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新公司法中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新公司法中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中国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募集、使用、维护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必要对新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建议。
新公司法应该进一步明确股权融资的规定,特别是关于股权众筹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青睐。
但是目前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并不够完善,存在监管空白和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应该对股权众筹的规定进行明确,建立健全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股权激励方面的规定。
股权激励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有效手段,但目前在公司法中对股权激励的规定还较为模糊,导致了股权激励的操作难度较大。
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应当对股权激励的操作细节和实施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加强对股权激励行为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
新公司法还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的保护和维护。
公司资本的保护对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新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不得以不当手段侵蚀公司资本,不得违规调减注册资本等行为,同时规范公司的资本运作行为,提高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
新公司法还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
信息披露和公示是提高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公司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
新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资本情况,强化对公司资本信息的监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新公司法还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违规占用公司资本、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加大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新公司法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建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采用的资本组成形式,包括股东权益和债务。
资本结构的优化是指通过合理配置股东权益和债务,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部分,优化资本结构需要考虑股本结构的合理性。
合理的股本结构应该是股东权益与债务之间的平衡,可以通过控制股本总量、发挥股东权益的价值和作用来实现。
此外,还需要关注股东权益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以确保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资金支持。
其次,优化资本结构还需要考虑债务的合理运用。
债务资本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优化资本结构,上市公司应该注重债务的期限、利率和偿还能力等因素,防范债务风险。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债务管理和优化财务杠杆来降低债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另外,资本结构的优化还需要考虑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
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在资本结构优化上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高科技行业可能更倾向于采用股权融资,增加股东权益,以获取更多的风险投资。
而传统制造业可能更倾向于采用债务融资,以降低资金成本。
最后,资本结构的优化还需要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
盈利能力强的公司更容易获得股东和债权人的支持,因此可以更容易优化资本结构。
此外,优化资本结构还需要考虑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偿付债务和支付股东权益分配。
总之,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需要综合考虑股东权益和债务的合理配置,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优化资本结构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篇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公司的资本制度

公司的资本制度1. 公司的资本制度就像是大楼的根基呀!你看那些根基牢固的大楼才能稳稳矗立。
咱就说,要是公司没有合理的资本制度,那不就像根基不稳的大楼,随时可能摇摇欲坠嘛!比如一家企业盲目扩张,不考虑自身资本情况,结果资金链断裂,那不就完蛋啦!2. 哎呀呀,公司的资本制度可不是小事哟!这就好比一艘大船的航行规则。
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那船还不得在海上乱撞啊!像有的公司对资本管理混乱,最后陷入困境,多可惜呀!3. 嘿,公司的资本制度可太重要啦!它简直就是公司的生命线呐!想想看,要是这条线断了,公司不就危险了吗?就好比一个人没了氧气还怎么活呀!一些破产的公司不就是没处理好资本制度嘛!4. 哇塞,公司的资本制度那可是关键得很呐!这就像汽车的发动机一样。
没有好的发动机,汽车能跑得快吗?一个公司没有完善的资本制度,怎么能发展得好呢?那些成功的企业哪个不是资本制度杠杠的!5. 哟呵,公司的资本制度可不能小瞧哇!它就如同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
要是这个系统出问题了,人还能健康吗?不少公司因为资本制度的漏洞而陷入危机,这教训多深刻呀!6. 嘿哟,公司的资本制度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它像军队的纪律一样。
没有纪律的军队能打胜仗吗?同理,没有好的资本制度,公司能有竞争力吗?有些公司就是因为这吃了大亏呢!7. 哇呀,公司的资本制度真的超级重要哇!就像火车的轨道。
轨道歪了火车还能跑对方向吗?一家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合理,发展肯定会受影响呀,这不是明摆着的嘛!8. 哎呀,公司的资本制度可太关键啦!它好比是一场比赛的规则。
没有规则比赛还怎么进行呀?那些经营不善的公司,不就是没重视资本制度嘛!9. 哇哦,公司的资本制度真的是不能忽视呀!它像鸟儿的翅膀。
没有强壮的翅膀,鸟儿怎么飞得高呢?一个公司要是资本制度不完善,怎么能做大做强呢?想想那些巨头企业不都是靠这个嘛!10. 嘿呀嘿呀,公司的资本制度那绝对是重中之重哇!这就跟下棋一样,走一步得想好几步。
浅谈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革

浅谈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革摘要:我国以《公司法》为基础,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一系列相关法规的强化下,建立起了“资本信用”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本信用”弊端凸显,难以体现企业实力,无法客观反映公司的信用情况,普遍存在的“两虚一逃”以及强制性出资规则对企业灵活运营的限制都成为我国注册资本制度面临的严峻问题。
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由“法定资本制”向“折衷授权资本制”转变成为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
关键词:注册资本 资本信用 资产信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不断增长,金融制度创新层出不穷,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沿革及模式(一)国际通行模式世界各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法定资本制: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且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后公司方能成立,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记载与公司章程,只要求股东认缴部分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募集(没有期限限定),股东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必须认缴规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募集,股东不对首期认缴以外的注册资本承担法定缴纳义务,股东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我国立法沿革1、注册资金制度阶段。
早期,我国学术界一直视“资本”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范畴,回避使用资本的概念,笼统称之为资金,在企业立法上一直采用注册资金制。
1962年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1982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资金数额”是工商企业的登记事项,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
2、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双轨制阶段。
《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论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

《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论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__-20__学年第一学期《企业法》期末论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教学站: ****市文远学校学号:姓名: *** 摘要:时代的发展伴随着相应体制的完善与改革。
特别是对于公司资本体制而言,《公司法》的颁布则体现出显著的作用,而且对于国内市场经济的转型也带来了重大影响。
而且当前时代背景下,《公司法》的进展都是围绕公司资本体制完善方面进行改进;本文也可以分为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方面:研究以往的改革流程;第二方面,研究公司资本体制的具体情况;第三方面,论述对于当下资本体制改造,会对国内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第四方面,根据国内公司资本体制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分析相应的方法。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历程;经济影响;完善正文: 1993年我国确立了以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并以此为核心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其首要目标为“安全”。
