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点

《合同法》基本要点解读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包括收养协议、赡养协议、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等。

二、哪些合同适用《合同法》

1、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

包括买卖、借款、赠与、租赁、融资租赁、建设工程、运输、承揽、保管、技术、仓储、委托、行纪、居间以及供电、热、水、气合同。

2、其他法律所确认的平等主体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如抵押、质押、土地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

3、虽未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但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如物业管理合同。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即以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第二章合同签订的当事人

一、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此处的当事人包括:

1、自然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18周岁(特殊情况: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状况:没有任何精神问题,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以及可能会带来的后果。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10--18周岁精神状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10周岁精神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在签定合同时,如对方是自然人,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团法人

对方如是法人,则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私营企业、合营企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

第三章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为相对人或受要约人。

2、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要约人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

3、要约可以撤回:指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之意思表示须于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时生效。要约撤回生效,要约不成立。

4、要约可以撤销:是指要约人对已生效但未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之意思表示。对于要约撤销权的行使时间,要约须于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发出前。

不可撤销的要约包括: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件: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承诺对于要约提出的交易实质性条件,或虽非实质性条件,但要约人明确受要约人必须接受的条件,不得有改变。如改变,就是反要约,而不是承诺。

(3)须在承诺期间作出,逾期作出的承诺,被视为要约。

3、效力: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4、承诺的迟到:即迟发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逾承诺期间所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不能成立合同,而被视为新要约。但如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5、承诺的迟延:即未迟发而迟到的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因传达障碍或其他原因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的承诺。对于承诺迟延,因承诺人不知其迟到,按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要约人若怠于履行此项义务时,承诺视为未迟到。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的,承诺无效。

6、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案例:2005年2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品价目表,称我公司现有A商品100件,每件100元,你公司若需要,请在10日内速来人提货。乙公司于次日接到商品价目表,同年3月1日,乙公司电话告知甲公司:我公司愿要A商品100件,但每件80元。甲公司称每件可降低10元。乙公司不愿每件增加10元。5日后即3月7日,乙公司同意每件按90元购买,甲公司拒绝,又要求按每件100元,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每件90元履行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评析:在该案例中,甲公司与2月20日向乙公司发出商品价目表,显然属于要约性质,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要约处于不得撤销的要约,因为规定了承诺期限。乙公司于3月1日提出购买100件商品,但要求价格为80元,当属反要约,甲公司要求按90元,属于又提出了新的要约,该要约因乙公司的拒绝而失效。然后,乙公司于3月7日提出按90元购买,属于要约性质,甲公司拒绝了该要约,要求按最初的要约执行,乙公司又不同意。因此,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故只能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1、悬赏广告

2、招标投标:

3、拍卖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

在谈合同效力前,先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的效力进行必要的区分。

案例:甲与乙玩牌,输给乙2000元钱,甲身上仅有500元,甲打了张欠条,答应半个月后还1500元。半个月后,甲没还钱。乙多次索要未果,一纸诉状将甲告到了法院。请问乙能告赢吗?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产生了合同关系,也就是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是否已经产生或存在,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成立是事实判断,合同的效力是价值判断。

二、合同的效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案例:14岁的小明,平时特别喜欢打电脑游戏。由于家里没有电脑,小明多次要求父母给他买一台电脑,但父母怕影响他学习,一直没有答应。今年七月,放假在家没事做的小明,趁家中没人,把父母准备买空调的4000元钱偷了出来,用这些钱在珠江路买了台电脑。小明的父母知道后,不同意买电脑,便向销售商要求退货,但销售商却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了争执。请问小明的父母有权退货吗?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公司中可能出现的几种合同的效力

(1)没有得到授权委托、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终止的公司员工,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2)得到公司的追认,合同有效,公司对员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林某是A公司驻S市办事处主任。2005年2月,林某私自以A公司的名义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20万元后15日内,A公司分三次向B 公司提供总计15吨的大米。A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向B公司供了二次货共计10吨大米后,就不再向B公司供货了。经多次协调未果,B公司将A公司告到了法院。在庭审中,A公司辩称购销合同系林某私自签订,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请问A公司的抗辨成立吗?

