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民法考研专业课知识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论述题整理集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论述题整理集目录一、.论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序良俗原则三、论民法是私法四、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各国法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在民法上的体现,同时它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等等。
它是商品经济获得充分发展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要求,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原因1.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
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
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2.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
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木位走向社会木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
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囚经济崩溃、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3.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
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囚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
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衡平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
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
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

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一、概述考研法律专业是对法学基础知识进行系统、全面的考核和评价,是法律研究生申请进入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律硕士等研究生专业的重要途径。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备考,以下将对考研法律复习的要点和重点知识进行梳理和解析。
二、民法与合同法民法是法律学科中的重要分支,而合同法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知识。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有形原则、效力原则、廉洁原则等。
考生要深入理解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具体应用。
2.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意思表示要素、内容要素和形式要素。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要素的含义和适用条件,并能够灵活运用。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等。
考生需要掌握各种情况下的效力产生和影响因素,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履行的方式、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分析和解答。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其基本原理和规定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范。
考生应该重点关注刑法的分类、构成要件和刑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等方面的知识。
1. 刑法的分类刑法主要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和各分则,特殊刑法包括国家安全法、经济犯罪法等。
考生需要熟悉各个分类的基本概念和规定。
2. 刑法的构成要件和刑法适用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有一定的法定要件。
考生需要了解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法的适用原则和依据。
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刑事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个方面。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公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考生需熟悉各个程序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特点。
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重点精选

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重点精选一、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专业考研的核心科目之一,下面是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的重点精选。
1. 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法律平等、有益权原则等。
考生应掌握这些原理的概念和具体内容,并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案例。
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意思表示、成立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应熟悉各类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要求,并能够对复杂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学的重点内容之一,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应全面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能够正确运用到具体案例中。
二、刑法学刑法学是法学专业考研的另一个重要科目,下面是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的重点精选。
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基本原理包括法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等,考生应全面了解这些原理的内涵和意义,并能够将其运用于实际案例中。
2. 犯罪与刑罚考生需要熟悉我国刑法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例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一般犯罪、特殊犯罪等。
3. 刑法适用与刑罚执行考生应掌握刑法适用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同时了解刑罚执行方式,例如缓刑、假释等。
三、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考研的另一个重点科目,下面是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的重点精选。
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等。
考生应全面理解这些原则的内涵和适用。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考生应熟悉各类行政行为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并能够运用到具体案例中。
3. 行政诉讼法考生需要掌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程序规定,了解行政诉讼的特点和适用条件,以及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总结: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重点精选涵盖了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三个主要学科,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理解基本原理,熟悉法律规范,并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西南政法大学专C方向研究生(学硕)初试准备(专业课)心得

西南政法大学专C方向研究生(学硕)初试准备(专业课)心得一、专业准备专C方向专业: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专业考试科目:专业课一(宪法、法理)、专业课二(民法、民诉、经济法)专业书目:据说2017已经改革,书目都已改为最新版,以招生简章为准。
备考需要准备的资料:各科专业书+西政阳光公社出售的整理笔记(个人认为非常有用,因为我只了解了这一本资料,所以若有其他学长学姐推荐的资料也可选择)+历年真题(自己可以去网上搜集,也可在网上购买“紫皮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西南政法大学卷,不过紫皮书应该是只到2012年真题)二、个人见解作为一个二战考生,深知考研的不易,毕业前的迷茫,父母的殷切期盼,还有长期备战过程中的精神压抑,想写点东西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对在考研路上的你能有帮助。
首先介绍一下我个人的情况,已经拟录取西南政法国经法方向的研究生,初试分数并不高,所幸在复试中的笔试与面试中发挥较好,幸运被录取。
本科是位于湖南一所普通的二本院校,所学当然是法学。
本人是二战考生,虽然分数很一般,但因为考过两次体会比较深刻,所以想和欲报考西政的同学们分享下自己的心得,当然,里面可能包含自己主观的想法,所以看完之后如果你有不同看法,请自己取舍辨别。
再简单介绍一下2016年国际法方向的竞争情况,16年法学国家线315分,西政国际法方向复试分数线340分,相较于2015年的300分(15年国家线也是300分)有大幅度上涨,16年应该是近些年来竞争最为激烈的一年,看到竞争这么激烈的情况,可能本来想报国际法方向的同学有的可能就会没那么坚定了,但在我看来,不用过分担心这个问题,关于“大小年”这个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是:热者恒热,冷者恒冷,不冷不热才有大小年。
最热门的那些专业(比如经济法、民商法)每一年都竞争激烈,冷门的专业(如法制史)每年报考的人应该都不会太多,只有像国际法这样不冷不热的专业才会出现大小年这样的情况,论据就是15年分数和国家线持平,16年火了一大把。
考研法律学民法重点知识点

