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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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药物的依赖性
精神依赖性
对药物在精神意识 上的渴求,已获得 服药后的特殊快感。 停药后不会出现严 重的戒断症状。
躯体依赖性
机体对药物产生适应 性改变,一旦停药则 产生难以忍受的不适 感,如兴奋、失眠、 流泪、流涕、出汗、 呕吐腹泻甚至意识丧 失等,称为“停药戒断 综合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两重性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
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 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 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
实施特殊管理, 具有精神依赖 性
抗精神失常药
分为四类:抗精神 病药、抗抑郁药、 抗躁狂药、抗焦 虑药,不具有精 神依赖性
成瘾性(addiction)又名依赖(dependence)
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在1969年所下的定义是: “ 与机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精神状态和躯体状态,表现 为一种强迫性地要求连续或定期使用该药的行为反应,目 的是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避免因停药引起的不适(戒断 综合征)。同一个人可以对一种以上的药物产生依赖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培训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培训

• 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 (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 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 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 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 ③医疗机构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科室必须配备保险柜, 门、窗有防盗设施及交接记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臵并有专人值守。
常见的麻醉药品品种
• 麻醉药品品种(2007年10月11日发布, 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 • 全世界共有123个品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21个品种, 常见的品种有: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哌替啶片、盐酸 吗啡注射液、硫酸吗啡控释片(美施康定)、盐酸羟考酮 控释片(奥施康定片)、磷酸可待因片、枸橼酸芬太尼注 射液、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注射用盐酸舒芬太尼、芬太 尼透皮贴剂(多瑞吉贴剂)、盐酸布桂嗪注射液(强痛定 注射液)。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 发布日期及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2007年10月11日公布 •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麻醉药品:123种 • 精神药品: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 一类精神药品53种 • 二类精神药品79种
•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 附件: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样式) •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 • •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管理规定
•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 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 定本规定。

医疗毒麻药品培训

医疗毒麻药品培训


(三)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 规范化疼痛治疗原则为:有效消除疼痛,最大限度地 减少不良反应,把疼痛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 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控制疼痛 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 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 对不良反应的处理,要采取预防为主,决不能等患者 耐受不了才处理,故镇痛药与控制不良反应药应合理配伍, 同等考虑。此外,要重视对心理、精神问题的识别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 求。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 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 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 药。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 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 少保存2年。
《处方管理办法 》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 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 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 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 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 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专职人员培训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专职人员培训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专职人员培训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两类极其敏感的药品,它们的使用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健康,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使用和管理实行了严格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专职人员的培训制度是保障药品使用安全的紧要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专职人员培训制度:一、培训的紧要性;二、培训内容和方式;三、培训后的评价和管理。

一、培训的紧要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以及与其相关的管理工作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需要专业性强、学问水平高、阅历丰富的人才来进行管理,从而保证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专职人员是负责管理和操作这些药品的人,他们对于药品的了解和把握程度直接影响到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因此,对于这些人员的培训工作就显得尤为紧要。

经过系统的培训,这些人员将把握药品的学问、管理技能和理解相关法规的本领,从而更好地掌控药品的销售和使用,降低药品的误用和滥用的风险,削减因药品使用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专职人员的培训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学问包括药品的化学性质、药理作用、适应症、禁忌证、注意事项、副作用等方面的学问,让人员具备全面的药品学问基础。

(2)药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精神药品管理方法、药品管理标准等有关法规,让人员了解药品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3)药品的存储、运输和销售管理包括药品的储存要求、运输要求、销售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学问,让人员把握药品的管理技能。