实践中,《公司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从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而言,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使得整个社会的福利得以增加。
并且在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过程,要从实际出发,事实求事,理性评价各种资本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到的功能和作用,分清社会现象产生的真正原因,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过去和现在我们所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坚持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中心构造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大厦以实现“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
了解三大资本制度的历史发展、立法模式和价值追求,更能清楚的知道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不仅在制度上,还是在观念上,公同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历史与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就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久之后社会就慢慢的出现了“公司”这个词汇,也就有了“公司”这个概念。
公司资本制度变革

公司资本制度变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公司纷纷意识到需要进行资本制度的变革。
资本制度变革是指公司在资金管理、股权结构、融资和投融资决策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根本性改革,旨在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意义、方式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意义1.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和资金管理,公司可以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金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资本制度变革可以帮助公司更准确地预测和控制资金流动,合理分配资金,避免资金浪费和闲置。
2. 优化股权结构:合理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资本制度变革,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回购股票等方式来优化股权结构,减少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公司决策的效率和灵活性。
3. 实现融资多元化:传统上,公司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进行融资,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公司可以通过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并购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融资多元化。
资本制度变革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利用各类融资工具,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4. 实现公司发展战略:资本制度变革可以帮助公司实现战略转型和业务拓展。
通过引入外部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公司可以加强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推动公司的快速发展。
二、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方式1. 股权结构调整: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回购股票等方式来调整股权结构。
增发股票可以引入新的股东,增加公司的实力和声誉;回购股票可以提高公司现金流,增加每股收益。
2. 融资渠道创新: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股票发行、债券发行、私募融资等方式来获取资金。
这些方式具有灵活性强、成本较低等特点,可以满足公司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
3. 企业并购重组:通过并购重组,公司可以快速扩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并购重组可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业务结构、实现产业链延伸等方式来提高公司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
4. 引入外部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引入风险投资、战略合作伙伴等方式来引入外部投资。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一、引言公司法资本制度是指规定公司的股本规模、股东权益、股份转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资本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公司法资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本文将从商业实践的角度出发,探讨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
二、公司法资本制度现状分析1.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基本框架公司法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权益等基本要素,为公司经营提供了制度基础。
2. 存在的问题尽管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股本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的股份制度下存在着虚拟化、非现实化的问题,股东参与度不高。
其次,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不高,股份转让不便,股权流转不活跃。
再者,公司注册资本和实际的经营资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容易导致公司的资本缺口问题。
三、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1. 环境要素的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资本制度已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
增加股东参与度、优化股权流转机制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方向。
2. 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1)树立股东的经营意识通过增加股东的经营责任和收益预期,提高股东的经营意识。
可以采取设立股东委员会等机制,引导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
(2)优化股份转让机制建立完善的股份市场制度,提升股权流动性。
可以考虑引入创业板、中小板等市场,扩大股权转让的渠道,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3)加强内外部监管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护股东利益。
加强对上市公司、重要控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四、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路径1. 确立改革目标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应当基于市场经济的原则,确立服务于企业发展、提高公司治理效能的目标。
2. 完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建立完善的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股东的权益保护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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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目录一、题目 (1)二、提纲 (1)三、摘要 (2)四、关键词 (2)五、正文 (1)六、参考文献 (10)内容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近,随着公司法修改的呼声及公司法修订工作的开始,现行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内容的规定是否应当修改,怎样修改,成为商法学家关注,探讨的热点。
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以授权资本制取代法定资本制,降低甚至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笔者对这种观点的产生及依据进行了分析,并从公司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和中国经济的发展现状论述了我国公司法修改中涉及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以授权资本制取代法定资本制的弊端,从而主张以法定资本制为基础进行变革,改股东认定资本后一次实缴为分次实缴,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主张对资本增减变动增加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的资本制度。
以期论述,一味拿来并不为公司法修改之所取,公司法修改应顾及经济发展现状,注意其修改阶段性,稳定性。
关健词:公司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引言:随着公司法改革日益进入日程,作为公司其他制度基础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成为众家讨论论题,本文从实际国情提出一点自已的主张,以期对此加以丰富。
一、公司资本制度定义及类型:1、公司资本制度定义:资本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元曲选:“萧德祥杀狗功夫”,——“从亡化了双亲,便思营运寻资本,怎得分文。
”显然,这一古老的概念专指“本钱。
”在国外,资本一词来自于拉丁文,指人的“主要资产”,最早是在15世纪由意大利人提出来的,指可以凭借营利、生息的钱财。
而今对于企业来讲:企业资本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垫付的本钱。