考研法律学民法重点知识点导言:民法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涉及到个人权益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法律专业考研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科目,考生需要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
本文将介绍考研法律学民法的重点知识点。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产生,到死亡时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从自然人出生起就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到达法定年龄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类型和设立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组织或者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不同类型。
企业法人是经营工商业活动的单位,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
事业单位法人是以提供公益服务为宗旨的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法人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的程序和条件。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国家机关进行裁决的方式,包括民事诉讼、仲裁等。
非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诉讼过程,节省时间和成本。
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式,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合同的要件和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自愿的、平等的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三个方面。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目的、内容、条件等方面的约定。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考研法学民法知识点详解

考研法学民法知识点详解在考研法学中,民法是一个重要且内容丰富的学科。
民法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些关键的民法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础概念。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即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就是主体,买卖的物品是客体,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和取得物品的权利,以及卖方交付物品的义务和收取价款的权利就是内容。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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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定义(二)广义物权法与狭义物权法(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的归属关系2.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1.物权法为私法2.物权法为财产法(二)特征1.强行性2.固有法性三、物权法的价值(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二)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2.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3.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四、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所有权的社会化现象(二)其他发展趋势1.物权法的公法化现象2.物权法强行法性的弱化现象3.物权法的国际化现象五、中国物权法的现状与未来(一)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渊源1.民法通则(1986年)2.民事特别法(1)《担保法》(1995年)(2)《海商法》(1992年)(3)《民用航空法》(1995年)3.财产管理法(1)《土地管理法》(1986年)(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4.行政法规(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5.其他(二)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1.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大;2.立法不统一、不协调;3.源仗的民法理论滞后;4.缺乏科学性,体系不完善;5.其他。
(三)中国物权法的起草1.社科院草案2.人民大学草案3.法工委民法室草案4.征求意见稿5.其他(四)“巩献田事件”及评说第二节物权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涵义: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1、多种权利的总和2、立法没有规定(二)物权的性质(争议)1.物权所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本质上是人对人而不是人对物的权利(三)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但权利物权的客体却是权利。
此之谓“物权概念的有限性”。
3.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1)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阻碍的权利(物权排他性在众权利中最强)(2)内容相同的无权之间相互排斥(四)物1.物的定义:人身以外、为人力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
2.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身体各部分与身体分离后是否成为物要区别对待)(2)原则上为有体物有体物:占有一定空间,可为人所支配的物质电热光等能源视为物;特定空间如具有价值并具有支配可能性也称为物。
(3)价值性物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的特性(4)稀缺性物不能无限度的供给,否则不是“物”(5)支配可能性(6)独立性法律上具有意思,可以独立存在,可以与他物区分(7)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原则)有固定特殊属性,不能有其他物代替(8)现有物(将来物可以成立债权,但不可以成立物权)商品房出售中的预售合同所产生的是债权,该合同经房管登记机关就成了物权化的债权合同。
3.特殊的物(1)尸体(遗体)(2)货币(3)企业(集合物)(4)动物二、物权的分类(一)依物权的法律依据划分1.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2.制定法上的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物权(二)依物权的主体划分1.单一主体物权与共同主体物权2.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法人的物权和个人的物权(三)依物权的客体划分1.可分物物权与不可分物物权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准不动产物权(四)依据物权的内容划分1.一般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无期物权与有期物权◆实质物权与形式物权2.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3.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4.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五)典型物权与准物权非典型物权特点:(1)取得方式:申请+批准(2)非典型物权的内容要按批准的内容决定(3)非典型物权一般会涉及到一些特殊的自然资源三、物权的效力:指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力(一)支配效力1.直接支配力2.间接支配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权”)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一些物权要排斥其他物权或优先其他物权实现(1)性质标准——派生物权优先于基础性权利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土地抵押权优先于土地使用权(2)时间标准:成立在先,权利优先(3)特别规定①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②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原则: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为债权的债权优先——为了实现某些债权而不得不新设立债权,新债权优于旧债权以及为其担保而设立的担保物权(3)法律特定某些债权优于其他物权(4)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其他物权(四)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都可以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物权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权。