(3)未得到公司追认的,合同无效,由员工自行承担责任。

3、表见代理行为【第(2)种情况的特例】,不管公司有无追认,如对方相信公司员工

有授权的话,该合同仍有效,公司须对员工的行为负责。有理由相信,指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明知员工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却不否认,如对方向公司发来传真询问该员工有无授权,公司未予以否认。

(2)员工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订阅合同。公司没办法证明是员工盗用的,或虽能证明是盗用的,但却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这种情形也适用于非公司员工。

(3)公司对员工的授权范围不明

(4)员工的授权被终止或被限制,但公司未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章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上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李扬在某市中心的繁华商业区有一单元房待售,该市某区的张宠信有意购买,从事缔约磋商。试问下列情形中,张宠信能否对李扬请求损害赔偿,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李扬因病住院,以王无信为代理人,出售该单元房。王无信明知李扬的单元房倒塌,仍与张宠信订立单元房买卖合同,致使张宠信为订立单元房买卖合同而支出费用1500元。

(2)张宠信察看了李扬的单元房时,因楼梯存在瑕疵。李扬隐瞒而不告知,致使张宠信摔倒在地而身受重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

(3)李扬与张宠信多次谈判协商,约定于3月3日下午在李扬住处订立买卖合同,并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李扬于该日上午通知张宠信不愿出售该单元房。张宠信为购买该单元房而支出有关费用1000元。

评析:在该案例中,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结合该案例中所列举的情形进行评析:

(1)李扬因病住院,委托王无信代理其出售单元房,而王无信明知李扬的单元房倒塌后,仍与购买人张宠信订立买卖合同,致使张宠信花去有关费用1500元。因单元房的倒塌,致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支付。因此,李扬的代理人王无信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李扬应当对张宠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张宠信所花的1500元费用。

(2)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李扬明知楼梯存在瑕疵,而不告知张宠信,致使张宠信摔倒受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之规定,李扬应当对张宠信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2000元的医疗费。

(3)李扬与张宠信约定于3月3日下午签订单元房买卖合同,而李扬在该日上午却突然提出其单元房不出售,应当属于违反了私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之规定,李扬应当赔偿张宠信为此订约所支付的费用1000元。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今社会正在呼唤诚实信用原则,有道是"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

第六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创议当事人未为对等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2、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即双方的债务须同一合同产生,且债务须有对价性。

(2)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

3、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效力,即在他方给付提出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和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

案例:2004年3月初,三元商场与福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福星公司于2004年3月底以前发给三元商场给类商品总计款60万元,一手交货,一手付款,质量实行三包,福星公司负责代运,如有违约,则按未履行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3月25日,福星公司向三元商场发运40万元的商品。3月底,福星公司向三元商场索要货款60万元,三元商场付给福星公司40万元,对剩余20万元以未收到商品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各争一词,三元商场要商品,福星公司讨要货款而形成纠纷,福星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诉至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元商场支付剩余货款2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三元商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正当,福星公司亦不愿意继续供货,三元商场亦不愿意收货,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福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不安抗辩权

1、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等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2、成立条件

(1)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2)有难为给付之状况

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相对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的;

③丧失商业信誉的;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的。

案例:2003年10月8日,棉纺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棉布买卖合同,主要约定:由棉纺公司分四批供给纺织公司棉布,计款120万元,每批供货计款30万元,供货时间分别为:第一批为11月8日前,第二批为12月8日前,第三批为2004年元月8日前,第四批为2004年2月28日前,付款时间为第一批和第二批均在第二批收货时付款,第三批、第四批均在第四批收货时付款。供货方式为供方送货。违约责任是谁违约谁按为履行部分的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棉纺公司依约将第一批、第二批棉布送至纺织公司,纺织公司验收入库,但称暂时无款,遂出具了60万元的欠条。后经棉纺公司多次催要,纺织公司仅于2003年12月25日前付款35万元。同时,棉纺公司得知纺织公司已于2003年12月23日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从法院复印了破产申请书。棉纺公司于12月26日向纺织公司发出通知,其内容为:"鉴于贵公司已无力偿还第一批、第二批所供棉布货款余额25万元,已违约在先,且有申请破产的意向,故中止双方所订合同的履行。若贵公司在10日内提供行之有效的担

