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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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2年9月29日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信息化服务,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之间为履行职能,提供本机关政务信息资源或者获取其他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化服务,是指行政机关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综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信息化服务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服务导向、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统一规范、协同推进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统筹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本部门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信息化服务体系框架,并作为推进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一)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税收、统计等领域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特征的政务信息资源;

(二)与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或者跨部门并联审批、业务协同相关的

政务信息资源;

(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共享的其他政务信息资源;

(四)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八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统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共享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等工作,依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规范。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机关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共享的信息以及共享条件,并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需求。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协调确定政务信息资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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