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财产税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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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
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
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
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开征地区的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
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包 括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2)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 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 人。
2.计税依据和税额
车船使用税是从量规定的定额税率,分别 接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制定不同的 税额, p321
3、减免税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遗产所课征的税种,以遗产的继承人为纳税人;
混合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先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
配与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继承额课征继承税。
第二节 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征收的 一种税。
一、房产税的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第八章 财产税制
第一节 财产税制概述
一、财产税的一般概念。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
财产税按照征税范围的宽窄划分,可分为(一 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是对纳 税人所有一切财产的综合征收;个别财产税是对个 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的分别课征。
财产税按照课征时财产所处的运动状态划分, 又可分为(动态财产税)和(静态财产税)。动态 财产税是对财产的转移、变动进行的一次性课征, 如遗产税、继承税等;而静态财产税则是对财产占 有者的财产定期的征收,不管其财产的来源和未来 的变化。
(1)非机动车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公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另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市、 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与定期减税免税。
二、财产税的作用
1、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人来源。
2、财产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人水平。
三、遗产税的设计
(一)遗产税的作用。遗产税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课
征的一种税。
遗产税的作用在于:
首先,有利于鼓励公民自食其力,积极劳动,防止奢侈腐化;
其次,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并避免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最后,有利于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
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
(二)遗产税的类型。遗产税有三种类型,即(总遗产税制)、(分
遗产税制)和(混和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
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分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将遗产分给继承人,就各继承人所得的
第九章 行为税制
一、行为税制的概念及特点 行为税制是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作为征税
第四节 车船税
一、车船税及其意义。
车船税是对行驶于我国境内的车船,按其种 类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车船税,有利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船 管理;有利于为进行建设、改善公共道路和保养 航道提供资金;有利于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 入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二、车船税的征收制度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1)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
房租收人: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人 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人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12%。
2.税率
契税税率为幅度税率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
的税率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 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2.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和(房
租收人)。
房产余值;房产余值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 30%后的余值(即考虑减去房屋自然损 耗因素),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根据的, 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 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 房的免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 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 的项目。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 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规定的减征、 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
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
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4.减免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税务总局备案。
3.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
其市场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
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
土地使用权ຫໍສະໝຸດ Baidu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成
5.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 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 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 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 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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