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新)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侦监部门)在批准(决定)逮捕后,即使向侦查部门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但由于缺少监督引导,对于逮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仍缺乏知情权,这一情况值得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羁押;审查;逮捕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侦监部门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便可以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之后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阶段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或真空状态,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1]的现状。
一、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必要性检察权是一种监督权,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权是建立在对侦查机关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审查逮捕作为司法程序,其合理的诉讼构造,应当是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一种类似审判的的三角形,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机关形成诉讼制衡。
”[2]侦监部门作为侦查活动的重要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应是包括审查逮捕前、审查逮捕中、审查逮捕后的全程监督。
但由于对审查逮捕后至移送起诉前这一时间段监督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的失衡。
由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有利于对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以及捕后侦查等活动监督。
二、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当建立依职权审查为主以当事人申请为辅的审查模式。
在审查过程中,侦监的承办人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程序的启动和跟踪办理。
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建立说明制度,如在受案时,要求侦查机关负举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的必要性,出具《羁押必要性理由书》;在结案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救济途径。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从而促使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新《刑事诉讼法》新创建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本文着眼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从其意义、基本内涵、审查程序以及监督机制入手,探索基层检察实务中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标签: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的羁押制度呈现逮捕与羁押一体化、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二为一的特点。
羁押过程中也没有再次审查程序,被羁押人基本被“一押到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打破了“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加大了司法机关对未决羁押的审查力度,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从逮捕这一起点延伸到捕后羁押全过程,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控制和减少羁押。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以往我国司法注重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
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根据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综合评估,来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改变以往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不力的境地,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2.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对于确实无人身危害性、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导致再次犯罪,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更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使其真心悔悟,重新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罪率。
3.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人恰当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更好地促进案件的侦破、取证工作。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因此“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一规定也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羁押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避免因过度限制人身自由给公民带来的不必要的困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两个方面。
审查程序主要涉及审查程序的流程和程序,审查标准则主要涉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需要严格细致的审查程序。
合法的羁押手段需要采取正式且科学的审查程序,这样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从程序上,首先,要确保严格审查,就是要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得出明确的证据;其次,要确保审查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对整个程序过程有所了解,并且可以主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确保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反驳和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还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指导思想,二是审查标准的具体要求。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指导思想是指以客观公正的视角出发,客观评估是否属于必要的羁押手段,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分析。
审查标准的具体要求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合分析,对于是否采取羁押措施的问题应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审查部门应根据情况和羁押措施严格把握审查标准,不得滥用讯问权力。
其次,审查过程中,需要给当事人充分的机会提出异议,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对审查结果发表自己的意见。
最后,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等领域,审查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保程序合法有效,同时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立法意义(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内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法定主体在羁押适用过程中,对被羁押人有无持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结论的诉讼活动。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刑事拘留后,案件将被移送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个案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就没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了。
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应该是逮捕时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应该予以逮捕,但是逮捕后因为证据发生变化、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
例如,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在批准逮捕时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在批准逮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被害方谅解,那么检察机关就有必要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其实是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意义1、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对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我国实行“捕押合一”制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往往会一押到底,同时基本没有救济途径,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缺失,不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施行。
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打开了捕后在押人员权利救济的通道,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未避免该制度流于形式,应对审查主体、程序的启动、审查内容、审查方式等方面具体化。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作出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使这一制度渐成雏形。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降低羁押率,减少不当羁押,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但要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开展,还要从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审查主体《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
从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来看,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监所检察三个部门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均有部分职能。
比如: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逮捕的必要性及是否延长侦查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
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
由于三个业务部门都涉及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
由哪个部门承担或主导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一直众说纷纭。
《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中发现不需要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报经检察长决定。
这一规定确定了审查羁押必要性以业务部门为主、监所部门为辅的制度。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司法实践具体情况的,有利于贯彻、执行第93条的立法意图。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主要是对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部门,其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审查批准侦查机关报请批捕的案件,同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包括羁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有哪些?

