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行政执法培训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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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及行政执法工作探讨——以太原市文物保护工作为例

文物保护及行政执法工作探讨——以太原市文物保护工作为例

IDENTIFICATION AND APPRECIATIONTO CULTURAL RELICS 091文物鉴定与鉴赏2020.12(下)1 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现状1.1 与文物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国家在制订相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时,需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与文物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得到具体实施,政府和文物保护机构对此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文物保护工作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很多保护机构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甚至忽视法律的相关内容,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导致文物遭到破坏。

一些部门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举办非法文物展览或在文物所在地进行建筑施工,对文物造成严重的破坏。

1.2 大量的文物损坏,亟需维修由于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我国很多文物处于常年失修的状态,并且经过长期风吹日晒,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文物保护机构没有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的功能,忽视对文物的保护,为了经济利益在文物所在地建设商品房,使文物遭到破坏。

虽然一些破坏文物的建设行为遭到了批评,但是在建筑工程迁移的过程中文物也会遭到破坏,导致许多文物来不及修复,时间一长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部分部门、企业和个人在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关系时,往往强调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忽视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特别是交通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旧城改造等重点项目,导致有些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1.3 博物馆的建设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博物馆在建设过程中缺乏建设力量,不能充分发挥博物馆在文物保护中的作用。

由于博物馆缺乏建设经费,政府拨款的数额对博物馆建设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没有条件征集文物,到博物馆参观的观众自然就会减少,使博物馆的收入大大减少,更严重地影响了博物馆的建设,造成人才流失,使博物馆的整体建设水平难以提高。

2 文物保护工作的业绩2.1 双塔寺文物保管所工作期间在双塔寺文物保管所工作期间,笔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认真落实国家文保经费,文物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文物督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全国文物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协同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文物安全形势整体趋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文物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行政违法案件338起,其中按简易程序改正处理24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314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3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起,其他178起。

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4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39起,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3起,行政追责137人;重点督办河北邯郸文物违法建设、山西忻州明长城罗圈堡违法建设、贵州遵义回山乡革命委员会旧址遭擅自拆除、甘肃张掖文物建筑遭擅自拆除等文物违法案件。

(二)文物安全检查和案件事故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63万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万余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72起,其中盗掘案件50起,盗窃案件8起,火灾事故5起,其他事故9起。

文化行政执法培训计划

文化行政执法培训计划

文化行政执法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1. 熟悉文化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掌握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方法;2. 掌握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知识,了解文化产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3. 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培训内容1. 法律法规培训:介绍文化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等,重点讲解文化产业的监管标准和执法程序;2. 专业知识培训:介绍文化产业的基本知识,包括文化市场的形态和规律、文化产品的特点和分类、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等;3. 执法技能培训:讲解文化执法的实际操作技能,包括证据收集与保全、案件调查与核实、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书写等;4. 综合素质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和素质修养、沟通技巧和协调能力、执法责任和执法理念等。

三、培训方式1. 课堂授课: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和文化产业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知识;2. 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和讨论,帮助学员掌握执法技能和法律逻辑推理能力;3. 视频教学:通过播放相关执法视频,展示执法过程和执法要点,帮助学员了解执法实践;4. 实地考察:组织学员到文化市场和文化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文化产业的运行情况和执法现场。

四、培训计划1. 第一阶段:法律法规培训(2天)第一天:《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解读第二天:《著作权法》和《电影管理条例》讲解2. 第二阶段:专业知识培训(3天)第一天:文化市场形态和规律介绍第二天:文化产品特点和分类讲解第三天:文化产业发展趋势分析3. 第三阶段:执法技能培训(5天)第一天:证据收集与保全法第二天:案件调查与核实技巧第三天: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书写规范第四天:执法现场模拟演练第五天:执法能力测评4. 第四阶段:综合素质培训(2天)第一天:职业道德和素质修养讲解第二天:沟通技巧和协调能力提升五、培训评估1. 学员考试:每个阶段结束后设置考试,评估学员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2. 学员表现:课堂表现、案例分析的参与度、实地考察的总结报告等是评估学员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3. 常规考核:培训期间设置日常考核和综合测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学员的问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3年度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3年度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3年度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2.28•【文号】文物督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13年度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2013年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认真实施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加大文物案件督察、督办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执法监管情况(一)执法巡查:2013年,全国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共153,506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1339起,已调查处理完毕1291起。

