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宁司[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宁司[2006]76号二○○六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机关和大连山劳教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是指我局在依法享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罚款),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执法、科学执法、公正公平执法、责任执法的理念。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的原则;(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三)过罚相当的原则;(四)集体审理的原则;(五)教育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五)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第七条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适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浙司[2009]17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9.11.05【实施日期】2009.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司〔2009〕172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全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
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闽司[2011]48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司〔2011〕48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直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苏工商法〔2005〕3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苏工商法〔2005〕35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督促全系统工商干部在行政执??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法制处联系。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着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9.08•【文号】司发通[2000]122号•【施行日期】200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0年9月8日司发通[200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已经部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2000年8月23日)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1.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生命线。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全党的大事,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大事,是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等职责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一支合格的、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的必然要求。
2.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论述,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来做;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分类指导。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苏司通[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8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直接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一)属于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三)上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熟悉行政执法及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执法技能和业务知识;(六)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承担的执法事项和执法责任核定执法岗位和执法监督岗位。
省厅及省辖市司法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一般设置不少于2个执法岗位,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置总数不少于3个执法岗位,并配置相应的执法监督岗位。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岗位核定,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提出执法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并编制执法岗位设置计划,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执法岗位设置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照岗位核定程序变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苏人社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5日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酌情进行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原则,以过罚相当为标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审查。
第五条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当。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条款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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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通[2010]1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6.11
【实施日期】2010.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
通知
(苏司通[2010]119号)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合法、合理。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