I am a little happy when I think of you, and a little sad when I am happ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有哪些?导读: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有:审查人员存在认识偏差、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变更强制措施有脱保风险、缺乏行之有效的替代性强制措施等。
羁押作为最严厉的羁押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限制,遵循“不羁押为常态,羁押为例外”的原则,在采取羁押措施的时候应该相当谨慎。
一、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有哪些?(一)审查人员存在认识偏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具有统一性。
但是实践中构罪即捕、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象普遍化。
”我国刑事诉讼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国家追诉原则贯穿整个诉讼始终,“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相当普遍的共性弱点是‘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手段,或者在同一种手段的裁量幅度范围内选择上限幅度’”从保障诉讼、预防再犯的角度来说,羁押是最好的手段,因此在司法实务当中,存在过度依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操作性不强1、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规定不够明确。
2、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规定不够明确。
3、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不够明确。
4、自诉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未作规定。
5、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不全面。
(三)变更强制措施有脱保风险犯罪嫌疑人脱保、脱监,会干扰诉讼进程顺利进行,降低诉讼效率,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一旦脱保,其再犯可能性较大,极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会使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再次处于危险之中。
因此,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过程中,审查人员会慎重考虑嫌疑人的脱保风险。
而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犯罪案件,使得犯罪嫌疑人为外来人口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为司法实务一个新的难题。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替代性强制措施。
最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不足及完善建议-精品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不足及完善建议一、正确定位: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界定逮捕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暂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羁押并未作为一种独立制度存在,而是作为拘留和逮捕的附属状态存在。
审前羁押在程序上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进行的需要,防止发生新的危害社会行为所必需而采取的措施。
所谓“羁押必要性”可以理解为羁押对于达到羁押的目的是必需的。
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要严格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从程序上切实保障人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审查程序中提供权利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保障。
就检察机关而言,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基于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①刑诉法第 93 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的结果体现为向办案机关( 部门) 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属于诉讼监督性质。
而根据刑诉法第 92 条和第 94 条的规定,人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是基于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阐述。
二、运行初探: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数据分析为了掌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务运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笔者采用定量分析的方式,选择了 A 省 B 市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以期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准确适用。
( 一) 实务运行情况由图表 1 分析可知,A 省 B 市检察院 2007 - 2013 年逮捕率分别为85. 7% 、84. 9% 、84. 6% 、83. 7% 、78. 2% 、61. 3% 、62. 0% 。
2007 年至2010 年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中平均有 83% 的人被批捕羁押,羁押率很高,随着新刑诉的颁布实施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2012 年和2013 年羁押率有明显的大幅度下降趋势。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什么?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法律的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对于形式或者是民事案件的审查制度,也在不断的进步,其中迹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重要里程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就很容易出现,执法人员乱执法执法的行为,这样就威胁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法律的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对于形式或者是民事案件的审查制度,也在不断的进步,其中迹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重要里程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就很容易出现,执法人员乱执法执法的行为,这样就威胁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一、哪些人能用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据记者了解,不仅普通百姓对其“颇感新鲜”,甚至一些司法人员也对这一概念不甚了解,容易混淆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司法实践中,除司法工作人员,哪些人能用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他们又该如何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呢?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6条的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生效判决作出前,也就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根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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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新)
目前,建立合理有序的刑事诉讼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刻不容缓。
虽然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开明和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当中的羁押问题已经完全解决。
检察机关在对羁押必要性问题进行审查的过程当中,仍然面临着种种阻碍与挑战。
在深化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必须不断推动解决该问题的工作,促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概述
(一)羁押行为的定性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当中,并没有对羁押概念的详细描述,而学界对此也有多种定义。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当中,“羁押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最终生效之前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置于看守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延续的法律状态。
”
笔者将羁押的主要目的归纳为:(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限制,那么其很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干扰诉讼,如拒绝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及时到场,拒绝协助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
(2)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到和判决前再次实施犯罪,可以对其进行羁押,这对于杜绝某些社会危险的发生具有一定效果。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及价值
从国内外相关专家的调查研究中可以发现,羁押必要性应该说是一个宏观的,原则性的概念。
从出发点上看,羁押必要性是从证据的完整无缺上考虑的;避免重复出现类似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等。
关于羁押的必要性,需要从方方面面入手进行操作。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不当,采取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阻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有可能产生其他危及社会安全的后果。
我国在法律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为了督促检查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但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是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确有羁押必要性必须由相关机关进行羁押,如果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确无羁押必要性的,有关机关应针对此种情形,做出相关意见书,像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与此同时,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非羁押替代性措施。
同时,人民检察院试行规则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的羁押期限往往在两个月以上,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司法机关也有权对嫌疑人进行控制和侦查,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后续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但可能会发生错误逮捕等不应当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形,此时逮捕之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就发挥着独特的价值意义。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具有诉讼监督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之后就必然导致羁押的状态持续。
那么对于羁押的审查也就包括了对逮捕行为的审查,从而对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职能进行了扩展性的核实,可以视为是检察机关对自我行为的检视和监督。
其次,羁押后的必要性审查也具有程序救济的意义,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提出:“无论是多美有效和不偏不倚的监督机构,也不能期待他们对那些错误剥夺被拘禁者本人自由的案件给予更多的注意。
”
再次,权力制约价值。
从权力本身的性质上来看,权力一词不具有倾向性,不偏不倚,即便是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上,权力仍会保持自己的独立,不受外部环境的刺激和影响。
但是,权力会随着使用人的变化作出相应变动。
出于对社会秩序稳定,公民安居乐业的考虑,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内,人们达成共识将一部分权利让渡出去,从而形成公权力,以便于更好的行使其他权利。
但是公权力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使得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正如一位哲人所阐述的那样,现实生活中,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规律。
为了杜绝滥用权力扼杀人权的行为,需要制定法律制约权力。
就我国刑事羁押问题来说,未决羁押也是一种权力,正如上述而言,只要是权力,都容易被滥用,我国未决羁押问题较为严重,滥用羁押权限,高逮捕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