保,我公司可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我方有权解除合同。特此通知"。纺织公司接到通知后,在10日内并未提供担保。棉纺公司在追要剩余货款无望时,于2004年3月6日诉至法院。棉纺公司请求纺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5万元,并自2003年12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纺织公司反诉请求棉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未履行部分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评析:本案的实体处理。棉纺公司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且履行了法定的附随义务,并解除合同是正确的。棉纺公司请求纺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5万元,并自2003年12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应予以支持。纺织公司反诉棉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为履行部分的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因棉纺公司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违约,纺织公司未在10日内提供适当担保,棉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纺织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的抗辩权。

2、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概念

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变更包括合同的主体与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内容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仅就合同关系的内容所作的变更。

2、变更原因

(1)合同由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

(3)因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而使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使合同变更;

(4)因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1、概念

合同解除是消灭合同之效力的法律行为,有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之分。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消灭有效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双方解除,是以解除合同消灭原有合同的效力,与单方解除不同。

2、条件

发生解除权的原因有法定和约定之分。

(1)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既有目的不能达到,发生履行不能;

②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既可为一方保留,也可为双方保留。

第八章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1、概念: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2、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4)债务人的行为须害及债权。

案例:乙公司长期拖欠甲公司货款200万元,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还款,乙公司称暂时无力归还。2003年10月5日,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提出正在想办法偿还甲公司债务。为此考虑将其临街办公楼卖给他人。该办公楼当时评估价为300万元2003年10月2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价款150万元达成办公楼转让协议。2003年11月20日,乙公司与丙公司又达成了租用办公楼协议,租期为3年,年租金30万元(正常价格年租金需70万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办公楼转让行为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损害了之际的利益,遂与乙公司、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2004年2月16日,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丙公司为第三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和转让行为。上述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债务人逃债、赖债行为比比可见,亦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评析:在该案例中,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丙公司,致使甲公司的债权遭到损害,甲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其债权。

首先,甲公司是否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要件。一是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200万元,当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且在乙公司转让其财产的行为之前已有效存在。二是乙公司所转让给丙公司的办公楼,评估价为300万元,而仅以其15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丙公司,然后又以低价租用所转让给丙公司的办公楼,乙公司在租赁期间可获得部分赔偿。三是债务人乙公司低价转让办公楼的行为,导致了清偿能力的减少,给债权人甲公司造成了损害。四是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应当说具有恶意。丙公司应当在当时知道办公楼评估价300万元而以低价150万元购买,后乙公司又低价租赁,足以表明乙公司与丙公司均具有恶意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五是债权人甲公司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额200万元为限,而在本案中,甲公司仅请求撤销乙公司的转让行为,并未请求对其债权清偿。六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其低价转让办公楼的行为后,便于2004年2月16日提起诉讼,转让行为的发生与提起诉讼相距不到3个月,可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因此说,甲公司具备行使撤销权之要件,其提起撤销权之诉讼,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其次,本案债权人甲公司为原告,债务人乙公司为被告,受让人丙公司为第三人,并应由被告乙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合同法试题(二)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 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C )。 A ?买卖合同 B ?委托合同 C ?保管合同 D ?借贷合同 2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米用: (C )o A .格式条款 B .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 3 .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B )o C A .承诺生效的地点 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 地 D .合同签订地 4.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B )o A.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履行期间 D .以上都不是 5 .违约行为是当事人(B )o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应当对合同 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 行为 6. 买卖合同标的 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B )o A.买受人承担 B .出卖人承担 C.担保人承担 D .第三人承 担 7. 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 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B ) C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 . 3个月 B . 6个月 C . 12个月 D . 24个月 8 .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B )o A.不承担连带责任 B.承担连带责任 C.谁的 过错谁承担责任 D.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B )o A A.研究开发人所有 B.委托开发人所有 C.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 发人共同所有 D ?国家所有 10 ?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B )o A A ?当事人 B.代理人 C.居间人 D.利害关系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E )o A.平等、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合法原则 D .诚实信用原 则 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ABC )o AB .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B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 C.因一方受欺诈 而订立 D ?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E.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3?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BCDE )o B DE A ?支付定金 B ?赔偿损失 C.中止履行合同n继续履行合 同 E.采取补救措施 4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ABC )o ACDE A. 土地所有权 B ?国有土地使用权 C.宅基地土地使用 权 D ?某大学校舍 E ?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5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E )o ABDE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 ?其保管 的对象是动产 C.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 D ?为诺成、双务合 同 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的地点。 3 .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一一和一一两种类型。乙合同的移转包括一一、一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下面是2019年《合同法》备考知识点:合同与合 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 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合同法综合练习三重点讲义资料

