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规范军工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用户要求。
2.所有参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3.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全面有效,注重预防和持续改进。
二、质量目标和责任1.军工产品质量目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军工产品质量的责任由军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3.各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职责进行质量管理,确保质量活动的有效实施。
4.员工应严格遵守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1.军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文化、质量政策、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等。
2.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军工行业相关要求,并持续改进。
3.军工企业应开展组织内部的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技能。
四、质量控制1.军工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进行设计和生产。
2.军工产品的生产过程应进行全过程控制,包括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工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等。
3.军工产品的质量控制应包括来料检验、过程监控、成品检验和出厂检验等环节。
4.军工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质量记录,并进行过程和成品的检验记录,以便追溯和改进。
五、质量改进1.军工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制定改进措施。
2.军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问题反馈和整改制度,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3.军工企业应进行质量管理的经验总结和分享,不断提升质量水平。
六、质量稽核1.军工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稽核,查找管理过程中的不符合项,并及时整改。
2.军工产品的质量稽核应由独立的稽核人员进行,确保稽核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七、质量保证1.军工企业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军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2.军工产品应进行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文件的制作和管理。
3.军工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回顾和审查,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节选)

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节选)第三条【基本要求】装备质量责任的追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相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查处过程要遵守国家、军队的法律和条令,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四条【终身追责原则】装备在全寿命期间出现责任质量问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不受责任人岗位变化的限制。
第五条【装备质量事故等级】装备质量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和影响,分为一等事故、二等事故、三等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或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等事故;重伤3人(不含)以下、无人员死亡的,或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为二等事故;无人员死亡,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为三等事故。
第六条【装备质量问题分类】装备质量问题按偏离规定要求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损失的大小通常分为三类,即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是指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的影响或造成一般损失的事件;严重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一般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重大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严重质量问题,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七条【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单位一般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
主要责任单位是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起着直接、关键、决定作用的单位;次要责任单位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间接、辅助、促进作用的单位。
第八条【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人一般分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直接导致装备发生质量事故或问题的人员;间接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辅助作用的人员;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
第九条【论证单位及人员责任】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装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追究论证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违反装备论证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的;(二)在战术技术指标或方案论证时,违反规定,人为放宽对使用条件、环境等因素的要求,致使论证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战术技术指标论证中擅自降低要求,致使存在严重问题或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科研项目通过鉴定的。
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军工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军事力量的可靠供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军工企业的生产、技术开发、试验、检验、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政府对军工产品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监管和管理;(二)严格执行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三)强化全员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科学管理、主动预防、全面控制风险,确保安全生产;(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降低损失。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军工企业领导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贯彻执行军工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政策。
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分工:1. 董事长:全面负责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2. 总经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3.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军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力,并建立完善的制度和规章,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军工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零伤亡的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与军工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相适应,确保安全生产与效益、质量、环保、职工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军工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等。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水平,确保军工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工产品的设计、生产、质量检验、质量控制以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强化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全面性和系统性,注重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相结合,注重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手段和方法。
第五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监督的原则,促进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设计和研发阶段的质量管理第六条军工产品设计和研发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
第七条军工产品设计和研发应注重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产品性能要求符合军事需求,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和可维修性。
第八条军工产品设计和研发应侧重于技术创新和进步,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军工产品设计和研发应注重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确保产品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和期望。
第十条军工产品设计和研发应进行可靠性设计和可行性验证,确保产品在各种极端环境和条件下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
第三章生产制造阶段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符合相关技术和质量规范,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执行。
第十二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采用科学合理的工艺流程和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强化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和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原材料的合格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点和检验标准,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可控。
第十五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配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强化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军方的质量要求。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军事装备的质量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军工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采购、使用以及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当以科学合理的方法,依法履行监测、检测、评价、控制和改进等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军工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技术创新,推动军事装备的技术进步。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控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过程管理、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持续改进等要素。
第七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八条军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控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九条军工产品质量控制要依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环境,确定合理的控制点和管理措施,建立产品质量控制卡,确保各工序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军工产品应当设立完善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督规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军工企业的监督,定期对军工产品进行抽查和检测。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军工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质量改进第十四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要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采取科学的方法,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军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改进的机制,鼓励员工参与质量改进活动,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要与技术创新密切结合,通过创新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