(4)监督和检查的相关要求包括监督和检查的时机、方法、标准等方面的要求,让人员了解本身在工作中要向上级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供给哪些信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2.参与国际药品监管科学研究,提升药品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提高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专业水平。
十一、宣传与普及
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认识。
2.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公众了解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
2.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对发现的问题药品应及时上报,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召回和处理。
3.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对于高风险药品,应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加强监控等。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
1.医疗机构应积极与国际药品管理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药品管理经验。
六、药品的废弃物处理
1.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药品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时储存和安全处置。
2.药品废弃物应有明确标识,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防止药品的非法流入社会。
3.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物登记制度,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和方式。
4.对于特殊性质的药品废弃物,应采取专门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1.医疗机构应将药品使用知识纳入医务人员持续教育体系,提高其专业素养。
2.鼓励医务人员参加相关学术活动,提升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水平。
3.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发展机会,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促进其专业成长。
二十、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安全
1.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信息化建设,提升药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建立药品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药品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3.定期公开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透明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麻精药品使用的通知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医疗部联合药学部决定进一步加强住院患者麻、精药品使用管理,规范住院患者麻、精药品应用流程,特制定和强调以下规定,望各科室严格执行。

1.使用“麻、精一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开具“麻、精一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取药时必须携带处方。

病房药房负责审查,无处方者拒绝发药。

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缺少处方,责任由使用者和发药者共同承担。

2.开具“麻、精一药品”处方必须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全面填写“麻、精一药品”处方要求的内容。

杜绝代签现象。

病房药房负责审查,拒收不合格处方,拒发药品。

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麻、精一药品”处方,责任由处方者和审查者共同承担。

3.“麻、精一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废贴必须于使用后第二天送交病房药房。

病房药房实行严格发放、回收登记,对逾期不交者将给予相应处罚。

4.由于病区固定备用药品的使用,所用药品和回收安瓿的批号可能不一致。

为使安瓿、废贴顺利回收,同时实现药品批号追踪结果一致,决定启用“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见附件)。

“麻、精一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废贴回收时必须同时填写、携带“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

无“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拒绝接收和发药。

5.使用病区备用“麻、精一药品”后补取药物时,必须同时携带“麻、精一药品”处方、空安瓿或废贴及“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于用药后次日领药,病房药房负责审查登记,缺少其一或逾期者拒绝发药。

以上规定自2013年9月26日起执行,由病房药房负责审查,医疗部、药学部共同监管。

附件: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医疗部药学部2013年9月26日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注:表中核对者为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者。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和考核培训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和考核培训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和考核培训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我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规范化管理培训、定期考核作出如下规定。

一、培训考核主体(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质控中心、卫生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承担培训工作。

(三)其他医疗机构可参加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社会组织、团体组织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具体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培训考核对象(一)本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具有调剂权且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调剂工作的药师。

(二)各培训医疗机构可结合医院情况,将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药学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三、培训考核内容(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及常见误区;(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七)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八)各级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部门)和医疗机构认为应当培训和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培训方式(一)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近期,我局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材料时,发现部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麻精药品存放、管理不严、培训工作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麻精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和审核工作。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根据新制定的“广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办理指南”(附件1),认真组织对医疗机构首次申请或换发《印鉴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做好2009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管理漏洞,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09年6月11日前,对辖区内持《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和人员、采购和储存、调配和使用、安全管理等;重点检查麻精药品的存放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进出库管理登记、交接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过期药物未销毁等,检查总结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书面报我局医政处,我局将根据检查情况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内执业医师及药学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我局委托广州市医师协会,对全市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及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广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证书》,该证书作为办理麻精药品处方(或调剂)权和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印鉴卡》的依据。

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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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2016年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的通知
各科室、各委员会:
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我院拟定于2016年6月3日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2016年9月22日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现将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对象
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合格证》的医师药师及《合格证》到期的医师药师。

二、培训时间
1、2016年6月3日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

2、2016年9月22日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

三、培训地点
四楼大会议室。

四、培训教师
***、***
五、培训内容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
2、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六、考核形式
培训结束采取笔试进行考核。

七、培训人员花名、签到册、影像等相关资料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备案。

八、培训合格人员将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权。

2016年5月30日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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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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