“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①公司资本既是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济支柱,又是公司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以及对债权人的保障。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存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反映公司资信能力的标志。
公司股东向公司出资人出资申请设立公司成功后,出资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即公司资本,而各出资人的出资成为股本。
因此从股东出资演变成股本继而汇总为公司资本的过程及相关的内容由国家通过法律规范予以规制所构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公司资本制度。
而徐晓松认为: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依一定的立法原则对公司资本所作出的规定的总和。
2、公司资本制度类型:从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各国现行公司法来看,公司资本制度一般分为四种类型及其变通。
①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定,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法定资本制又称资本的法定化,有两方面含义:一、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募足与法律、章程规定一致的资本数额,股东认购的数额交清,公司才能成立。
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更改。
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入已全部发行的资本,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召集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资本数额,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变通在于: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总额认足以后,在交纳股款时金额缴纳变通为分期缴纳。
②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股份总数,同时规定公司设立时,先发行股份数,股东募足先发行股份数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的那部分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业务发展需要情况,随时发行,募足。
公司成立时,需要募集的资本由股东自行决定,公司在授权资本的范围内增加实收资本时,毋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③折中资本制:要求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和公司次发行的数额,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分次发行其余股份,但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次发行股份的比例或授权资本总额的发行年限。
④认可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采取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资本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经全部认购,公司方得成立;但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于公司成立后的一定年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额之一原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1、法律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包括《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笔者认为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①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27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的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于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91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法第93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诀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95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对于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②公司运营时有关公司增、减公司资本的规定。
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程序方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1][2][3]下一页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予核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7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报告或者债务担保证明;第23条:以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符的,视为虚假出资。
2、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及其类型从上述1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有以下特点:①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并且至少是公司实收资本的一部分或全部。
②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
③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有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④公司注册资本法定机构备案制。
由上述归总而得,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按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类型来归类,当属比法定资本制更加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
所谓法定资本制度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定。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比法定资本制度更严格的地方在于:“法定资本制规定由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总额认定以后,需实际缴纳股款,股款交纳上可分为全额缴纳和分期缴纳。
并且没有最低额限制。
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有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且须一次缴纳认定的股本”。
三、公司资本制度修改的呼声、观点及依据我国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修定于1999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产权改革的一步一步到位,修改,甚至是全面修订公司法的呼声愈来愈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法律规制的架构,以建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来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临事会、经理层的职责。
二是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制改革方面,一部分权威专家学者均为公司法改革的关注点之一为:降低公司的成本,特别是公司的设立成本。
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在股份公司当中实行授权资本制。
主张这一改革为必要的理论依据主要为:①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不利于调动出资人的积极性,由于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实行国民待遇,因而目前实际存在的企业法多元化的状态,必将被企业法一元化的体制所代替。
在此情况下,如仍实行“高门槛”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将不利于外资的进入。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将会导致一部分资金闲置或者用于非经营活动。
②而注册资本的多少并不能成为公司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公司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所有者权益,也不能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保障。
因为清偿债务只能用客观存在的资产,如果不考虑溢价投入而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公司法人初始成立时,所有者的权益或者净资产规模与注册资本是一致的。
但是,如是企业持续或者出现巨额亏损,企业既往经营的保留盈余已不足以弥补亏损,则企业净资产必然小于注册资本额,它意味着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被蚕食。
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面临债务清偿的压力,债权人不能指望注册资本是其权利的最后保障。
③强制划一的注册资本限额以及实收资本的要求,从经济学上看可能是没有效率的。
因此,他们主张①降低甚至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②改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
四、改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取消或降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观点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上述主张是否就应为我国公司法改革所必须采取有待商榷。
笔者承认上述观点均为学者、大师的观点,但笔者发现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庆宝所言:“学者们的相当一部分与司法实践部门的接触很少,甚至是没有”——②他们只是读或研究了西方公司法理论或实践,便采取拿来主义。
他们忽视了:“法只顾于国境线”即一个国家的法律永远只是这个国家一定的历史和客观现实的产物。
商法和公司法也是历史和现实的产物。
我国现阶段及其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注册资本的多少是金融企业及社会各个部门所看重和注视的标准,它代表了一个企业的资信情况,至少在常模状态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