军工描述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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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军工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提高国防实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军工产品生产、测试和维修的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条军工产品生产、测试和维修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组织、质量管理岗位、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规定,明确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和任务。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五条军工产品的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产品设计、采购、生产、测试和维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六章质量检验第六条军工产品的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包括产品外观、尺寸、材料、性能等方面的检验。
第七章不合格品处理第七条对于不合格的军工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修复、返工、报废等。
第八章质量记录第八条军工产品的质量记录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产品设计、生产、测试和维修等全过程的质量记录。
第九章质量改进第九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技术改进、管理改进等方面的措施。
第十章质量验收第十条军工产品的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章质量监督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军工产品质量。
第十二章处罚与赔偿第十二条对违反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其他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十四章附件第十四条本规定的附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等。
第十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工产品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军工产品过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军工产品过程质量管理,保障军工产品质量,提高军工产品的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军工产品的过程质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检验检测、供应商管理等环节。
三、质量管理组织体系1.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军工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评价等。
2.制定质量管理规定和流程,建立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利。
3.建立质量管理岗位,设置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管理责任。
四、质量管理流程1.质量策划确定军工产品质量目标和任务,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包括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质量风险评估等。
2.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点,制定质量控制方法和程序,实施质量控制活动,确保军工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等环节符合要求。
3.质量评价进行质量评价,对军工产品的过程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关键质量控制点1.设计开发环节在设计开发阶段,要进行设计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质量要求,防范设计风险。
2.生产制造环节在生产制造环节,要建立班组责任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
3.检验检测环节在检验检测环节,要建立质量检验工作台,对产品进行抽检和全检,做好产品检验记录。
六、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1.质量管理文件编制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确保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质量管理记录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记录系统,包括各种质量检验记录、质量故障记录等,便于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追溯和分析。
七、培训和教育1.制定质量管理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技能。
2.加强质量管理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和经验,推动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工作。
八、质量管理的责任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评价等,确保产品的过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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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军工质量责任制,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装备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装计〔2015 〕1300号)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及各级员工。
针对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质量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部门行政领导主要指以下人员:
(1)主要领导:指责任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2)主管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
(3)相关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连带责任的部门领导。
(二)部门员工主要指以下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员工;
(2)相关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间接责任的员工;
(3)技术负责人:指公司自主设计研发的军工产品型号设计负责人以及军工产品型号工艺负责人——(副)总设计师或(副)总工艺师。
第三条装备质量问题按照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等四个级别。
一般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影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件。
严重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件。
重大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装备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重大质量事故指,因质量问题导致装备在研制、生产、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装备严重损坏、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
第四条质量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
(一)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业务工作谁主管,质量责任谁承担;
(三)分级实施,层层落实;
(四)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质量责任追究:
(一)装备在研制、生产、使用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
(二)因装备质量事故(问题)、质量管理问题,公司军工生产许可证、资格证、质量体系证书被暂停、注销或生产资质范围非预期缩小的;
(三)员工在工作活动中,违反公司制定的岗位质量职责底线造成了实际质量后果的;
(四)在军品研制、生产、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质量责任追究工作的启动依据:
(一)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等上级机关对军工产品质量事故(问题)启动了调查;
(二)经军方组织的军工产品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出具的结论意见;
(三)经集团公司组织的军工产品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出具的结论意见;
(四)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暂停或注销证书的决定;
(五)经财务部统计,某单项质量事故(问题)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六)违反公司制定的岗位质量职责底线造成了实际质量后果;
(七)导致公司军工产品生产资质范围非预期缩小的。
第七条对质量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1)经济责任追究: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领导按其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责任人年度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
(2)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级)、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3)法律责任追究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追究处分标准
第八条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
若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主要为技术责任的,对技术负责人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0-4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0-40%。
第九条当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依据调查结论,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级)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10-2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级)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10-20%。
若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主要为技术责任的,对技术负责人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级)处分,同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10-2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记过、记大过、待岗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10-20%。
第十条当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质量问题时,依据调查结论,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
若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主要为技术责任的,对技术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5-1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待岗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5-10%。
第十一条当发生第五条第(二)条款的情形的证书被注销,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待岗、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0-40%。
第十二条当发生第五条第(二)条款的情形的证书被暂停或军工产品生产资质范围非预期缩小的,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待岗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应发工资总额的5-10%。
第十三条当发生第五条第(三)条款的情形(违反岗位质量职责底线)造成实际质量后果,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人予以待岗、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四条当发生第五条第(四)条款的情形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被品质部、驻厂军代室或上级机关发现的,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人予以待岗、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章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当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品质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责任部门的领导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对责任部门的领导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负有质量责任的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因质量事故(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定或注销证书,已实施了质量事故(问题)的责任追究,不重复追究质量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品质部负责解释。