四、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利(一)物权与债权1.区别:①含义②反映财产关系③主体④客体⑤效力⑥变动原因⑦期限性2.联系:①债权一般以物权为基础②债权的实现一般以权利人取得一定物权为先(二)物权与知识产权1.共同点:①都是静态财产权、支配权②绝对权③排他性2.不同点:①客体②内容:知识产权有人身性质③法律确认方法④抵御性⑤时间性(三)物权与继承权1.联系:①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是继承权的起点、归宿,而继承权是取得这些权利的权利②绝对权2.区别:①反映关系②内容③取得方式④客体⑤概念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定义:贯彻物权法始终,用以解释、制定、适用物权法的···(二)重要性1.物权法基本原则是物权、物权法本质属性的集中反映2.物权法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3.物权法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物权法的基本依据(三)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争议1.理论概括意见纷呈(1)三原则说(2)四原则说(3)五原则说2.立法建议仁智互现(1)梁稿(2)王稿(3)孟稿(4)《物权法(草案)》(四)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原理(1)物权法原则不同于物权法基本价值或宗旨(2)物权法原则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3)物权法原则不同于物权法规范2.物权法基本原则要体现物权法的立法目的:静态秩序,动态安全3.物权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技术的产物和要求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一)涵义:物权的种类、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违反法定内容和方式创设法律已经规定的物权。
(二)内容1.类型强制: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能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内容固定:物权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3.方式法定:物权方式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创设物权(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1.违反法定物权类型的后果不发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如该法律行为具备了债权行为有效条件的,即可产生债法上的效果2.违反法定物权内容的后果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违反法定物权被容创设物权,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违反物权法定内容部分无效3.违反物权设定或转移方式的后果违反物权设定或转移方式应按区分原则处理,即不发生物权变动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四)意义1.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2.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3.物尽其用的考虑4.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五)物权法定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1.物权法定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2.物权法定可适用于物权法的各种制度,具有生效领域的完全性;3.物权法定符合基本原则的模糊性特征。
(六)物权法定原则“弱化”了吗?三、公示公信原则(一)涵义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具有法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公示方式之原则;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方法公示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
公信原则的主要内容:(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权利人;(2)任何人因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或占有表彰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的移转该权利的交易,受法律保护。
(二)公示公信原则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1)公示公信承载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即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2)公示公信适用于整个物权法制度(3)公示公信符合基本原则的模糊性特征四、区分原则(一)涵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
基本精神(1)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者登记为条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债权行为为负担行为,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2)交付或者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唯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方能成立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为处分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3)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者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又是债的履行行为。
实施物权行为、实现物权变动乃当事人之合同义务,违之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1.区分原则在价值追求上是为保障交易安全而设,其存在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符合基本原则价值根本性要求;2.区分原则具有生效领域的完全性特征五、物权绝对原则(一)涵义: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和行使的原则。
(二)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1.是私权神圣之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2.在物权法的整个制度中都具有指导意义3.是物权法其他原则的基础六、对其他“原则”的探讨(一)关于“一物一权原则”1.涵义:“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物权”2.内容(1)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就数个物所构成的集合物而言,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有例外)。
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亦然。
3.“一物一权”的理由(1)明确物权所支配的外部范围;(2)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3)避免公示困难,确保交易安全;4.不是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1)它不适用于物权法的全部制度,不具备“生效领域的完全性”特征(2)它没有承载物权法的基本价值(3)它仅仅是物权作为绝对权以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的一个表现而已(二)关于“物权独立平等(三)关于“物权特定原则”(四)关于“物权优先原则”(五)关于“效率原则”(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七、结论第四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一)概念1.概念: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叫物权的变动2.物权的取得(以是否基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为标准划分)(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2)继受取得3.物权的消灭(1)物权的绝对消灭(2)物权的相对消灭原始取得方法:①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物权②通过收益而取得物之天然孳息的物权③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没收而取得物权④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⑤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物权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⑦取得添附物的物权⑧通过时效取得制度取得物权⑨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物权⑩其他方法取得物权遗失物1.概念:被他人不甚丢失难以找回的动产;对遗失物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2.债权规则:(1)有费用请求权;(2)无报酬请求权(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同时,亦可能成立侵权行为;(4)非因故意导致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拾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