其中,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巡查16,765次,发现违法行为123项,已处理、纠正117项。

(二)安全检查:2013年,全国各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共189,836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36,334项,整改完毕30,170项,整改率83.1%。

其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检查26,909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541项,整改完毕2277项,整改率89.6%;对核定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检查2057次,发现安全隐患252项,整改完毕219项,整改率86.9%。

(三)文物安全大检查情况。

2013年6月20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开展文物系统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物督发〔2013〕12号)。

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安全检查100,700余次,共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99,000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9,000余项,有力保障了文物安全。

二、案件(事故)情况(一)文物行政违法案件:2013年,共接报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236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7起,实施行政处罚67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遴选推介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遴选推介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
例遴选推介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督函[2015]3119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5.08.04
【实施日期】2015.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遴选推介活动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5〕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执法能力,国家文物局决定组织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遴选推介活动。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遴选2014-2015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推介展示各地区文物执法成果,体现各地区文物行政执法水平、能力,发挥典型案例对文物行政执法的指导
促进作用和对文物违法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升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二、组织实施
本次活动由国家文物局主办,中国文物报社具体承办并。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文化局,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宁文字[2005]199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的通知(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宁文字[2005]199号)机关各处室: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做好本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市委《贯彻〈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和市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精神,建设一支具有公仆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提高本机关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南京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

为此,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方案》(宁府法[2005]1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则行使权力,依法处理文化(文物)建设中的各项公共事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本机关的工作效率,维护法制的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社会公正,促进文化南京的建设。

通过三年的培训,使本机关全体公务员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熟练掌握各行政职位必需的专门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履职尽责的能力,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陕文物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确保文物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文物执法巡查1、文物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2、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日常性巡查、检查。

3、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4、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5、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6、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文物执法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说明,是否建立记录档案,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2)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3)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4)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5)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6)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7)是否发生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8)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9)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10)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8.01•【文号】文物督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2014年上半年,各级文物部门认真实施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加大文物案件督察、督办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情况(一)执法巡查:2014年上半年,全国省、市、县级文物部门开展执法巡查67923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322起,已调查处理完毕322起。

其中,各级文物部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巡查9165次,发现违法行为52起,已调查处理52起;对列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巡查477次,发现违法行为5起,已调查处理完毕5起。

(二)安全检查:2014年上半年,全国各省、市、县级文物部门开展安全检查95512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3321项,整改完毕21795项,整改率93.5%。

其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检查12383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1581项,整改完毕1507项,整改率95.3%;对核定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检查1089次,发现安全隐患89项,整改完毕88项,整改率98.9%。

二、文物行政违法与安全案件情况(一)文物行政违法案件:2014年上半年,各地上报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81起,调查处理81起,其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51起,实施行政处罚32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24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22起,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5起,尚在调查处理的11起。