综合练习三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 ) A、诚实信用原则 B、协作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四)情事变更原则。 2、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后履行顺序已有约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在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之前或履行有暇疵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称此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3、相对性是合同的主要特征,下列不属于合同相对性范围的是( ) A、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B、订约方式的相对性 C、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D、合同规则的相对性 4、甲和乙订立合同,合同规定,甲应在乙交付货物后10天内付款。乙交付的货物未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被拒收,乙于10日期满要求甲支付货款,甲可行使( )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当第三人未能履行或履行有暇疵时,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 ) A、合同债务人 B、第三人 C、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D、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连带承担 6、甲享有对乙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同时,甲欠丙80万元,该债务已到期。此时,甲没有其他财产偿还给丙,但为逃避该笔债务,甲一直不积极催讨对乙的到期债权。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 B、丙的诉讼请求为100万元 C、丙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也可以以甲的名义起诉乙 D、丙可以以乙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为( ) A、被告 B、第三人 C、由人民法院确定 D、由债权人确定 8、在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中,一旦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的行为无效始于 ( ) A、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B、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 C、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日 D、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 9、合同承受中被移转的合同属于( ) A、单务合同 B、双务合同 C、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 D、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即可 10、下列关于相对人同意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丙,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B、甲将其对乙的债务转由丙承担,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C、甲公司向乙银行表示自愿承担丙公司欠乙银行的债务,不需要征得乙银行的同意 D、甲租赁乙的房子,在租期内乙将房子出售给丙,甲想继续租赁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11、下列行为符合合同转让规定的是( )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赠与合同D.承揽合同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B.客体的变更C.内容的变更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6.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B.财产交付之前转移C.财产交付之后转移D.双方当事人认为合适的时间转移7.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A.一般可以写明货币种类B.无需写明货币种类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D.依当事人约定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年B.5年C.10年D.20年9.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义务有( )。A.通知义务B.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C.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D.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10.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不负赔偿责任C.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只赔偿直接损失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1.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承揽合同D.租赁合同E.一般赠与合同12.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C.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处D.承诺已发出时E.承诺正在发出时1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D.技术引进合同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14.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15.合同的履行原则为( )。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E.全部履行原则16.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 )。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E.混同17.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 )。A.和解B.调解C.仲裁D.申诉E.起诉18.买卖合同的特征有( )。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19.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 一、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法要点笔记框架整理.

合同法要点整理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 条件要约承诺时间地点缔约过失责任1、成立条件 主体意思程序 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经过要约与承诺 存在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 2、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 条件效力撤销失效 要约的条件 主体意思对象内容程序 有订约能力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受要约人具体确定送达 要约的效力 到达生效,合理期限内存续

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取得承诺资格,一经承诺合 同成立 要约的撤销 时间撤回:到达前或同时到 撤销:承诺发出前 到 阻却事由附期限的要约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不可撤销并 为此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一自致,三他致 被拒绝被撤销被无视被变更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 要约内容 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 诺

条 件 方式期限迟延撤回确认书特殊情况承诺的条件: 主体意思对象内容程序 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 思 要约人与要约一致时间、方式送达 承诺的方式:口头、书面或者要约人要求的方式,到达生效 承诺的期限: 对话场合即时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非对话场合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承诺 承诺的迟延: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迟发迟到要约人通知OR新要约 早发迟到要约人通知OR有效 承诺的撤回:到达前或同时到达 确认书: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殊情形:

交叉要约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实际成立(事实合同)但是人没有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约的,但一方一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就视为合同成立 4、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时间约定OR 合 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地点约定OR 合 同成立地点5、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一句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责任类型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特点依据后果 合同未生效的阶段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应付 的义务 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类型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辨析+简答)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1、 名词辨析 1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生效指的是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不同点: 1.概念和性质。合同成立后并非当然生效。 2.两者的要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 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2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同点:两者均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

不同点:1.责任性质: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没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因一方过失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2.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羞不替换等多种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只以损害赔偿为责任形式。 3.赔偿范围。违约责任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仅限于信赖利于。 4.损害赔偿的性质。违约责任中,法律通常做出一定限制;缔约过失责任重则不存在。 3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最终做出承诺以前,将该项要约撤销,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联系: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 不同点:1.时间: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的期限内。 2. 责任:因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撤回并无此限制 ④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联系:两者都属于违约责任的种类。 区别:1.发生时间: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实际违约发生在期限届满时 2.预期违约存在明示和默示之分,实际违约不存在 3.预期违约只能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实际违约可以是双方违约 4.预期违约实质上是一种可能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违约是一种现实违约,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 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合同法试题三(答案)

合同法试题(三) 部门: 姓名: 日期: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 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要式合同的有(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技术转让合同 D.国际贸易合同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有( )。 A.技术转让合同 B.租赁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3.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 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 )。 A.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 A. 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 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 未允。基于上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 原理,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

保 C. 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 任 6.效力未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 )。 A. 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存在理疵尚待当事人进行补正 C.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D.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7.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甲公司将该合同转让给丙公司,这种 情形使就发生( )。 A.债的变更 B.债的移转 C.债的消灭 D.债的产生 8. 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入有权解除合同( )。 A.已经成立的合同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 B.已经成立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C.当事人履行的地点不适当,但末影响合同目地的实现 D.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9.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只赔偿直接损失 D. 不负赔偿责任 10.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所有。 A.委托开发人 B.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 C.研究开发人 D.国家 11.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20119710 过儿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是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归于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 合同成立的要见:1缔约人2意思表示一致3标的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从当事人的目的看,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要约邀请仅在使受要约人为要约,性质为意思通知 2从法律的规定看 3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宜按照下述原则判断:1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的,一般为要约;不明确的,为要约邀请2意思表示不重视当事人的资格、标的物的性质的,一般为要约;重视的,一般为要约邀请3依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判断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事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

合同法期末考必备单选有答案

20. 编号:_______________ 21. 22. 23.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40. 41.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42. 43.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44. 45. 46. 47. 20. 合同法期末考必备单选有答案

49.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一批服装,约定3月30日交付,期限届满时, 因甲方的原因,双方未能办理交付,这一现象为() A. 债权人迟延履行 B.债务人迟延履行 C. 债权人不适当履行 D.债务人不适当 履行 50. 迟延履行侵犯了非违约方的() A. 即得权 B.支配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25.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除旅客白身健康原因或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外,其余人身损害均由承运人承担 赔偿责任,因此,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是() A. 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加害原则 30.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违约构成要件采用() A. 违约行为一要件说 B. 违约行为、无法定和约定免责事由的二要件说 C. 违约行为、无法定和约定免责事由、过错三要件说 D. 违约行为、损害结果、无法定和约定免责事由、过错四要件说 39.简述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合同责任的承担。 4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10000条牛仔裤,加工费共计50万元。 乙公司负责采购面料,并按甲公司提供样品生产。甲公司预付加工费 30 %,另付定金15 %,服装交付后30天内支付余款。试生产的牛仔裤经甲

合同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合同法试题(二)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 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B )。 C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 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 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 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 担 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B ) C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 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B )。A

