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字化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记录。

开展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涉及保密、个人信息等情形,以及涉及公共数据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筹、应用牵引、便利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重大问题,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监督考核。

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47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加强公务员管理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迫切需要。

公务员队伍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全面贯彻“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工作日益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面向基层公开遴选、推行竞争上岗、构建科学考录机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5+X”能力培训工程等方面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但面对新的形势,公务员法配套政策制度还不够健全,公务员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一些地方依法管理意识不够强、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苏政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

准确把握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重点,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战略选择。

本规划依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是“十二五”时期政府履行信息化发展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十一五”期间的成绩和问题“十一五”期间,是江苏信息化进程中的重要5年。

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顺利完成了“十一五”信息化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信息化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推动作用日益显现。

2010年,全省信息化水平总指数超过了0.73,提前2年实现了国家提出的“十一五”期末信息化水平总指数超过0.7的目--国民经济信息化全面推进,成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内在动力。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镇政办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17•【字号】苏信息办[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苏信息办〔2008〕15号)省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加强电子政务项目效果评估工作,根据《江苏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35号),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35号)、《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绩[2006]11号)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是根据我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求和制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另发),依据投入产出原理,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运用因素量化法、成本比较法、综合评价法等科学方法对我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是使用省财政资金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电子政务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覆盖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立项评估、项目建设评估、项目运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苏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1日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本着改革创新、唯实领先的总体要求,为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数字政府,大力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努力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提供强大动力和强劲支撑,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时期政府数字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十三五”时期,全省上下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走在全国前列,网上政务服务成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1.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形成。

确立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1+13+N”总体架构,构建省大数据“两地三中心”布局,集约化建设形成共识,新建系统全部上云、存量系统逐步上云。

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接入点达3.2万个。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4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3日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世界级旅游度假区建设,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休闲度假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21-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9
【相关文献】
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2.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9号)
3.江苏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32号)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贯彻“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4号)5.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粮法规〔2022〕2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2年9月29日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信息化服务,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之间为履行职能,提供本机关政务信息资源或者获取其他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化服务,是指行政机关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综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信息化服务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服务导向、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统一规范、协同推进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统筹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本部门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信息化服务体系框架,并作为推进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一)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税收、统计等领域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特征的政务信息资源;
(二)与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或者跨部门并联审批、业务协同相关的
政务信息资源;
(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共享的其他政务信息资源;
(四)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八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统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共享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等工作,依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规范。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机关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共享的信息以及共享条件,并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需求。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协调确定政务信息资源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