各地上报故意损毁文物案件3起,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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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 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把这些 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 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或“古玩”。在民国时期,
古物的概念比过去广泛。1930年(民国1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
《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 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说明其概念 已远远超出过去所称“古物”、“古董”的范围。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18日通过)。 7、国际条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一)、文物所有权制度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三)、民间收藏文物管理
(一)、文物所有权制度
——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是解读文物所有权制度的基础 ——国有文物所有权永恒不变的原则是国有文物所有权制度 的本质特征 ——对集体和私人文物所有权部分权能合理限制是文物保护 的必然要求
文物保护法与执法实践
河南省文物局 李培军
2014年11月 山东 济南
主要内容:
一、与文物行政执法相关的概念
二、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三、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四、文物行政执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与文物行政执法相关的概念
1. 文物
“文物”二字最早见诸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
《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 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 不敢易纪律。”《后汉书•南匈奴传》有:“制衣裳,备文 物” 。以上所说的“文、物”原是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 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不同。唐代骆宾王诗:“文物俄迁谢, 英灵有盛衰”,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 同”。这里所指的“文物”,其涵义与现代文物的涵义约略 相近。
3.“文物认定”与“文物鉴定”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
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文物认定”和“文物鉴定”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 都是对待定对象是否是文物进行判定的活动,文物认定以广义的文物鉴定 为前提和基础,文物认定是文物鉴定的后续和确认。文物认定是对某一具 体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实物是否是文物的行政确认,文物鉴定是运用科学的 方法来分析、辨识鉴定对象的真伪、年代、价值等的研究活动。前者是行 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后者是专家学者 做出的研究结论,不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是诉讼证据法定形式之一。 “文物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 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 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2011年2月25日全国认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 理利用、传承发展。
文物行政执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许可:国家文物局21项。河南省文物局18项。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很少,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 址保护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 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 ——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均有处罚权,共39项(含《河南省 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长城保护条例》)。 ——行政确认:文物认定、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名录 ——行政给付:如《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 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 助”。国家对非国有博物馆运营经费的补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
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
“文物”一词。1982年11月19日《文物保护法》颁布,把“文 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 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 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还包括近代、现代、当代。
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分类: ——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 ——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 ——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 ——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 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 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 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没有审结,应该由公安机关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理。2002年,益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此案。2004年4月,益阳中院作出判决,益阳博物馆 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罍进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益阳市博物
馆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驳回原告起诉。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1)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四有” (2)基本建设前实行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制度
4、“文物保护法”的概念:
“文物保护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 文物保护法是指有权的立法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 文物保护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文物保护法》典、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业标准等。狭义上 的文物保护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典, 现行有效的《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尽管其中有不少条文涉及文物所有权等 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妨害文物管理的刑事法律关系,但仍属 于行政法部门,规定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 关系,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保护文物的主体、责任和 义务。
(3)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
(1)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四有”
我国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基本手段是建立“四有”,
即由地方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 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 专人负责管理。这是一项基础工作,是被长期的实践证明行 之有效的文物保护手段。
6、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物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
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文物管理权,贯
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活动。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文物行政执法是狭 义上的执法。 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 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
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比例)原则、正当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 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以非民事主体身
份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主体对于
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 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历时十年之久、争讼多次的登封会善寺行政合同纠纷案件)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要求重视对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文物 的保护; 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及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求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善意取得制度为民间收藏文物实行登记制度的建立提供
了法理基础; 征收和征用制度的进一步充实,为文物征集工作拓展了 空间;
• 余林昌诉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归还青铜壘文物案
4、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委托执法、文物保护员报酬、变更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审批、保护范 围禁止性行为列举、划定大型建设项目标准(占地2万平方米)、地下文物 埋藏区制度、损失补偿制度、违法建设罚款突破100万元罚款等制度创新。
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如《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 品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认定 暂行管理办法》等。
(二)、文物保护法的渊源
1、宪法
文物保护的宪法渊源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 历史文化遗产。本条规定成为文物保护法的立法依据。目的 是保障人民享有的文化权利。 2、法律:《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法 律渊源。《刑法》、《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 乡规划法》、《消防法》、《广告法》、《环境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主要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考古涉 外工作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
《物权法》与《文物保护法》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是物权保护的普通法,《文物保护法》涉及文
物所有权的规定是物权保护的特别法。《物权法》关注的是权 利和权利救济,《文物保护法》强调的是责任和义务。《物权 法》规定的“不动产”、“动产”概念与《文物保护法》中规 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概念是种属关系, “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是“不动产”、“动产” 的特定形式之一。《物权法》有十二个条款专门对文物所有权 的取得做出了特别规定 。
——余林昌诉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归还文物案
上世纪80年代,余临昌岳父姜寄君将解放前自己从湖南宁乡县老家后 山上挖到的一件西周时期的青铜罍赠与给他。1990年,青铜壘被未成年人 胡建云盗窃,交给了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益阳市博物馆奖励了胡建云800 元。余林昌获悉后,向博物馆多次索要遭到拒绝。1995年,余临昌将益阳 市博物馆告上法庭,要求博物馆归还青铜罍。1998年3月,一审法院认定 青铜罍是传世文物,归余临昌所有。益阳博物馆不服,上诉至益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1996年7月4日,益阳中院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理由是刑事案件
“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从国际社会对文物保
护的实践中逐步提出来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文化遗产
涵盖的内容,变得越来越广泛。进入《世界遗产名录》中国世 界文化遗产数量: 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 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大运河和丝绸之路(吉尔吉 斯斯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止目前,中国已成功申报 世界遗产47处,其中文化遗产33处,自然遗产10处,自然和 文化混合遗产4处,数量位居世界前列。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 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 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 表性实物。 (注: 这种列举式的规定,既不是文物概念的内涵,也不是文物的外 延,而是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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