事行为有效要件
欺诈行为的效力
邀约的撤回vs.撤销
预期违约vs.根本违约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02
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
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和特征
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国有土地出让取得方式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vs.无因管理之债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97
法人对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
债的担保vs.债的保全
98

诚实信用原则

表见代理概念要件

善意取得概念条件

关于合同立法问题
99-1
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合同立法问题
99-2
民事行为有效要件
06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主要义务
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
连带债务的效力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违约责任vs.侵权责任
00-1
延缓条件vs.解除条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的特征
00-2
无效vs.可撤销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概念和特征
合同效力待定问题
01-1
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
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不安抗辩权
01-2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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