经济法要点(合同)知识交流

经济法授课要点 蔡新华 四、合同法 (一)合同法基础 1?人们常常以协议去安排比较复杂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协议通常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将依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其他法律的制裁。 2?但不是所有的协议都属于合同法的范围,或者讲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人们对婚姻、抚养、继承等方面也可能订立协议,这些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婚姻法、继承法等规范内容的具体落实,并非当事人的自主地意思决定,因此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后者指的是私人或企业的自主的意志决定,而非国家的意志或规定。 3?因此,行政合同也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因为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管理关系,非自愿协商关系,即使以协议形式确定也非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也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劳动合同主要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许多内容并非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而是由国家强制规定,例释:最低工资安排。 4、对于合同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类以便进行把握:例如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二)合同的订立 5、人们平等自愿通过协商去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过程、时间可能比较长,内容也可能比较复杂,一旦人们对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且不认为还需要讨论其他的问题,合同就成立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就不能再单方要求更改,除非获得对方的同意。 6?实践中人们对合同是否成立,进一步对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可能发生争议,这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手段就是(让学生学习掌握比较头痛的)要约、承诺制度,这些对商人而言比较易于理解但仍可能出错。 7?合同法主要是商业实践的产物,所以从做买卖的角度去理解要约、承诺概念会较为简单;简而言之,要约可以理解为报价,承诺可以理解为还价;如果报价与还价相同,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提出变更合同价格,除非获得对方同意。 8?我方的报价但还未到达对方,我方可否反悔(要约的撤回)?到达对方后但对方未还价,我方是否也可反悔(要约的撤销)?我方不想报价而是想让对方报价咋办(要约邀请)?我方报价后对方还价同意(承诺)合同成立,但如果对方还价不同,这个具有不同于报价内容的还价就是新要约,等等;作为要约、承诺的法律制度,比要约、承诺概念本身就复杂多些了。 9?复杂的商业谈判是无数次讨价还价的结果,商人们可能最终以在确认书上签字明确合同的内容与成立(以确认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双方拟订合同书把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共识写入并签字后使合同成立(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 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考试要点

合同法 名词解释 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吿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8、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9、非法人组织,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这种组织通常称为非法人组织. 10、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和消灭根据的合同. 1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12、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13、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14、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爱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15、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16、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17、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8、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0、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22、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23、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24、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25、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6、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7、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8、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担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9、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30、承揽合同上委托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一定的工作.(2)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一般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完成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常会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3)在我国合同法上,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是无偿合同. 31、行纪合同,以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32、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33、単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仅又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35、实践合同:又称要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至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6、要是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37、不要是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38、

司法考试复习要点: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历年试题精解--合同法[1] 时间:2003-6-9 15:31:29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网阅读1071次 学科概述: 《合同法》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是最具有市场品格的法;《合同法》是新法,是比较科学、完整的法。因而,《合同法》成了出题最多的法之一。掌握了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了市场交易的规律;掌握了合同法,对债法的原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就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民法是万法之母,而合同法是民法中最活跃的一部分。《合同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考生们一定要从交易的角度理解《合同法》。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应有适当的关注。 仅从考试来看,《合同法》的重点是第二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第一章主要是合同概念问题。合同概念是理解合同法的基石,对合同概念准确、深刻地把握,对理解交易规则具有指导作用。第二章的重点是要约与承诺的规则,这是无法回避的内容。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受到学者们的偏爱,考试总是难脱这个圈子。尽管个别题目的答案很令人怀疑,但固执已经锁定了这个领域。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从以往的考试来看,尽管涉及了代位权、履行抗辩权,但总体上出题量不足,应有增加的趋势。第五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可以说是按重要性排列顺序的。第七章违约责任似乎对人们的理解力提出了挑战,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范围等从未出现,经常在几种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上打转。第八章的重心本应是合同解释,但人们对它敬而远之。曾经有1分题羞羞答答出现在卷面上。第九章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合同法的规则是以买卖合同的规则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买卖合同的内容非常丰富,但风险的负担和特种买卖更领风骚。切以为,划重点是不可取的。理解才是万能的,理解才能游刃有余,理解才能驾驭考试。对考生的底线要求是: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理解。 历年试题精解--合同法[2] 一、选择题 (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 D [考查知识点] 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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